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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書面勞動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書面勞動合同1
先生/小姐:
您于20xx年xx月xx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20xx年xx月xx日到期。現公司決定提前與您解除合同。茲通知您20xx年xx月xx日為合同終止日。請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您的工資待遇結算至合同終止日為止。
如有服裝押金,屆時敬請閣下攜帶服裝押金收據原件,辦理相關手續。另支付給您提前解除合同補償金x元。
感謝閣下來我公司工作,并祝您在今后的工作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績。
有限公司物業管理部
20xx年xx月xx日
書面勞動合同2
甲方:
注冊號:
地址:
乙方:
E-mail:
電話: ;
地址:
緊急情況下另外聯絡乙方途徑(本人家屬或親戚聯系方式):
姓名: E-mail: 電話/手機: 、 地址/郵編: 、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作為對勞動合同的補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工作內容及職責
1、乙方同意擔任甲方的工作崗位(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詳見勞動合同)并在該職責范圍內履行公司不時指派的工作和行使公司授予的權力。
2、乙方遵守甲方《社規》等規章制度的所有條款和條件,甲方保留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不定時修改《社規》等規章制度的權力。
3、乙方的錄用條件為:
4、乙方提供給甲方的人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證明、學歷證明、健康證明 等等)均屬實,如有虛假,乙方愿意無條件承擔一切法律后果;甲方是乙方唯一的雇主。
二、勞動報酬
1、乙方工作崗位變動的,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可以根據新崗位工資標準確定工資。
三、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需有甲方指定的或經甲方認可的醫院證明),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四、勞動紀律
1、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2、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對乙方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3、乙方已充分知曉并愿意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社規》(含獎懲制度)等標示為"公司制度"的規定。
4、乙方應當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不擅自離崗、不串崗。杜絕一切忽視安全生產、玩忽職守、違章作業的行為。認真做好安全檢查的記錄和安全管理臺帳工作。
5、乙方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應知應會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6、乙方應當按照使用規范佩戴、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有塵毒危害的要佩帶有效的防護用品,禁止吸煙。
7、乙方應當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向現場安管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五、商業秘密保護和甲方文件、財產歸屬
1、未經甲方書面許可,無論在本合同期內或是勞動關系解除后,乙方都不得將甲方的商業秘密向第三方透露。
2、乙方同意并確認對乙方直接、間接從甲方處獲得的或來源于工作中創造形成的所有文件、記錄、信息、資料、器具、數據、筆記、報告、計劃、目錄,來往信函(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內容之任何形式之復制品),不論上述內容是否涉及保密信息,任何歸屬于甲方的其它財產,甲方享有排他的、絕對的財產所有權。
3、乙方進一步同意并保證,乙方在受雇期間或在離職之時按甲方的要求,應毫不拖延地返還并遞交所有甲方的財產至甲方,對于甲方財產(全部或部分),以及任何該財產全部或部分的任何形式之復制品,乙方不能以個人名義占有或控制,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再現,復制或傳遞給任何人。
4、甲乙雙方均應對乙方之工資予以保密。
5、乙方工作崗位如屬于甲方確定的涉及商業秘密的崗位,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權在本合同終止前或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六個月內,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并辦理變更勞動合同和本協議的手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單方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內容。
2.1、指派乙方完成叁個月以下(含叁個月)臨時性工作,在臨時性工作完成后繼續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的;
2.2、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3、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4、乙方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的;
2.5、乙方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6、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3、甲方可以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和業務需要,委派乙方到合同中工作地點外的分公司(分支機構)去工作,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地點。
4、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和本協議,可以采用《崗位異動通知書》等書面形式。
七、勞動合同和本協議的解除和終止、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期滿后,甲乙雙方均未書面通知終止的,則合同期自動順延壹年。
2、本協議的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同時生效,同時解除,同時順延。
3、經濟補償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乙方月工資高于甲方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八、違反勞動合同和本協議的責任
1、甲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單方面解除本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1、如果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和甲方提供的培訓費用一致。
