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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
更新時間:2024-05-23 17: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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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

  勞動爭議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預防和解決員工與企業之間的矛盾,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保障員工權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內容概述:

  1. 勞動爭議預防機制: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定期進行員工滿意度調查,及時了解并解決員工疑慮。

  2. 糾紛處理程序:明確勞動爭議的'申報、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步驟,確保處理流程公正透明。

  3. 法律法規遵從性:確保企業行為符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為處理爭議提供法律依據。

  4. 員工教育與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勞動法培訓,提高其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5. 管理層決策支持:為管理層提供決策參考,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工作時間等政策,減少糾紛產生。

  6. 爭議案例分析:收集并分析以往的勞動爭議案例,從中吸取教訓,改進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2

  勞動競賽管理制度是一項旨在激發員工積極性,提升工作效率和質量的管理策略。它涉及到競賽的策劃、組織、執行、評估和獎勵等多個環節,通過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鼓勵員工發揮潛力,推動企業目標的實現。

  內容概述:

  1. 競賽目標設定:明確勞動競賽的目的,如提高生產效率、提升服務質量或促進團隊協作等。

  2. 競賽規則制定:詳細規定參賽資格、比賽流程、評分標準和時間安排。

  3. 組織與實施:確定競賽的組織架構,分配任務,確保競賽的順利進行。

  4. 評估機制:建立公正的'評價體系,對競賽結果進行量化或質性評估。

  5. 獎勵制度:設計合理的獎勵措施,激勵員工參與和表現。

  6. 反饋與改進:收集員工反饋,分析競賽效果,持續優化競賽制度。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3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目的:為規范勞動合同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本管理制度適用于集團所有下屬公司及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2、原則

  2.1合法原則:合同雙方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為基本準則。

  2.2誠信原則:合約雙方不得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2.3平等協商原則:合同雙方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對于合同中爭議以平等協商作為首選處理方法。

  3、職責劃分

  3.1合同申請人職責:合同續期員工須在收到本人《勞動合同續約申請表》(后附)于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決定,并在《勞動合同續約申請表》填寫意見。

  3.2用人部門負責人職責:

  3.2.1負責對本部門新錄用員工的工作考核:部門負責人應在新員工入職前制定清晰可行的考核標準,并定期與新員工進行溝通,保留完整考核資料(須有被考核人簽字),督辦《新員工月度跟進記錄》(后附)。

  3.2.2新員工試用期結束前,部門負責人應及時督辦員工填寫《員工試用期滿轉正評估表》(后附)并簽署明確意見,并于員工試用期結束5個工作日前將該表及全部考核資料移交人力資源管理中心。

  3.2.3負責對部門合同期內員工的考核(須有被考核人簽字)。

  3.2.4負責對合同期滿員工的表現進行工作評價,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申請人續簽勞動合同,并于《勞動合同續約申請表》填寫意見。如不同意員工合同續簽,應及時與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溝通,并將全部考核資料移交人力資源管理中心。

  3.2.5負責部門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工作。

  3.2.6 新入司的`用人部門負責人及以上高層管理人員的工作考核及上述表單督辦事宜,由其上級直接主管領導負責。

  3.3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勞動關系專員職責:

  3.3.1負責在新員工入職當天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于1個月內到勞動部門備案。

  3.3.2負責新員工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

  3.3.3負責合同到期員工《勞動合同續約申請表》的發放、跟蹤與回收。

  3.3.4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檔案的管理。

  3.3.5負責離職員工勞動合同的解除、失業手續辦理。

  3.3.6負責離職員工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的辦理。

  3.3.7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信息、社會保險信息、住房公積金信息的更新統計。

  3.4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人:負責對勞動關系專員工作的監督,負責對員工合同簽訂工作的審批。

  3.5 所有勞動合同須經總裁或授權人批準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4、勞動合同訂立

  4.1 勞動合同文本公司委托代理人需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

  4.2勞動合同文本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擬訂和修改,分管領導審核總裁批準后使用。

  4.3新員工須真實填寫《入職登記表》,使用欺詐手段(其中包括提供偽造或過期的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健康證明、及其它《入職登記表》中應提供的應聘信息)入職,公司視為重大違紀處理,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4

  勞動人事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旨在規范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確保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這一制度涵蓋招聘、培訓、考核、薪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合同管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選拔:明確招聘流程,包括職位發布、簡歷篩選、面試安排及錄用決策。

  2. 員工培訓:制定入職培訓和持續發展培訓計劃,提升員工技能和知識水平。

  3. 績效管理:設定績效指標,定期評估員工表現,為晉升、調薪提供依據。

  4. 薪酬與福利:設計公平的薪酬體系,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福利等,并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5. 勞動合同:規定合同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的程序,保障雙方權益。

