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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更新時間:2024-05-29 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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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1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董事長(經理、主任)安全職責

  (1)董事長(經理、主任)是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2)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頭等大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3)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4)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5)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7)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8)發生傷亡事故時,及時趕到現場組織搶救并迅速、如實向有關部門上報事故情況。

  2、副董事長(副經理、副主任)安全職責

  (1)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協助董事長(經理、主任)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并對主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3)組織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大檢查、落實事故隱患的整改。

  (4)定期檢查執行本單位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

  (5)組織分管部門員工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

  (6)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并督促落實整改,糾正違章行為,確保安全生產。

  (7)發生傷亡事故時,及時趕到現場,協助經理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蔓延。

  3、銷售部門安全職責

  (1)在銷售活動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2)參加安全生產有關知識培訓教育,提高安全素質。

  (3)執行本單位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定期檢查落實情況。

  (4)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進煙花爆竹產品。

  (5)對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要嚴格把關,并及時向消費者交代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4、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1)負責本單位轄區內的安全保衛,負責庫區值班及晚間巡邏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值班領導。

  (2)嚴格執行防火、防爆等安全規定,禁止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禁止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3)非庫區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庫區,因工作需要臨時進入庫區的人員,必須經門衛值班人員根據來人有關證明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嚴禁任何人攜帶任何火種進入庫區。

  (4)對進入庫區的車輛加強管理。進入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配帶火星熄滅裝置,并停放指定地點。

  (5)負責出庫區貨物的查詢,貨物出庫區須查出門證件、出門手續或有關票據,無手續者一律不放行。

  (6)值班時,遇重大案件要及時單位領導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7)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嚴禁非值班人員進入值班室。

  (8)值班人員要按時交接班,交接班要有詳細記錄、簽名。

  5、專職安全員安全職責

  (1)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具體監督管理責任。

  (2)負責或參與制訂、修訂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單位安全設備、滅火器材、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態,重點監控易燃易爆場所(倉庫)情況。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定期檢查,做好日常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排除;發現違章行為及時糾正,并嚴格按規定處理違章者。

  (5)發現緊急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作業和撤離人員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6)發生事故時,及時上報單位領導,并立即參與搶救、保護現場以及參加事故、分析、處理。

  (7)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8)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資料,做到齊全、實用、規格化。

  6、義務消防隊安全職責

  (1)認真執行《消防法》及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落實防火、滅火措施。

  (2)進行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3)實施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配備足夠滅火器材,改善消防設施和條件,做好火險、火災事故防范工作,經常查驗消防設施情況,并保證在任何條件下都能夠正常使用。

  (4)掌握火災的特點,定期進行滅火訓練,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保養方法,做到平時能防,遇火能救。

  (5)及時進行滅火救災。滅火組是消防隊的核心力量,負責火災撲救工作;供水組要熟悉本單位和周圍附近的水源情況,負責火場的供水任務,組織本單位職工向火場和消防車供水;搶救組負責搶救傷員,疏散物資;警戒組、聯絡組負責火場聯絡、接應消防車和安全警衛工作,維護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防止物資丟失。

  (6)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經驗教訓,不斷改進工作。

  7、倉庫保管員安全職責

  (1)牢固樹立安全第一,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2)熟練掌握所管倉庫的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單位、性能、特點,貨物堆垛符合規定要求,保持庫內清潔、衛生。

  (3)嚴格煙花爆竹進出庫手續,驗收、發貨及時、準確,建立煙花爆竹實物明細帳;每月清點一次貨物,及時反映各個時期的進銷、存數量,做到帳物相符,不出差錯。

  (4)經常檢查倉庫安全設施,做到防火、防漏、防雷、防霉、防潮、防鼠,確保煙花爆竹質量。

  (5)配備消防器材并經常檢查,保持良好狀態,嚴禁任何人員帶火種進入庫內。

  (6)每日上班后、下班前對庫房堆垛及周圍環境全面檢查一次,切實做好防潮、防漏、防霉、防蝕等工作;保持庫內整潔、無藥塵、雜物,打掃清理時,要小心輕放,防止摔落、撞擊,嚴禁拖、拉、摩擦。

  8、員工安全職責

  (1)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每個員工都要重視安全生產,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現事故時,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積極參加搶救,并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協助事故調查。

  (3)按時認真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4)精心維護設備、設施,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

  (5)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保持工作環境整潔,搞好文明經營。

  (6)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崗位技術練兵和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7)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違章作業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上報。

  (二)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制度

  1、安全檢查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制度化、經常化。

  2、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建立由單位領導負責、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

  3、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查領導、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違章、查事故隱患。

  4、單位組織檢查每月至少一次(每逢重大節日和銷售旺季到來之前必須檢查一次),并有詳細的檢查記錄。

  5、確保必要的安全投入,對查出的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要逐項研究編制整改,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分別納入技措項目限期整改;隱患整改做到“三定”(定措施、定責任人、定完成期限)。

