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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收據,收據是簡單的然而卻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應用文樣式。那么正式、規范的收據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收據的管理辦法,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收據的管理辦法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及收據等方面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發票、收據的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第三聯為記帳聯,開票方作為記帳原始憑證。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第五條
發票、收據的印制或領購必須事先向公司辦公室申請,經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后印制。
第六條
印制發票、收據必須提供印制票樣、數量、每本份數、聯次顏色、編號規則等內容。
第七條
印制發票除需得到公司總經理批準外,必須遵守國家和當地稅務機關有關發票、收據印制的規定。
第八條
開具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九條票據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1.字跡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票據,并在誤填的票據上蓋作廢章或寫明“作廢”。
3.如有票據開具后因收執方不索取應單獨保管。
4.項目填寫齊全。
5.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6.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即必須按實收金額、項目、日期、繳款單位(人)如實填寫,做到準確無誤。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相符。
8.發票聯和記帳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9.開票人和收款人應在發票上填寫全名,不許只寫姓氏。
10.盡量做到開票人和收款人的分離。
11.不得拆本使用發票和收據,存根聯應始終為整體。
12.作廢發票應所有聯次齊全,已撕下的聯次應粘貼在一起,不許缺少聯次。
第十條
票據的開具時限為收訖款項或取得索取款項的憑據的同時,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票據。
第十一條
收款后應在發票或收據上加蓋“現金收訖”或“銀行收訖”章。
第十二條
票據應按編號順序使用,不許跨頁使用。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薄,記錄發票的領購、使用、結存等情況。第十四條
發票和收據不得丟失。票據丟失,查明原因,應于當日書面報告公司總經理并呈送主管稅務機關,且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第十五條
有關人員應妥善保管發票和收據,設專人專柜負責保管,放置在安全的場所,防止丟失。
第十六條
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第十七條
空白收據管理制度:
原則上除財務部外,其它部門或人員不得攜帶空白收據。但為方便有關部門或人員靈活、機動清收賬款,不誤時不誤事,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使用的所有的空白收據,由公司財務部門統一購回、統一保存、統一管理,并對空白收據實行分類及連續編號。
2、設立空白收據分類專用領取登記薄,凡有關部門或人員領用空白收據,必須在登記薄上按照規定項目,填寫收據起止號碼、領取本數、領取人及領取時間。
3、領用收據時檢查無缺聯、缺號后在財務部登記冊上登記時間、數量、號碼、部門及領用人,以備查對。如有差錯,交回處理。
4、空白收據為代收款收據,專人領取,專人保管,專人使用,款收回交財務部后,財務部另開收據給代交款人,代交款人將收據貼存至本人攜帶的空白收據相應聯上,以備查證。
5、公司的票據使用實行換領管理辦法,即領用者將使用完畢的'票據存根,繳回財務部門核銷以后,再領用新的票據。收據保管員在未收回以前發給相應員工的舊收據時,不得發出新收據。相應地,保管員應跟蹤監督那些已發出相當一段時間但仍未退回換新的收據。
6、凡書寫完畢或其它原因繳回收據時,在專用登記薄上填寫繳回本數、作廢張數、繳回時間及繳回人。
領用者繳回收據時,事先對收據存根進行金額合計和核對,并在收據封面上簽注交回時間,對作廢收據單獨進行金額合計,并由繳回收據人在封面上簽字,借以保證空白收據的不流失。
7、領用收據的部門及人員如因機構變動或人員工作變動,需在變動前到財務部交回收據并結清核銷。
第十八條
嚴禁任何人轉借、轉讓、代開、虛開、擅自銷毀和涂改及相互串用各種票據。如果票據發生意外,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或人員,否則,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其它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票據稽查制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從公司董事長批準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公司辦公室、財務部負責解釋。
收據的管理辦法2
發票(收據)管理辦法
總則
第1條為規范財務收支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結合本集團公司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具體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各下屬單位的發票(收據)管理。
第二則發票(收據)的開具
第3條公司業務人員在正常經營活動及業務中,向收款單位付款后,應向收款單位及時索取發票。
