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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能夠保證雙方合作愉快。一起來參考協議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附加條件買賣協議,歡迎大家分享。
買受人:
出賣人:
連帶保證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見附表一。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的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付款總額及付款方式:。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于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限期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協議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自本協議訂立之次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協議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協議登記有效期間為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協議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至履行本協議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十一、本協議一式份,各方各執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出賣人: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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