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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電子廠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電子廠規章制度1
一、工作時間
上午上班時間:8:00~12:00下午上班時間:14:00~18:00
二、請假
1、公假
a.員工享有國家勞動法規定的假期。
b.應公司要求須到有關部門急需辦理的事情或者會議。
c.為公司服務滿一年的員工享有5天帶薪假期,滿兩年享有10天帶薪假期,以此類推,最高帶薪假期15天。
2、事假、病假
a.員工因事請假。須事前向車間主管辦理書面請假手續,經公司審核同意后,方可生效。事假一天扣除本人一天工資(指計時工),事假期間,不得搞第二職業或者損害公司利益活動,一經發現,均作曠工處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分。
b.員工因病請假,應及時通知公司,須向所在部門主管辦理書面請假手續,經公司審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三、生產紀律
1、上下班員工須在考勤機內考勤,必須由本人考勤,如發現類視情況對舞弊行為者兩人均扣除一天工資(計件工則扣除當月一天的日平均工資)。
2、員工必須嚴格按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上下班時間以考勤機為準,不得遲到、早退、曠工。
a.遲到、早退
遲到(早退)5分鐘起算遲到(早退),遲到5分鐘處5元罰款,遲到6分鐘處6元罰款,以此類推,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一個月內遲到(早退)3次(含3次)以上者,扣除當月全勤獎。
b.曠工
曠工一天扣除一天工資(當月的日平均工資);曠工兩天扣除三天工資(當月的日平均工資);曠工三天(含三天)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扣除當月工資。
C.如因確實有事而造成遲到必須當天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3、上班時間不得做私活,工作和午餐時間不得喝酒(業務接待除外)。
4、工作時間不準擅自離開生產區域,不準串崗、脫崗、打瞌睡和睡覺,離開工作崗位必須佩戴離崗證。
5、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與工藝操作規程。
6、公司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所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工作調動和管理,不服從調動分配和管理的,將視情節嚴重給予處罰。
7、搞好文明生產,做到工后場地清潔,地面無雜物。生產垃圾按要求分類處理,保持廠區、車間現場衛生及道路暢通無阻。
8、愛護公司財物,不準任意將公司的財物據為己有或私帶公司產品,嚴禁偷竊、有意損壞和浪費公司財物。
9、員工之間要團結友愛,互想尊重,互想幫助,文明禮貌。嚴禁惹事生非,無理取鬧,起哄,散布謠言,擾亂正常生產秩序;嚴禁在廠內打架斗毆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認真執行消防管理細則,不得私自動用各種消防設施和器材、器具。
1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
12、安全用電,非電工人員不準亂接、拆裝電器,嚴禁使用非生產(工作)性電爐。
13、對于外來人員留宿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經公司審核同意后方可留宿。
14、節約用電、用水。如因責任性不強造成的長明燈、長流水、永動扇、下班后未關車間門窗、庫門者,視情節處罰。
15、進入車間禁止穿背心、拖鞋、超短裙等奇裝異服。
16、工廠內嚴禁賭博。
17、嚴禁攜帶與生產無關的物品(MP3等)進入生產車間,禁止在車間吃零食。
四、獎勵
1、在改革、改進生產工藝,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產品質量等方面有技術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成效顯著者。
2、對生產現場管理工作中,經考核評定表現突出和成績顯著者,或季度優秀員工。
3、模范執行工廠規章制度,關心企業,勇挑重擔,出色完成本職工作者。
4、獎勵等級
a.嘉獎:即每次獎勵人民幣50元;
b.記功:即每次獎勵人民幣100無;
c.記大功:即每次獎勵人民幣200元;
d.重獎:即每次獎勵人民幣500元。
五、處罰
1、警告:即每次處20元罰款;
2、記過:即每次處30元罰款
3、記大過:即每次處50元罰款
4、解雇:即終止雇傭關系(扣除當月工資)。
六、薪資
采用計時工資與記件工資相結合
1、計時工資:責任制與保底制
A.責任制:即按時按質完成工廠給予的工作任務與完成相對職稱的職責,并臨督管理執行5S管理制度,對生產效率、產品品質管理、文件執行、制度落實等起督導作用,并擔當相對責任。
B.保底制:按時按質完成工廠相應產品要求的數量。
2、計件工資:在按時按質的完成工廠相應產品要求的數量后(保底后)按數量來計量勞動報酬,對應工位工序的產品價格表。
七、聘用
員工經工廠聘用后必須認真填寫“員工履歷表”,并向廠方提供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的復印件。一經錄用,必須為工廠服務六個月以上,否則第一個月工資將由計時改為計件工資。
新員工入廠不足一個月者,廠方將不給予結算工資!