2.2、乙方如是甲方規章制度規定負有保密義務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如乙方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壹萬元(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以競業限制協議金額為準)。
3、乙方違反勞動合同及本協議約定,應向甲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1、乙方違反保密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為人民幣壹萬元(簽訂保密協議的以保密協議金額為準)。
3.2、乙方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為乙方1個月工資。
4、賠償金包括招收錄用的費用、培訓費用(具體數額以培訓協議中條款為準)、給甲方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本合同約定的賠償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的,賠償金數額按實際損失確定。
九、關于文書送達地址的約定
1、乙方以本合同載明的地址為文書送達地址。若乙方送達地址變更,應在變更后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將通知文書送達至送達地址,即為送達。
2、法律規定或合同要求的通知、通訊可以E-MAIL、掛號郵寄或者特快專遞的形式送達。乙方通訊地址為本市的,自通知發出之日起第三日視為送達;乙方通訊地址為外市的,自通知發出之日起第七日視為送達。通知發出之日以寄出局郵戳為準,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3、乙方未提供通訊地址的,以其身份證記載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乙方提供的通訊地址不準確,地址變更后未及時告知對方,或者未提供通訊地址導致甲方文書未能被乙方實際接收的,以郵寄送達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十、勞動合同及本協議未盡事宜,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確定。本協議條款與國家、省、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一、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甲方工商注冊地勞動部門或人民法院管轄。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簽名)
(蓋章)
法定代表人 : (按手印)
書面勞動合同3
現在社會是屬于一個快速發展的新時代,各行各業蓬勃發展,科技創新也日益繁榮。相比之下法律法規也是逐漸的完善和豐富。
就比如我國有勞動合同法,是專門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有勞動局,勞動者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時候我們也有相應的政府部門進行反饋。
那么雖然有法律的.支持也有勞動局,甚至有不滿我們還可以去法院起訴。但是企業主的強勢地位并未改變。很多企業主甚至不與員工簽合同,買保險等等。
那么如果遇到企業不與自己簽合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勞動者可以領到哪些補償呢?
《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合同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的工資,具體的起算時間是從,勞動者從在該單位工作之日起到未簽訂合同之前一日,但是這個時間要減去一個月(實習期緣故),才是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
書面勞動合同4
先生/女士:
您和我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 年 月 日到期,現因**原因,本項目無意向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現提前一月書面通知您,請您在勞動合同到期當日依據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你的工資結算到 年 月日。 特此通知!
最后,感謝你在職期間對項目所做的服務和貢獻!
***服務中心
年 月 日
發出時間:
簽收時間;
書面勞動合同5
__________:
你與公司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限.公司決定不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請你于___年___月____日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書面勞動合同6
1、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雙方的先合同義務:(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A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B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C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雙方的后合同義務:A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B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C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D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勞動者也要遵守。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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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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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勞動合同7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于_____年____月___日訂立了《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勞動合同》),在此基礎上,就《勞動合同》中未約定的有關勞動關系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一、勞動時間及休假
1.經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低于7小時,每月休息2天,根據當月總天數減去2天休息為應出勤天數。
2.乙方為廣東省戶籍職工每月休息4天,根據當月總天數減去4天休息為應出勤天數。
3.乙方非廣東省戶籍職工工作滿一年可享受13天帶薪年休假,帶薪休假須在不影響甲方經營需要的情況下休假。
4.法定規定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一天)、五一(一天)、端午(一天)、中秋(一天)、國慶(三天)按照法定規定天數給予調休。
二、勞動報酬
1.乙方工作出勤天數符合上述(一、勞動時間及休假1、2、3、4)項試用期工資額為元/月或元/時,經甲方試用期考核通過轉
