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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接觸并使用借條的人越來越多,借條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那么擬定借條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欠條與借條的區別,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欠條與借條的區別1
一、借條與欠條哪個效力大
所謂借條、欠條“效力”大小的問題,其實就是指借條、欠條的證據效力,即借條、欠條對某種債權債務事實的證明效力大小的問題。
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事實而產生。有買賣合同的欠款,有加工承攬的報酬;有損害賠償,有合伙結帳,有企業承包,有各種借款;還有很多是基于綜合的原因,由多個法律關系和事實交叉結合而最終形成了欠條。單從欠條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當事人之間曾經發生過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基于什么樣的事實產生了欠條。正因為欠條成因的多樣性、不特定性和復雜性,才易于引起對方當事人的異議辯駁而使得當事人雙方糾纏不清,才使得欠條看起來不能夠產生“一錘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而借條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實所形成,反映了當事人雙方特定的.借款法律關系,并進而反映當事人雙方基于借款的法律關系和事實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項的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通過借條本身往往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具體法律關系和事實,原告一般無需再過多解釋具體的法律關系,只需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行,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從而方便法官確認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實踐中有人認為借條的效力要大于欠條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這個原因。
二、借條的時效有多長
借條表明了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即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貸只是其中的一種。能否初步認定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最大的影響是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條,借貸關系成立的話,則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寫明是欠條,其應當適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應當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來確定。我國法律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按時間劃分共有四種:一年、兩年、三年和四年時效。
欠條與借條的區別2
借條、欠條,兩者都是某種手續、憑證,都是證據,這點自然是相同之處,只不過一個是證明借款關系,另一個是證明欠款關系。從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角度講,兩者是共通的,可以把兩者通俗地理解作種屬關系,欠條是屬概念、是大概念,借條是種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說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了。
所謂借條、欠條“效力”大小的問題,其實就是指借條、欠條的證據效力,即借條、欠條對某種債權債務事實的證明效力大小的問題。
借條和欠條除了都可反映某種債權債務的關系和事實外,兩者無論從外在的表現形式、體現的內涵大小,還是形成的原因來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過不能簡單的比較其證據效力的大小,并進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結論。
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事實而產生。有買賣合同的欠款,有加工承攬的報酬;有損害賠償,有合伙結帳,有企業承包,有各種借款……;還有很多是基于綜合的原因,由多個法律關系和事實交叉結合而最終形成了欠條……。單從欠條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當事人之間曾經發生過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基于什么樣的事實產生了欠條。正因為欠條成因的多樣性、不特定性和復雜性,才易于引起對方當事人的異議辯駁而使得當事人雙方糾纏不清,才使得欠條看起來不能夠產生“一錘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總要向法官陳述一下欠條基于形成的事實(如買賣業務的事實,這是貨款的訴求賴以成立的基礎和依據),以說明欠條的來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這種對事實的主動陳述是人之常情,屬于一般的常識性的東西(從法理的意義上講,這是附隨于一項訴訟請求之提起的主張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此事實主張有異議(包括否認、抗辯等),特別是作出直接或間接否認的意思表示時,這時光憑欠條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證明的結果。原告為了確保勝訴,往往還會進一步舉證(如提供買賣業務關系的送貨單、發票等)以說明其所主張的.事實經過(或特定的法律關系)的存在。這時,原告在訴訟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條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實所形成,反映了當事人雙方特定的借款法律關系,并進而反映當事人雙方基于借款的法律關系和事實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項的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通過借條本身往往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具體法律關系和事實,原告一般無需再過多解釋具體的法律關系,只需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行,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從而方便法官確認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實踐中有人認為借條的效力要大于欠條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這個原因。
借條范本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別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小寫:____元整,期限為____個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還清。
特立此據
借款人: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欠 條
截止至___年___月___日,本人尚欠______人民幣大寫元(小寫),特立此據!
欠款人: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欠條與借條的區別3
趙先生:我借了幾萬元給朋友,當時他沒寫借條,只寫了一張欠條,也沒寫還款日期,請問,借條和欠條有何區別?
