- 相關推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崗位職責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崗位職責的明確對于企業規范用工、避免風險是非常重要的。制定崗位職責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地測崗位職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地測崗位職責1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地測防治水工作。
2、在水害防治中心領導小組、技術礦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礦井地測防治水工作。
3、認真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以及集團公司地測部的各項管理制度,及時組織本單位人員加強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4、定期組織有關人員監督檢查地測防治水業務內的設備、設施等,參加業務內工程檢查驗收;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分析處理業務內存在的各類隱患,為礦井地測防治水工作制定針對性防范措施。
5、按時組織科室人員編寫地質“三書”和防治水專項設計、措施等,并按時進行會審、報批、貫徹學習。
6、按時審閱業務范圍內各類記錄和報表,及時報送防治水領導小組和總工程師審簽。
7、加強科室內部日常管理,按時組織科室人員參加公司各項活動;積極引導科室人員運用新技術、使用先進儀器等,不斷提高地測防治水人員業務水平;定期召開科室內部業務工作例會和安全工作例會,嚴防“三違”人員和人身事故。
8、積極接受集團公司各業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積極組織業務相關單位整改。
9、按時向防治水領導小組和總工程師匯報地測防治水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時反映地測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0、協助領導編制礦井大型測量工程計劃書,并負有主要責任。
11、對產量進尺報表及交換圖填繪工作負責。
12、對測量成果,測量資料的準確性負有主要責任。
地測崗位職責2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主任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煤礦組織的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5、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探放水隊長負直接責任。
6、調度室主任對上報的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7、調度工作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煤礦調度工作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9、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調度室主任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地測崗位職責3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科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通風科長負直接責任。
5、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風科長負直接責任。
6、通風科長對上報的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7、通風科長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煤礦技術工作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通風科長負直接責任。
9、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風科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風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風科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地測崗位職責4
1、負責組織本礦地測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煤礦測量工程》、《礦井地質規程》、《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負責組織規劃全礦地面、井下基本控制測量工作;制定礦井測量方案和測量方法;確定規劃測量精度,負責組織參加重要工程或大型貫通測量工作。
3、負責三等和四等及以下的控制測量。
4、負責組織、參加重要地質及水文地質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及方法。
5、深入現場,了解生產情況,熟悉礦井生產過程,參加礦井工程技術設計和年、季、月度生產計劃的編制工作。
6、負責組織、編制“三書”,參與礦井水平延深及擴建地質說明書的編制工作。
7、監督煤炭資源的合理回收,負責測算、統計、上報礦井的儲量、開采量、損失量等,掌握礦井各類儲量的`動態及其變化情況,參與儲量報損,辦理儲量注銷、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等儲量的報損和審批工作,定期整理礦井“三量”及回采率分析資料,研究提高資源回收率。
8、負責組織開展地質及巖移的觀測工作,提供地質和巖移的各種參數,參與保護建筑物留設煤柱設計,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三下”采煤工作。
9、組織編制、修改、補充基本礦圖及其它重要圖件,負責審核重要地測資料,主辦上級機關的報表和文件。
10、負責組織、編制采區、工作面的地質工作總結,負責定期組織地質報告的修改工作。
11、負責對地測人員的業務指導,并組織對新地測人員的業務技
12、結合生產實際,開展礦井科學技術的研究工作,學習推廣先進技術,總結先進經驗。
13、負責地測資料及儀器工具的保安。
14、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
地測崗位職責5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總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總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機電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副總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地測崗位職責6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2、對水害防治中心的具體工作全面負責。
3、協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防治、地質災害防治的技術指導工作。
4、督促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及各種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5、負責探放水設計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地質災害防治相關措施、報告的預審。
6、負責督促探掘分離和移交確認的具體執行。
7、負責每月防治水安全例會及地測安全辦公例會的召開。
