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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務派遣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1
為規范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人員的輸送:
1、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盡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系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2、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員工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勞動報酬
1、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社會保險
1、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3、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并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履行相關義務。
六、工作時間
1、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每周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范圍內。
七、休息休假
1、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切實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2、切實保障員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長時間高強度工作。
八、勞動紀律
1、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2、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遇事向用工單位直接領導溝通或和勞務派遣公司駐廠人事(相關負責人)聯系。
3、有事休假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試用期內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內的提前一月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準后,報備人力資源公司,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交還單位領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業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憑離職單復印件至人力資源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等費用。
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周內,由人力資源公司及時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及合同解除手續。開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
十、其他
1、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臨時崗位不得超過半年,替代性崗位為因產病假原因出現的崗位,輔助性崗位為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要有企業、員工或工會集體確認。
2、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3、建立用工臺賬,有每個企業的人員資料、合同簽訂情況表。
4、完善信息網絡系統,賬目清晰,數據真實完整、各類工資性帳表須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
6、規范管理,合法經營、有序管理。
7、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公司的運營能力與服務品質。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勞務派遣單位規章制度。
二、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全面遵守勞動、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以下稱員工)的勞動合法權益。
三、員工應當完成用工單位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單位及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弘揚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風尚,構建誠信、和諧、創新的團隊理念,讓新型的和諧團隊理念成為單位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共識和自覺行為規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訂立勞動合同
(一)單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招聘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新招聘員工報到前、報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個月內,但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勞動合同除應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還應載明員工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員工只能在用工單位從事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二)單位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前,應當如實告知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員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還應當如實告知員工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員工應當如實說明。
(三)單位根據崗位和員工的情況,與其約定試用期(具體由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確定)。
(四)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文本由單位和員工各執一份。
二、建立勞動合同臺賬
單位建立員工名冊備查,員工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地點、派遣期限、派遣崗位名稱及崗位性質等內容(單位可根據實際增加內容)。單位可將員工名冊交員工本人校對無誤簽名確認后存檔,并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三、勞動合同續訂
(一)單位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天,由其所屬部門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經單位人力資源部審核,報(相關權限管理人員)審定。
(二)自勞動合同期滿起一個月內,經單位書面通知后,員工仍不與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將書面通知其終止勞動關系,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一、基本原則
(一)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單位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員工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規定。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員工。
二、工資構成
員工的工資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部分構成(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三、工資支付
(一)單位實行工資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發放制度,日期將工資(如每月__日將上月或本月工資)直接支付給員工本人(或委托銀行代發);如遇到休息日,工資發放提前至最近一個工作日支付。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依法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或者由用工單位委托單位依法支付。
(二)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員工簽名等內容。工資支付臺賬至少保存二年。
(三)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1.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員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四、福利(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單位除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外,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本單位勞動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車、宿舍等福利,以及籃球場、羽毛球場、健身房、圖書室等各種文娛設施。
五、參加工會員工有權在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社會保險制度
一、參加社會保險
(一)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新招聘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單位跨地區派遣員工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單位跨地區派遣員工且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由用工單位代單位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工傷認定
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應當督促用工單位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三、職業病處理
員工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單位應當督促用工單位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員工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工時與休假制度
一、工作時間
單位或者按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實行每日工作____小時,每周工作___天共___小時的制度(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二、加班管理
(一)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應報(相關權限管理人員)批準;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與和準備安排加班的員工協商。
(二)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休假
(一)員工每周休息
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
(二)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國家規定在工作日補假。春節等重大節日,單位根據實際可將其他周休息日調休。
(三)員工享有國家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如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國家規定不補假。
(四)員工享有國家和省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
(五)員工休婚假、產假、喪假的、應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四、醫療期
(一)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二)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單位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五、請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員工請假的,需提前填寫書面請假單,經(相關權限管理人員)簽字批準。單位批準后的書面請假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員工簽收并送(部門)備存,另一份交員工本人。
第六章
培訓制度
一、基本原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足額提取員工教育培訓經費,專款專用,切實保障員工培訓權利。
(二)單位建立健全員工培訓制度,完善內部員工職業培訓和技能實訓平臺建設。
二、崗前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新入職的員工,安排為期 天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本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崗位責任、工作技能、安全規程等(或者單位確定的其他培訓內容),促使新員工在短時間內熟悉單位情況,提高工作技能,盡快適用新崗位,發揮個人所長。
三、在崗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單位關心員工的成長和發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據員工的具體崗位安排為期_____天的崗中培訓,幫助員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轉崗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根據情況,可以依法對以下員工安排轉崗培訓:
1.申請轉崗并經單位批準的員工;
2.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且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員工;
4.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同意轉崗的員工。
(二)單位對轉崗的員工安排為期____天的培訓,促使員工盡快勝任新的工作崗位。
第七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義務
員工均有保密的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給單位(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密內容(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技術信息:(如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等,具體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二)經營信息:
(如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具體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其他保密信息,具體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三、保密措施(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員工不得私自拷貝、復印、摘錄單位秘密,更不得向外傳播。員工確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經(相關保密管理人員)批準,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對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資料等,應按規定返回管理部門或根據要求進行銷毀。
(二)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按規定移交給所在部門的保密員或者單位部門,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四、競業限制(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可以與下列人員約定競業限制協議或者條款:
1.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2.單位的高級技術人員;
3.等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二)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上述約定了競業限制的人員在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
(三)對競業限制人員,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按約定的金額給予其經濟補償。競業限制人員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需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八章
獎懲制度
一、獎勵(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單位設立以下獎勵方法:口頭表揚、書面表彰、發放獎金、提升工資、晉升職務(或者單位確定的其他獎勵方法)。
二、懲處(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單位設立以下懲處方法:口頭批評、書面批評、扣發獎金、降薪、降職、嚴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單位確定的其他懲處方法,但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規定罰款內容,也不得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扣減員工工資)。