八、辭工
員工因個人原因需離開工廠,必須書面提交“辭工單”。經廠方審核批準后,即日起一個月后(30天)方可離開工廠!否則廠方將不給予結算當月工資!
電子廠規章制度2
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對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標準的附錄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化學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化工學會化工安全專業委員會技術。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xxx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xxx。
本標準委托中國化工學會化工安全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
本標準不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固定動火電廠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HG23012―1999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23014―1999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J1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5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5.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5.1.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4凡在處于GBJ16-87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5.1.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1.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1.12在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1.14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1.1生產不穩定。
5.2.1.2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5.2.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壓。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6.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6.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6.4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6.5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A。
7.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7.4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7.2.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7.2.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2.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2.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7.3.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h。
7.3.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h。
7.3.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7.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7.4.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7.4.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7.4.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8、職責要求
8.1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8.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8.4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8.6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8.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電子廠規章制度3
一、總則
1、為建立完善的管理體制,使人事管理有章可循,特制訂立本規定,凡本公司所屬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員工,系指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錄用在冊的員工,因業務需要而臨時聘用的人員不在此列。
3、本規定在適用中如發生疑問,由行政單位主管組織研究,如無法解決時報請更高層主管解釋并修正。
4、本公司員工的服務、任用、工作時間、考勤、薪資、請假、休假、調任、績效考核、獎懲、福利、離職等事項除國家法律規定外,皆按本規定執行。
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1、本公司員工應忠于職守,遵守公司一切合理規章制度,服從各級主管人員的合理指導,不得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各級主管對員工應親切誘導,諄諄教誨。
2、員工對內應認真工作、服從管理、熱愛集體、團結同事,對外應嚴守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
3、本公司員工應遵守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自利用本公司名義辦理私人事件。
4、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時,應態度謙和,力求切實,不得有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等有損公司信譽之行為。
5、員工對于職務上之公事,均應循級而上,不得越級呈報,緊急或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6、員工除假期外,均應依照規定的時間上下班,并親自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卡,亦不得遲到、早退或曠工。
7、員工在任何時間未經允許不得私自帶親友進入廠區或宿舍區。
8、員工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兇器、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廠區和宿舍區。
9、員工不得私自帶公物出廠,私人物品攜帶出廠有接受本公司保安人員或主管人員合理檢查的義務。
10、本公司若因生產需要,在不減少原有收入情況下,依據法規調派員工工作,并且在員工能力所能勝任時,員工不得拒絕,否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1、注意自身品德修養,切戒一切不良嗜好。
12、員工對公司管理人員的工作有進行評議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管理人員的違章和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13、員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規定享受勞動、薪資、福利等各項權利的待遇。
14、遵守本公司其它合法的規章制度。
三、任用
1、人員之任用以內部晉升、調任為優先考慮,內部無合適人選時對外公開招聘。
2、人員之任用應基于職務上的需要,選聘最合適之人員擔任適合之職務。
3、人員任用主要考慮其品德、專長、性向、能力而不受其性別、族群、政黨、宗教、籍貫之影響。
4、新進員工的聘用,依據業務及內部職缺需要,由主管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批準后由行政單位進行招募。
5、本公司新進人員須經試用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6、新進人員的考核:
(1)本公司新進人員試用期為1-3個月。
(2)新進人員在試用期內依據工作、學習表現的成績相應幅度的調薪。
(3)試用期不合格予以解雇,在3天內被解雇不做任何經濟補償。
7、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雇傭:
(1)曾在本公司被開除、解雇或擅自離職者(因特殊原因經總經理同意者除外)。
(2)曾被人民法院判刑,或因案涉訟未決者。
(3)經醫院檢查身體不合格者。
(4)有精神病或傳染病及吸毒者。
(5)未滿18歲的未成年公民。
(6)偽造證件及其它資料、欺騙公司者。
(7)品性惡劣,被其它公、私機構開除者(需有確鑿證據)。
8、新進人員經考核獲準雇傭,應于接到通知后,在指定日期按時到公司親自辦理報道手續,并交納下列物件:
(1)學歷證、身份證復印件。
(2)本人最近半身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照片四張。
(3)本公司指定醫院之體檢證明。
9、晉升
(1)晉升是指由較低職級的職務晉升為職級較高的職務,以及同一層次職務類別中的職級的提升,如:助拉升為拉長,晉升必須有核準的職缺。
(2)重要職務晉升之體現應以人事公布為準,有口頭之提報無正式公布將無效。