  6、單位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有關責任人員及時解決。

  7、對重大危險源實行登記建檔,并進行重點監控。

  (三)安全教育制度

  1、單位領導要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員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2、堅持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的原則,每季度不少于一天的集中學習時間。

  3、每年組織一次全體員工參加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與考試。

  4、對新從業人員必須進行不少于48學時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5、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倉儲保管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四)職業衛生與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1、采取綜合措施,消除職業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員工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3、新員工進入單位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4、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5、必須依法參加工傷(傷害)保險,為員工繳納保險費。

  (五)儲存倉庫保管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應存放在專用危險品倉庫;庫房應配置完善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潮、防盜、報警等設備、設施,并經有關部門審查合格后,才能儲存使用。

  2、庫區設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庫區內通道暢通,在庫外安全距離內不得有其他堆積物和建筑設施。

  3、各類煙花爆竹儲存時間應符合安全規定;庫房內應有測溫、測濕計,每天進行檢查登記,一旦發現高溫、受潮等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措施作好防潮、降溫、通風處理。

  4、倉庫的儲存量不得超過GB50161中規定的存藥量;煙花爆竹采取堆垛或貨架存放;堆垛(貨架)之間主通道應留有≥2·0m寬的運輸通道,堆垛或貨架距內墻至少保持在0·45m距離,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5m,垛距≥0·7m,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m,貨架離地面>0·3m;庫內保持干燥、通風,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5、倉庫保管員應有高度的責任感,熟悉各種煙花爆竹的性能和保管知識;每天上班后、下班前要對貨垛及周圍環境全面檢查一次,切實做好防潮、防漏、防霉、防蝕等工作;保持庫內整潔、無藥塵、雜物,打掃清理時,要小心輕放,防止摔落、撞擊,嚴禁拖、拉、摩擦。

  6、庫區內嚴禁吸煙和用火,禁止閑人進入,進庫人員應穿軟底鞋,不準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內;進入庫區的機動車必須配帶火星熄滅裝置,在指定地點停放、裝卸必須由保管員監督。

  7、倉庫應定期盤點,確保帳目清楚。

  (六)庫區門衛安全制度

  1、每天必須安排專人進行24小時值班;對來往出入人員進行登記,做好值勤記錄及接待工作。

  2、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脫崗,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對庫區的安全、防火、保衛工作進行檢查,確保煙花爆竹進出有證件、無走漏現象。

  3、值班人員要按時交接班,交接班要有詳細記錄、簽名。

  4、禁止進入庫區的人員攜帶火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庫區內不準吸煙和用火,杜絕火種隱患。

  5、任何機動車輛未經值班員同意不準駛入庫區,允許進入的機動車必須配帶火星熄滅裝置。

  6、加強巡邏檢查,防止被盜等事件發生。遇重大、緊急事件必須立即向有關部門或單位領導報告。

  (七)動火管理制度

  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建設單位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

  3、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4、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5、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

  6、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7、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八)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1、承運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托運煙花爆竹應按有關規定派專職押運員押運,并隨書攜帶《爆炸物品運輸證》。

  3、運載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4、煙花爆竹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汽車不準混裝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5、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應當限速行駛,應注意與前、后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停車時須有專人看護。

  6、敞蓬車裝載的煙花爆竹,應當用苫布蓋嚴,捆牢。

  7、運輸、裝卸人員,必須掌握煙花爆竹安全常識,裝卸時嚴格禁止拖拉、擠壓、撞擊、拋摔。

  (九)搬運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搬運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煙花爆竹的性能、特點、裝卸搬運安全知識;

  2、嚴禁攜帶火種進入作業現場;

  3、搬運貨物做到輕拿輕放,防止摔落、撞擊,禁止拖、拉、摩擦,擺放貨物要平穩;

  4、搬運和擺放的貨物不得阻塞通道;

  5、作業完畢,應清掃工作現場。

  (十)安全獎懲制度

  1、單位實行以責論處的原則并設立獎勵基金。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應予以獎勵;對安全工作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后果的人員,應予以處罰。

  2、安全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

  3、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個人,由單位給予獎勵:

  ①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在防止安全生產事故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②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的;

  ③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單位給予懲處:

  ①因嚴重失職、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或處分;

  ②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對負主要和直接責任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負次要和領導責任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警告以上的行政處分。

  5、對個人的罰款,納入單位的安全獎勵基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

  二、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安全管理制度

  1、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取得所在地縣安監部門頒發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憑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2、從業人員應具備與零售煙花爆竹相關的安全知識后,方可上崗。

  3、做到一證一店(點),嚴禁一證多店(點)或走街串巷流動銷售煙花爆竹;嚴禁銷售煙花爆竹違禁品和“三無產品”(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產品合格證)。