第九章
離職制度
一、協商解除
經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單位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嚴重違反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或者用工單位造成________ 元以上經濟損失或者其他重大損害的(單位可根據實際界定“重大損失”的標準);
4.員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本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可根據實際界定“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若以勞動定額為標準的,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員工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員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退回解除
1.員工因《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不同意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員工因《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不同意的,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如員工未提前通知單位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單位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5.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員工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其中存在第4點、第9點等情形的,員工也可以向單位提出協商變更的要求。
四、解除情況告知
單位應當將員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五、勞動合同終止
(一)除《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單位將續延員工合同期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員工在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勞動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終止的,單位按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除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3.單位依法終止工傷員工的勞動合同的;
4.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單位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六、流程及手續(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以下流程辦理(或者單位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流程,但建立了組織的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
1.人力資源部提出初步意見,書面征求員工所在部門意見,或者員工所在部門提出初步意見,書面征求人力資源部意見;
2.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名單及理由,書面征求單位意見
3.報單位(相關權限管理人員)審定;
4.依法向員工本人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二)對于勞動合同即將期滿的員工,按以下流程辦理(或者單位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流程)
1.人力資源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_____ 天將即將期滿的員工名單送員工所在部門,所在部門_____ 天內對員工的工作表現作出綜合評價,并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及理由;
2.人力資源部將員工基本情況、是否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員工所在部門意見及初步意見,報(相關權限管理人員)審定。
3.對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4.對于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提前 _____天與員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的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協商不一致的在勞動合同期滿之日終止勞動合同。
(三)對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辦理以下手續
1.單位按照《四川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當天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資;
2.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情況;
3.單位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4.單位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手續。
(四)員工應當及時辦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續(或者單位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交接手續)
1.交還所持有的單位財物(含單位發給個人的鑰匙、工作證、裝備、工具等);
2.返還向單位借取的個人預支款;
3.返還經辦業務的各項資料(包括公文、圖書、技術資料、電子文檔等);
4.單位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交接手續。如按規定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給員工。
(五)按照《勞動合同法》、《四川省工資支付條例》等規定,單位對勞動合同文本、工資支付臺賬等資料保存二年備查。
第十章
申訴調處制度
一、日常渠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建立健全以員工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機制,推行廠務公開、平等協商、員工代表巡視等制度,召開民主懇談會、勞資協商會、員工議事會,保障員工對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享有知情、表達、參與、協商和監督的權利。
(二)員工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單位人力資源部、其他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實名提出意見和建議的,人事部或者其他部門在研究處理后答復員工本人。
(三)單位在公共場所設立單位主要負責人信箱,員工可向主要負責人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舉報投訴(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員工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可用書面形式向單位或人力資源部舉報投訴。
(二)員工舉報投訴書可直接遞交人力資源部受理,也可投入單位主要負責人信箱。
三、爭議處理
員工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請訴訟。
第十一章
附則
一、本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二、本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有抵觸的,以(集體合同)為準。
三、本規章制度全體職工討論后確定。
四、本規章制度確定后以_____ 形式公示(或告知全體員工)。員工可以通過_____途徑查閱本規章制度全文。員工認為本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規章制度自20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3
為合理地配備人員,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規范用工管理,建立適用的用工管理體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勞動用工要達到五個百分百,即:勞動合同簽訂率、用工備案率、從業人員培訓率、參加社會保險率、從業人員年檢率”百分百。在招收錄用中根據文化層次、身體素質、年齡結構,以“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進行員工的招錄。
2、項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須到指定地點(縣疾控中心)進行崗前體檢,檢查合格的,組織上崗前學習培訓,考試合格后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職工檔案、員工登記表。
3、招收錄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齡在18—50歲之間,并且身體健康且無職業病史。
4、招收錄用培訓、考試合格后,由項目部為其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待員工學會正確佩戴、使用后,方可安排到各生產工作崗位,并建立師徒合同,三個月后方可獨立作業。
5、新員工上崗各隊應安排專人予以傳教、協調工作,直到實習期滿能獨立操作為止。要對新員工進行安全、技能、團結、協作的教育,使其能夠很快的適應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積極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職工檔案必須完善以下手續:職工上崗前體檢表、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進場培訓考試合格證。
7、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培訓并且要持有市級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證。在學習培訓內的工資待遇照發,學雜費由項目部負責,有關培訓的證書證件由項目部相關部門統一管理。項目部統一安排的有關其它培訓執行上一條
8、對于未滿勞動合同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培訓費用按剩余服務期分攤比例進行賠償。
9、項目部職工,各科室,隊管理干部的調動和任命由項目部總經理提議,項目部任命與考核安排。
10、項目部員工在項目部內部調動,必須履行調動手續,按照項目部的規定辦理交接工作并完善公物歸還制度。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許員工對工作變動情況進行申訴,但不允許對項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絕接受。否則將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按曠工處理。
11、員工離職。包括辭職、辭退、除名、自動離職、裁員五種情形。辭職是員工本人向項目部提出離開項目部的形為。辭退是員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態度,等因素達不到項目部要求,由項目部強行采取讓員工離開的情形。除名是員工因違反項目部規章制度,職工獎懲管理條例,或是個人行為嚴重與項目部企業文化不符以及有經濟不當行為時,受到項目部處罰,強制要求離開項目部的情形,自動離職是員工未經項目部同意,擅自離開項目部的一種行為。裁員是因項目部生產經營不善,縮減經濟開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
12、員工辭職就提前一個月向項目部提出《辭職申請》并按分層管理的權限由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后由項目部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兩份,員工本人及項目部各一份。
13、辭退必須依據員工技能,工作態度,因工作態度,任務完成情況,崗位適應等角度清楚陳述辭退員工理由,報相關領導審批。提前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二份,員工本人及項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員工所在部門依據項目部規定,申明辭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請,報項目部批準式由項目部直接下達辭退命令。
15、擅自離開員工,所在部門應在離職3個工作日內通知其。不再發放離職人員的一切報酬,給項目部造成損失的,項目部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16、項目部因生產遇不可抗拒的因素臨時停產放假時段,員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補助,當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后,必須按通知時間回到工作崗位。
17、離職人員必須辦理好相關的離職交接手續,離職當月的工資由各科,隊按當月的出勤統計,按照項目部統一規定的工資領取時間領取。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4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聘制度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第四章
社會保險制度第五章
工時與休假制度第六章
培訓制度第七章
保密制度第八章
獎懲制度第九章
離職制度第十章
申訴調處制度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勞務派遣單位規章制度。
二、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全面遵守勞動、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以下稱員工)的勞動合法權益。
三、員工應當完成用工單位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單位及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弘揚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風尚,構建誠信、和諧、創新的團隊理念,讓新型的和諧團隊理念成為單位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共識和自覺行為規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訂立勞動合同
(一)單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招聘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新招聘員工報到前、報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個月內,但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勞動合同除應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還應載明員工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員工只能在用工單位從事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二)單位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前,應當如實告知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員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還應當如實告知員工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員工應當如實說明。
(三)單位根據崗位和員工的情況,與其約定試用期(具體由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確定)。
(四)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文本由單位和員工各執一份。
二、建立勞動合同臺賬
單位建立員工名冊備查,員工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地點、派遣期限、派遣崗位名稱及崗位性質等內容(單位可根據實際增加內容)。單位可將員工名冊交員工本人校對無誤簽名確認后存檔,并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三、勞動合同續訂
(一)單位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
天,由其所屬部門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經單位人力資源部審核,報
(相關權限管理人員)審定。
(二)自勞動合同期滿起一個月內,經單位書面通知后,員工仍不與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將書面通知其終止勞動關系,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一、基本原則
(一)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單位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員工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規定。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員工。
二、工資構成
員工的工資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部分構成(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三、工資支付
(一)單位實行工資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發放制度,
日期將工資(如每月
