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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安全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人人都達到“兩知一會”, 即:知道火災危害性,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會逃生自救。
二、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加強日常安全檢查與維護,及時整改火災隱患,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并做好檢查記錄。
三、教學樓、辦公樓樓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
四、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五、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專人保管。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并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六、功能室、辦公室、教室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七、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八、加強用電安全檢查,水電管理員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九、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十、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灶,要經常進行檢查,定時進行檢測,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十一、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追究法律責任。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2
1、全體師生要樹立消防安全意識,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
2、教職工不得私自拉電線,規范電器使用,不得使用大型電器,堅持“人走斷電”的原則。
3、學生不得在教室、宿舍充電,更不用說在宿舍點蠟燭了。
4、教職工要規范煤氣的`使用,隨時檢查煤氣罐是否過期、是否漏氣,必須保證氣罐進入室內。
5、各辦公室要保管好消防器材,特別要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杜絕事故發生。
6、全體師生應保護消防設備設施,不得損壞消防設備設施。
7、安全人員必須每天認真檢查消防設備設施,做好記錄,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隱患。
8、每期對師生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并進行消防應急預演,熟悉撤退路線。
9、加強重點部位的監測和防治,值班履行職責,及時發現安全隱患。
10、認真做好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火災季節、開學前、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11、所有員工應簽署煤、電、氣標準化使用的安全責任書,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相關責任。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3
為了維護校園的秩序和穩定,保護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真正把學校安全作為重要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經研究決定,建立學校安全巡查制度。
一、工作紀律
1、值班人員要忠于職守,堅守工作崗位。堅持24小時巡查護校,重點時間加強巡查,重要部位認真檢查,閑雜人員注意盤查,安全隱患堅決排查,加強巡邏密度和次數,確保校園安全。
2、值班人員按時交接班,不遲到、不早退,不得擅自脫離崗位,每日上晚自習時到治安室到,值班時間保證通訊工具暢通,一呼即到,不拖拉,不推諉。
3、值班領導交接班時要認真填寫安全巡查情況記錄,以明確各自的責任。
4、值班人員禁止酗酒后上崗或在工作中酗酒,值班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以便迅速準確地處理突發事件。
5、值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做到遵紀守法,文明執勤,對校園重點場所勤巡勤查。
二、工作任務
1、對校園巡查,做好防火、防盜、防觸電、防危險游戲活動、防打架斗毆工作,確保教學樓、辦公樓、圖書館、保管室和學生宿舍等重點部位的安全。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報告,消除隱患。
2、學生宿舍關燈后,要巡查學生宿舍,檢查學生就寢人數和就寢安全,發現學生違背就寢管理制度和不安全行為,要和宿舍管理人員一起制止。
3、值班人員應加強校園巡查,對校園實施有效的監控,加強學生上課、自習紀律管理,發生治安事件要及時制止和報告,并積極主動處理。
4、在校園內發現可疑人員要積極主動盤問,核實身份。
5、護校人員應熟記各類報警電話號碼,一旦發生情況及時報警。
6、要根據違紀違法分子的特點,確定巡查時間路線和守候地點,以便及時發現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
7、發生突發事件要第一時間時間趕到現場,及時、果斷地處理,控制事態,并及時報告。
8、嚴格執行區教育局的“一日四查”工作要求,并且要有詳細的記錄。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4
為規范餐廳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廳環境整潔。紗窗、紗門、紗罩、門簾、風幕、滅蠅燈等設施運轉正常,鼠、蠅、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要求。保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設施運轉正常。
二、必須使用消毒后的`餐飲具,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擺臺上桌。做好臺面調料餐巾、餐具等清潔衛生工作,及時更換破損的調料盒、餐巾、餐飲具等。
三、擺臺后或就餐時不得清掃地面,餐具擺臺超過當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應收回保潔。
四、端菜時手指不得接觸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觸餐具。
五、食品上桌距開餐時間不超過半小時。
六、當發現或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可疑變質時,應立即撤換該食品,并同時告知有關備餐人員,備餐人員要立即檢查被撤換的食品和同類食品,做出相應處理,確保供餐安全。
七、備餐柜內不得放置與開餐無關的物品及個人用品。工作結束后及時做好臺面、地面等的清掃整理工作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5
1.組織師生外出集體活動(社會實踐、社會調查、春游、秋游、參加公益活動、義務勞動、參觀訪問、外出考試、外出比賽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計劃和安全措施,活動方案必須經分管領導審閱簽字同意后方可實施。組織到外地或較遠活動的需經教育局基教科審批。
2.每次活動應有具體的責任人,注意人員年齡、身體狀況搭配。
3.活動的路線、地點,事前應進行實地勘查。
4.活動如果需要用車,由責任老師憑分管領導簽字的`活動方案和安全預案提前向分管安全的副校長提出申請,填寫**學校派車單,市內送交陳興方,出市的送交趙欣霞,再根據人數安排租用車輛。
5.活動來往的交通工具應向專業運輸部門租用,遵守乘車安全要求,行前要求營運部門對車進行檢修,并辦理相關的保險。
6.每次活動都要有安全、保衛、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7.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傷事故發生。
8.活動地附近有河流、水庫的,沒有組織措施或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不能讓學生下水。
