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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的管理規章制度
更新時間:2024-02-20 07: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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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的管理規章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教職工的管理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教職工的管理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治校,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2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教代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充分調動教職工積極性。

  第四條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按照規定行使職權,開展民主管理工作。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學校章程、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學校其他有關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校內收益分配原則、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討論通過后,由校長頒布實施。

  (3)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

  (4)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民主評議校長以及其他學校中層領導干部。

  第六條教代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權利,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應當依靠教代會,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為教代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校長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聽取教職工代表意見,落實大會決議,處理代表提案。對不能處理的提案應當說明。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教代會代表以年級、教輔后勤為單位,由教職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占全體教工的30%-50%。一線的教師代表不低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學校正副校長、黨組織和工會主要負責人的代表名額分配到各選舉級組,直接參加選舉。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大會議程發表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議案和提議。

  (3)對學校和教代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1)努力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參加教代會活動,執行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3)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協助做好群眾工作。

  (4)提高自身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校內有關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教代會制度。

  第十三條學校應遵守教代會的組織規則。

  第十四條通過各種途徑聽取并采納教職工群眾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提交教代會審議的方案應提前發給教代會代表。

  第十五條學校教代會三年或五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經黨組織、校長和工會共同研究,已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要處理的重大事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

  第十六條學校教代會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和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學校教代會對審議、通過和表決的決議,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相應的決議。教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教代會大會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提案一般應由代表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提案應是一事一案,每個提案應包括案名、理由、建議、處理辦理和整改解決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承擔以下工作:

  (1)參加并負責大會籌備:提出大會議題、程序方案;征集和整理代表提議。

  (2)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

  (3)整理會務資料并存檔。

  第二十條學校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檢查。

教職工的管理規章制度2

  一、住校教師一律服從學校統一安排,不得私下調換宿舍,不得私拿學校公物。

  二、住校教師應自覺遵守作息時間。上午班主任在學生起床前起床;晚上回宿舍時間不得遲于23∶00。上班期間不得隨意回宿舍。

  三、宿舍長負責安排好本宿舍的衛生值日工作,其他教師應認真整理好床鋪,并自覺做好值日工作,保持宿舍整潔。

  四、任何教師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將異性學生帶到宿舍,禁止利用學生替自己做事。

  五、不得留客住宿。

  六、保持宿舍內外整潔、衛生,不得在宿舍內外亂貼、亂畫。

  七、節約水電,不得在宿舍內使用大功率電器,嚴禁在宿舍內燒、煮飯菜,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

  八、校外集體宿舍的'水電費應由住宿教師承擔,原則上應由所住教師平均分攤。

  九、住校教師應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學校有關紀律制度,注意樹立良好的自身形象。

教職工的管理規章制度3

  1、在我校教師宿舍居住的住戶,必須遵守以下規定。承擔相應的安全、消防等法律責任。

  (1)任何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各單元樓梯、各樓之間的通道、三幢的樓頂天臺、宿舍區花園屬于公用場地。任何人不得占用,不得堆放雜物。

  (2)各住戶必須執行都成市政府有關房屋出租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治安、安全、消防、稅收等法律責任。

  (3)各住戶改動水電氣管道和設施、改動房屋。應該按照都成市政府的規定,主動向有關部門申報。

  (4)任何人不得將住房作為庫房堆放易燃物品及各種廢品,特別是其他違法、違規物品。

  (5)各住戶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廢棄物,應該主動與垃圾清運公司聯系處理,不得隨意丟棄、堆放。

  (6)各住戶必須執行都成市政府有關飼養寵物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衛生、治安、安全等法律責任。

  2、在我校教師宿舍居住的`教職工(含離退休)出售房屋后,應及時與總務處聯系,結清應交水費、清潔費。在我校教師宿舍居住的教職工(含離退休)出租房屋仍與總務處結算水費、清潔費。