日將上月或本月工資)直接支付給員工本人(或委托銀行代發);如遇到休息日,工資發放提前至最近一個工作日支付。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依法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或者由用工單位委托單位依法支付。
(二)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員工簽名等內容。工資支付臺賬至少保存二年。
(三)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1.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員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四、福利(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單位除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外,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本單位勞動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車、宿舍等福利,以及籃球場、羽毛球場、健身房、圖書室等各種文娛設施。
五、參加工會員工有權在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社會保險制度
一、參加社會保險
(一)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新招聘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單位跨地區派遣員工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單位跨地區派遣員工且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由用工單位代單位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工傷認定
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應當督促用工單位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三、職業病處理
員工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單位應當督促用工單位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員工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工時與休假制度
一、工作時間
單位或者按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實行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天共
小時的制度(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二、加班管理
(一)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應報
(相關權限管理人員)批準;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與和準備安排加班的員工協商。
(二)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休假
(一)員工每周休息
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
(二)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國家規定在工作日補假。春節等重大節日,單位根據實際可將其他周休息日調休。
(三)員工享有國家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如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國家規定不補假。
(四)員工享有國家和省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
(五)員工休婚假、產假、喪假的、應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四、醫療期
(一)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二)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單位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五、請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員工請假的,需提前填寫書面請假單,經
(相關權限管理人員)簽字批準。單位批準后的書面請假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員工簽收并送
(部門)備存,另一份交員工本人。
第六章
培訓制度
一、基本原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足額提取員工教育培訓經費,專款專用,切實保障員工培訓權利。
(二)單位建立健全員工培訓制度,完善內部員工職業培訓和技能實訓平臺建設。
二、崗前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新入職的員工,安排為期
天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本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崗位責任、工作技能、安全規程等(或者單位確定的其他培訓內容),促使新員工在短時間內熟悉單位情況,提高工作技能,盡快適用新崗位,發揮個人所長。
三、在崗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單位關心員工的成長和發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據員工的具體崗位安排為期
天的崗中培訓,幫助員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轉崗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根據情況,可以依法對以下員工安排轉崗培訓:
1.申請轉崗并經單位批準的員工;
2.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且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員工;
4.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同意轉崗的員工。
(二)單位對轉崗的員工安排為期
天的培訓,促使員工盡快勝任新的工作崗位。
第七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義務
員工均有保密的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給單位(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密內容(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技術信息:(如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等,具體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二)經營信息:
(如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具體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工作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錄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
第6條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7條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必須是未與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就業失業證、職業技能證書、工作年限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明材料,員工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任何虛假信息一經查實,單位保留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第8條單位在正式錄用員工前,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應聘員工接受健康檢查。
員工被錄用后,由單位為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9條單位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代辦暫住證、工資卡等事項的,在代辦完成后應及時歸還員工的證件。
第10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11條單位對員工進行職業教育和培訓,幫助員工提高職業道
德素養和技能水平。單位將職工教育經費的70%用于一線職工崗位培訓。
單位鼓勵員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對實施就業準入的崗位,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員工只有取得相應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以后才能上崗。
第12條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要求員工簽訂員工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工作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
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視為己閱讀并同意勞動合同內容。
第15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6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7條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日通知單位。
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本條前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8條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憑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19條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20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員工,發給員工勞動合同續訂意向書,員工應及時將意見反饋給單位;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21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員工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前辦理好工作交接,交還相關資料、文件與物品;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失業登記手續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2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單位根據季節和工作特點安排員工作息時間。
員工用餐時間不包括在工作時間內。
第23條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條員工加班加點一般由單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請單位同意。
嚴禁未經批準擅自進入工作場所逗留。
第25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單位可以安排員工補休。
第26條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27條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單位統一給予安排;員工需要單獨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并在單位認為工作許可的前提下給予安排。員工對單位跨年度休假安排無異議的,視為同意。
第28條員工經批準可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可請病假、事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29條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0條單位根據崗位不同分別實行計件工資制、計時工資制、年薪制,具體由合同約定或者協商確定。
第31條單位實行與單位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相適應的工資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員工工資收入。
第32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本人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并按國家規定的相應倍數計算。
第33條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每月25日前發放,遇節假日順延。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員工工資。
單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資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
單位因生產經營問題,經員工本人、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資。
第34條單位直接發給員工工資的,單位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員工領取工資時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單位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向員工提供工資清單,員工在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同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實行保密工資的,允許查詢本人工資情況。
第35條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對員工進行懲罰的扣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扣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當年被扣款數額不超過全年獎金。
第3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瞻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單位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單位處罰的扣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在單位吃住產生的伙食費、水電費;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37條單位在招用員工之月起,為員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員工應當自覺參加各類社會保險并提供相關證件、資料。
第38條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39條單位向全體員工公布全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六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40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己的情況下,應及早通過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41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工作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工作證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時間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原則上不會客,不打私人電話,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6)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7)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單位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損壞單位任何財物;
(8)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電、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10)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第42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上級報告;
(5)非機城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43條員工如發生工傷或者其他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告知單位并協助單位辦理好相關手續。
第44條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單位秘密的義務。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露單位秘密,更不準出賣單位秘密。
第45條單位商業秘密是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員工知悉,能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項。單位商業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單位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3)專有技術;