9.凡外出參加各種活動,原則上由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或學科負責人帶隊,學校領導必須對活動全過程進行監控。
10.在活動中實行責任追究制,如因失職、瀆職造成安全事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6
1、工作機制:
(1)建立校長為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的交通安全宣傳組織,落實專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
(2)依法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依法治校示范校”創建活動,落實教育課時,注重新學期開學及寒暑假前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3)學校應聘請交通民警或指定教職員工擔任學校交通安全法制輔導員,指導學生和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建立定期向學校通報學生交通違法情況的'制度,學校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情況納入學生個人操行評定。
2、硬件設施:
(1)學校的宣傳欄(櫥窗)或黑板報內設立交通安全宣傳園地,創造條件設立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室,將交通安全知識作為重要內容納入。
(2)校園內學生非機動車停放有序。
(3)學校門前道路設置人行橫道線或人行橫道信號燈,周邊道路的警告、限速、慢行、讓行等交通標志及交通安全設施完善齊全。
3、宣傳教育:
(1)學校結合交通法規的普及,針對學生特點,每學期開展了交通安全法制課、知識答題、演講、辯論、繪畫、文藝表演、播放宣傳光盤、自行車交通事故現場再現說法,爭當“小交通安全宣傳員”等多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不少于一次。
(2)建立學校責任民警聯系點制度,每學期到校宣傳次數不少于2次,配合學校對校車駕駛員宣傳教育,無使用無牌證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接送學生。
(3)建立宣傳活動臺帳,開展活動的文字、圖片或影視資料分類齊全。
4、宣傳教育率:
(1)學校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常識受教育率達到100%。
(2)學校學生交通安全常識抽查知曉率90%以上。
5、交通事故:
學校學生及所屬駕駛人無發生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交通死亡事故。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7
為貫徹網絡化管理在學校中實施開展,進一步規范,加強校內安全管理措施,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各責任人必須做到責任到人,管理到人,管理到物,確保教學工作順利開展,創造文明的校園環境。我校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構建“學校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全員參與”的安全工作格局。
(一)科學劃分網格,明確工作責任,建立七級網格管理責任體系
1、構建以各辦公室和處室為主體的“組室網格”:負責組室的安全管理和各項安全教育活動貫組織開展。
2、構建由各班級組成的“班級網格”:負責本班級的安全管理和各項安全教育活動的組織開展。
3、建立以學生小組為單元的“小組網格”:負責班級中分配的部分安全工作,組織小組成員積極參與。
4、建立由每一名學生參與的“學生網格”:負責一項或幾項具體的安全工作,養成良好的安全習慣,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和自護自救能力。
5、學校內部活動區域建立全員參與的“活動安全網格”:有專任教師兼職負責活動區域內的學校、學生、集體活動的開展工作。
為保證安全責任的落實,各網格層級間層層明確安全責任,將安全工作層層分解細化到每個班級、每個組室、每個人員,確保校園中沒有無責任人的事,沒有無安全責任的人,實現校園安全工作全面覆蓋、全員參與和無縫銜接。
(二)開展隱患排查
認真落實隱患定期排查制度,每月第一周作為安全檢查日,安全員對本組室進行一次全方位排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立即整改,不能解決的`要及時上報。辦公室和教導處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或抽查,對沒有整改到位的組室和班級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建立檔案,督促落實。
(三)措施要求
1、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在實施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中,既要突出管理的全覆蓋,不留死角,更要突出工作重點,尤其要加強對重點部位的安全監管。
2、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各網格化管理負責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工作。
3、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對因體罰、變相體罰、違反教育法規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依法追究當事人及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四)加強安全知識教育,提高自我防護意識
要以學校常規安全教育知識、法制教育、心里健康教育為重點,結合季節特點和學校實際開展預防安全事故方面在知識教育,特別要加強防交通、放溺水、防火災、防擁擠踩踏等事故知識教育,增強學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要把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列入課表,在課程中開展安全專題教育,通過安全教育日、專題報告、安全知識講座和學科教學、班級團隊活動進行安全知識教育。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8
一、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確保提供的食品安全。
二、保持食品經營場所環境整潔,按規定處理廢棄食用油脂。
三、食品來源清楚。采購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應向供應商索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產品《檢驗合格證》和相關票據等資料,并建立臺帳存查。
四、食品貯存、運輸及銷售過程中,做好防蠅、防鼠和保溫等措施,確保食品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不潔物品。
五、不加工來源不明、摻假摻雜、腐敗變質的食品,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
六、食品烹制、加工過程中,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七、食品烹制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對人體無毒、無害。餐飲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清洗、消毒。
八、所有從業人員保持個人清潔。烹制、加工、銷售食品前先將手洗凈、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使用專用用具。定期進行健康體檢,持有效的健康證明上崗。
