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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基層民主,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執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工會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執行。
第二章職工代表
第五條按照法律規定與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聘用關系的職工,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可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
第六條選舉職工代表應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分布狀況,劃分選區,分配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應當有選區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方為有效,職工代表獲得選區全體職工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
職工代表可以按選區或者分布狀況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人數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30人;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100人;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150人。
第八條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代表不少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不超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職工代表應當占適當的比例。
第九條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聘用關系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職工代表不履行職責的,可以撤換其代表職務。代表缺額由原選區及時補選。撤換或補選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確定。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并行使提案、審議、表決、評議和質詢等與職工代表大會有關的權利;
(二)選舉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職責占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認真履行職工代表的職責,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承擔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對本選區職工負責,定期向職工通報履行職工代表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三)遵守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第三章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第十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工作報告、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執行情況;聽取和審議企業改制、改組及破產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財務報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廠務公開實施細則、企業經濟責任制考核方案和職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員、分流和安置方案、集體合同草案和工資集體協議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職工獎懲辦法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選舉、罷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需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廠務公開實施細則和企業改制、改組及破產方案、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草案;
(三)審議決定企業經營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變更或者撤銷勞動合同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和企業提交的其他議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業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五)按照國家規定選舉、評議、罷免、聘用、解聘企業負責人;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規章制度2
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本公司在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實行公司黨組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
為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切實保證、監督總經理任期目標的實施,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和監督行政領導,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公司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應保證總經理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積極支持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總經理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
定期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對企業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改制方案、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改革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醫療保險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有權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推薦和選舉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有權推薦和選舉企業的領導干部。
第六條總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總經理應當按決定執行,并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總經理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七條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并建立民主協商制度。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責任與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但當選的代表,應是模范地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企業,辦事公道,密切聯系群眾,能熱心為群眾辦事,敢于和善于同不良傾向作斗爭,為多數群眾所擁護者。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應以部門為單位,依照職工代表的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名額,按本公司職工總數的(10%-30%)確定。職工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女職工和青年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員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分配到相關單位,由職工選舉產生。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任期。
一、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2—3)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二、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單位內工作調動,代表資格仍然有效;調出單位,代表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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