(4)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6)管理訣竅;
(7)董事會確定應當保守的單位其他秘密事項。
第46條接觸單位秘密的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單位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單位秘密。
記載有單位秘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47條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和其他文書、音像資料,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48條未經單位同意,員工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單位同類的營業。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49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頒發一次性獎金五種。
第50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單位,服從安排,成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1條對有下列業績之一的員工,除給予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一次性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害,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有損單位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2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單位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扣款、警告、記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53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至50元,并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視為記過1次;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故曠工或雖打卡卻未正常上班的;
(3)無正當理由多次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4)不戴工作證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工作區的;
(5)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6)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工作時間,與別人閑聊、打鬧嬉戲、大聲喧嘩的;
(8)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9)工作時間在網上聊天、炒股、玩游戲的;
(10)工作時間未經同意會客,或多次打私人電話的;
(11 )對客戶的態度較惡劣的;
(12)下班后不按規定關電、水、氣及關窗、鎖門的;
(13)浪費單位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設備操作者,隨意操作設備的;
(15)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工作區參觀的;
(16)違反單位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7)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單位的;
(19)在禁煙區吸煙的;
(20)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0至100元,并可以記過1次: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單位正常調動或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安排的;
(2)工作期間擅離崗位,給正常生產造成較大影響的;
(3)瀏覽不良網站,導致病毒感染,給正常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
(4)在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
(6)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守則,給單位造成xx元以上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7)將單位內部的重要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8)對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員的批評教育,造成較壞影響的;
(9)無理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10)無事生非,挑撥離間,人為制造員工之間、員工與管理人員之間矛盾的;
(11)擅自撕毀或者涂改單位張貼的各類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13)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視為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 1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日的;
(2)違反勞動紀律、操作規程,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3)違反單位保密制度,泄露單位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者故意損壞單位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與本單位管理人員及員工發生沖突被治安拘留的;
(6) 1年內被記過2次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經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第56條員工違紀違規,認識態度較好,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動機不良,認識態度惡劣,可以加重處理。
第57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懲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8條對違紀違規員工的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意見,報相關部門及領導審核或者備案,作出處理時一般應昕取員工本人申辯意見,處理決定須告知員工。
工會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單位提出建議。
第八章附則
第59條本用工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者依法修訂時,將通過公告的形式補充或者更新。
第60條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61條本單位向每位員工發放員工手冊,,員工簽收或上墻公布視作己向員工公京。
第62條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單位人力資源部。
第63條本制度經屆次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討論通過,并于發布之日起生效。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6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反規定的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根據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條件要求,公司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面試、篩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經用工單位面試合格并確認后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第六條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進行招聘、面試、篩選,用工單位確定錄用名單后,由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公司建立派遣員工名冊,并根據我省相關規定做好用工備案。
第八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時,用工單位應核實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第九條派遣員工派遣期滿、用工單位繼續使用的,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條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并書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及其變更內容,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二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派遣員工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內向公司書面提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告知書》與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書》內容詳見附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等相關職業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或經用工單位認可后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九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
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的民事、刑事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上崗前,公司對派遣員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告知書、勞動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勞務派遣協議中有關工作崗位性質、社會保險、勞動報酬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告知及詳細解釋。
第二十三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與崗位相關的或針對性的從業業務知識、安全技能等培訓由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應積極參與學習,配合用工單位的培訓考核工作,通過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的制定、監督、執行,派遣員工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考核標準和制度。
第二十五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用工單位可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相關責任。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派遣員工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派遣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派遣員工若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保密協議的,請嚴格遵守。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派遣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由用工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不再通過公司轉付。派遣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的工資(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由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公司三方協商一致后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派遣員工每月應發工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的工資總額,派遣員工應服從用工單位管理、接受用工單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終獎金、補貼,由用工單位依法確定。社會保險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
加班費由用工單位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稅后,確定實發金額,及時足額發給派遣員工本人。用工單位也可與公司簽訂工資發放的《補充協議》,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但用工單位每月應將加蓋公章的工資發放表交給公司留存備查。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查詢,公司必須給予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工資通過銀行發放,派遣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公司指定銀行的銀行卡號,并保證真實有效,以便及時發放工資,工資發放日按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的日期且用工單位必須確保在約定發放日前5天把工資轉賬到公司賬戶。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入職辦理參保手續時,須及時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參保材料,如因提供參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實或因原單位未辦好減員手續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致使派遣員工無法及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手續按照經辦機構規定執行,派遣員工涉及轉移、接續的,應積極主動與公司協調辦理,逾期不辦理或延期辦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損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工作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六條派遣員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上墻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第22號部長令)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條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為派遣方向用工單位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動者,以勞務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崗位工種應符合國家關于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要求。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派遣員工應當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五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公司與派遣員工還約定試用期、崗前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
1、派遣員工與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簽訂勞動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勞務派遣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勞務派遣人員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該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須經派遣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承擔。
3、簽訂勞動合同時,派遣員工須經本人填寫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件相符方可生效。
4、簽訂勞動合同后15內,公司到人社部門辦理用工備案和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5、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派遣員工各持一份。
6、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終止及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續訂
1、派遣員工應在收到續簽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給予書面答復,逾期視為不同意續簽,由公司通知用工單位,并提前30天向派遣員工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派遣員工同意續簽合同的應在收到《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公司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對變更內容簽字確認后生效。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派遣員工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派遣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