九、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衛生知識、崗位操作技能和規范學習培訓,增強員工食品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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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預防和處理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中小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以下簡稱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法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有義務配合學校落實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據自身的認知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五條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時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第二章傷害事故的預防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教育、公安、文化、體育、衛生、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學校安全管理協作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做好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部署、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學校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工作,指導學校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有關應急預案和學生傷害事故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學校開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校內防火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區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段,加強對學校周邊區域的巡邏,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二)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督促學校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三)在學校附近設立學校標志,并在學校門前路段設置車輛禁停、警示、限速等標志標線,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維護交通繁忙路段學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載運學生的車輛、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締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船舶,及時制止和查處超載等違法行為。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的食品、飲用水的衛生狀況以及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學校改進衛生工作,加強對為學校及學生提供服務的生產經營者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土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及其周邊區域的危及學校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等安全的山體、水流進行定期測評,并根據測評結果告知有關部門或者學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設置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等措施。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新建中小學校的網點布局、選址與規劃設計中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治地質災害。
第十一條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以及學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區域建設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下列行為:
(一)建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對學校安全有危害的項目的;
(二)依傍學校圍墻搭建建(構)筑物的;
(三)進行有污染環境以及其他影響學校和學生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在校園周邊兩百米范圍內設立歌舞、電子游戲、互聯網上網服務等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的;
(五)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五十米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的;
(六)設置影響學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設施設備的;
(七)依法應當制止和查處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學校舉辦者和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
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不得將操場等教學場地用于停放校外機動車輛,將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設備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危害學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根據不同年齡的學生的認知能力、身心特點、民事行為能力,采取多種形式,經常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護和自救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防范能力。
學校應當利用家長會等形式,指導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導,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傷害事故預防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措施。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體育、實驗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省課程計劃、課程標準和教學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實習、考察等社會實踐活動以及文化娛樂和其他集體活動,應當與學生生理、心理特點相適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專人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提供與學生的學習、生活有關的物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四)對所選擇的實習單位和向學生提供設施、設備、物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其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條件,提供的設施、設備、物品、服務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五)在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上和校內施工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加強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當停止使用,及時采取防護、警示措施并予以維修或者更換;
(七)對有危險性的設施設備、教學科研實驗儀器、輻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并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統一收集、分類貯存,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理;
(八)對因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及輔助工作的教職員工,應當及時調離相應的工作崗位;