  6. 員工關系:處理員工投訴,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

  7. 勞動保護:確保工作場所安全,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遵守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制度。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5

  勞動關系管理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運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涵蓋了員工招聘、合同簽訂、工作安排、薪酬福利、績效評估、培訓發展、員工關系處理等多個環節。這些內容旨在維護企業與員工間的公平、和諧與高效的工作環境,同時也確保企業的合規運營。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入職:明確招聘程序,確保公正透明;制定入職流程,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指導。

  2. 勞動合同:規定合同類型、期限、職責、待遇等,保障雙方權益。

  3. 工時與休假:設定合理的工作時間,規定假期安排,確保員工休息權。

  4. 薪酬與福利:制定薪資標準,設計激勵機制,提供福利待遇。

  5. 績效管理:設立績效考核標準,定期進行評估,與晉升、調薪掛鉤。

  6. 員工培訓與發展:規劃職業發展路徑,提供學習機會,提升員工能力。

  7. 勞動保護:關注員工健康與安全,落實勞動保護措施。

  8. 爭議解決:建立申訴機制,及時解決勞動糾紛,保持良好的勞資關系。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6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旨在確保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動公平、有序,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員工招聘與入職管理:規定招聘流程、面試標準、合同簽訂及入職培訓等環節。

  2. 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明確工作時間、休息日、年假、病假等各類假期的安排和申請程序。

  3. 薪酬福利:設定薪酬結構、績效考核標準、獎金發放、福利待遇等政策。

  4. 勞動保護與職業健康:規定安全操作規程、職業健康檢查、事故預防措施等。

  5. 員工行為規范:設立職業道德、行為準則、紀律處分規定等。

  6. 解雇與離職管理:明確解雇條件、離職程序、經濟補償等事項。

  7. 勞動爭議解決機制:建立內部調解、仲裁和訴訟的程序。

  內容概述: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涵蓋的方面廣泛,具體包括:

  1. 法律法規遵守:確保企業遵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尊重員工權益。

  2. 組織架構與職責:定義人力資源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在勞動關系管理中的角色和責任。

  3. 溝通機制:建立有效的員工溝通渠道,增進理解和合作。

  4. 員工發展與培訓:提供職業發展機會,制定員工培訓計劃。

  5. 企業文化建設:通過制度引導,塑造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氛圍。

  6. 勞動關系協調:預防和解決勞動糾紛,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余人員;

  (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七)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四)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后,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愿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修訂)。

  第三十條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修訂)。

  第四章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在7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經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應繳納鑒證費,鑒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第六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后,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15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后,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勞動合同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范化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四)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系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并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的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稅后留利中開支。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市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8

  勞動工作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的核心組成部分,它涵蓋了員工的.招聘、培訓、考核、福利、勞動保護、勞動合同管理等多個環節,旨在確保企業的正常運作,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選拔:規定招聘流程、崗位要求、面試標準,確保公平公正地選拔人才。

  2. 培訓與發展:制定新員工入職培訓計劃,定期提供技能提升和職業發展規劃。

  3. 工作分配與績效管理:明確職責劃分,設定績效指標,進行定期評估。

  4. 薪酬福利:設定薪酬體系,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福利等,保持競爭力。

  5. 勞動合同:規定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的程序,保障雙方權益。

  6.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明確工作時間,確保休息權,合理安排假期。

  7. 安全與健康:制定勞動保護措施,關注員工身心健康,預防工傷事故。

  8. 員工關系:處理員工間的糾紛,促進團隊和諧,提升員工滿意度。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9

  勞動者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員工的行為,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并促進企業穩定發展。它涵蓋了招聘、培訓、考核、福利、獎懲、勞動保護、離職管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入職:明確招聘流程,包括職位發布、簡歷篩選、面試、錄用等環節,確保公平公正。

  2. 培訓與發展:設立定期的技能培訓和職業發展規劃,幫助員工提升能力,適應企業發展需求。

  3. 工作考核:建立績效評估體系,量化工作指標,確保評價的公正性和激勵性。

  4. 福利待遇:規定工資、獎金、福利、假期等,保證員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5. 員工行為規范:設定行為準則,規范員工日常行為,維護企業文化和秩序。

  6. 獎懲制度:設立獎勵機制,鼓勵優秀表現,同時對違規行為進行相應處罰。

  7. 勞動保護:遵守勞動法規,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預防職業傷害。

  8. 離職管理:設定合理的'離職程序,處理好員工的離職申請,保障雙方權益。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0

  勞動定員管理制度是一種企業內部管理機制,旨在合理配置人力資源,確保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它涉及到員工的招聘、分配、考核及優化等多個環節,旨在通過科學的方法確定企業的用人標準和規模。

  內容概述:

  1. 定崗定編:明確每個工作崗位的'職責和人員需求,設定合理的編制人數。

  2. 人力資源規劃:預測企業未來的人力需求,制定相應的人力資源計劃。

  3. 招聘與配置:依據定員標準進行人員招聘,合理調配人力資源。

  4. 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體系,定期評估員工工作表現,以此為依據調整定員。

  5. 培訓與發展:為提升員工技能,適應企業發展需要,實施培訓計劃。

  6. 勞動關系管理:處理員工關系,確保勞動定員制度的公平執行。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1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員工在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健康,有效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與選擇

  2. 防護用品的采購與驗收標準

  3. 防護用品的發放與使用規定

  4. 防護用品的維護與更換周期

  5. 員工培訓與教育

  6. 監督與檢查機制

  內容概述:

  1. 確定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根據企業具體作業環境和職業危害因素,如噪聲、粉塵、化學物質、物理傷害等,選擇相應的防護用品。

  2. 設立采購與驗收流程:制定明確的`供應商評估標準,確保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3. 制定發放與使用規定:明確員工領取、使用、歸還防護用品的程序,防止濫用或遺失。

  4. 維護與更換制度:設定定期保養與更換周期,確保防護用品始終處于良好狀態。

  5. 培訓與教育:對員工進行防護用品正確使用的培訓,提高安全意識。

  6. 監管機制:設立內部檢查與外部審計,保證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2

  勞動保護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員工在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健康,通過規定一系列的規則和程序,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這一制度涵蓋了多個層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與執行

  2. 工作場所安全設施的配置與維護

  3. 員工的健康檢查與職業病預防

  4.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機制

  5. 安全培訓與教育

  6. 勞動保護用品的'提供與使用

  7. 安全文化建設

  內容概述:

  1. 法規遵從:確保企業遵守國家及地方的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定期更新政策以應對法規變化。

  2. 風險評估:識別并評估工作場所潛在的危險源,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3. 員工參與:鼓勵員工參與安全活動,如安全會議、隱患報告等,提升全員安全意識。

  4. 培訓與考核:定期組織安全培訓,確保員工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同時進行安全知識考核。

  5. 個體防護: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并監督其正確使用。

  6. 工傷保險:為全體員工購買工傷保險,保障員工在遭受工傷時的權益。

  7. 審核與改進:定期進行安全審核,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持續優化勞動保護管理體系。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3

  勞動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員工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提高工作效率,促進企業與員工的和諧共生。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制度: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加班規定、休假種類和申請流程。

  2. 薪酬福利制度:明確工資結構、支付方式、獎金與福利待遇。

  3. 員工招聘與解雇制度:設定招聘標準、面試流程、解雇條件及程序。

  4. 培訓與發展制度:規劃員工職業發展路徑、培訓機會和晉升機制。

  5. 勞動保護與安全制度:確保工作場所安全,預防職業病,提供必要的勞保用品。

  6. 員工行為規范:規定職業道德、行為準則和紀律處分。

  內容概述:

  1. 法規遵從性:確保所有制度符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防止違法行為。

  2. 公平公正性:保證所有員工在制度面前平等,避免歧視和不公。

  3. 激勵機制:通過薪酬福利和晉升機會激勵員工提升績效。

  4. 溝通與反饋: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鼓勵員工參與制度的改進和完善。

  5. 適應性:根據企業業務變化和市場環境,定期評估和調整制度。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4

  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員工的職業行為,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并促進企業穩定發展。這一制度涵蓋了多個關鍵領域:

  1. 職位描述與職責:明確各崗位的工作內容和期望成果。

  2. 培訓與發展:提供持續的學習機會,提升員工技能。

  3. 績效評估:定期評價員工表現,作為晉升和激勵的依據。

  4. 薪酬與福利:設定公平的薪酬體系,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

  5. 勞動保護:確保工作環境安全,預防職業病和工傷事故。

  6. 員工關系:促進和諧的內部溝通,解決勞動爭議。

  7. 離職與退休:規范離職流程,規劃員工退休事宜。

  內容概述:

  1. 職業道德規范:強調誠信、尊重、責任等核心價值觀。

  2.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規定正常工作時間,保證員工的.休息權利。

  3.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保護企業機密,維護企業利益。

  4. 晉升機制:明確晉升路徑,鼓勵員工自我提升。

  5. 員工權益保障:遵守勞動法規,保障員工的基本權益。

  6. 員工參與:鼓勵員工參與決策,提高員工歸屬感。

  7. 員工滿意度調查:定期收集反饋,持續改進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頒布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于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范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本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布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并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正式頒布執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匯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并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范: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

  條款,并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秘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范: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后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涂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及變更規范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并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

  第五章勞動合同續簽規范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了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況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范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后,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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