四、工作時間及考勤
1、員工工作時間為:
(1)正常班制夏令時: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晚上19:00開始加班;冬令時: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晚上18:30開始加班。
(2)因公司業務及其它突發事件之需要,必須于正常工作時間以外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員工應予以配合,加班時間支付相應加班費,未按正常班制出勤者,則需辦理請假手續,特殊情況時,需事先知會行政單位進行調整。
2、本公司因生產需要采用日夜班輪班制時,員工予以配合。
3、員工應遵照規定排隊打卡,上班前30分鐘內刷上班卡,下班后30分鐘內刷下班卡,超出此規定時間范圍均無效,視為刷卡異常,且不計入出勤。
4、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節者,分別依以下規定處理:
(1)遲到:
a、上班時間起至10分鐘內才打卡為遲到,遲到一次扣款5元,10-30分鐘(含)扣款30元,30分鐘以上者須辦理請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為曠工半日,扣除當月半月全勤獎及1、5天薪資,并記小過一次處罰。
b、一月內累計遲到三次(含)以上視為曠工半日,扣除當月全勤獎及3天薪資,并記大過一次處罰。
c、因偶發事件,經查實者以請假處理。
(2)早退:
a、沒有到下班時間未經允許即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為早退,早退10分鐘內扣款10元,早退10-30分鐘扣款30元,早退30分鐘以上者視為曠工1天處理。
b、一月累計早退三次(含)以上視為曠工1天論處,扣除全勤獎及3天薪資,并記大過一次處罰。
(3)曠工:
a、請假未取得主管核準者、未辦妥請假手續者、請假期已滿未按時上班者、以不實之事由請假者、無故未出勤者,均視為曠工。
b、曠工半日者,予以記小過一次,扣除全勤獎金及1、5天薪資;曠工兩天者,予以記大過兩次,扣除當月全勤獎及5天薪資。
c、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自動離廠處理,一月內累計曠工三次者,予以記大過三次開除處理。
d、考勤發生異常而沒有辦理補考勤手續者,予以曠工一天論處。
五、薪資
1、本規定所稱薪資指員工因工作而獲得的酬勞,分日薪制及月薪制兩類,新進人員自上班日起,離職人員至離職日停薪,按日薪計算。
2、本公司薪資實行保密制度,非基于管理上之需要,任何人不得泄露自己及他人薪資,且不得探詢議論他人薪資,違者以廠規論處。
3、員工工資每月發放一次,于次月20號發放。
4、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按公司《薪資管理辦法》執行。
六、請假與休假
1、員工請假分為法定假、特休假、事假、工傷假、病假。
2、員工可享受國家規定之法定假。
3、特休假:指為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之員工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滿年次日起一年內不休假者,視為自動放棄處理。
4、事假:員工因私事要親自處理的須請事假,事假期間扣發工資。
(1)全勤分兩段:1日-15日,16日-當月底,事假超過1小時(含),取消半月全勤。
(2)事假期間扣發工資(含)請假日日薪及各種津貼,月薪制人員則按比例扣除(若有調班單或加班單可做調換互抵,若超出則按比例扣除)。
(3)事假最長不能超過12天,滿半年不滿一年之員工請事假最長為7天,且中間無論間隔法定假或周休假,均不再另加假期天數,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準除外。
(4)原則上規定年滿一年的員工,一年內可允許請長假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5、工傷假: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發生工傷者按《社會工傷保險執行條款》執行。
6、病假:員工因疾病或其它生理原因需治療或休養者,員工病假4小時以上(不含)須出示正規醫院之病歷證明,員工被診斷為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者,可作勸退處理。
7、請假注意事項:
(1)請假前先安排職務代理人(員工由部門主管指定),請假手續辦好以后才能離廠,先請假后補請假單者以記小過一次。
(2)請假提前回廠須至行政部銷假。
(3)請假期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假,違者記大過一次,若有特殊情況,須經(副)總經理同意。
(4)超過請假到期日3天未回廠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七、培訓
1、本公司為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員工素質及工作效率,特舉辦各種培訓,被指定參加的員工,非特殊原因,不得拒絕。
2、員工培訓分為:
(1)職前培訓:新進人員應實施職前培訓,由行政部統籌辦理,內容為:
a、公司簡介及企業文化。
b、公司規章制度。
c、工廠“6S”。
d、消防及安全知識。
e、質量方針。