(九)依法履行消防職責,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十)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車及其駕駛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十一)建立學校門衛管理等內部安全保衛制度,由專職保安或者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門衛和其他保衛人員,對進入學校區域的來訪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
(十二)建立學生請銷假制度,對學生請銷假進行登記;
(十三)建立健全住宿學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做好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護工作;
(十四)對監護人書面告知以及學校自行發現的有特異體質或者疾病不適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給予必要的照顧,對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建議其請假或者休學;
(十五)對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突發疾病或者人身受到傷害的學生及時予以救助;
(十六)改變放學時間以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有未到校、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情形時,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十七)發現學生行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十八)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搶險、救助、防護措施,優先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學生軍事訓練規范和安全事故預防制度,明確訓練的科目、形式、課時、教員、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責任,督促學校做好學生軍事訓練的安全保障工作。
學校應當依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合理安排軍事訓練的時間、科目和強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學校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得有侮辱、歧視、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以及其他傷害學生的行為,不得在工作中違反操作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
學校教職員工在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時,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能力和身心特點,進行安全教育。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或者學生遭受侵害時,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保護,必要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主動向新入學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了解其身體健康情況。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學校,并向學校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與疾病有關的書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學生隱私的,學校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為學校、學生提供教育教學、實習和生活設施設備、場地,以及其他與學生學習和生活有關的物品和服務的學校舉辦者以外的單位、個人,應當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設施設備、物品、場地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在學校內施工作業、參觀訪問或者開展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學校的安全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協助有關部門和學校做好學生傷害事故預防工作,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
第二十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學校未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二)學校教職員工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學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一)學生在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擅自離開教育教學活動區域,學校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
(三)學生在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擅自進校或者自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的;
(四)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其監護人未書面告知學校,而學校又難以知道的;
(五)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突發疾病,學校已經及時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學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間的過錯導致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害造成的;
(八)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或者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當由學校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經履行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的,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準則、學校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紀律,實施了按其年齡、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已盡告誡、制止等義務,但學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但未及時書面告知學校的;
(四)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因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學校有未盡職責范圍內相關義務的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制止或者防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實習單位或者向學校、學生提供設施設備、場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因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學校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傷害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將受傷害學生就近送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并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保險公司。