律師:借條和欠條是有區別的,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兩者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則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而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所以你應該在該欠條出具兩年內向法院起訴,否則將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朱先生:我買了套房,購房合同已做了公證,房款也付清,就是沒有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現在賣方陷入債務糾紛,債權人已申請法院查封該房產。請問,法院是否有權查封該房產?
律師:根據《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并公證后產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仍然認為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作為買方的朱先生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但朱先生可以依合同向賣方要求賠償損失。
張女士:我在一家公司工作6年了,合同是兩年一簽,基本月薪為1000元,但是每個月實際拿到手的.有2500元,現在公司想解聘我,請問我的勞動補償金怎么計算?
律師:《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因此,張女士的工作年限應該是6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應該是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所以,張女士的經濟補償金應該按6年算、平均工資應按2500元算。
欠條與借條的區別4
“借款合同”、“借條”、“欠條”和“收條”在民間借貸中都是最常見的字據憑證,雖然這些字據在名稱上相差無幾,但是各自的證明力和對應的法律關系卻大不相同。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誤認為“欠條”就是“借條”,二者沒什么本質區別。更有甚者,自作聰明用看似規范縝密的“借款合同”直接當作“借條”來使用,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其后果可想而知:“借出去的錢打水漂不說,還有可能官司纏身”。
一、“借款合同”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如何應用?
1、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簡而言之:“借款合同”只能證明借貸雙方曾經有過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證明借款已經給付的事實。
2、“借款合同”的證明力
如果借貸雙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沒有其他證據,原告還須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借款已經實際交付的憑證,否則很有可能被法院以借貸關系不成立為由,駁回訴訟請求。因此,在只有“借款合同”的情況下,其證明力偏弱。
3、“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在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務必保留好相關付款憑證,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付款,盡量不要直接給付現金,轉賬后及時讓對方出具“借條”。必要時可以通過錄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證據,便于以后維權。
二、“借條”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如何應用?
1、什么是“借條”?
“借條”又稱為“借據”,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由借款人出具的一種用于證明已借款事實的憑證。常見的“借條”格式一般為:今借到某某100元,借款人某某,時間。其關鍵詞是“今借到”。
2、“借條”的`證明力
“借條”可以說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最強有力、最直接的證據了,因為“借條”不僅能夠證明雙方當事人借貸合意的形成,還能證明出借人已經向借款人履行了付款義務。由于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等特點,我們在認定借貸關系是否成立時,可以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數額較小的傳統民間借貸案件中,如果當事人主張的是現金交付,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他證據,按照一般生活常識和交易習慣:如果雙方不存在事實上的借貸關系,借款人是不會隨便給出借人出具“借條”的,因此出借人向法院提交“借條”,一般就可以視為其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能夠初步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此時,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確鑿的相反證據來推翻“借條”所記載的內容,那么原告的訴求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種情況,數額較大的民間資本借貸案件中,如果當事人仍然主張是現金交付,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相關證據,此時法官會結合出借人的經濟實力、借款人的償付能力、交易習慣以及證人證言等因素,來綜合判決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
法律依據: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6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3、“借條”的注意事項
由于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等特點,加之在現實生活中不乏已經還款但是沒有索回“借條”的情況,甚至是被對方強迫打“借條”等特殊情況的存在,此時僅憑一張“借條”不足以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出借人還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確實已經支付了借款。因此有必要提醒大家要注意留存相關付款、收款憑證。
4、“借條”和“借款合同”的主要區別
二者的區別在前文已經解析的很詳細了,這里只強調一句話:“借款合同”只能證明雙方達成了借款合意,至于是否將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還需要有“借條”等證據來證明,而“借條”可以直接證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因此,大家千萬勿將“借款合同”作為“借條”來使用,否則賠了夫人又折兵。
三、“欠條”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如何應用?
1、什么是“欠條”?