  4、必須設專門的銷售專柜,并與其它柜臺保持安全距離,周邊四鄰無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銷售專柜;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其存放數量不得超過15箱(合450kg);不得在銷售現場試放煙花爆竹。

  5、按規定到所在地專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禁止直接從生產廠家或其他部門進貨或代銷,不得購進非法生產廠點的產品。

  6、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嚴禁在柜臺、禁煙區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7、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安監、供銷等部門的管理,接受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2

  (一)安全生產組織制度

  1、建立三級安全生產組織

  (1)酒店總經理是酒店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由總經理指定一名酒店領導,擔任酒店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酒店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指揮,全面負責。

  (2)酒店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酒店和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監督、協調和處理;以及對本制度的實施行使監督職能。

  (3)各部門成立安全生產小組,負責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督促和整改。各部門經理,擔任該部門的安全生產負責人,結合部門實際情況,可在班組指定安全生產負責人,并負責組織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抓緊、抓細、抓好。

  2、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職責

  (1)領導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的組織,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2)組織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規章制度或措施。

  (3)負責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

  (4)負責對本部門安全事故的調查,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事故原因。

  3、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的宣傳教育,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制。

  4、總結安全生產工作,每月向酒店總經理和酒店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總經理、執總、店務會成員組成)報告工作情況。

  (二)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總的要求是要堅持以人為本,通過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不出人身安全事故。

  1、做好班前班后防火、防毒、防盜、防傷,防其它災害及事故的“五防“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2、熟悉本崗位的環境、生產設備的性能、使用方法及日常維護常識,嚴格按照設備使用規程操作。

  3、必須嚴格保持生產環境和設備的整潔,使用部門的員工必須按照設備使用說明,于班前班后做好設備的交接班以及設備的清潔衛生工作。

  4、所有設備必須保持95%以上的完好率。發現設備損壞或故障,要及時保修和修理。任何部門、任何個人未經請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除或移動生產設備的位置。

  5、凡屬高空作業(包括客房抹窗),必須扎安全帶。

  6、廚房熱油開炸時,要注意掌握控制油溫,防止油鍋起火。

  7、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地方或倉庫及重要部門(包括發電房、空調房、電話總機房、廚房、施工場地等)。

  8、有關物資倉庫管理和防火工作要求,請按酒店《消防管理制度》執行。

  9、加強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并與技術培訓、定期考核結合起來,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10、凡外單位來本酒店施工,必須首先到保安部備案(由工程部負責通知)。本單位或外單位因施工需要動火的工程,必須到消防中心辦理動火證,并按XCG046制度要求執行。

  11、廚房、餐廳、倉庫、施工場地,必須健全安全用電制度,人離即關燈、關電、關氣、關水、關門窗。客房內的電源插座要經常檢查,如有松動或損壞要及時報修。

  12、用液化氣爐時,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用前檢查氣管、氣瓶、閥門有否漏氣、發現漏氣即停止使用,并報告工程部維修。

  13、各部門和班組內(包括客房)及員工值班室,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增加用電設備。亂拉電線,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4、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酒店領導或總經理辦公室同意,不得私自帶人到客房、廚房或其它生產工作部位參觀、會客。

  15、任何個人不準私自帶人(包括家人、親戚、朋友等)在客房等地方過夜。

  (三)安全生產和檢查制度

  1、酒店的電器設備、包括電路、空調機、抽風設備、排氣設備、管道氣表、水閥等,每年由工程部組織全面檢查保養兩次;酒店用的蓄水箱,每年由工程部組織清洗兩次。

  2、防火設備,由消防中心負責組織檢查,具體按酒店消防管理制度辦理;

  3、餐廳接待500人以上的大型酒會或重要接待任務,要事先通知總經理辦公室派員前往協助食品衛生的檢查或留樣工作,并通知保安部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4、酒店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各部門、施工現場的生產安全設備和對本規定執行情況,每月組織檢查1—2次。

  (四)全店危險點重點控制制度

  1、酒店運行部門分別列出火、毒、盜、傷危險點,以便于加強重點監控。

  2、各危險點必須做到員工時查、班組日查、部門周查、酒店月查。

  3、保安部每日巡檢,總值班經理日巡查,應把危險點作為重點,以保證全店安全。

  4、危險點的監控,重在加強執行力,狠抓落實,破壞一切產生火、毒、盜、傷等惡性事故的形成條件。

  5、對于危險點控制的好人好事和麻木懈怠人員將按《xx酒店獎懲條例》給予獎懲。

  一、酒店愛衛會的組成及職能

  酒店衛生工作的管理由酒店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統一組織協調。

  1、愛衛會組成

  愛衛會由主任一名(由酒店副總經理兼任),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員若干名組成,下設愛衛會辦公室,負責酒店日常的衛生組織協調管理工作。

  2、工作職能

  (1)貫徹落實市政府及上級部門對衛生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和GB/T 14308-20xx標準。