醫療機構對受傷害學生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第二十七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接到學校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違法犯罪活動、交通事故以及出現食物中毒、傳染病疫情等情況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公安、衛生等部門。公安、衛生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組織人員進行調查處理。對于群體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學校應當按照衛生部門的要求,依法落實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并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學校無法調查處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由學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參加學生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權了解學生傷害事故及相關調查處理情況,學校及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十九條對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賠償事項,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處理,或者向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訟。
第三十條教育行政等部門收到調解申請后,應當指派專人負責,調解時可以邀請其他學生家長、法律專家、社區服務工作人員等社會有關方面人員參加,聽取他們的建議、意見。
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自接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提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訟。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依法對學生傷害事故進行的調查處理,不得侮辱、毆打、恐嚇學校教職員工、學生,不得侵占、損毀學校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不得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自傷害事故處理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向其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報告;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自傷害事故處理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部門報告。
第五章傷害事故的損害賠償
第三十三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對受傷害的學生給予賠償。
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不承擔解決受傷害學生及其親屬的戶口遷移、房屋調配、工作調動等與學生傷害事故無關的事宜。
第三十四條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費用的范圍和標準,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五條因學校教職員工在履行職務中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進行追償。
第三十六條學生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受到傷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侵害人、不能確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沒有賠償能力的,相關受益人應當在受益范圍內對其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第三十七條政府應當組織學校辦理學生傷害事故校方責任保險,保險費用由省財政統籌支付。
當政府舉辦的學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大于校方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時,其差額學校承擔有困難的,由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禁止將校方責任保險費用向學生攤派。
鼓勵和提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學生傷害事故預防措施不落實,經有關部門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主要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四)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救護措施導致損害加重的;
(五)瞞報、緩報或者謊報學生傷害事故的;
(六)拒絕、阻撓學生傷害事故的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隱瞞事實真相的。
第四十條學校教職員工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校可以依據學籍管理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毆打、恐嚇學校教職員工、學生的;
(二)侵占、損毀學校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的;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0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有效控制學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校長為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校領導應把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主管校領導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必須及時完成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整改。
第三條:后勤部門在主管校領導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學校設立專、兼職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實,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
第四條:學校以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強學生食品衛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條: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領導應立即到現場進行指揮,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對于飲食工作各級責任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造成就餐者身體損害甚至生命危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對下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或相關衛生負責人的責任:
1、食堂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員傷亡;
2、未建立食品衛生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