2、派遣員工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5、用工單位或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派遣員工權益的;
6、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用工單位違章指揮、強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派遣員工勞動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公司可與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員工及公司,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者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公司與派遣員工合同期限屆滿的;
2、派遣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派遣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須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規定勞動解除合同的。
3、經濟補償按照派遣員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派遣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員工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公司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員工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被派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公司應當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派遣員工在我公司連續工作的,公司應制定科學合理的薪酬制度,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員工最低工資作為正常工資增長。
第十條派遣員工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資、福利補貼、職位津貼、特別津貼、全勤獎金等,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以下費用公司從派遣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費;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病、事、生育、計劃生育(流產)假等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單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貼、有毒有害津貼、特殊津貼等津貼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放。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向公司專管員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核實后,及時給予糾正。
第四章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勞動的合同法》為派遣員工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五種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跨地區派遣員工的,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派遣員工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派遣員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保險繳費基數及各種社會保險的繳納標準和比例以當地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各種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應按當地政策執行,并且繳費基數應隨著當地繳費基數的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派遣員工社會保險繳納至離職當月,社會保險個人應繳納金額在結算工資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時時間
第二十二條依國家規定公司被派遣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對于派遣員工到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用工單位,應征的用工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的同意,并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特殊工時的申請,經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三條對于實行計件工作的派遣員工的工時應參照八小時工時制度加以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者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派遣員工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派遣人員同意后下達加班通知書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公休日、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產假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年休假的執行標準原則上按《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執行,職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從次月起可享受相應的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要嚴格遵守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的職工守則,包括:
(一)履約紀律:公司與派遣員工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
(二)考勤紀律: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地點及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要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三)工作紀律: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四)安全衛生: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節約原材料、愛護單位財產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八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上崗前,公司需向派遣員工告知其工作崗位、工作環境以及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對派遣員工進行崗前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條監督實際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相應的勞動保護。
第三十一條派遣員工從事的工作崗位有職業危害的,在用工單位的監督下,派遣員工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派遣員工對用工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公司及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并按規定時間為派遣員工進行工傷申報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公司及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派遣員工享受工傷保險和相關待遇。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及《職工守則》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并經公司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本規定中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管理制度所稱勞務工,指的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勞務工與勞務派遣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組織與公司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把勞動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或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條《勞務派遣協議》由公司與勞務派遣組織協商簽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務工的條件、數量;
2、工作崗位或項目內容;
3、勞動報酬、支付標準和方法;
4、勞務工的勞動保護;
5、雙方認為需要約定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各部門、分子公司負責勞務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勞動關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確定勞務用工規模;
2、面向社會或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擇優選定勞務工;
3、根據工作要求,對勞務工嚴格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勞務工薪酬標準和是否繼續使用的依據;
4、建立勞務工臨時檔案,按月定期統計上報勞務工的數量、勞動報酬等情況。
第四條公司根據各分子公司勞務用工的使用情況,與勞務派遣組織統一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五條各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明確工作職責、崗位要求、職業道德、勞動紀律、獎懲、辭退等有關問題,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第二章使用原則與批準權限
第六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在定崗定編范圍內,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崗位缺員,公司范圍內不能調劑解決的,可申請使用勞務用工。
第七條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有勞務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寫出書面申請,明確崗位、數量、要求送人力資源部審核,并報領導批準。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擅自和違規使用勞務工,公司將追究用工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必須嚴格按條件使用勞務工,并做到能進能出。對違反勞務用工協議或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務工,要及時報公司退回勞務派遣組織。
第三章招聘
第九條人力資源部協助機關部室做好勞務工招聘的組織、安排及具體操作。
第十條各分子公司自主進行勞務工的招聘,人力資源部指導并監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勞務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條招聘基本原則:
1、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和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嚴格招聘條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2、焊工、電工等技術崗位必須招聘具備職業資格的勞務工;
3、不得招聘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滿16周歲,受刑事、黨紀和行政處分期內等人員作為勞務工。
第十二條招聘方式及步驟:
1、招聘分為對內招聘和對外招聘;
2、根據崗位特點采取面試、筆試和實際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條聘用
1、機關部室、分子公司將擬聘的勞務工基本情況及相關資料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初審報公司領導審批,審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相關勞務派遣手續;
2、應聘人員錄用前須進行健康檢查,被錄用人有嚴重(傳染)疾病的,取消錄用資格;
3、高壓容器、數控車床等特種設備作業崗位須聘用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的勞務工;
4、根據勞務用工的期限長短,確定勞務工的試用期限,由所屬的部室、分子公司進行試用期考核,人力資源部進行過程監督;
5、勞務工錄用后,由勞務派遣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所屬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根據工作需要,協議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培訓
第十四條培訓目標與理念
1、公司將對勞務工培訓納入公司整體培訓計劃;
2、培訓旨在增強勞務工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3、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滿足不同的崗位需求;
4、建立勞務工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條培訓主要內容
1、企業文化與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況、企業精神、經營理念、組織架構、薪資福利、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工作規程、公司規章制度等;
2、相關的行業政策,法規,標準;
3、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具體培訓管理執行公司培訓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條工資結構
分子公司結合工作實際,實行崗位績效工資、計件工資、計時工資等,并根據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情況及勞務工的崗位性質、業務技能等,制訂本部門勞務工工資標準,并報公司審核。
第十八條工資的支付
1、勞務工的工資以月薪制按時通過銀行轉帳形式或現金(人民幣)支付給員工個人;
2、工資原則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勞務工的工資報酬、結算標準和方式等,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執行;
4、勞務工的工資自報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崗位之日停薪,新進或離開公司勞務工,其當月工資按其實際工作天數核定;
5、勞務工的'工資由所屬分、子公司以造冊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公司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的相關約定為勞務工繳納單位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費用由所屬分子公司承擔。
第二十條工資中的扣項
1、個人收入所得稅、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等從勞務工的工資中扣除;
2、勞務工遲到、早退、溜班、曠工等工資扣除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勞務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勞務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過考核勞務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工作適應性,確定其崗位調配、薪酬分配、培訓教育、續聘或解聘。
2、考核原則:用人單位(部門)按績效考評辦法對勞務工進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條對工作業績突出、對企業貢獻較大的勞務工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并鼓勵勞務工參與企業管理職務的競爭,競爭上崗的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勞務用工協議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務協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勞務工離職
1、在協議期間,勞務工辭職應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分子公司(部門)同意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后辦理離職手續;
2、勞務工離開公司前,應將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即與公司脫離勞務關系。