  (2)制定酒店的衛生管理制度、長短期衛生目標及實施計劃。

  (3)協助總經理對酒店各部門衛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協調酒店的衛生宣傳教育工作。

  (5)主持審議酒店各部門年度衛生指標執行及完成情況。

  (6)定期向總經理匯報衛生工作指標執行和完成情況。

  二、檢查制度

  1、各班組每天進行日常檢查。(制定部門的規范)

  2、質管部每周四周例檢中,清潔衛生作為重要內容。

  3、專職質檢員每日巡檢。

  4、對檢查情況進行書面(口頭)通報。

  5、按《質量管理獎懲條例》獎懲。

  (五)總值班經理制度

  1、為保證酒店各項工作正常運轉,及時處理各類問題,酒店設立總值班經理。總值班經理須按《酒店總值班表》參加值班,因事調班須得到執行總經理批準。

  2、在值班室值班時,必須拉開窗簾,打開門,留意室外周圍情況,晚上12:00時后才可關門休息。要隨時協助夜班各崗位人員處理夜間出現的問題。值班人員必須在值班室睡覺,并保持座機和手機的暢通。

  3、在值班時間內,值班經理要到部門、班組、酒店大院巡查,指導及協助各部門處理經營接待、安全保衛、設備運轉等方面出現的問題,檢查各部門值班情況。各崗位員工要服從值班經理的領導,保證酒店接待服務工作的正常進行。

  4、總值班經理要熟悉酒店的各種應急預案,遇到突發事件或險情時,值班經理要及時趕到現場,做好組織指揮工作。

  5、做好賓客投訴的處理工作。對賓客投訴,值班人員應立即與有關部門聯系解決。值班經理到部門、班組巡查的去向應通知總臺人員,以便及時聯系。

  6、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和交班工作,對重大問題、賓客投訴以及處理情況要做好記錄,第二天晨會通報值班情況。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3

  為加強公司防火安全工作,規范防火安全工作行為,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各部門負責人和各崗位職工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屬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監督。

  三、公司定期向員工開展消防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消防意識。

  四、公司電線和電路設備必須由持有上崗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護。定期對線路、變壓器、避雷裝置進行檢查測試,杜絕因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短路等原因產生火險隱患,確保安全。

  五、生產經營場所鋪設的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或用阻燃塑料管保護,每個區域應單獨安裝電源開關箱,做到防水防潮,安全用電。

  六、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嚴禁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其垂直下方與儲存商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

  七、重點區域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商品。嚴禁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不合格的裝備和漏電保護裝置,對各種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八、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電器線路的,應由使用單位或部門提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用后及時拆除。

  九、公司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做劍配霄允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十、消防器材要懸掛在固定醒目的地上,做到防雨、防曬、防銹蝕、防霉爛、防凍。

  十一、公司員工對配備的各種消防器材,必須備加愛護,對擅自挪動或做與消防無關使用的,應及時制止,對不聽勸阻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消防器材周圍不準堆放商品和雜物,不準堵塞及占用消防通道。不準在設施和器材上掛放它物,并保持整潔。

  十三、各單位應每月對消防泵、消防栓、消防閥門進行檢查及試運行,以保持其靈敏有效。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4

  一、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愛護、改善勞動條件,愛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依據有關勞動愛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需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需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聽從安全的需要,完成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奉獻的團體和個人要賜予嘉獎,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賜予嚴格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討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愛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需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需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精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需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幫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愛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檢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催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常常深化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愛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擔心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刻報告領導研討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幫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與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幫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催促其按時完成。

  8、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討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應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幫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愛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常常檢查、催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裝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按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惜生產裝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備及勞動愛護用品。

  發現擔心全情況,按時報告領導,快速予以排解。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需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轉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別工種人員,必需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別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需進行常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裝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裝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運用,常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裝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裝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裝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愛護,絕緣必需良好,并有牢靠的接地或接零愛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運用密閉型電氣裝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裝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裝備,應采納安全電壓。電氣裝備必需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裝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布置勞動愛護設備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愛護設備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檢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需有防護設備。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需牢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充足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備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需實行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強化管理,必要時施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答應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需根據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需相應實行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牢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需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常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肯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堅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留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根據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運用、廢品處理等,必需設有防火、防爆設備,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退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裝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需實行妥當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修理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需是取得國家有關答應證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建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修理保養點或正式托付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運用必需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運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知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修理、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強化電梯的管理、運用和修理、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刻消退,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修理、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需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修理、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需教育職工正確運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常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實行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

  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施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刻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按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小同學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布置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施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別工種和裝備的操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發現擔心全隱患,必需按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刻報告安委辦統一布置整改。

  第四十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技措經費工程列支。

  十、嘉獎與懲罰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比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根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強化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常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加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愛護力量;

  4、強化安全生產檢查,按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主動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削減,安全生產工作成果顯著。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主動學習安全生產學問,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愛護力量;