(2)在職培訓:員工不斷研究學習本職技能,相互勉勵,各級主管尤應耐心施教,以求精進。
八、調任
1、本公司基于業務及生產需要,在辦理員工調任或調動時,被調動員工予以配合。
2、各單位主管應就所屬人員依其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3、調任員工在接任者未到職前,其所屬職務由原直屬主管指派合適人員暫行代理。
九、績效考核
1、每天分別對員工的工作狀況作一次全面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員工發放績效工資之依據(以月累計匯總)。
2、考核時間定于每月5日前進行,由各級主管參考員工上月工作和生活上的表現記錄予以考證,填寫考評表后送復核,直到核準,并送員工本人簽名。
3、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或貽誤。
十、獎懲
本公司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資金獎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1、獎懲分類:
(1)記大功一次:獎勵人民幣100元。
(2)記小功一次:獎勵人民幣50元。
(3)記嘉獎一次:獎勵人民幣10元。
(4)記大過一次:罰款人民幣100元。
(5)記小過一次:罰款人民幣30元。
(6)記警告一次:罰款人民幣10元。
(7)開除:記大過三次,罰款人民幣300元。
2、作業流程:
(1)當員工有處罰事實時,執行人在獎懲申請單上提報事實說明交由被處罰人簽名,然后呈報主管審核后交-行政部,行政部按處罰條例出具處罰意見后由其單位文員呈送,直至核準。
(2)當員工有獎勵事實時,執行人在獎勵申請單上提報事實說明后呈其單位主管審核,然后送交-行政部,行政部寫上獎勵意見后由其單位文員依核決權限呈送,核準后再由被獎勵人員簽名確認,最后交回行政部。
(3)行政部把核準后的獎懲結果列入《獎懲公告》張貼于公告欄,以警示或獎勵其它員工。
3、獎勵: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實由相關執行人員簽報獎勵:
(1)嘉獎:
a、見義勇為,參與求援或救護工作精神可嘉者。
b、預防或搶修機器設備或工程得宜,避免生產中斷者。
c、及時發現異常并報其主管者。
d、能舉報或制止破壞工廠環境、秩序等行為者。
e、拾到他人物品或公物主動歸還者以及有拾金不昧精神者。
f、其它有突出表現,足為一般表現者之表率。
(2)小功:
a、協助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或積極協助非職務內之工作確有成效者。
b、對本廠或社會有益之行為,展現公司榮譽者。
d、遇有緊急情況,勇于負責并處理得當者。
e、節省物料或利用廢料有具體成效者。
f、檢舉重大違規或損害工廠利益經查屬實者。
g、工作認真品質意識強,及時發現較大異常或不良,為公司挽回損失者。
h、有其他較大功績或貢獻者。
(3)大功:
a、對生產技術、產品質量、環境或管理制度提出改善方案、經采納實施確有重大成效者。
b、對本廠業務或辦理臨時交代重大事項有特殊功績,或提供意見經采納實施確有重大成效者。
c、對舞弊或有損本廠權益情況能事先揭發、舉報或防止,使公司免受重大損失者。
d、遇非常變故,臨時應付得當或奮力救護保全人命、公物財產具有重大貢獻者。
e、有其它重大功績或對公司有重大貢獻者。
4、懲罰: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實由相關執行人員簽報懲處:
(1)警告一次以上處分:
a、帶零食進入廠區、車間等區域者。
b、不關水龍頭及其它浪費能源行為情節輕微者。
c、不遵守辦公室及車間6S規定者。
d、須穿廠服、戴廠證而沒有佩戴或不按要求佩戴者。
e、違反公司門禁制度情節輕微者。
f、漏刷卡或刷卡異常者。
g、服裝儀容不整,如穿背心、超短裙、穿拖鞋、短褲等。
h、穿便衣進入車間者(業務人員除外)。
i、懲處事實確鑿,拒簽記警告及小過處罰的獎懲單者。
j、教育訓練課、例行會議無故遲到者。
k、站立于工作桌、椅、臺上者。
l、宿舍熄燈后高聲喧嘩或做其它影響他人休息之事情者。
m、因故意或過失導致工作失誤,造成公司財產、信譽、品質受損情節輕微者。
n、不服從主管的合理指導或有違規行為而不接受監督人員的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o、上級主管或同事交辦事項未及時辦理或辦理后未及時回報第一次發生者。
p、不按離崗、換崗制度執行,行為輕微者。
q、因工作疏忽,造成產品報廢100元以內者。
r、不良品流入下一站或造成客戶投訴情節輕微者。
s、督導不嚴,致使下屬違反廠規或不按作業指導書作業者。
t、其它違規事項情節較輕者。
(2)小過一次以上處分:
a、損壞公共設施者除照價賠償外予以記小過一次。
b、違反公司環保安全衛生情節較嚴重者。
c、打卡不排隊者。
d、在辦公室或在車間吃零食者。
e、離換崗時在車間或洗手間談笑逗留,不維護洗手間“6S”者。
f、先請假后補請假卡者。
g、違反公司門禁管理及宿舍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h、遺失離職單、獎懲單者。
i、利用公司電話接聽私人電話者。
j、超出24:30回宿舍者。
k、用飲用水洗碗或接工廠飲用水回宿舍者。
l、亂扔垃圾或隨地吐痰者。
m、上夜班人員在吃夜宵回宿舍者。
n、年度內第一次上班時間打瞌睡者,記小過一次,第二次上班時間打瞌睡記小過二次以上處分。
o、在生產區域追打嬉鬧、大聲喧嘩者。
p、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工作失誤,造成公司信譽、品質受損情節嚴重或導致產品報廢1000元以內者。