  3、在我校教師宿舍居住的教職工(含離退休)在出售、出租房屋時,向對方作出超出所擁有的房屋產權的承諾,一律無效。

  4、在我校教師宿舍居住的教職工住戶的水費每半年結算一次,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教職工住戶將水表讀數交總務處(或按總務處通知執行)。逾期,總務處則以上次結算數扣款。

  5、在我校教師宿舍居住的非教職工住戶,4月、7月、10月、1月15日前到總務處繳納物業管理費(每月0.3元/m),報水表讀數繳納水費(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與總務處復核水表讀數)。逾期,每超1天加收2.0元滯納金。

  6、我校停車場是為教職工服務的內部停車場,不接受非教職工住戶停車。

  7、總務處原則上不為非教職工住戶提供維修、疏通管道等服務。確有需要,且總務處能夠安排,則按市場價收費。

教職工的管理規章制度4

  為加強我校精神文明建設,強化教師宿舍區域的文明管理,為廣大教師創設良好的學習、工作、生活環境,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入住條件:

  學校招聘的外省市教師;本市或本區路途較遠有特殊困難的教職工,經向學校申請獲準后,均可入住我校教師宿舍。

  教職工一旦獲準入住教師宿舍,應本著“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精神,在學校總務處的統一管理下,自覺服從學校安排。

  二、日常管理:

  1、凡入住教師均應在學校總務部門統一安排下占好床位,原則上不得私自調換。宿舍樓內其他空房間、空床位由學校總務處統一計劃管理,不準擅自占用。經學校批準其他教師需要入住或教師宿舍需要調整時,入住者必須予以配合。

  2、入住者每人配鑰匙一個,不得隨意轉借。教師丟失宿舍鑰匙經向學校總務處匯報后再由學校總務部門進行登記并付款修配。

  3、入住教師因職務調動、辭職、結婚或其他原因需要搬離教師宿舍,應提前一周告知學校總務處,在一周內做好搬離和騰空原入住宿舍的床位,并退還宿舍鑰匙等其他學校物品。

  4、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宿舍內公共設施、設備的權利,同時,也要有妥善保護、保管教師宿舍樓內各項設施、設備的責任和義務。

  (1)嚴禁在教師宿舍走廊、墻壁上亂涂亂刻亂畫,不張貼不健康、黃色的`宣傳物品。

  (2)嚴禁在墻壁上私自刻、鑿、釘釘子等,不得自行拆裝宿舍樓內的電器設備及使用功能。

  (3)教師宿舍樓內的電視機、固定電話機、淋浴等設施、設備不得私自拿出宿舍樓外,違者后果自負。

  (4)有故意毀壞教師宿舍公共設施、設備的行為,根據學校有關條例,除進行批評教育以外,還應進行相應的賠償。

  5、積極倡導入住者養成講文明、講衛生、愛勞動的良好個人習慣和道德品質。入住教師要團結互助、互相關心,不排擠、不詆毀、不辱罵他人,努力把學校教師宿舍形成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的主陣地。

  6、自覺維護公共場所衛生環境,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禁止往樓梯走廊內潑水或向窗外門外倒水、堆放垃圾;宿舍樓內做飯要聽從學校統一安排,禁止將剩飯菜倒入盥洗池內,禁止在宿舍走廊內堆放廢棄物和懸掛有礙觀瞻的物品。

  7、加強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注意防火、防盜。在宿舍樓內禁止存放各種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焚燒廢棄物,禁止酗酒、賭博、打架斗毆,禁止大聲喧嘩以及其他各種有礙他人學習休息的活動。教師宿舍內除正常使用電視機、收錄機、電風扇外,禁止使用電爐、熱得快、電熱杯等電加熱和電制冷、電炊器具。不準私接電線。違反規定對他人和公共財產造成損失的必須照價賠償。