第4條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即未經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的發票;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業務人員一律拒收。
第5條公司向客戶銷售商品時憑發貨單及收款單據,由專人到開票處開具發票(收據)。發票(收據)的`開具必須有真實的交易單證并獲取開票或結算清單,開票額不得超過結算金額。
第6條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須由客戶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證明資料,并嚴格按有關規定開具。對個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一律開具普通銷售發票。
第7條除賒銷款項外,原則上先收款后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收據)時,對已收款項應加蓋“現金收訖”或“銀行收訖”章。
第8條禁止發票(收據)的開具人員直接收取現金或現金支票。發票(收據)的開具和款項收取的人員必須分開。
收據收取的款項為現金或現金支票時,必須由出納人員收取款項,并在收據上蓋“現金收訖”章。
第9條發票(收據)必須逐本按序(按編號)開具,禁止多本同時開具,禁止拆本使用,禁止不按編號順序開具收據。
第10條在開具發票(收據)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逐一填開,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第11條發票(收據)上填寫的付款單位應與實際付款單位相符。發票中的項目名稱、單位、數量、金額、合計金額、日期、開票人姓名及其他發票內容要填寫
齊全。
第12條發票(收據)中的大小寫金額要相符,金額合計(小寫)數前要加符號“¥”封頂。大小寫金額不一致的發票(收據)須作為作廢收據處理。
第13條開具發票(收據)的字跡要清晰,不得有涂改、刮擦痕跡。
第14條發票專用章應使用紅色印泥。
第15條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嚴格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
第三則發票(收據)的管理
第16條建立發票(收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收據)登記簿,記錄發票的領購、使用、結存等情況。
第17條發票(收據)應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購買和保管,并且保管人和開具人必須分開。
第18條發票(收據)只準在規定的使用區域內,按規定的用途使用。
第19條建立發票(收據)領用存登記簿,每次領用時須及時登記領用的發票(收據)的編號范圍、領用的本數,并有領用人簽字。
除第一次領用發票(收據)外,其他每次領用發票(收據)時,均須交回原領用的已開具完畢的定本發票(收據)存根,經核對無誤后方可領用新發票(收據)。
第20條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拆本使用發票(收據),不得擅自擴大發票(收據)使用范圍。
第21條發票(收據)實用后應以舊換新,交回存根,票據管理人員要逐項檢查。
第22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虛開發票(收據)。
第23條空白發票(收據)何時使用何時蓋章,不得事前蓋章。
第24條作廢的發票(收據)應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
第25條已開具的收據存根作為會計檔案資料管理,其管理及銷毀方式遵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26條使用發票(收據)的單位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以防丟失。發票(收據)不得隨便放置,下班時應放入保險箱內。如發票(收據)丟失,應于第一時間向集團財務部書面報告,并同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27條票據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應辦好交接手續,并由部門負責人監交。
第四則內部收據的管理
第28條內部收據由公司財務部門統一印制或購買,并且指定專人保管詳細記錄收據的領購、使用、結存等情況。
第29條內部收據應嚴格按公司規定的使用范圍開具,經過規定審批同意后方可加蓋印章。
第30條內部收據的領用必須以舊換新,交回存根,并且核對開出的收據和入賬金額是否一致,杜絕開收據收款后不入賬的行為發生。
附則
第31條本規定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第32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01日起執行。
第33條本規定解釋權歸湖南中慶物流有限公司財務部。
收據的管理辦法3
一、發票、收據的開具流程
1、開具發票、收據時必須由項目人提前填制發票、收據開具申請單,填寫完整后提交主管會計審核。主要核實發票、收據需開的金額、合同回款情況,并在申請單上簽字,然后交予出納。出納根據審核后的申請單開具發票或收據,財務人員不得代替填制發票、收據開具申請單,出納不得開具空白收據和無申請收據。
2、發票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方能生效,各項目內容應清晰,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工號、數量、單位、金額;
3、已開具的發票不得修改,如果填開有誤,應錄入稅控機確認發票作廢的號碼后整套加蓋“作廢”印章。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
4、已開好的發票,業務人員復核無誤后,在發票領用登記簿上簽字領取相應聯次,財務人員依據記賬聯登記入賬。
5、對于銷售合同有折讓金額的,經辦人必須要提前將折讓說明提交財務備案,一同放入折讓合同內。
6、本公司收據只用于現金及承兌匯票方式收款。
7、出納不得開具空白或無日期的.收據。對于特殊情況,需要開具收據的,需要總經理簽批。
8、對于第一次開具收據后款項未回的,經辦人之后又連續申請開具同一項目下一次的收據,財務不予開具收據。
9、收據、發票開具后,要進行發票開具登記。
6、收據、發票由領取人直接拿走,拿走人需簽字。如果是郵寄的,由郵寄人簽字,且郵寄人要隨時跟蹤,直到收票人收到收據、發票為止。
7、收據開出后,如兩周內未回款,則收據退回,需要時重新開具。
二、發票的領購、保管
1、公司所用發票由財務開票員按規定統一向稅務部門購買,并按稅務部門要求對發票進行管理。