為甲方正式聘用職工年工資額為元/年,每月支付元,差額______當年年終12月18日同當月薪資一起支付,中途因甲方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按照當年實際服務時間補發年薪差額,如因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甲方不予補發年薪差額,該差額作為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給乙方的經濟賠償。
2.試用期及試用期后薪資中包含乙方在甲方服務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乙方不得已任何形式或理由向甲方索取加班工資。
3.本協議薪資包含勞動合同中約定薪資,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重復支付。
4.乙方月薪是指甲方按乙方出勤和月度考核情況,每月支付給乙方的薪酬。
5.乙方月薪由月度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構成,薪資根據員工考勤情況支付,績效工資根據員工月度考核情況支付(乙方月度考核表未經公司相關流程批準的其考核結果視為無效,不發放該考核月的績效工資)。
三、責任及義務
1.乙方應在勞動合同期內及合同期滿后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乙方若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于乙方在甲方一年的
工資收入(按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平均年薪,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無論違約金給付與否,甲方均有權解除與乙方的聘用關系。若乙方泄密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且前述違約金不足償付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責繼續賠償。
2.免責申明乙方自與甲方簽訂勞動之日起,即承諾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續簽,今后若有勞動糾紛,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與甲方無關
3.乙方承諾嚴格遵守公司已發布或今后將發布的所有規章制度,并嚴格按公司確定的標準、流程及權限操作執行,不越權或違反流程處理任何事項,乙方有超越權限或違反制度、流程行為的,須接受各項制度、流程配套考核辦法的考核,甲方視其嚴重程度有權無條件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系,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4.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應忠于甲方公司,維護甲方利益,始終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私自收受客戶、業務單位或結算人員的`錢財禮品,不得發生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若被查實存在私自收受客戶單位錢財禮品等而損害甲方利益行為的,無論金額大小,乙方的月度績效工資、年終獎、分紅均予取消,因此造成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同時,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系
四、保密條款
1.下列內容屬于甲方商業秘密范圍,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
1.1乙方從甲方獲知的已經或將要用于(包括尚未公開的)行業或業務中的技術信息與經營、管理信息;
1.2甲方的業務模式、操作流程以及與業務、管理有關的合同、客戶信息、文字資料、管理制度、表格、單證、工作標準、工作程序、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等業務相關資料;
1.3甲方依照法律規定或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1.4其他雙方本著誠實、合理原則認為應當是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
2.乙方的保密義務:
2.1乙方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在其他與甲方相同或相近業務的單位從事第二職業;
2.2乙方保證在甲方工作期間使用任何知識均與前受聘單位無關,乙方承擔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務,均不會侵犯前受聘單位的商業秘密。
2.3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與甲方任何有關的任何資料,包括已知的或尚未公開的有商業價值的資料;
2.4乙方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商業秘密;
2.5乙方不得允許或者協助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
2.6乙方未經甲方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銷毀、修改甲方的技術資料,包括電腦資料、檔案、程序等有商業價值的資料,不得攜帶上述資料外出使用或保管。
2.7乙方離職時,應當返還全部屬于甲方的資產,包括記載著甲方上述商業秘密的一切載體。
3.因乙方的違約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商業秘密權利的,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中已包含了保密費用。員工離職后承擔的商業秘密保護義務,不以得到任何額外補償為條件。
五、免責申明:乙方自與甲方簽訂勞動之日起,即承諾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續簽,今后若有勞動糾紛,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與甲方無關。
六、處罰與賠償
1甲方根據公司獎懲制度的規定,可予以乙方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罰、降職、降級、辭退等形式的處罰。
2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應當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七、甲方有關的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所有內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關的規章制度。
八、本補充協議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書面勞動合同8
xxx:
您于xxxx年x月起就職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崗位是xx 。現因下列第xx(大寫)項情形,你與我公司xxxx年x月xx日簽訂的為期x年(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書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解除。
1.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向公司提供的個人證明材料是虛假的,或者以脅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10.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雙方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請您于xxxx年x月xx日前到您所在的單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特此通知!