  8、教師宿舍應著厲行節約的原則,按時熄燈就寢。不無休止地使用學校電器設施。

  9、健全教師宿舍“室長”管理制度,制訂室長管理職責。室長從入住教師中推薦產生。并實行“總務處宿舍管理負責人——室長——入住教師”管理體系。

  10、總務處是教師宿舍的管理服務部門,負責教師宿舍管理、設施維護、日常服務工作。

  11、學校教師宿舍納入學校衛生環境檢查范圍,由政教處、總務處、室長組成檢查小組每周進行一次檢查打分。

教職工的管理規章制度5

  為做好我校的防控工作,依據《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時有效地遏制的發生和蔓延,保障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公共衛生,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要組織住宿教師認真學習《傳染病防治法》,必須人人重視,加強預防。

  二、教師宿舍制定防控相關預案,成立宿舍負責小組,專人負責及老師分管負責,明確職責,分工到位,做到快速反應,步調一致。配置防控所需設備設施,如醫用口罩、醫用酒精、84消毒液、體溫測量儀、消毒液噴壺等

  三、認真排查,由宿舍負責人實時監控,全面摸排傳染風險,確保無遺漏,無死角,對宿舍教師出行情況、接觸史、健康狀況等有關防信息進行收集整理、登記造冊、及時上報,實時追訪。

  四、嚴格把關,切斷病源,落實執行“日報告、零報告”制度,做好每天教師微信群里網絡報平安。

  五、防控期間,老師盡量減少外出,盡量不到人口密集、空間密閉的場所,如外出必戴口罩,回宿舍后必測體溫、必登信息。

  六、宿舍常通風,執行每日物表消毒和開放紫外線燈管進行室內消毒。講衛生,勤洗手,注意休息,注意穿衣保暖,適當鍛煉,保證良好的衛生習慣及良好的身體狀態。

  七、教師發現應該立即報告領導,發現要在2小時內報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八、防控期間,謝絕非宿舍人員來訪,因工作需要,需經宿舍負責人批準。不允許非本宿舍區人員進入宿舍區,一經查實,將從重處罰。

教職工的管理規章制度6

  為使教職工宿舍保持良好的生活環境和管理合理化,為了宿舍安全與衛生,保障教職工得到充分的休息,更好地學習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規定下列各項管理制度以共同遵守。

  1、所有教職工必須服從統一安排、統一管理、嚴格遵守本制度。宿舍入住由學校統一安排、協調。

  2、教職工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動宿舍和房間,如因特殊原因需書面形式報告總務處并說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入住或調整。

  3、教職工離職應于離職當天把房間鑰匙交回總務處,并在當天內搬離學校宿舍,如屬違紀、違法而被學校辭退的教職工,必須在接到辭退通知當天遷出學校宿舍。

  4、教職工在搬離時,其公有財產必須由總務處派人員點收接管、驗收合格,才能辦理其它手續。否則以移交未清論處。如發現有損壞公物的',必須按損壞情況賠償。

  5、宿舍公有財產由總務處進行登記管理,屬學校所有,歸教職工使用,任何人不得據為已有,不得隨意移動。

  6、宿舍內的設施設備非正確使用而損壞由責任人承擔全部維修費(包工時費用)。

  7、每間宿舍的水電費自理,(由學校代收每月在工資代扣)按該房住宿人員平均分攤。水費每月5元。

  8、保護建筑物,愛惜水電設備及安全設施設備。

  9、節約使用水、電,使用完要及時關閉(特別是熱水器),離開及休息前應仔細檢查。

  10、不要躺在床上吸煙,以免發生火災,并注意熄滅火種。不要在宿舍內亂接或改動線路,一經發現處以50—100元的罰款,并承擔再改裝費用。

  11、宿舍的清潔工作應由室內居住人自行輪流打掃整理,并經常保持房間的清潔與整齊有序。有垃圾及時拿下樓放在統一指定處,宿舍過道、門口、樓梯不得存放垃圾,如有垃圾記錄在冊。

  12、宿舍內不準劇烈活動、喧嘩或使用器具造成噪音等擾亂他人及附近安寧行為。

  13、任何教職員工不得在宿舍內進行違法活動,一經發現立即辭退并搬離學校,另視情節輕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4、宿舍內不得有酗酒、賭博(包括打牌、打麻將)等不正當行為。