  3、堅定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訂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對安全生產有特別奉獻的,賜予特別嘉獎。

  第四十八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賜予扣發工資總額的懲罰,并追究單位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發惹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有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賜予扣發工資總額的懲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賜予批判教育、經濟懲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懲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懲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裝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裝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與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裝備、設備或勞動的條

  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職工因發惹事故所受的損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到達重傷程度的失能損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看法》中所列情形之一的損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損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

  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缺乏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XXX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XXX萬元的事故。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5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管理依據: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部門完成“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詳細表達。是部門施行安全工作綜合治理、齊抓共管的依據。

  1、管生產必需管安全。

  2、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二、管理對象和范圍:

  1、部門全部人員,2、代表公司工作的相關人員,包括:監理工程師、承建商的有關人員等。

  三、安全生產掌握標準:

  1、建立了安全工作層層有人負責,事事有人管理,完成“橫向到邊、縱向究竟”的責任規定。做到職責、權限合法明確,掩蓋全員、全方位。

  2、各類人員明確自己的職責權限,有效履行職責,行使權限。真正完成專管成線,群管成網,責任明確,協調協作。

  3、取得卓有成效的.安全管理績效。

  四、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1、制定和實施安全責任制,應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堅持“各級員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需負責管理安全”、“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等原則。

  2、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符合“各級主管對本部門勞動愛護和安全生產負

  全面責任,分管生產的領導對本部門勞動愛護和安全生產負詳細領導責任。詳細組織生產施工的領導對本部門勞動愛護和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

  3、工程經理對承包工程工程的安全生產負全面管理責任。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6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所有餐飲工作人員(包括廚師、服務員、洗碗工、采購員、庫管員、管理員、餐廳領班等)均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2、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餐飲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

  3、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5、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在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查體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6、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部門經理要隨時掌握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并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

  7、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或交主管部門統一保存,以備檢查。

  二、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培訓,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參加各種上崗前及在職培訓。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應針對每個食品加工操作崗位分別進行,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各崗位加工操作規程等。

  4、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5、建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三、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為規范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專間操作人員還應戴口罩。

  2、從業人員操作前手部應洗凈,操作時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部還應進行消毒。

  3、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

  (1)處理食物前;

  (2)上廁所后;

  (3)處理生食物后;

  (4)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

  (5)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

  (5)處理動物或廢物后;

  (7)觸摸耳朵、鼻子、頭發、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后;

  (8)從事任何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如處理貨項、執行清潔任務)后。

  四、非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

  1、開始工作前;

  2、上廁所后

  3、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

  4、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

  5、處理動物或廢物后;

  6、從事任何(其他)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后。

  五、從業人員工作服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工作服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所有從業人員上班時間必須統一著單位配發的工作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工作服式樣。

  2、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淺色布料制作,專間工作服宜從顏色或式樣上予以區分。

  2、工作服應定期更換,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工作服應每天更換。

  3、從業人員上廁所前應在食品處理區內脫去工作服。

  4、待清洗的工作服應遠離食品處理區。

  6、每名從業人員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六、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行為,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指定經培訓合格的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專(兼)職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知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

  2、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采購,并應當索取、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長期定點采購的,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3、從生產加工單位或生產基地直接采購時,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4、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量或長期采購時,應當查驗并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5、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少量或臨時采購時,應當確認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6、從農貿市場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從個體工商戶采購的,應當查驗并留存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復印件、購物憑證和每筆供應清單。

  7、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和農貿市場采購畜禽肉類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從屠宰企業直接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8、采購乳制品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9、批量采購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10、采購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業蓋章(或簽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的批次出廠檢驗報告(或復印件)。

  11、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入庫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12、按產品類別或供應商、進貨時間順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進貨記錄,不得涂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7

  為加強政府大院安全保衛工作,確保機關大院環境安全有序,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大院設立保衛值班室,值班室及其值班員由黨政辦統一管理,值班員應服從黨政辦領導及工作人員的指揮和管理,值班室暫定三名值班員,采取輪班制上班。

  二、值班員工作職責

  1、負責政府大院的安全保衛工作。

  2、對外來人員要嚴格進出手續,做好指揮停放車輛,看管好車輛(含小汽車、摩托車、自行車等一切車輛,下同)和辦公區財物的安全,嚴防被盜。

  3、值班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維護安全的警惕性,必須堅守崗位,不準擅離職守,關注并管理好視頻監控錄像,夜間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防,如發現有異常或警情,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及時匯報黨政辦領導。