4、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及監督員的責任:
1、未按照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檢查,或檢查次數、糾正力度達不到要求而出現問題的;
2、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檢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主動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檢查,有失職行為的;
4、未及時傳達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不主動配合飲食中心及業務部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管理與檢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食堂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而不予以及時糾正、制止的。
3、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政策和相關規定,造成工作出現失誤的;
4、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不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領導的;
5、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負責人及配送員的責任:
1、不按衛生部門要求對供貨方進行索證的:或采購無有效許可證的食物:
2、把積壓食品和過期食品、三無食品推銷給食堂的:
3、把腐爛變質、不合格產品搭配給食堂的。
第八條 責任及處分
(一)處分原則
1、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損害或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及其以下處分,并責令該飲食部門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和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分別給予警告、取締其在校內的一切經營活動。
(二)處分種類
學校在編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責任追究程序
一旦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學校組織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總務處、校長室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1
為了有效的對學生進行安全管理,使學校安全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并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1、班主任是該班學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始終堅持出勤報告制、低年級家長護送制、家長聯系制、每天清點2次人數,如有同學逃學要及時聯系家長,否則扣2元∕次。
2、開學初,要特別對插班生重點進行家訪,千方百計動員學生投保,如學生不愿投保,必須要家長簽責任狀。
3、校內食堂要與董事會簽定衛生責任狀,教育動員學生自帶茶水,不買三無食品,不喝生水。
4、搞好室內外衛生,認真檢查,發現學生生病要及時和家長聯系或送醫院。
5、班主任每天放學均要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學生要把書包放回家才能做別的事情。
6、教育學生嚴禁打架、相罵、亂摸電開關、在欄桿內打鬧追逐,遠離毒品,不要吸煙,不要和外來人員交談,不偷扒,不詐騙。
7、政教、保安必須每天及時到崗到位,管好學生室外活動,遇到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妥善處理,并報告班主任。
8、班上配備學生安全員,定期進行安全評比。
9、嚴禁任課老師毆打、體罰學生,任課教師有權制止一切可疑人員來教室帶走學生。在課堂上發生安全事故,則由任課老師負責。
10、體育課必須上下課兩次清點人數,注意上課安全,實驗操作老師更要注意安全。
11、放學后班主任必須等學生全部離校后放可離校,教育學生關窗、熄燈、上鎖。否則每次扣幣2元。
12、安全管理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務必常抓不懈,因違反制度導致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將追究有關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13、學生人身安全構成威脅時,可撥打110或學校電話。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2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工作,規范安全管理,特制定學校安全例會制度。
一、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每月第一周星期一召開學校安全工作例會,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二、每次安全例會由校長或學校安全負責人主持,全體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參加,如有必要也可請學校重點部位負責人參加,也可擴大到全體教職工。
三、安全例會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上級安全會議精神;
2.聽取學校各部門安全工作匯報;
3.分析學校安全形勢;
4.安排部署近期學校安全工作;
5.聽取各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6.研究疾病預防和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等問題。
四、每次安全例會研究的'有關事項要明確專人負責,確保貫徹落實。
五、安全例會不能流于形式,要切實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六、每次安全例會要安排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并存入學校安全檔案。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3
安全工作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體教師務必高度重視,以確保學校教學秩序的正常進行。
1、班主任和科任教師必須嚴格履行《班主任職責》和《任課教師職責》,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2、教師要以《守則》、《規范》、《學生安全十不準》、《未成年人保護法》、《道路交通法》等為依據,做到經常宣傳講解,不厭其詳、不厭其煩,并作好督促、檢查工作;
3、教師應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不得體罰、心罰學生,任何情況都不得把學生排斥在教室外,或者停學生的課,若發生學生重傷甚至更嚴重的后果事件,當事教師除按上級有關法律規章處罰外,一切經濟責任由當事教師承擔;
4、教師要按時上班、準時上崗,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上課教師負責處理,若教師不在崗造成的事故由該教師負責,教師在放學后不得把學生留在教室不管,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教師負責;
5、班級應嚴格按學校規定收費,教師不得自立項目收費,更不得向學生罰款和向學生收紀律保證金,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6、全體學生應積極參加“學生意外傷害保險”,若發生安全事故,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賠付手續;
7、教師要和學生共同搞大掃除,教室后窗由教師打掃,打掃衛生一定要注意安全,要按時放學,教育學生不在路上逗留,應按時返家,注意交通安全;
8、門衛負責正常教學秩序的.維護,嚴格遵守其職責,避免事故的發生;
9、若發生重大事件,教師應及時上報學校,再由學校報上級協同處理。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4
為了學校的安全穩定綜合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為了保障全校師生及員工的人生財產安全,結合我校的校情特擬定本工作制度如下:
一、學校治安保衛制度
1、學校成立綜合治理辦公室,全面指導學校的治安保衛工作。由安全辦負責維持本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
2、綜治辦應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綜治制教育和防“六災”教育。
3、治保組織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治保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提出改進意見,限期整改。
4、發現盜竊、刑事等事件時,要立即報警,并保護現常
5、經常檢查報警器和滅火器,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狀態。發現火災時,要立即報警,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滅火。
6、治保組織負責調解教職員工及家屬中的民事糾紛。
7、外單位人員入校,校內物資出校均按《門衛值班工作制度》的規定辦理。
8、外來人員在學校住宿,事先須向保衛人員報告,經批準后方可留宿。
9、加強行政領導辦公室、安全辦、財務室、學生宿舍、食堂、微機室、實驗室以及警務室等要害部位和重點部位的保衛工作。
10、節假日由學校辦公室安排專人值班,由學校領導帶班,督促值班人員落實到位。
二、綜治辦工作制度
1、及時貫徹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精神,全面協調學校的綜治工作。
2、實行社會治安管理責任制,與學校各處室層層簽訂責任狀,按照工作例會制度定期檢查責任制執行情況。
3、掌握學校綜合治理工作開展情況,督促各處室抓好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
4、深入調查研究,發現問題、提出對策、總結經驗,當好參謀。
5、認真辦理日常事務,努力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6、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
三、綜治辦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規和政策。
2、研究和部署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開展創文明安全學校活動。
3、指導督促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綜治目標管理。
4、對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評比、表彰,并實施獎勵與處罰。
5、綜治成員要注意分析學校的綜治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
6、總結推廣典型經驗,表彰先進,推動后進。
7、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其他事項。
四、政教處工作制度
1、組織開展法制、法紀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師生員工法制觀念。
2、密切依靠全體師生,實踐群防群治方針,做好防“六災”工作(火災、水災、山體滑坡、路災、食災、人災)。
3、認真開展調查研究,開展突發事件預防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注意突發事件動向,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預防群體性上訪事件,強化信息反饋,及時向上級報告有關情況。
4、認真督促強化重點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指導防護設施的設計、安裝、使用、管理,并確保以上部位安全。
5、嚴厲打擊現行的破壞學校安全穩定的一切違法犯罪活動,保護案發現場,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追查破案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開展義務消防員應急事件處理的技能培訓活動,協調、指導學校各處室做好災害及事故預防工作。
7、負責全校消防器材的安裝、管理、維修工作,保障消防器材的正常存貯使用,對重點部位及重點工種工作人員開展防火安全培訓演練,確保學校不發生火災。
8、做好節假日安全保衛工作,制訂必要的工作職責規定,做好檔案管理及安全工作。
9、執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工作規定,依法遵紀開展本職工作,完成領導交辦其它工作事項。
10、門衛值班人員負責校園內或宿舍區內治安、衛生、攤點的監管工作,應堅守崗位、忠于職守,不得擅自脫崗、離崗。
11、工作應做到勤巡邏、勤檢查,做好大門進出人員登記工作,值班時發生的問題和可疑情況及時上報保衛科。
12、對進出人員可以進行詢問和查看其相關有效證件,對身份不明、無正當理由進出人員,有權不予放行,并上報保衛科處理。
13、對裝卸物資、家具、辦公用品進出大門的車輛必須嚴格檢查、核實手續,問明情況,符合條件者予以放行,不符規定者,應予留置,并上報保衛科。
14、開大門條件:學生必須持有放行條,或請假條的予以放行。
15、門衛值班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負責校園內或宿舍區內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懸掛防火安全警示牌。
五、防火安全公約
1、積極宣傳,認真學習《消防法》,努力增強防火安全意識和管理力度,確保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2、密切配合消防部門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把火災事故消滅在萌芽階段。
3、加強用電管理,增設各種安全設施,嚴禁表外用電和超負荷用電,嚴禁私自接電和改裝用電設備。
4、加強用火管理,學校食堂和住戶廚房要做到火在人在,人走火滅,盡量不燃放煙花、爆竹,冬季取暖和烘烤衣物時要注意防火。
5、不得亂接亂搭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燒水、做飯,實驗室、保管室嚴禁吸煙,不得帶易燃易爆物品入內。
6、供水、用電等公共防火設施要倍加愛護,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隨時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7、發現火情及時報告,并組織人員奮力撲救,對火災事故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8、以上公約,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如有違犯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5
為了加強“校校通”機房的安全管理,保障學校網絡的正常的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1、嚴格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校園網管理辦法。不得利用機房內的計算機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2、出入機房實行登記制度。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機房。
3、嚴格遵守上機操作規范,不得攜帶非法、盜版及未經機房管理人員許可的光盤及各種軟盤上機使用。
4、未經允許,不得對機房內計算機網絡功能及網絡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
5、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或發布他人信息。
6、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送信息,侵犯他人隱私。
7、不得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他侵犯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不得瀏覽、發布、拷貝有關淫穢、迷信等不健康的內容或無故向他人發送惡意的挑釁性的郵件和商業廣告。
9、愛護機房內的一切設施,自覺維護設備的安全運行。出現設備故障,應及時報告,做好故障登記記錄,并積極排除設備故障。
10、進入機房須保持機房內的環境衛生,不得大聲喧嘩,不得隨地吐痰,不準吸煙。
11、定期檢查機房消防設備。
12、未經批準,不準帶人進入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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