  15、宿舍內外一律禁止養家禽、家畜,以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存放違禁及易燃物品。

  16、宿舍內一律禁止向后面窗戶丟垃圾,洗刷廚具時不得將剩余飯菜倒入廁所或通過下水道流入宿舍后溝,女老師宿舍特別注意廁所清潔,如有造成堵塞,疏通費用由該宿舍負責。

  17、任何教職工均不得留宿外人,若有特殊情況需經總務處同意,入住的教職工家屬必須是直系親屬。

  18、上班時間盡量不回宿舍,出入宿舍要鎖好門窗,關好電源。

教職工的管理規章制度7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根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學校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對本單位事務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參加決策、監督評議干部、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學校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教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定期聽取和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在本單位及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審議和通過重要規章制度、教職工獎懲辦法、結構工資調整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并提交校長頒布實施。

  (三)在本單位職權范圍內,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用使用原則及辦法,審議決定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并責成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四)民主評議和監督領導干部的德、能、勤、績,并根據需要提出獎懲建議,并報告干部主管部門。

  (五)征集和處理教職工代表提案,組織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審核、立案、落實和反饋。

  (六)代行工會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和批準工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批準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選舉學校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六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學校行政系統的權威,要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校長和學校行政系統要尊重教代會的職權,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如校長對教代會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教代會復議,復議仍有不同意見,應按決議執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學校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負責地處理教代會的.提案,努力及時落實提案內容,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并虛心接受教職工代表的質詢和檢查。

  第八條教代會的代表,以組或部門為單位,根據人數按比例分配名額,在本組或部門內按民主程序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在編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實行任期制,一屆一任,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更換或遞補代表。

  第九條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按規定的程序,提出教代會議案和提案。

  (三)有權對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要求和意愿,對學校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質詢和批評。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六)因參加教代會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其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二)遵守和維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做好教代會安排的工作。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廣泛聽取并如實反映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每次教代會召開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校內外各方面同志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其人數應加以適當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言權,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期召開一次,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根據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經學校黨支部批準,可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三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師應占多數。大會主席團負責處理大會召開期間事務,大會閉幕期間不能代行教代會的職權。

  第十四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教代會的基本任務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主題或重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五條教代會以組或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教代會根據需要可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核有關提案,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第十六條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應充分尊重教職工代表的個人意愿,可視情況采用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選舉、表決均須獲得全體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條教代會決議,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態度。決議的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符合群眾意愿和學校及教代會的權限。教代會決議,經大會通過后即生效。學校各級領導和教職工都必須執行教代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教代會閉會期間,工會委員會應在黨支部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緊緊依靠群眾,做好下列工作:

  (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會議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案和主席團建議名單,經黨支部批準,召開大會。

  (二)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遇有重大問題,可召集教職工小組組長或代表小組組長會議,提出建議,報請黨支部審批。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并對代表進行培訓。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資料建檔工作及其他事宜。

教職工的管理規章制度8

  為加強教師宿舍管理,創造文明、舒適、安全的生活居住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師宿舍的安排由學校辦公室負責協調安排,落實到位。教師不得自行調整宿舍位置。

  2、嚴格遵守學校的治安管理制度,不得在宿舍內留宿外人,大聲吼叫,酗酒,賭博等影響宿舍區正常生活和學習秩序;若親友來訪,要按規定在門衛室作好登記。

  3、要認真搞好室內外的環境清潔和做好保潔工作,不要在墻壁上亂涂亂畫,地面無積水,無贓物,房內無異味。

  4、愛護宿舍物品,凡宿舍內的設施、設備、用具發生破損或故障,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修,故意損壞的要按有關規定賠償。

  5、注意用火、用電和財物的'安全;保持走廊、樓梯、梯間的清潔和暢通,不能在上述地方堆放家私、雜物。

  6、已搬離學校宿舍的教職工,要及時上報學校辦公室,以便進行房租、水電的結算及統籌安排;宿舍鎖匙要親自交給學校辦公室主任,不得擅自給他人,更不能擅自將住房子轉給自己親屬或其他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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