2、公司所用發票由財務開票員保管并建立完整的發票登記簿,詳細登記發票購買、領用和結存情況。
3、已使用的發票,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保管。
4、收到發票抵扣聯按月裝訂成冊,封面寫上發票所屬日期、價款、稅款、總價、張數,如果當月發票抵扣聯少,可以合并幾月裝訂,封面寫上詳細記載不同月份的發票金額,價款和稅款分開記載,以上發票資料要裝訂按月存檔。三、收據的保管流程
1、外購空白收據一律由會計主管保管,根據業務需要由出納或其他有關人員領用,并在“收據領用登記表”辦理領用手續。
2、收據領用采取驗舊付新方式管理,統一編號。
3、出納根據申請單填開收據,由會計主管審核后加蓋財務專用章。
3、出納根據收據制作憑證并經審核無誤后,在收據存根聯標注記賬聯所在的憑證日期及號碼。
4、一本收據用完,出納即交還給會計主管,會計主管根據存根聯的標注檢查收款項目是否已完整入賬無誤。
5、如檢查無誤,會計主管在該冊收據封面上標注“使用完畢、已檢查無誤”之類的語言并簽字后將此收據封存(同時也在領用登記表上做同類標注)。
收據的管理辦法4
第一條為加強對收據的管理,保障合法收費,維護國家利益,保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收據,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的規定,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集資、單位內部往來款、罰沒等非經營服務性收入,以及接受捐贈、贊助時使用的財政票據,包括行政性收費收據、事業性收費收據和專用收據、行政事業單位的一般收款收據、單位內部結算收據以及罰沒收據。
收據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印刷、發放、使用、保存、銷毀收據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自治區財政部門是收據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收據的印(監)制、發放、調配、核銷、稽查以及自治區本級收據的領核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收據的領核、稽查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收據由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收據的種類、名稱、式樣、規格、聯次、內容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制定;有特殊要求的專用收據(包括使用計算機開具的收據和委托銀行托收開具的收據)的式樣、規格、聯次、內容,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制定。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收據。
第六條收據必須套印自治區財政部門收據專用章或者監制章。收據專用章和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規定。
印刷企業必須經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查并取得《收據準印證》后方可承印收據。承印收據的印刷企業,必須按照自治區財政部門提供的式樣和批準的數量印制收據,保證收據的印刷質量、安全和及時供應,并建立健全印制收據的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七條自治區直屬單位使用的收據,由自治區直屬單位持自治區財政部門核發的《收據領購證》直接向自治區財政部門領購。
設區的市、縣(市)、鄉(鎮)的財政部門領購收據的,直接向上一級財政部門領購。
設區的市、縣(市)、鄉(鎮)使用收據的單位,由其持同級財政部門核發的《收據領購證》直接向同級財政部門領購。
非自治區直屬單位,其收費收入納入自治區直接管理的收據發放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八條收據的領購對象必須是具有獨立核算的會計單位,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使用的收據,由會計單位財務主管部門統一向財政主管部門領購,并負責收據的保管、分發和集中核銷。
第九條收據領購實行分次限量領購和驗舊領新制度。使用收據的單位再次領購收據時,應當出示《收據領購證》,并提交前一次使用收據的冊數、號碼、收取資金數額等有關情況,經原發放的財政部門審核,確定使用收據的單位收取的資金已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者同級財政專戶后,方能領購新的收據。
第十條辦理《收據領購證》時,需向財政部門報送單位證明和經辦人員《會計證》;屬于領購專用收據、行政性收費收據、事業性收費收據的,還須報送批準收費、設立基金、集資的文件和自治區財政部門發放的《征集基金許可證》。
第十一條核發收據只能收取成本費,不能收取成本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接受贊助、捐贈和政府授權收取的資金、基金、附加、集資等各項收入,必須使用專用收據。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之間往來款,必須使用行政事業單位的一般收款收據。
上述單位的內部收款,必須使用單位內部結算收據。
第十四條實施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必須使用罰沒款收據。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外的'其他收費收入,必須分別使用行政性收費收據、事業性收費收據。
第十六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單位使用的收據,財政部對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政部沒有規定的,必須使用本辦法規定的收據。
第十七條對不按照規定使用收據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十八條印制、發放收據的部門和使用收據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收據管理制度,做到專人、專庫(柜)管理。