公司名稱(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書面勞動合同9
甲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或____________。其中試用期為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報酬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每月__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__元/月或____________,其中試用期的`勞動報酬為__元/月。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者乙方必須當事人簽字。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書面勞動合同10
勞動合同是為了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憑證,是很重要的。但很多人都不清楚書面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以至于用人單位加入一些違法的條款或漏掉必要的條款,勞動者都不知道。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大類。所謂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具體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其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法規包括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各地法規中對勞動合同內容的必備條款大體上都沒有突破《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我們對比《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發現,《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還包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的'規定,新增了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勞動者基本情況、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同時,為防止用人單位不愿意列明各項勞動標準,《勞動合同法》從勞動標準確定、條款性質和法律責任三方面給予限制:在勞動標準上,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則明確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依據集體勞動合同,如果集體勞動合同也沒有約定或者干脆沒有集體勞動合同的,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同工同酬。當然,同工同酬是相對而言的,而不是絕對的。在勞動合同條款上,由于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故《勞動合同法》禁止勞動合同中約定免除用人單位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如果一旦出現,則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而在法律責任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如果勞動合同中末將應當載明的必備條款載明的,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因未載明必備條款致使勞動者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勞動臺同的約定條款包括法律明確規定可以約定的內容,如《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對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進行約定;還可以約定法律沒有明確列示的其他雙方可以約定的事項,比如規章制度、工資拒付通知、送達、告知、勞動合同組成、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未約定事項的處理方式及勞動合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任何事項等等。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書面勞動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了上述九項。各位勞動者可以對照自己的勞動合同看看,是否有那些必要的條款是被遺漏的。
書面勞動合同11
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性別: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
甲方因工作需要,擬聘用乙方擔任 工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注:2年最低)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試用期為___月,即_____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資
乙方的試用期工資為每月 元,每年十二薪:乙方的轉正后工資為每月 元,每年十二薪:年終獎根據公司實際的盈利狀況決定。
三、社會保險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甲方按濟南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不必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1、乙方已辦理退休手續的。
2、乙方不能將社會保險關系轉入甲方賬戶的。
3、乙方同意購買商業保險以抵銷社會保險。
4、乙方主動放棄繳納的。
四、工作時間和休假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
1、 一周5天為工作日,2天為休息日。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_年的,帶薪年休假5天;已滿20_年不滿20_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_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 法定休假日根據國務院相關規定安排協調。
五、合同的解除
1、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2、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三種情形,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有權不支付經濟補償。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因以上三種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7、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8、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
以上兩種情形,乙方可以隨時提出解除本合同。
9、乙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種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此造此甲方實際損失(包括培訓費用、經濟損失等)的,乙方還應予以賠償。
六、規章制度
甲方已經制定詳盡的內部規章制度,在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已向乙方告知具體的內容,乙方簽訂本合同視為已對此規章制度知悉并已完全理解。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因一方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受損方有權要求對方給予相應的賠償。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具備法律效力。
甲方單位公章: 乙方簽字:
經辦人簽字:
日 期: 日 期:
書面勞動合同12
“案情簡介”
小王是上海某服裝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的一名檢驗員,于20xx年6月3日進入服裝公司工作,至今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xx年4月9日,服裝公司因訂單減少,業績下滑,要適當調低小王的勞動報酬,同時,鑒于《勞動合同法》已經開始施行,故要求與小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于是,服裝公司當面交給小王一份書面勞動合同,該合同將小王原來的3000元工資調整為2800元,小王不同意2800元的月薪,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同日,服裝公司向小王發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但沒有對小王作出任何補償。小王認為服裝公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應當賠償其損失,而且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服裝公司認為是小王不愿意簽訂合同,不是公司不與其簽訂,鑒于雙方沒有書面合同,故隨時可以通知小王不用上班,不需要進行補償。雙方協商不成,小王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服裝公司支付20xx年7月3日至20xx年4月9日期間的兩倍工資,并要求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小王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師解析”
上述案例是關于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二倍工資以及終止時經濟補償的問題:
一、關于一個月的“寬限期”及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里的一個月我們俗稱為“寬限期”,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在這一個月內的任何一天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了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兩倍工資了。
本案中,小王是在07年6月3日進入服裝公司工作的,此時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是否意味著從用工之日起的第二個月(07年7月3日)開始服裝公司要向小王支付兩倍工資?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勞動合同法》是在08年1月1日施行的,該法規定的“一個月內”是指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即服裝公司應當在08年2月1日前與小王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自08年2月1日起,服裝公司就應當支付小王二倍的工資。故,小王主張自07年7月3日支付兩倍工資無法得到支持,仲裁僅能支持08年2月1日至4月9日期間的雙倍工資。
二、關于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服裝公司是在與小王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一個月后,即20xx年4月9日,與其終止勞動關系的,且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小王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服裝公司可以通知小王終止勞動關系,但應當向小王支付經濟補償。至于經濟補償年限的起算時間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即從07年6月3日起計算小王的工作年限,故服裝公司應當支付小王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該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是小王在服裝公司的月平均工資。
“律師建議”