“欠條”是指:當事人為確定債權而出具的法律憑證,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欠條”常見的格式是:“欠條:今欠某某100元。欠款人,某某人,時間。”其關鍵詞是“今欠”。
2、“欠條”的證明力
“欠條”的證明力弱于“借條”,“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院出示“借條”,便能證明其對借款人享有債權,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即可,無須對債發生的原因進行舉證,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對方當事人一般很難進行抗辯或者抵賴。但如果原告向法院出示的是“欠條”,與此同時還必須向法院陳述“欠條”形成的原因,如果對方反駁、抗辯、否認,則“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表明“欠條”的成因。
3、“欠條”的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借條”、“欠條”和“收條”與其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情形,此時應當以實際記載的內容來確定其性質。比如雙方當事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時,借款人出具的字據雖然抬頭為“欠條”,但實際內容卻記載的是借款事實、經過并約定了利息,這種情況下,應當將該“欠條”作為“借條”看待,并適用“借條”的舉證責任、訴訟時效等相關規定。
4、“欠條”和“借條”的主要區別
“借條”產生的原因只能是雙方產生了借貸關系,而“欠條”的產生原因則是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基于合同,也可以基于物,還可以基于侵權等。換句話說,“欠條”可以證明一切因經濟關系而產生欠款這一事實的法律憑證,其范圍遠遠大于“借條”,而“借條”僅是證明借款關系的憑證。
四、“收條”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如何應用?
1、什么是“收條”?
“收條”是指:一方當事人在收到財物、款項后為對方當事人出具的履行憑證。其本身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發生了某種給付行為,這一客觀事實,重點強調“收到”這一事實行為,并不能直接證明給付行為發生的原因、性質以及法律后果。
2、“收條”的證明力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雖然“收條”的證明力偏弱,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來使用,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收條”的重要作用,“收條”作為債務人履行義務的重要憑證,在結合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同樣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3、“收條”的注意事項
如果“收條”持有人僅以“收條”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對人歸還借款,在通過其他途徑仍然無法查清給付行為是基于何種事實發生地情況下,法院很可能會以原告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例如:甲借給乙5萬塊錢現金,乙給甲開具了一張5萬元的“收條”。后來,乙拒不歸還5萬塊錢,甲僅憑該“收條”把乙起訴到法院,結果乙否認借款一事,最后因證據不足,無法查明借款事實,法院判決甲敗訴。
解析:大家可以吸取一下甲在此案中敗訴的教訓,理由其實很簡單,因為在乙拒不承認該債務的情況下,僅憑一張“收條”是無法證實“乙欠甲5萬塊錢錢”這一事實的。因此,提醒大家“收條”和“借條”不可以替代使用哦!
4、“收條”和“欠條”的主要區別
“收條”是指,在經濟交往過程中收到個人或單位交付的錢、物時寫給對方的一種憑證,用于證實已經履行了交錢或物的合同義務。而“欠條”是指,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字據憑證,用于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
欠條與借條的區別5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資金流動日漸頻繁,私人借貸成為一種現象。民間借貸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漸變大。當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條和借條這兩種重要的民事證據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對二者進行區別了厘清。
一、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而欠條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
二、性質不同。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合同關系,借條本身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背后都是一個借款合同;而欠條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
三、訴訟時效不同。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兩年。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時,兩者的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時間為兩年。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xx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欠條,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返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2年,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喪失勝訴權。
四、證明力不同。舉證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訴求。 鏈接:完整的借條或欠條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準確數額,借物的名稱、數量,金額應用大寫表示; 3、借款(物)的歸還時間、欠款的付清期限應明確;
4、違約責任要寫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并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書寫借條和欠條時應注意的事項:
1、字里行間應當緊湊,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間。
2、最好附帶在借條和欠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簽名應當真實,應當當面書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條書立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后拒絕承認借條。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
5、還款時間直接關系到訴訟時效的問題需要注意寫法。
案例
被告李某系建湖岡西鎮人,專門從事排水工程施工業務。去年8月,因承建工程需要資金,便向原告王某借款10萬元。雙方為此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如果李某從事工程施工賺錢了,則10萬元作為投資,在李某的凈利益中分得45%;如果工程不賺錢,則10萬元作為借款,年息20%。后因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意外,工程未能贏利,反而面臨虧本的境地。10月10日,王某找到李某要求歸還10萬元借款,并且表示如果不立即還清借款,將對李某實施報復。迫于無奈,李某表示會盡快籌錢還清借款,并于當天向王某出具一份10萬元的借條。之后,李某分兩次分別歸還王某3萬元及4萬元,共計7萬元。20xx年9月,王某以李某分別借款10萬元及30萬元為由向建湖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某還款40萬元。庭審中,王某分別向法庭提交了借條和欠條,其中欠條的內容為“欠條,今欠到王某人民幣叁拾萬元整。備注:此條執行按附頁執行。 20xx年12月5日。”原被告雙方對于10萬元
借款沒有爭議,但對于30萬元的借款爭議較大。李某否認30萬元是借款,而王某除提交欠條以外,也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證據以佐證30萬元借款事實。
[審判]
