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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不斷進步的今天,申請書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請注意不同種類的申請書有著不同的格式。大家知道申請書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1
異議人:xx,男,漢族,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異議人就昆明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信用社訴ddd貸款糾紛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車牌號為:123XX的本田小車一輛提出異議如下:
異議請求:
請求法院解除對123XX的本田車的保全,將車返還異議人。并責令保全申請人承擔異議人由此給異議人所造成的5000元損失。
請求理由:
法院于二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123XX的本田小車的產權屬異議人所有,該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結圖謀非法占有異議人的車,應當解除扣押歸還異議人。其理由:
從事實上看:123XX的車在昆明市車管所登記的戶主名為ddd,這是事實。但該車是dso;和公安部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復的《關于機動車財產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是準予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財產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機動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承擔責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從法律上來講,123XX車的所有權應當屬異議人所有。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異議人的所有的123XX號車,雖然在公安機關登記的戶主是ddd,但不能因此認定其就是實際的車主;異議人與ds于二00三年三月三訂立購車協議后,即將該車交付異議人使用至今。即123XX號車的所有權在一年半前就已經歸異議人所有。因此,法院現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123XX號,是屬于案外人即異議人的財產,應當予以解除扣押,并責令財產保全申請人賠償異議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損失。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異議人:
日期:
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2
異議人:呂XX,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括蒼路288號,現住杭州市江干區九堡鎮蠶桑村6組3區191號,身份證號碼:332521197509130019。
貴院在(20xx)杭西商初字第127號民事裁定書的執行過程中,誤將異議人所有的號牌為a73XXX的寶馬牌轎車,當作該案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查封,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中止執行,解除對異議人號牌為浙a73XXX的寶馬牌轎車的查封措施。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在辦理浙a73XXX號牌的小型轎車過戶登記時,發現貴院依據(20xx)杭西商初字第127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車輛進行了動態查封。異議人認為該車輛屬異議人從潘金霞購買所有,貴院不應將該車輛作為該案潘金霞的財產進行查封。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20xx年3月25日之前,潘金霞就已經將浙a73XXX號牌的轎車轉讓給了異議人,異議人向潘金霞支付了轉讓價款,潘金霞將車輛交付給了異議人。20xx年3月25日,異議人取得了浙a73XXX號牌的轎車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辦理了機動車轉讓手續。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于開具發票當日發出《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xx)55號),該通告第六條規定,自20xx年3月26日零時起至20xx年4月25日24時止,全市暫停辦理小客車的注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因此異議人無法及時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之后,異議人也取得了之江公證處于20xx年4月15日出具的(20xx)杭之證確字第2668號公證書。該公證書也證明了異議人在20xx年3月26日0時之前辦理了機動車轉讓手續。
異議人認為,雖然異議人未能在貴院查封之前辦理機動車所有人的變更登記,但均系杭州市政府突然出臺新規定造成的',并非異議人的原因,且異議人已經在政策規定的日期之前開具了發票,辦理了轉讓手續,也實際由出賣人交付占有了所購車輛。因此異議人已經在20xx年3月25日之前成為浙a73XXX號牌轎車的所有人。貴院在此之后對該車輛進行查封屬查封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中止標的的執行。
根據上述事實理由,異議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異議申請,望貴院依法中止對浙a73XXX號牌轎車的執行,解除查封措施。
此致
XX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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