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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項目安全生產協議
更新時間:2024-04-08 17: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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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項目安全生產協議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都跟協議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簽訂協議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想寫協議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建設單位項目安全生產協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設單位(甲方):____________

  施工單位(乙方):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丙方):____________

  為加強項目建設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參建各方安全生產責任、保護參建人員人身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保障項目建設施工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_______省安全生產條例》、_______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安全生產責任制》和_______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三方就本工程施工階段安全生產管理達成如下協議:

  1、建設單位安全責任

  1.1、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含安全生產資質)的施工、設計、地勘、監理等單位,簽訂經濟合同和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方在項目建設中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1.2、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1.3、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工期。

  1.4、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1.5、項目建設施工所需安全生產資金進入項目施工合同總價,并隨工程進度款同時支付。

  1.6、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含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1.7、建設單位應確保建設項目開工前各項報建手續完備合法。

  1.8、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管理納入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并定期組織監理、施工單位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活動,督促施工單位安全作業,依照合同和本協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2、項目監理單位安全責任

  2.1、派駐項目的監理人員應取得相應上崗資格,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的監理工程師。

  2.2、項目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2.3、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要求。施工過程中,定期檢查施工單位的作業活動、行為是否符合已審批的方案要求。

  2.4、對安全風險較大的施工工序、關鍵環節和大型施工機械(塔吊、施工電梯)進行重點監控和專項驗收。

  2.5、應定期組織施工單位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活動,督促施工單位安全作業和隱患整改。

  2.6、項目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或危機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或不暫停施工的,項目監理單位可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7、項目監理單位開展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的同時,應詳細留存有關安全管理的各類記錄、指令、紀要等文件,同時整理成冊,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建設單位移交。

  3、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3.1、應成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派駐項目的工程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其工作經歷、個人能力應滿足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相關要求。管理人員數量應滿足項目施工管理需要。

  3.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3、建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制詳細的安全生產管理文件,明確項目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職責。

  3.4、與在同一場區內開展施工作業的友鄰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范圍和職責。

  3.5、應與分包單位、勞務協作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范圍和職責。總包單位必須對分包單位、勞務協作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指導、監督管理。對分包單位、勞務協作單位不安全作業導致的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3.6、應為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操作工人購買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3.7、項目施工所涉及到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揚塵治理等費用必須做到專款專用。

  3.8、特種設備應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檢測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對設備的管理必須做到專人管理、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嚴禁帶病作業。

  3.9、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包含或專項編制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技術方案、施工臨時用電方案、施工期間消防防火方案、外腳手架搭設方案、模板支撐體系搭設方案、施工現場排水防洪方案、應急救援方案等。各類方案應有詳細的計算核驗結果,經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單位公司總工、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實施。涉及爆破、深基坑、高邊坡、地下暗挖、高大模板、超高腳手架支撐、高大幕墻、爬升式外架等工程的安全專項方案還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3.10、在工地危險部位設置明顯且符合規范要求的安全警示標識,具體部位至少包含:工地出入口、施工機械防護棚、臨時用電設備、安全通道口、樓梯電梯口、臨邊洞口、基坑邊緣、易燃易爆或有害物品存放點、消防器材等。

  3.11、對項目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等,應采取專項保護措施。對施工“三廢”排放、揚塵、噪音、光污染等應有專項治理方案,避免對周邊人員、環境造成傷害或污染。

  3.12、必須對在建項目實行封閉管理,工地圍墻高度滿足相關要求;工地大門必須配備沖洗降塵設備,實行專人管理;工地大門連接市政道路處應設置交通警示標牌;對工地大門、進場道路或大門兩側各100m的市政道路衛生進行管理,確保清潔完好、排水通暢。

  3.13、若設置工人生活區,生活區實行封閉管理,委派專人負責安全警衛、環境衛生、防火消防等。定期對生活區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整改。

  3.14、嚴格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管理宗旨,堅決執行管生產必須抓安全的“一崗雙責”制度。對不重視安全、不重視環境保護的項目管理人員或勞務班組實行一票否決制。

  3.15、編制項目施工階段的安全應急救援方案和演練計劃,認真開展安全應急救援活動。

  3.16、對進場作業工人的安全教育必須做到“全員全覆蓋”,所有工人未經安全培訓嚴禁上崗作業。定期開展安全培訓、條件具備的每天實行班前交底。

  3.17、關心項目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的身體、心理健康,定期組織身體、心理健康狀態篩查。嚴禁患有心臟病、癲癇、高血壓、恐高、肢體殘疾、心理扭曲、思想極端、狂躁易怒或其它疾病的工人從事高空、臨邊、操作施工機械等高危工作,對不適應工地工作環境的帶病人員給予勸退。