第十九條使用整本收據前,應當先檢查有無缺聯、缺號。發現缺聯、缺號的,應當及時送原發放的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遺失收據的,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自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原發放的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使用收據的單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銷和收費項目被明令取消或者變更的,應當自合并、分立、撤銷、取消、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發放的財政部門辦理《收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收費項目被明令取消的,對已領購但尚未使用的收據,使用收據的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發放的財政部門核準后銷毀。
第二十二條使用收據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和實際收入填開收據。填開收據必須復寫,金額合計用大寫,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和經辦人印章。對填寫錯誤的收據,應當完整保存各聯,不得擅自銷毀。
禁止涂改、撕毀、轉讓、轉借、代開或者買賣、拆本使用收據。禁止偽造、私刻收據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每本收據使用完后,經手人必須在封面填寫總金額、起止號碼,并加蓋其印章,交單位財務審核。由單位財務集中在下次領購收據時送原發放的財政部門查驗無誤后,在封面上填寫核銷日期,并加蓋財政部門核銷人印章后予以核銷,存根聯退回使用單位保存。
使用后的收據存根聯保存期限為五年。個別用量大的收據存根聯保存五年確有困難的,經原發放的財政部門批準,保存期限可縮短為三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使用收據的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發放的財政部門核準后銷毀。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收據的稽查制度。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或者拒絕稽查。
稽查人員進行稽查時,必須出示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稽查證。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審計部門依法予以警告,收繳非法取得的收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集資,接受捐贈、贊助以及進行罰沒,未使用本辦法規定的收據,或者使用法定收據非法收費的;
(二)涂改、撕毀、轉讓、轉借、代開、買賣、拆本、擅自銷毀收據或者遺失收據未及時報告的;
(三)使用收費收據超出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偽造、私刻收據專用章或者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買賣收據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予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被指定承印收據的印刷企業,未經自治區財政部門批準,將收據印刷業務委托、轉讓其他印刷企業印刷的,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取消其承印收據的資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同時責令受委托、受讓印刷的企業停止印刷,并收繳其印刷的收據。
第二十八條拒絕、阻礙財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監督檢查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除按以上各條規定處理外,對屬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收取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非經營服務性收入使用的收據,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辦咨詢服務、項目評估、學術交流、辦班培訓等自愿有償服務時,其提供各種服務收取的費用,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印(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社會自愿捐款,必須按照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印(監)制的捐款收據。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據管理的基本介紹
一般沒有使用發票的場合,都應該使用收據。是重要的原始憑證!
收據與我們日常所說的"白條"不能畫等號,收據也是一種收付款憑證,它有種類之分。至于能否入賬,則要看收據的種類及使用范圍。
收據可以分為內部收據和外部收據。
外部收據又分為稅務部門監制、財務部門監制、部隊收據三種。
內部收據是單位內部的自制憑據,用于單位內部發生的業務,如材料內部調撥、收取員工押金、退還多余出差借款等等。這時的內部自制收據是合法的憑據,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入賬。
單位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納稅的,收款方就可以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
單位與部隊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按照規定不需要納稅的,可以使用部隊監制的收據,這種收據也是合法的憑據,可以入賬。
除上述幾種收據外,單位或個人在收付款時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據,就是日常所說的"白條",是不能作為憑證入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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