q、對上級合理指示或命令拒不遵從者。
r、上級主管或同事交辦事項未及時辦理或辦理后未及時回報第二次發生者。
s、不配合保安值勤,拒絕出示廠牌者。
t、所屬員工上班睡覺,直接主管督導不力者。
u、記大過的懲處事實確鑿,但拒簽獎懲單者。
v、犯有其他過失,情節嚴重者。
(3)大過一次以上處分:
a、因擅離職守或謊報事實致使公司受損達1000元(含)以上。
b、不守安全衛生作業規范,致使公司受損情節嚴重者。
c、因故意或過失導致工作失誤,造成公司財產、信譽、質量受很大損失者(1000(含)元以上者)。
d、直接主管對所屬人員的過失予以隱瞞或不舉報者。
e、泄露公司生產或工作事務上之機密者。
f、遺失經管重要文件、器械、生產工具者。
g、未經允許擅自動用廠內生產器具或利用廠內設備制造或維修私物者。
h、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廠區者。
i、私接電源,插座或使用電爐、炊具影響公共安全者。
j、上班睡覺者。
k、上級合理批示或命令拒遵從,頂撞上級主管者。
l、上級主管或同事交辦事項未及時辦理或辦理后未及時回報第三次發生者。
m、離崗、串崗情節嚴重者。
n、擅自更換工作崗位,無證操作者。
o、泄露薪資資料者。
p、上班時間玩計算機游戲、聊天、看與工作無關書籍或做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q、使用公司話機撥打私人電話者。
r、未經允許,私自帶廠商進入車間或工作區域者。
s、未按安全操作規范導致工作失誤,造成工傷者。
t、利用公司資源做私人事情者。
u、故意撕毀獎懲單者。
v、其它失職違規行為情節重大者。
(4)開除:
a、仿造請假證明(健康證、身份證、學歷證等),謊報個人證明文件或個人資料者。
b、帶人刷卡、托人刷卡或將廠牌借與他人使用者。
c、虛報出勤或加班者。
d、年度內累計大過三次者。
e、挪用公款、營私舞弊或收賄者。
f、惡意撕毀公司張貼之公告、通知者。
g、仿照上級簽字、盜用公章、擅自涂改或仿造單據,涂改公司文件者。
h、泄露公司機密致使公司受重大損害者。
i、在工廠或生活區打架、斗毆、賭博或有妨礙風化之行為者。
j、貪污、盜竊公司財物或他人財物者。
k、散播不利于公司之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煽動工人怠工、罷工及肇事者。
l、對公司人員或家屬有詆毀、恐嚇、暴力、侮辱、謾罵、惡意中傷或其它嚴重不利之行為。
m、保安人員在上班時間睡覺、溜崗者。
n、私自帶外人進廠留宿者。
o、在倉庫、配電房、車間、辦公區域等禁煙區抽煙者。
p、蓄意破壞公司設備或其它公物者。
q、參與不法分子組織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公司規章制度受刑事拘役者。
r、違反公司規定,不服從管理并與執勤人員發生嚴重沖突及出入廠區時拒絕保安人員正常檢查者。
s、擅離職守或謊(虛/不)報事實致使公司嚴重受損達3000元人民幣以上者。
t、不守安全規范或疏忽職守,致使公司或其個人安全受損情節嚴重者。
u、偷竊員工物品或公司財產經查屬實者。
v、在生產車間吸煙者。
w、私自帶本公司文件或公司物品出廠者。
x、上級主管或同事交辦事項未及時辦理或辦理后未及時回報累計發生五次以上者。
y、恐嚇威脅同事或上級主管者。
(5)各級主管未盡督導、管理之責,造成公司利益或形象受損時,需負連帶責任,依情節之輕重受相應的連帶處分。
十一、福利
1、住宿福利
(1)干部宿舍:干部宿舍原則上4人每間。
(2)員工宿舍:員工宿舍原則上為10-12人每間,在有房間多余的情況下可適當減少入住人員。
(3)員工宿舍每天提供熱水到凌晨2點。
(4)員工宿舍每間房間都有單獨的衛生間、沖涼房、陽臺及電風扇。
2、每年依公司營運狀況組織員工外出旅游或舉辦文藝晚會。
3、勞福利
享受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待遇。
4、公司根據營運狀況每月給員工發放一次紙巾、洗衣粉、牙膏等。
十二、離職
1、員工辭工分為正常辭工、急辭工、解雇、自動離職、開除。
(1)入職滿3天申請離職的,員工需提前15天申請,組長級以上人員需提前30天申請。
(2)入職不足3天申請離職的,不需提前申請,辦好手續后當天離廠,無工資結算。
(3)正常辭工、解雇、開除均結算全部工資。
(4)急辭工者,員工扣10天薪資(全薪),組長級以上人員扣15天薪資(全薪)。
(5)自動離職者不結算薪資,須辦理好離職手續后開具個人物品放行條。
2、當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時,須先請示單位主管,單位主管及上級主管同意后由本人至行政部領取離職單,把離職單填好后交給單位主管,由單位主管依核準權限呈送。
3、已核準之辭職申請單交-行政部保管,離職人員在最后上班日9:00前至行政部領取離職單,至本單位辦理工具與保管物品移交,。
4、交宿舍鑰匙、物品柜鑰匙、廠牌、IC卡于當日9:30交-行政部文員。
5、行政部確認一切移交完畢后轉財務結算薪資,離職時交結未清者,按缺失項目資金扣款,直至扣完在職薪資為止。
6、員工于離職前一天填寫個人物品放行條,交部門主管審核,公司領導批準后,于下班時間收拾個人物品(宿舍必須70%人到場),離開宿舍由保安、總務人員再次檢查無公司財產后放行。
7、員工離職后行政部抽出該員工人事資料,歸檔保存一年后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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