建湖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主張的10萬元借款,因向法院提交了借條原件,并且被告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10萬元借款事實可以認定,其10萬元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考慮到李某已經歸還了7萬元,應當由李某再向王某償還3萬元借款。而原告主張的30萬元借款,雖然其向法院提交了欠條,但被告否認借款事實存在,王某應當繼續舉出其他證據印證“欠條”即為“借條”,但原告在庭審中未提供證據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及資金來源,即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完成他對自己訴訟請求應承擔的全部舉證義務。且從欠條形成的時間來看,此時被告尚未還清10萬元借款,原告在這種情況再次向被告借出30萬元巨款不合情理,難以形成證據鎖鏈,故該欠條不能直接證明借款30萬元的事實,達不到證明王某主張的借款關系成立的目的。另外,即使認為借款關系成立,但欠條中加注“此條執行按附頁執行”,也應當認定該借款關系系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而原告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并未向法庭提交附頁原件(因附頁和欠條為一體,并且由原告持有,故應由原告向法庭出示附頁原件),應當視為所附條件未成就。最終,建湖縣人民法院判決李某于判決生效五日內向王某償還借款3萬元,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在日常經濟生活中,經常發生借貸關系。這種時候,當事人要么打欠條,要么選擇出具借條。但很少有人知道,欠條和借條在法律上的區別。事實上,應當注意區分欠條與借條。雖然兩者都是債權憑證,但在法律上存在顯著差異,不能混用。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首先,借條一般反映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關系,借條是借款合同的憑證;而欠條則往往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是一種比較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其次,欠條屬于債權憑證,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日期,要在欠條開具日起兩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需方收貨后因無錢可付,經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期間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而借條則屬于合同的范疇,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訴訟時效為20xx年。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對原告所持欠條的債權未予保護,主要原因在于,欠條的證明力弱于借條,當案件當事人以欠條作為訴訟的證據時,不能像借條那樣,直接證明債權的存在,如果遇到另一方否認,原告往往還必須舉出其他證據來對欠條的內容進行證據補強。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及資金來源,以完成對欠條內容進行證據補強的義務,因此只能承擔敗訴的結果。
欠條與借條的區別6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1、含義及其相應法律關系不同: 借條一般反映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關系,借條則是借款合同的憑證;而欠條則是往往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是一種比較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
2、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實而產生;但是欠條則可能是多種法律關系產生的后果:譬如買賣、服務等。
區別的法律后果:
(1)未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條及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 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條欠條的訴訟時效都是從規定的還款期限起2年內起訴主張權利。
(2)舉證責任不同: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上述文字主要講了借條與欠條在法律上的意義的區別,如果你還有疑惑與不甚理解的地方,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日常生活中,也切記不可把借條與欠條同等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出具欠條、借條、收條的注意事項
1、內容要相對完善。
欠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并寫清出具的日期。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收條除了要寫清上述相關事項外,要特別寫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至此,雙方委托代理合同終止”等。
2、用語要準確。
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確。筆者碰到很多人這么寫借條:“A借B壹萬元”,從字面上分析讓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錢還是B借了A的錢呢?其實寫清楚并不難,比如可以寫“A借給B壹萬元”或者“A向B借壹萬元”就不會產生歧義。
3、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并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么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4、主體身份要確認。
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經注銷,公司名稱是否準確(公司名稱差一個字就是另一個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誠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誠科技公司”就是兩個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與身份證相符合(特別注意:同音異字也會留下麻煩)。此外,主體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工作單位等。
借條與欠條的訴訟時效的計算
一、借條訴訟時效
對于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因為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如果屆至借條注明的還款日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權利即受到侵害。則從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而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該合同則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說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對于該種借條存在有以下幾種情形:
(1)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如果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能對履行期限協商一致的,在債權人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訴訟時效自該合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且否定該債權的存在,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日的次日起計算。所以說書寫情況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訴訟時效起算辦法。
二、欠條訴訟時效
欠條則不代表合同關系,欠條一般情況下是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已有經濟往來,債權人索要或經過結算后,債務人需給付債權人款項,由于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說不能及時給付,而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一種條據。而在這種情形下,債權人應當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為債務人之所以出具欠條,是因為本應給付債權人的款項,只是因無能力或不能及時給付才出具的,所以說應當認定債權人自出具欠條時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由此引發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應自書寫欠條之次日起起算,當然這是針對欠條中沒有書寫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而針對寫下還款日期的欠條,則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第二日起計算。