8、負責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工作完成情況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9、負責每月1次的水害排查及治理工作和每年雨季前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檢查。
10、負責地測防治水設施的完善和設備、儀器的申購工作。
11、負責水害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的具體執行。
12、協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3、負責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員的日常教育與培訓工作。
14、協助技術礦長具體落實隱蔽致災、儲量等相關工作。
15、對組織編制礦井大型測量工程計劃書負責。
地測崗位職責7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技術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技術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技術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地測崗位職責8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綜采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綜采隊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本專業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綜采隊長負直接責任。
4、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綜采隊長負直接責任。
5、綜采隊長對上報的各類資料、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6、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綜采隊長負直接責任。
7、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綜采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綜采隊長負直接責任。
8、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地測崗位職責9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副總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副總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地測副總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地測崗位職責10
1、負責為生產建設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或專門報告;
2、負責及時對采掘生產進行水害分析和預測預報;
3、負責編制探放水設計,并進行現場技術指導;
4、負責提供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
5、負責為生活供水提供水文地質資料,編制水源勘探和水源井設計;
6、負責及時填繪各種水文地質圖表,掌握地下水的動態變化;
7、不斷總結礦井水文地質規律,探索防治水有效方法。
地測崗位職責11
1、在礦長和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礦井地測工作。
2、協助總工程師指導礦井地測技術工作。
3、組織編制全礦地測工作計劃及中長期規劃。
4、組織分析礦井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掌握礦井涌水動態和變化情況,參加水患防治措施的制定。
5、負責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組織全礦防治水檢查。
6、組織開展地表水體、降雨量的調查觀測工作,負責井下各觀測點的涌水量觀測工作,并將觀測結果建立涌水量觀測臺賬。
7、組織礦防治水相關方面技術競賽,積極推廣先進經驗,開展技術革新,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8、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資料,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地測崗位職責12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礦井測量及儲量管理等方面的技術政策規程、規定、規范及條例;
2、負責礦井地質、水文地質、井測量及儲量管理資料的.收集、分析研究整理,查明影響礦井生產的地質因素,提供各種地測資料,確保礦井正常生產;
3、負責井下主要工程、單項工程等測量,并負責向有關部門發出貫通業務聯系通知單,確保安全貫通;
4、按照規程要求,在井下設各種經緯儀導線,同時隨進度填圖,對井下巷道按設計要求選點定線和返線,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巷道的驗收;
5、參與編制礦井采掘技術設計和年、季、月度生產建設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礦井的遠景規劃;
6、負責編制年度地質儲量平衡表、三量報表和損失量表,參與儲量報損、注銷的報審和審批工作,監督礦井資源合理開采,提高回采率;
7、負責提供各種地質、水文等圖紙資料,更換年報、月報圖紙,填繪工程進度圖和調度室圖板;
8、按時提出水平、采區、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及有關資料,供編制設計和規程使用;
地測崗位職責13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通風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風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地測崗位職責14
1、在科長的領導下,負責測量業務,做好測量工作,為生產服務;
2、擔負井上下各種控制測量工作,測量確定井上和井下各種巷道之間的幾何關系,并繪制各種礦圖,按照規程要求,及時填發掘進前方老塘、積水、邊界及巷道貫通的`通知單;
3、負責井巷施工給向和大型固定設備安裝的給線工作,并定期測量掘進進尺,及時填繪各種工程平面圖;
4、開展地表和巖層移動觀測觀測工作,提出地表及巖移的參數,以便進行保護建筑物及留設煤柱的設計;
5、嚴格遵守測量規程和有關規定,保證測量資料的精確性,并且測點要有明顯標志,內業、外業復測,大型工程要進行設計導線測量和與誤差預計等;
6、負責測量記錄、計算成果和圖紙等資料的保管,建立健全各種臺帳,資料要登冊存檔,妥善保管;
7、愛護測量儀器和工具,每季自檢校核一次,每日上井后應將所使用的儀器和工具擦拭干凈,發現故障應及時檢修;
8、遵守勞動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地測崗位職責15
1、參與編制年、季、月度生產計劃和長遠規劃,提供有關地質、水文圖紙資料;
3、經常深入現場了解地質、測量、水文方面情況,隨時解決煤層開采、開拓、掘進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4、參與審查地質、水文預報及重大探放水措施;
5、參與審查地測方面技術革新和地測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
6、完成科長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地測崗位職責】相關文章:
地測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10-18
行測講師崗位職責01-28
地接崗位職責02-24
地推崗位職責篇12-18
地推人員崗位職責03-16
地接崗位職責3篇04-25
地接崗位職責9篇02-24
地接崗位職責(9篇)02-24
測視力作文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