  4、加強對外來車輛的.管理,外來車輛未經批準,不得在大院內過夜。

  5、在政府機關下班或休假期間,應做好值班電話(傳真)的接聽和處置工作。

  6、夜間政府大樓工作人員下班離開后,需到每一層樓巡查一遍,查看是否存在走廊燈光未關、水龍頭未關等,如有,應將其關閉后,將大樓大門上鎖,關閉電梯電源。

  7、值班員值班期間要認真記錄值班信息,不得在上班期間睡覺休息,非工作需要不得觀看電視。不得在值班期間飲酒,不得在值班室內從事其他娛樂活動。

  三、值班員交接班要求

  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5分鐘到達崗位,交班人員應將值班期間領導新交辦的事項或要求及時通報給接班人員,如接班人員未到崗,交班人員不得提前離崗。

  四、其他要求

  值班員注意儀表,做到著裝整潔、儀表端莊,對來訪人員要熱情接待,做到態度和藹、舉止文明。要愛護公物厲行節約,維護好值班室公共財物,注意節約用電、用水,嚴禁在值班室內燒電爐,擺放易燃、易爆的物品。保持值班室的衛生整潔,物品擺放要有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維護本鎮機關的良好形象。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8

  倉庫由貯存物品的庫房、運輸傳送設施(如吊車、電梯、滑梯等)、出入庫房的輸送管道和設備以及消防設施、管理用房等組成。

  倉庫按所貯存物品的形態可分為貯存固體物品的、液體物品的、氣體物品的和粉狀物品的倉庫;按貯存物品的性質可分為貯存原材料的、半成品的和成品的倉庫;按建筑形式可分為單層倉庫、多層倉庫、圓筒形倉庫。倉庫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一旦發生火災往往損失大、影響廣,因此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定要重視,千萬不能疏忽大意。

  一、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組織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確定一名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時,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專職消防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倉庫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二、倉庫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0。3m。

  三、倉庫裝卸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

  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防靜電的措施。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四、倉庫電氣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m。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料管保護。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倉庫的電氣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

  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五、倉庫火源管理措施

  庫區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六、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處寒冷地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采取防凍措施。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嚴禁堆放物品。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9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10

  為了預防火災和削減火災危害,保護游客、工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和旅游景區文物、建筑等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旅游景區的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旅游景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總體規劃,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與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與景區建設相適應。

  三、旅游景區應當依據景區建設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員會,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并在景區門口設立防火檢查站,提示游客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

  四、旅游景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時,應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經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報原審核單位的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核準后方可變更。

  六、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需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游景區的.建筑工程室內裝修、裝飾應當依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八、旅游景區應當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景區工作人員和景區講解員在講解時要隨時提示游客嚴格遵守《消防法》,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更不準在景區內用明火野炊。

  九、旅游景區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旅游景區應當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記錄,對發覺的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火災隱患準時消退。

  十一、旅游景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修理,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游景區應當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煙火的地域,旅游景區應當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牌,對游客的吸煙、使用明火行為加以制止。

  十四、發生火災后,應當馬上利用現有消防設施、器材,組織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隊員進行撲救,并準時撥打“119”火警聯系方式報警。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11

  1、生物教師、實驗員是學生進行各類生物實驗的指導者和監護者,每次實驗課前,教師必須進行先期實驗,以確認實驗的成功率和安全性,確保學生的人身和健康不受到傷害;

  2、每次實驗課,教師必須強調安全注意事項和操作程序,落實指導措施;如果教師未強調注意事項和操作程序,一旦出現意外,由教師承擔;如果學生違反安全注意事項和操作程序,一旦出現意外,責任由學生承擔;

  3、學生進行實驗過程中,在使用刀、剪等利刃器械時,教師務必囑咐學生正確使用器械的方法,告誡學生不要相互爭搶或動作粗魯,以防被利刃扎傷、劃傷;一旦出現意外,輕者速送醫務室進行診療包扎,重者速送學生到醫院進行治療;并視其情節作出處理決定;

  4、在使用乙醇時,教師應嚴格控制劑量和告誡學生正確的操作方法,并采取良好的通風措施,防止發生過敏或被麻醉的事故,一旦發生意外,教師應立即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5、在使用乙醇過程中,教師一定要嚴格控制乙醇的`濃度和數量,防止高濃度乙醇的丟失;一旦發現丟失,應立即追查,避免誤飲造成中毒事故;

  6、在觀看各類標本時,對易碎、有毒等有礙學生身體健康的標本,教師務必反復強調注意事項,防止發生意外;

  7、實驗課結束之前,教師應關好總電源,囑咐學生關好窗戶,最后由教師鎖好大門,確保實驗室的安全。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12

  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確保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師生員工自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愛護消防設施,做到人人都知道火災報警電話(119),人人都了解熟知消防自護自救常識和逃生技能。

  2、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3、學生聚集場所不得使用耐火等級較低的易燃材料裝修。

  4、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實驗用品做到按規定專門存放,雙人雙鎖保管,嚴格執行領用制度。

  5、人人愛護消防設施,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消防栓、消防帶、滅火器材以及各種消防警示標志等,違者要嚴肅處理。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