第二十五條勞務工在派遣期間的全部勞動爭議,均由勞務派遣組織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與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一、為優化學校的人力資源結構,探索建立市場化的勞動用工機制,規范管理、使用勞務派遣行為,以滿足學校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學校組織人事處是勞務派遣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務派遣的規劃、接收、使用清退等全過程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等工作。負責與勞務派遣公司協商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調處理涉及勞務派遣的相關問題。
三、學校組織人事處根據學校用工部門提出的用工申請,結合定編定崗定員管理,制定勞務派遣計劃,經校長辦公會批準后實施。勞務派遣計劃應包括勞務使用崗位、數量和使用期限等。
四、學校組織人事處負責對被派遣勞動者的資格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被派遣勞動者是否與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是否涵蓋勞務合同期限;派遣勞動者的身體、技能狀況能否符合所需工作崗位的要求等。
五、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現學校實施勞務派遣的崗位為司機、文印室管理員、水電管理員和實訓室管理員崗位。
六、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公司應將勞動合同提交學校備案。
七、勞務派遣公司應當與學校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用工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八、勞務派遣協議一經簽訂即受法律保護,協議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派遣協議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均不得損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九、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不再續訂合同的,應當及時終止勞動合同并及時通知學校。
十、被派遣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務派遣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學校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學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一、學校用工部門要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承擔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被派遣勞動者要與學校員工一樣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現場管理,提供安全生產條件、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十二、勞務派遣人員的待遇
(一)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由學校與勞務派遣公司根據工作崗位協商確定;
(二)社保繳費基數由勞務派遣公司按照市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規定代為繳納;
(三)勞務派遣人員享受學校發放的誤餐補貼;
(四)勞務派遣人員按學校要求加班的,按學校有關加班管理制度規定,由學校支付加班費;
(五)學校按派遣協議約定及時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等費用。勞務派遣公司應確保派遣勞動者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實施過程中的解釋權歸組織人事處。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8
浙江眾鼎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公司的宗旨: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本制度根據20xx年7月1日起實行的《勞動法》細則修訂。
第二章勞動關系管理
第一條、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系均隸屬于本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系相關事宜均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條、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本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黨、團關系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五條、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第三章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第二條、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
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條、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約定工
資發放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順延)。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我公司指定賬戶,由本公司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第五條、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并發放。
第六條、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
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第七條、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用人單位管理制度,并抄備查。
第八條、用工單位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第四章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除
第一條、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明確告知該勞動者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除載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第二條、本公司確保在派遣勞動者前向用工單位提供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明。用工單位在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前應核實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第三條、后果
用工單位使用未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視為用工單位直接用工。
第四條、對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
除使用: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委托本公司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
納相關費用。
第二條、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第三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相關人員,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人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后委托本公司進行報銷。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本公司代為辦理(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條、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條、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與本公司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七條、用人單位向本公司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八條、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第九條、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
人單位負責處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條、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十一條、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30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條、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后,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十三條、本制度自起執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
第九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第十條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第十一條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七條公司的員工上崗后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后,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培訓,根據各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根據被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實施公司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的規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后,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由公司核實之后,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第三十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寧波XXX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9
經營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我公司各項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并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條、我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根據《公司章程》任命總經理。根據實際業務需要或可設監事一人。并設置財務部、管理部、業務部等負責相應事務,各部門設置負責人部長一人。
第三條、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第四條、我公司實行事務會議制度,主要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問題。公司事務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章
人事與勞動管理
第五條、我公司員工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總經理批準決定。第六條、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并建立檔案。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并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我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管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間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員工管理。
第八條、我公司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我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后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總經理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
(一)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嚴重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我公司蒙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員工義務受司法機關或我公司處分或懲戒的;
(四)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不服從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的;
(五)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十一條、我公司聘用的員工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政輔助人員采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我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對工作失誤可采取一定的工資懲罰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我公司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對于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和個人意愿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我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高員工素質,我公司定期對員工進行應有的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并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我公司按有法律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采用并遵守企業會計準則,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范管理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我公司每進行財務決算,決算情況提交總經理審議。我公司的財務管理情況受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第十七條、我公司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議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稅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六)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公司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總經理批準后報銷。
第十九條、我公司的資產由公司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我公司采取積極的措施和辦法,保證公司資產的保值。
第四章
勞務派遣管理
第二十條、我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二十一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后,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保證派遣員工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第二十二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我公司按月發放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第二十四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員工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
第二十五條、我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對派遣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為員工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并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相同對待,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第二十七條、需要對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管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我公司和派遣員工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辦法。
第二十八條、我公司員工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組織救助,并將實際情況通知我公司,依照相關法規協同我公司為員工辦理工傷索賠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