手里有他人借條或者欠條的親,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不然損失的可就是自己哦。
借條的學問:教你如何打借條
法律風險在于防范,日常生活民間借貸多為親戚朋友之間的借款,往往不注重保留書面憑證,發生糾紛時,沒有書面憑證,或者書面憑證不規范,從而導致沒有證據去追討,打起官司來可能會導致敗訴。現在我跟大家談一談這方面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借貸時要留書面憑證。
民間借貸很多都是在親戚朋友之間進行,借錢時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一般情況下比較好,債權人很可能抱著大家這么熟,無所謂的心態。但糾紛往往發生于以下兩種情況:1、債務人沒有錢還,當債權人多次追討,雙方之間的關系可能會惡化,此時,若沒有書面憑證,將可能會發生債務人不承認借錢的事實;2、未還錢或未完全還錢之前,因日常生活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雙方關系惡化,債務人可能會否認借錢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便有匯款憑證案件順利受理,也會因沒有借條不能形成書面合意而敗訴。因此,在借貸時,出借人應要求對方寫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后補上借條。還款時出借人應當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二、大額借款要有轉賬憑證。
對于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如果當事人主張現金交付的,法院除了審查借條之外還需要進一步審查出借人的經濟實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借款金額大小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付細節經過等因素,并運用邏輯推理、生活常識等,準確對于當事人之間的借款數額予以確定。
三、出借人應當審查借款人的身份。
確定借款人的身份,說白了,就是日后你找誰還錢的問題。要注意以下方面:
1、查看借款人身份證并復印件身份證件。
查看借款人身份證能夠確定借款人的身份,知道他的真實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最好能夠復印他的身份證,以后即使發生糾紛,債權人也有債務人足夠的身份信息,留好債務人的基礎信息。
因為,有時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書寫借條的,那么,該借條的簽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2、一定要當場看他簽名,確定是借款人書寫。
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借款人寫借條時,一定要他當場出具,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當債權人索款時則以不是本人筆跡為由,拒絕償還。如借條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
四、出具借條要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首先,漢字存在一字多音、多解的現象,打借條時不要使用多音、多義字。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后,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其次,借條盡量簡潔明了,不要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比如:A借B一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最后,借款數字一定要有大寫。可以只寫大寫的數額,最好是大小寫對應,這樣就不容易被修改了
五、民間借貸利息要明確約定,但又不得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
1、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根據《合同法》第221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若約定了還款期,但期不還的,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利息。
2、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六、可適當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
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對于數額較大或有風險的借貸,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或找有一經濟實力的第三人作擔保人。另外,如果借貸雙方沒有征得擔保人同意,對還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約定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抵押和擔保都有應簽訂書面協議。
七、若有需要,可對借款協議進行公證。
起草借款協議后,借貸雙方持個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借款協議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后,借款人到期不還款,公證處可根據出借人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八、借款時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為見證人。
借錢還錢雖是雙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場,特別是小額未打借條的借款,以減少日后發生糾紛的可能。除非特別約定,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和見證人,對債務的履行不承擔保證責任。
十、借款人還錢時索回借條。
借款人還錢時要當場索回借條。若對方將借條遺失或一時找不到,則應讓對方當場寫下收據,并注明是歸還哪筆款項。
十一、 借條本身必須是一張完整的紙,不能是撕過或裁剪過的紙張。
曾有一個真實的是:一個借款人分幾次償還借款,每次償還就書寫在借條的下部,最后,貸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認借款人前面幾筆還款的事實,將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額償還。借款人以借條有撕去部分作為抗辯,最后被法官結合其他證件采納借款人,判決貸款人敗訴。
因此,借條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條不具有完整性作為抗辯,因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訴訟中,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你作為原告主張撕去的是空白無用的廢紙,是需要自己舉證,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如何書寫借條、欠條、收條
近年來,隨著由于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民眾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眾之間的相互借款越來越普遍,借貸的數額也越來越高,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漸增多。在這類糾紛中債主提供法院的證據往往只有一份“借條”,在法律上稱之為“孤證”,即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因此,民間借款中如何寫好借條,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本律師在多年的辦案中遇到過各式各樣的借條,現就民間借款如何正確寫好借條給廣大債主提個醒: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收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后,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效力
一、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含義、證明的事實及映射的法律關系
欠條、借條、收條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條據,這三種條據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卻相差甚遠。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收條是收領人向送給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用來反映或者證明“收到”的事實。