  3.18、施工項目部必須每天對臨時用電漏保系統、起重設備(塔吊、施工電梯)限位系統和制動系統進行測試檢查,每周組織一次覆蓋全工地的安全隱患排查活動。施工單位每月對項目工地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隱患進行檢查。

  3.19、施工項目部應組建安全維穩工作專班,編制安全維穩方案和具體防治措施。關心工人、加強溝通交流,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條件。時刻保持維穩工作的敏感性,發現不穩定因素密切跟蹤,出現不穩定苗頭及時制止,防止矛盾激化或不穩的因素擴大。

  4、安全生產管理處罰

  合同各方違反相關規定給項目建設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帶來麻煩或造成不良后果,將依據本條款進行經濟處罰。

  4.1、建設單位相關管理人員違反本條款規定造成項目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失控或不良后果,建設單位將依據內部管理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者做辭退處理或移交國家司法機關。因建設單位原因給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造成損失,將依據簽訂的合同相關條款進行賠償。

  4.2、項目監理單位不履行施工安全生產監理職責和本協議規定,造成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失控或不良后果,除承擔法律規定的監理責任以外,建設單位按20xx元/次的標準對項目監理單位進行經濟處罰。

  4.3、施工單位不履行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本協議規定,導致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失控、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有效的消除或控制、項目建設處于高風險施工狀態、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等,責任施工單位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濟賠償和合同違約責任以外,建設單位將另外按以下標準對責任施工單位進行經濟處罰:

  4.3.1、對于安全風險較高的工序,施工單位未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或方案未有效審批(含專家論證),經建設(監理)方提出且拒絕整改完善,按20xx元/次對責任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4.3.2、不按要求參加建設(監理)單位組織的項目安全隱患檢查活動,按20xx元/次對責任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4.3.3、采用各種理由拒絕接受建設(監理)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整改指令,按5000元/次對責任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4.3.4、不按建設(監理)單位要求(含整改期限、整改效果)完成安全隱患整改,按20xx元/條對責任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4.3.5、對安全生產風險較大的工序,不執行報驗審批監理管理程序,按20xx元/條對責任施工單位進行處罰。因不執行報驗審批監理管理程序,導致安全風險加劇或無法消除,按5000元/條對責任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4.3.6、因施工單位安全管理失控導致發生安全責任事故,責任施工單位除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濟賠償以外,建設單位依據安全責任事故大小對責任施工單位進行經濟處罰:

  4.3.6.1、發生較小火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按2萬元/次進行處罰;發生一般火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按5萬元/次進行處罰;發生較大火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按8萬-12萬元/次進行處罰。

  4.3.6.2、發生邊坡垮塌事故,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按2萬元/次進行處罰;

  4.3.6.3、發生塔吊(或施工電梯)、模板支撐體系、外腳手架體系傾斜、倒塌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按5萬元/次進行處罰;

  4.3.6.4、安全責任事故導致人員輕傷,按5000元/人進行處罰;安全責任事故導致人員重傷,按1萬元/人進行處罰。

  4.3.6.5、安全責任事故導致死亡1人,按5萬元/人進行處罰;死亡2人,按10萬元/人進行處罰;死亡3人及以上,按15萬元/人進行處罰。

  4.3.6.6、安全責任事故和人員傷亡同時發生,按上述處罰標準累加處罰。

  4.3.7、施工單位不作為或處置不當,導致工地發生事件、工人維權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按1萬元/次對責任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4.3.8、施工單位故意拖欠或挪用工人工資,慫恿、唆使工人群體集會、封堵道路大門等,以討薪為由向建設單位施壓,謀求不按工程款合同支付條件申報工程款。一經核實,按10萬元/次對責任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4.3.9、對責任施工單位進行經濟處罰后,并不能減少或轉移被處罰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被處罰施工單位還應繼續履行相關整改、恢復責任。

  5、其它

  5.1、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是參建三方就加強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達成的約定,是對各方之間簽訂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補充和完善,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本協議約定內容高于主合同條款,按本協議執行;本協議條款低于主合同條款,按主合同相關條款執行。

  5.3、本協議僅對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管理中的關鍵內容進行重點約定,并不表示只完成本協議內容。本協議未提及的有關安全生產、消防防火、環境保護、揚塵治理、文明衛生、城市管理、治安維穩等內容,協議各方應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地方行政管理要求執行。

  5.4、本協議蓋章簽字后立即生效,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施工單位退場后自動終止。

  5.5、本協議一式五份,監理、施工單位各一份,建設單位二份。

  5.6、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建設單位(章)

  法人代表(簽章)

  項目經理: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施工單位(章)

  法人代表(簽章)

  項目經理:__年______月______日監理單位(章)

  法人代表(簽章)

  總監理工程師: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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