安全制度
第二十九條、為加強勞務派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安全,我公司向勞務用工單位派遣的勞務員工,必須符合用工單位對其身體健康、文化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崗位要求。
第三十條、我公司與勞務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充分保障勞務員工的勞動安全權利,載明崗位性質、職業健康危害及勞動安全保障等事項,并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根據實際情況為其繳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十一條、勞務用工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為勞務員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勞務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定期組織體檢,并建立健全本單位勞務員工的安全管理檔案。不得強迫勞務員工從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工作。第三十二條、勞務員工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遵守用工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主動接受教育培訓、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如實報告,積極參與事故搶險和救援。第三十三條、我公司派遣的員工,如需從事特種作業的,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勞務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員工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告知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督促其掌握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使用、維護、保管和緊急狀態下的自救互救知識。
第三十五條、在工作中不斷的建立和完善勞務派遣方面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將安全生產落實到實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至公司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河南省勞動力市場條例》、《洛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規范和發展勞務派遣工作的通知》洛勞社就業【20x】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機構的宗旨是: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充分就業。
第三條本機構是經洛陽市勞動保障局審批新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成立的法人單位。實行自主執業,自我發展,自收自支,自我約束機制。
本機構的名稱是:錫林浩特市德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本機構住所地為:察哈爾大街。
第四條本機構的業務范圍以市勞動保障局核準登記時確定的為準,超過核準范圍以外的業務本機構不予受理。
第五條本機構各項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并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六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委托,由本機構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本機構對經濟困難、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可以減收或免收部分費用。
第七條本機構求職登記、信息發布、崗位推介、勞務派遣實行保密、時限和錯件追究制度。
本機構根據業務活動、行政管理的實際,依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機構實行執業人會議制度,民主管理本機構重大事務。
第十條執業人會議由全體執業人(不含臨時專聘用人員)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機構章程;
(二)制定本機構發展規劃的年度工作計劃;
(三)制定本機構管理制度;
(四)選舉、罷免本機構xx;
(五)審議本機構工作報告;
(六)審議本機構年度財務預算及決算,批準重大財務開支項目;
(七)審議對本機構人員的聘用、解聘、獎勵、處分及錯件的追償責任;
(八)決定本機構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的分配方式;
(九)其他需要提請審議的事項。
第十條執業人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xx或三分之一執業人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執業人會議由xx主持召開或經xx授權由副xx主持召開。
第十一條司法鑒定人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執業人參加方能召開,會議的`決定由參加會議的執業人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方能生效。
每次會議的參加人員、決議內容等,應當記錄在案,以備查用。
第十二條本機構實行xx負責制,xx對外承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和責任。
xx對執業人會議負責,向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本機構設副xx1人,協助xx工作。
第十三條由xx組建單位推舉或執業開辦人提名,經執業人會議選舉產生(可以設延長任期的規定)。
副xx由主xx提名。
第十四條xx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機構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務;
(二)召集和主持執業人會議;
(三)組織實施執業人會議的決議、決定;
(四)代表本機構與業務對象、聘用或解聘人員簽訂有關協議、聘用或解聘合同;
(五)對聘用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年度考核;
(六)批準一般性財務開支;
(七)在特殊情況下,重大事項有臨時決定權,但必須向下次執業人會議報告;
(八)執業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本機構實行事務會議制度,主要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問題。事務會議由召集xx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三章人事與勞動管理
第十六條本機構執業人及行政輔助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執業人會議決定或授權xx決定。
第十七條執業人聘用期限為xx年。行政輔助人員聘用期人xx年。
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八條聘用執業人必須具備職業資格并取得執業證件。
本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按有關管理規定增加聘用執業人。
第十九條本機構執業人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條本機構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后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執業人會議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
(一)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件,嚴重損害本機構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本機構遭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司執業人義務受到處分或懲戒的;
(四)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五)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聘用的司人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提成比例由司會議決定。行政輔助人員采取xxx工資形式。
本機構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
本機構人員依法應當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由本機構代扣代繳。
第二十三條本機構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障、交納應由本機構承擔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本機構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費用用于集體福利事業,提取的比例、開支的項目、范圍由執業人會議按有關規定決定。
第四章財務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機構按有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范管理財務收支。
第二十六條本機構每年度制定財務預算,經執業人會議批準后執行。每年度進行財政決算,決算情況提交執業人會議審議。
本機構的財務管理情況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第二十七條本機構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任何個人不得私自或隨意轉移、挪用。
第二十八條本機構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勞務派遣企業(組織)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議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規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第二十九條本機構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主任批準后報銷。
第三十條本機構經費的結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費用或者基金,以保障水機構的持續發展:
(一)xx%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
(二)xx%的風險基金;
(三)xx%的教育培訓基金;
(四)xx%的發展基金。
第三十一條本機構通過加強財務管理和財務核算,努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本機構的資產屬集體所有,任何個人不得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本機構采取積極的措施和辦法,保證集體資產的保值值。
第五章注銷與清算
第三十三條本機構遇有下列情形申請注銷:
(一)資不抵債,無法進行正常鑒定業務活動的;
(二)不再具有設立條件的;
(三)過半數執業人自愿解散的;
(四)領取《勞務派遣企業(組織)許可證》后,一年內未開展勞務派遣活動或停止業務活動連續滿一年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注銷本機構應當向核準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本機構被注銷后,依法組成清算組織,聘請法定機構進行財產審計,清理債權債務,剩余財產根據法律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司法鑒定人會議通過并自本機構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由執業人會議決定,修改后的章程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11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并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12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為規范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
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人員的輸送:
1、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
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盡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少數民族人員集中就業,避
免產生民族糾紛。
3、對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員工需按國家規定予以
照顧,不安排有危險性崗位,定期予以體檢。
4、在招聘輸送派遣員工時不得采用欺騙強制手段工
作,需實事求是介紹用工企業工作情況、工資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發放時間,盡量服務好派遣員工。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
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系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2、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
工的權利與義務;
3、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員工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勞動報酬
1、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
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
餐住宿等要求。
3、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必
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社會保險
1、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
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
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3、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并按規定進行
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履行相關義務。
六、工作時間
1、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
用工單位執行;
2、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
工資或安排調休。
3、每周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范圍內。
七、休息休假
1、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
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切實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2、切實保障員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長時間高強度工
作。
八、勞動紀律
1、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
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2、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遇
事向用工單位直接領導溝通或和勞務派遣公司駐廠人事(相關負責人)聯系。
3、有事休假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試用期內的提
前一周,合同期內的'提前一月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準后,報備人力資源公司,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交還單位領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業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憑離職單復印件
至人力資源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等費用。
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周內,由人力資源公
司及時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及合同解除手續。開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
十、其他
1、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臨時崗位不得超過
半年,替代性崗位為因產病假原因出現的崗位,輔助性崗位為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要有企業、員工或工會集體確認。
2、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
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3、建立用工臺賬,有每個企業的人員資料、合同簽
訂情況表。
4、完善信息網絡系統,賬目清晰,數據真實完整、
各類工資性帳表須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
6、規范管理,合法經營、有序管理。
7、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