二、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么時候該打借條,什么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兩者并不難。欠條和借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的某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跟b關系非常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a,沒有約定還期,那么過了兩年之后,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后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三、出具欠條、借條、收條的注意事項
1、內容要相對完善。欠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并寫清出具的日期。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收條除了要寫清上述相關事項外,要特別寫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至此,雙方委托代理合同終止”等。
2、用語要準確。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確。筆者碰到很多人這么寫借條:“a借b壹萬元”,從字面上分析讓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錢還是b借了a的錢呢?其實寫清楚并不難,比如可以寫“a借給b壹萬元”或者“a向b借壹萬元”就不會產生歧義。
3、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并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么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4、主體身份要確認。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經注銷,公司名稱是否準確(公司名稱差一個字就是另一個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誠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誠科技公司”就是兩個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與身份證相符合(特別注意:同音異字也會留下麻煩)。此外,主體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工作單位等。
借、欠、收條,如何書寫?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收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后,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欠條與借條的區別7
鑒于,欠條和借條的區別,因此,欠條、借條的寫法應當注意。
一張完整的欠條或借條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準確數額,借物的名稱、數量,金額應用大寫表示;
3、借款(物)的歸還時間、欠款的付清期限應明確;
4、違約責任要寫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并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此外,要注意的是:
1、字里行間應當緊湊,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間。
2、最好附帶在借條和欠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簽名應當真實,應當當面書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條書立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后拒絕承認借條。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
5、還款時間直接關系到訴訟時效的問題需要注意寫法。
欠條與借條的區別8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資金流動日漸頻繁,私人借貸成為一種現象。民間借貸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漸變大。當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條和借條這兩種重要的民事證據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對二者進行區別了厘清。
一、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而欠條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
二、性質不同。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合同關系,借條本身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背后都是一個借款合同;而欠條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
三、訴訟時效不同。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兩年。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時,兩者的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時間為兩年。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xx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欠條,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返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2年,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喪失勝訴權。
四、證明力不同。舉證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
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訴求。
完整的借條或欠條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準確數額,借物的名稱、數量,金額應用大寫表示;
3、借款(物)的歸還時間、欠款的付清期限應明確; 4、違約責任要寫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并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書寫借條和欠條時應注意的事項:
1、字里行間應當緊湊,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間。
2、最好附帶在借條和欠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簽名應當真實,應當當面書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條書立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后拒絕承認借條。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
5、還款時間直接關系到訴訟時效的問題需要注意寫法。
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
借款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那么債權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索要,時效從債務人拒絕還款時起算,最長時效不得超過20xx年,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則時效從還款期滿時起算。
欠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約定還款期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也就是說,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xx年。
而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總結而言
一、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三、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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