  7、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電爐、熱得快、蠟燭、蚊香等,嚴禁吸煙,私拉亂接電線,嚴禁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8、加強對校內的用電線路、設備等安全檢查,不得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不得私拉亂按。發現用電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用電設施的安全。培訓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加強學校消防工作,有效地防止重大火災的發生,保護學校和全校師生(教職)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過》,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工作范圍與職權實行分級管理,做到職責明確、獎罰分明。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建立在校長領導下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設組長(主管校長兼)、副組長和成員若干名,負責全校防火安全領導工作。

  第四條建立義務消防隊,進行定期訓練,做到平時能防、遇火能救。

  第五條嚴格實行分級管理。校各職能部門應有一名行政干部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設立一名消防安全員協助行政領導負責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六條學校在新建、擴建和改建重大工程時,必須同時落實消防供水、室內消火栓、消防通道等設施。

  第七條禁止在校(園)內點燃明火,因施工等確需明火時,必須事先經學校總務部門批準,采取嚴密防范措施。第八條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保持安全出口、疏通通道的暢通。建立嚴格執行用電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和值班巡邏,確保安全。

  第九條全校實行防火責任制。

  第十條根據滅火的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和設備設施。

  (1)對本單位配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應指定專人負責保養和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及消防標志完好、有效。

  (2)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本單位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3)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4)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5)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并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6)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及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7)消防器材應置于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8)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

  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及檢修等情況。

  (9)各單位配備的滅火器材,由單位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

  各教學樓、辦公樓、宿舍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傷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不準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變動。

  (11)防火組織健全并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要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第四章逐級防火責任制

  第十一條校長防火責任制:

  (1)校長是法人代表,是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3)將消防工作與學校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為學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6)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7)組織制定符合學校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十二條主管領導防火負責制:

  (1)組織制定年度消防計劃。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演練。

  (6)授權學校總務(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校長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條總務(有關)部門防火責任制:

  (1)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規定。

  (2)在主管院長領導下,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對全校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節假日前重點檢查,對查出的火險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領導匯報,認真建議,督促解決。

  (4)定期對學校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5)對全校教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具體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6)對學校義務消防隊進行日常的管理和培訓。

  (7)主管領導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義務消防組織防火責任制:

  (1)結合本職工作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和班前班后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領導。

  (2)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消防培訓、學習活動,做到招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3)監督學校和本部門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違章,及時制止。

  (4)保管維護本部門的消防器材,保持完整、有效。

  (5)發生火險及時報告,并積極參加搶險。

  (6)積極向本部門的教職工宣傳消防知識,進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五條對在執行和落實安全防火規定工作中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學校將進行表彰和獎勵。第十六條對不認真落實安全防火責任制、違反防火安全規章制度、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13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學問宣傳欄、開展學問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需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別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覺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根據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狀況準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狀況通知,若發覺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準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覺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準時整改的,依據獎懲制度賜予懲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掩蓋。

  (四)消防掌握中心管理制度

  1、熟識并把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精確快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聯系方式。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狀況、事故處理等狀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覺設備故障時,應準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準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聯系方式,非消防掌握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覺火災時,快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聯系方式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干凈、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修理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狀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覺異常準時支配修理,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與,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依據不同狀況打算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覺丟失、損壞應馬上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準時予以消退。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覺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狀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狀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退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準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便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四周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急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照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需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急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需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當。

  2、易燃易爆危急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依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根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進行一次防火、滅火學問考核,考核優秀賜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狀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識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細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專心總結預案演練的狀況,發覺不足之處應準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需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修理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根據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根據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別狀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解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協作安全小組、修理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修理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四周根據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解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修理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示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14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 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散熱量于23w/m3.h或84kj/m3.h的車間;或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計算溫度時,工作場所的氣溫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業(含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30℃地區的露天作業,不含礦井下作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的作業。]

  第二條 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 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 術 措 施

  第六條 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 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 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 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條 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 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 保 健 措 施

  第十二條 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三條 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 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制度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對熱輻射強度較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 組 織 措 施

  第十六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 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制度,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 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第五章 審 批 和 管 理

  第十九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由施工作業基層單位生產技術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審查合格報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經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字蓋章后,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字蓋章(蓋單位行政章)。

  第二十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是高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代簽,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其中,一聯由進行高溫作業的基層單位保存;一聯留存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第二十二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壓力管道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協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壓力管道是在生產、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

  壓力管道按其用途劃分為工業管道、公用管道和長輸管道。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一)輸送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規定的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管道;

  (二)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介質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表壓、下同),輸送介質為氣(汽)體、液化氣體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輸送介質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或最高工作溫度膏腴等于沸點的液體的管道;

  (五)前四項規定的管道的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等。

  第四條本規定不適用于下述管道;

  (一)設備本體所屬管道;

  (二)交通工具上和核裝置中的管道;