針對上述法律分析,關于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勞動關系所涉及的問題,我們對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做如下提醒: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法律對于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作出了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應在一個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簽訂,可以依法終止;對于勞動者來說,這一個月是個不穩定期間,其不穩定性尤甚于試用期,應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對于用人單位的建議
1、用人單位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不與其簽訂;
第二: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三: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即在“寬限期”內,完成上述兩個步驟。
2、用人單位在實務中,應當注意證據保留:
第一:留存兩次書面通知及簽收回執的憑證;
第二:留存支付勞動報酬的憑證。
3、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二、對于勞動者的建議
對于弱勢勞動者,在這一個月的“寬限期”內,應當注意保護自己:
1、盡量在用工之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書面的錄用信;
2、在這一個月的“寬限期”內,注意保留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憑證,如:工作證、考勤卡、工資條、工作服等。
3、注意保存用人單位對勞動報酬承諾的相關資料。
書面勞動合同13
案情回顧:
李某被聘到某銷售公司工作,并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擔任銷售主管,月工資為6000元。因市場形勢不好,公司與李某協商將其工資調整為5000元,李某未提出異議。隨著該公司產品在市場中占有份額的進一步減少,公司決定進行組織結構調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銷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隨后一個星期沒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不服,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補發降低的工資并支付25%的賠償金;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李某認為,本人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直接原因是市場變化帶來的.公司結構調整,經營風險應由公司承擔,公司認為本人曠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認為,調整李某的工作崗位,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體現,拒不服從安排并不來上班,屬曠工行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裁決:公司以曠工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錯誤的。公司應向李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駁回其他申訴請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有機會成立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效,但是李某仍有義務到公司。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變更決定,不能成為其不上班的理由。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主張的是李某沒有到公司上班。而不是沒有到新工作崗位上班。這樣李某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曠工,從而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有權就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調整問題,與李某進行協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說明雙方就變更工資待遇的內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據此,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書面勞動合同14
案情介紹:
張先生于20xx年4月進入某建材公司任生產管理部經理,因該公司銷售的產品系委托某裝潢材料公司加工,建材公司派遣張先生進入裝潢材料公司監督產品的質量和管理產品,同時根據建材公司的指令收發貨物。建材公司與張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張先生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20xx年8月建材公司以公司即將解散為由,逼迫張先生離職。張先生隨即向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張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建材公司補繳20xx年4月至20xx年8月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金,及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未提前通知替代金。建材公司辯稱,張先生系裝潢材料公司的生產廠長,建材公司與張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故不同意其訴請。庭審中,張先生雖拿出眾多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但因缺乏相應的證明力,難以證明待證事實,一審法院沒有支持張先生的訴請。張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現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義務的前提必須是雙方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先生與建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也是決定張先生的訴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關鍵因素。《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之所以那么規定,主要是因為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便于隨時終止勞動關系,逃避種種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而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僅以口頭形式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旦發生爭議,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難以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及具體的權利義務。但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口頭協議無效,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27條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因此對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法律也予以保護。只不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首先應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如何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xx]12號文《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此專門作出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必須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張先生稱其與建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在庭審中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建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而承擔敗訴后果。
書面勞動合同15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目的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82條第一款的規定首次采取懲罰性的條款來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訂立勞動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我們要排除一種情況:XX公司對王某某的用工應當不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69條第一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二、如何計算雙倍工資的期限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及第十條第一款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也應當屬于用工。
2、工資計算期限應當自20xx年4月1日起算至20xx年2月28日,共計11個月。
(1)雙倍工資計算起點應當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起算。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該款規定,我們認為:雙倍工資計算起點應當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起算。因此本案應當自20xx年4月1日起計算雙倍工資。
(2)根據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雙倍工資應當算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年止。
三、如何理解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對于該條款的理解,實踐中有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稱之為“主觀判斷標準說”,應該嚴格按照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按照這種理解,本案中的王某某如果主張了雙倍工資,也會被仲裁庭駁回仲裁請求。第二種理解稱之為“客觀判斷標準說”,持有該觀點的學者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違法行為是持續性的,由于違法行為持續尚未終了,則仲裁時效應從違法行為終止后或者勞動者提出時開始計算。顯然第二種學說更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應當從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結束之日應當為20xx年3月31日,相應的仲裁時效應當自20xx年3月31日起算一年。
四、工資標準如何計算
對于工資的概念,依據《勞動部關于執行勞動法的意見》,《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工資總額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們認為: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代扣的其他應屬勞動者個人承擔的款項。
因此,本案中,王某某的另外一倍的工資組成不能僅僅參照其每個月的實際發放工資,應該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為其代扣代繳的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關于如何舉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法律規定應當由勞動者舉證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取證難是勞動者的一個難題。我們建議勞動者保存好相關證據,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有時候其他勞動者的證言也可以作為相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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