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公司的運營能力與服務品質。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三章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七條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第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章 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于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
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14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勞務派遣的管理。
2 、職責
人力資源部負責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按照協議內容按照時間向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用、派遣員工工資。
3、程序
3.1用人單位的選擇
3.1.1勞務派遣管理實行機構統一、標準統一、價格統一.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負責選擇確定。
3.1.2集團公司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對用人單位的投訴,每年對用人單位服務質量進行一次綜合評估。
3.1.3在評估中對未達到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基本服務標準的用人單位進行督導,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被督導的用人單位將被終止合作關系。
3.1.4為確保服務質量,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根據用人單位過往業績、行業經驗等綜合服務能力指定,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各單位、部門不得自行選擇。
3.2勞動關系管理
3.2.1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系均隸屬于用人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系相關事宜均由用人單位負責。
3.2.2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個月。
3.2.3用工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具體如下:
1)大專及以上學歷的大學生,試用期為三個月;
2)無學歷的崗位操作工,試用期為一個月;
3.2.4派遣人員的黨、團關系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派遣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團員活動或黨員民主生活會等黨的活動。
3.2.5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3.3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3.1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3.3.2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3.3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5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上月工資。
3.3.4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集團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托管協議指定賬戶,由用人單位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3.3.5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并發放。
3.3.6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3.3.7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單位備查。
3.3.8用工單位按照集團公司整體安排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3.4社會保險管理
3.4.1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3.4.2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3.4.3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后再進行報銷。
3.4.4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3.4.5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
3.4.6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3.4.7為分散用工單位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員工入廠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預警。
3.4.8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后,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4.9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3.4.10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3.5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
3.5.1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且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配合用工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和依據:
1)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派遣人員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3)派遣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派遣人員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對用工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派遣人員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7)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情形。
3.5.2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但應提前35日通知用人單位,并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1)派遣人員因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單位提供的證據證明派遣人員不能勝任派遣崗位工作,且經用工單位調崗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經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同意解除派遣的;
4)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屆滿而終止派遣的;
5)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用工單位派遣人員的條件不復存在的。
3.5.3派遣人員提起仲裁、訴訟時,經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用工單位提供的資料及證據存在不實或不足,用工單位應按要求予以核實、補充。
3.5.4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勞動爭議調
解委員會予以配合。
3.5.5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3.5.6用工單位可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
3.5.7派遣人員退休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并負責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收取的社會化管理費和政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員補充醫療保險費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3.5.8對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單位: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5.9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5.10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15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4.5.11用工單位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后,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4.5.12派遣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4 、檢查與考核
人力資源部接受分管領導的檢查與考核。
5 、附則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起草。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勞務派遣流程
派遣機構人力資源部集團領導
注:派遣機構負責勞務派遣工作的組織運行,承擔主要責任;人力資源部作為輔助及參與部門,承擔次要責任;
集團領導負責審批,承擔領導責任。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是規范單位和職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
第二條員工應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三條單位有義務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的合法勞動權益。
第二章工作時間及休假
第四條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五條員工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是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條員工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的假日和法定假日如下:
(1)假日是每周的星期六、星期天。
(2)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五一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
第八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薪:員工累計工作不到1年,年薪為5天。已經十年不到二十年的,年薪是十天。已經20年了,年薪是15天。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不享受當時的年薪:
1、員工依法享受寒假和暑假,假期天數比年假天數多。
2、員工休假累計20天以上,公司不按規定扣除工資。
3、累計工作不到1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
4、累計工作不足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5、累計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
(2)結婚假期:員工本人結婚,可休結婚假,假期不得超過7天。晚婚(男性滿25歲,女性滿23歲)的獎金增加是7天。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3)喪假:員工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妻子死亡可以請喪假,休假不得超過5天。在國外奔走的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期,路程假期不是事件假期。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4)產假:女職工產假90天,難產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出生的,每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性一個月的工資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婦各承擔50%。另外,經所屬公司批準,產假可以增加3個月,但減免3年的獨生子女費。節假日包括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如果懷孕不到四個月,產假是15到30天。孕期4個多月的,產假42天。產假期間的工資支付(以上不包括未婚生育)。
(5)探親假:在職場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不能和配偶和父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假日內回家休息大約一天晚上,給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假期、探親假期、結婚假期、生育假期、避孕手術假期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九條企業員工因病或非工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的實際工作年數和本公司的工作年數,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數在10年以下的,本部門工作年數在5年以下的是3個月。五年以上的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數在10年以上的,本部門工作年數在5年以下的是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是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是十二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是18個月。20年以上的是24個月。
第二章工資福利
第十條員工依法享受節假、年薪、探親假、結婚假、葬禮假、產假,支付休假工資。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支付假期工資。第四章勞動紀律與員工規范
第十一條工作規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班工作不得委托他人注冊或代替他人注冊。每天的工作由員工簽字確認。
(三)員工不得無故缺勤。
(四)因事、生病必須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請假,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簽字。如果人事干部或主管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簽字,員工可以向職場領導反映。
(五)休假必須事先填寫休假證明書,附上相關證明書(病假需要醫生證明書),特殊情況下,必須提前打電話或委托他人休假,上班后立即重新發行休假手續。
(六)一次遲到或提前退休5分鐘以上的.,必須重新辦理休假手續。否則,我會曠工半天。
(七)未履行休假、繼續休假、補充休假的手續,不能擅自工作的人,全部缺勤。
第十二條工作規則和職業道德:
(一)進入工作單位時,必須按照工作單位的規定佩戴工作證或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崗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公司各規章制度。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務,不消極怠慢,不做私事,不工作,不吃零食,不玩耍,不大聲笑,不喧鬧等,盡責自己的工作。
(五)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煙頭垃圾,保持職場環境衛生清潔。
(六)保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破壞公司財產。
(七)提倡增收節約,開源節約,節約水、電、煤氣,嚴禁浪費公物。
(八)搞好職場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勉強吵架、吵架、散布謠言。
(九)關心公司,維持公司形象,敢于與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后立即開始工作,工作結束后沒有特別的事務不能停留。
(十一)遵守機構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機構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安全規則:
(一)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做好自己掌握的各項物品的維護、維護和使用前檢查工作。
(二)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及時向人事干部、部門主管等有關領導報告。
(三)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應始終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場所嚴禁吸煙,吸煙應在指定場所,充分注意煙火。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六)工作結束時,整理機械、器具、材料和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閉門窗,關閉門鎖。
第三章附則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適用于本部門和部下的子部門和部門。
第十五條本規章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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