  (三)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其管道公稱直徑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入戶(居民樓、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閥門之后的生活用燃氣管道及熱力點(不含熱力點)之后的熱力管道。

  第五條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察和修理改造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定。

  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察和修理改造單位的主管部門應負責所屬企業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安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主管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七條有關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健全本部門各項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有關規定組織審定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理公稱項目設計,督促檢查施工質量,并組織竣工驗收;

  (三)制定本部門壓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年度計劃和長期規劃,組織并幫助有關單位對壓力管道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檢查、安全評估和整改,消除隱患,保障安全;

  (四)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壓力管道事故,并參加或組織事故調查和處理;

  (五)負責組織本部門壓力管道安全檢查、評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進,總結和交流壓力管道安全工作經驗;

  (六)組織研究并推廣壓力管道先進的安全科學技術及安全生產管理方法;

  (七)開展壓力管道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

  (八)按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應有專職或兼職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時,有權拒絕驗收;

  (四)建立技術檔案,并到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級或其委托的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登記;

  (五)對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和壓力管道檢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六)制定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安排附屬儀器儀表、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的定期校驗和檢修工作;

  (七)對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行使報告省級以上(含省級,同下)主管部門和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

  (八)對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線檢查制度,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九)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壓力管道事故,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防止事故的發生;

  (十)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準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三章安全監察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條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應取得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設計資格證,并報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壓力管道設計單位應對所設計的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一條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產品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應向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安全注冊。

  安全注冊的審查工作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評查機構進行。

  制造單位應對其產品安全質量負責。產品投產前應進行型式試驗。

  勞動部負責型式試驗單位的資格審查與批準,并頒發型式試驗單位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壓力管道安全單位必須蚩尤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可的評審工作,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評審機構進行。

  壓力管道安裝認可證由勞動部統一印制,并分別由勞動部和省級勞動行政部門頒發。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對其所安裝施工的壓力管道工程安全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對其安裝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在用壓力管道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定期檢驗。

  檢驗單位的資格審查按本規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單位具備一定的條件,對壓力管道進行重大改造時,其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壓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條從事壓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無損失檢測的檢測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應按本規定對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單位進行安全監察,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現場安全監察。

  第十七條勞動行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二節工業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十八條工業管道按其危害程度進行分級,根據分級實施安全監察。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自行設計工業管道須經其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自行安裝工業管道須經其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節公用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二十一條公用管道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選線的審查時,應征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得同意。

  第二十二條公用管道工程得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派出得安全監察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四條長輸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由勞動部負責。

  從事長輸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的人員由勞動部培訓、考核、發證,其工作對勞動部負責。

  第二十五條長輸管道得檢驗單位應具備相應得條件,其資格審查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共同進行,檢驗資格證書由勞動部頒發。

  第二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長輸管道安裝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勞動部備案。工程竣工驗收應有勞動部派出的安全監察員參加。

  第四章檢驗單位

  第二十七條從事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檢驗的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條金,并按本規定要求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

  第二十八條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所屬的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檢驗單位的資格,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觀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壓力管道檢驗員必須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檢驗單位和檢驗員必須在檢驗單位資格證書和檢驗員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從事檢驗工作。

  檢驗單位應對其所出具的檢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承擔壓力管道安全監督監察和進出口檢驗的檢驗單位,應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從事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從事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工作及有關的經銷活動。

  第三十二條檢驗單位和檢驗員應保守被檢驗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四條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的檢驗單位按有關收費辦法收取檢驗費。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性鎮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申辦備案手續的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設計壓力管道的;

  (二)未申辦安全注冊手續的`制造單位制造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

  (三)未申辦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安裝壓力管道的;

  (四)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未經監督檢驗和竣工驗收合格而擅自投入運行的;

  (五)未辦理壓力管道登記的使用單位使用壓力管道的;

  (六)未取得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單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工作的;

  (七)使用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對壓力管道進行定期檢驗的。

  第三十六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管道檢驗員、無損檢測人員和焊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書;

  (一)無證上崗的

  (二)超出資格證書允許范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焊接或無損探傷工作的。

  第三十七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其資格證書。給使用單位或其它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式責任;

  (一)由于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單位的原因致使壓力管道出現安全質量問題導致事故的;

  (二)由于壓力管道檢驗單位漏檢、錯檢、誤判的原因噶聲事故的;

  (三)因使用單位管理不善致使壓力管道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條以上各項罰款數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用語:

  (一)工業管道系指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的用于輸送工藝介質的工藝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輔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鄉鎮范圍內的用于公用事業或民用的燃氣管道和熱力管道。

  (三)長輸管道系指產地、儲存庫、使用單位間的用于輸送商品介質的管道。

  第四十條國外引進裝置中壓力管道的設計和驗收可按協議規定的規范或標準執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術指標不得抵于我國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用于壓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附屬儀器儀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進出口監督管理辦法,由勞動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入戶(居民樓、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閥門之后的生活用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與監察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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