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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接觸過日志吧,日志是詳細介紹一個過程和經歷的記錄。那如何寫好日記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律師事務所實習日志,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志 篇1
(一):
第一天,工作人員帶我參觀了律所的各部門,并詳細介紹了律所的業務范圍,工作流程,實習生管理制度等。然后開始分配工作,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整理并閱讀卷宗。
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卻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簡單,在做之前還是需要一些時間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類很仔細,有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一些簡單的案子,卷宗僅有30多頁,而遇到復雜的案子,卷宗可多達200多頁。一個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權委托書、起訴書、證據資料、代理詞、答辯狀、判決書等,能夠說是一個案件的完整記錄和完全再現。因為卷宗的整理關系到其他程序的進行,比如裝訂次序排列就和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序相對應,所以在整理的過程中應當格外認真和細心。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職責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也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及流程有了必須程度上的熟悉。
雖然工作很繁瑣,我依然十分認真的完成了這項工作。
在整理的過程中我仔細閱讀這些卷宗,一些律師告訴我說,在閱讀卷宗的過程中,最關鍵的工作是要認識各項證據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結合所學知識,分清哪些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等。弄明白每項證據能證明什么事實,證據間的聯系又是怎樣的。然后,根據這些證據,假設自我是法官,將會怎樣去審理這些證據,運用什么法律去判決。最終,結合判決書,找出自我的知識漏洞,弄懂法院判決的依據,不斷提高自我的分析本事,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在閱讀這些案卷的過程中我學到了很多很多東西,對學過的知識重新進行梳理,做到溫故而知新。把在學校學到的理論知識與真實的案件相結合,對增加理論修養提高專業技能有很大的作用,同時也學習到了一些辦案經驗,增強實踐本事,為以后從事法律工作做鋪墊。
(二):
今日,我才見到了我的指導律師xx律師,我開始了緊張忙碌的“小跟班”工作。陳律師要求我每一天收集新的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的最新動態。他告訴我說:“雖然不是每一天都有新的法規和規章公布,可是仍然有必要及時的收集和整理,否則,有可能在某次開庭的時候,你還引用著已經被替代的版本,而被對方律師當庭駁斥”。在我實習的一個多月的時間里,我每一天都要去中國律師協會和本地律師協會一些大牌的律師事務所的網站和一些理論性的網站上轉一圈,看看有沒有最新的情景。時刻關注行業的最新動態,了解那些大牌律師的消息和法學家們的最新理論,搜集整理后打印交給陳律師。
在接到案件后,陳律師閱讀了所有文件,就會將我叫到辦公室開始交待任務,他會根據文件列出重要證據和次要證據,還需要補充哪些證據,哪些文件對案子沒有任何幫忙反而有害。圍繞案件的事實,我要收集現行法規對這些事實的認定。有了事實和法律依據后,他安排我撰寫案子的文書。我要撰寫的文書很多,起訴書、答辯狀、財產保全申請書、管轄異議申請書、延期舉證申請書、證據清單、質證意見、代理詞、補充代理意見、法律意見書、結案報告、談話記錄、當事人聲明書等等。雖然在學校學過法律文書的寫作,可是當我真正應對這些真實案件的時候我有些不知所措。其實,寫出一個基本合格的文書很容易,因為只要將要表達的寫出來就行,但寫出一個優秀的文書卻是很難的,因為表達的方式有很多種,不一樣的人對不一樣的文字會過敏。幸虧陳律師給了我很大的幫忙,慢慢地我能夠自我獨立完成這項工作了。在這些文書交付前,我會逐字逐句的校稿,因為沒有任何一位指導律師喜歡看滿是錯字的文件。
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我要旁聽案件的審理,甚至有時對審理過程進行記錄。對案件的審理并不像我想象的那樣充滿了活力的辯論,現實中的審理即不精彩也不動人心魄。以前在學校活動中我參加的模擬審判是大都是民事方面的案件,比較注重程序,法庭審理過程比較嚴肅,但在實際中的民事審判很多程序性的問題都省略了,我覺得實際中的庭審雖然嚴格但也有靈活的一面。
(三):
今日,我跟著陳律師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門調查取證。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我深深體會到辯護律師經過閱卷所獲得的案件材料其實是十分有限,可是法律對律師向被害人、證人取證卻有著種種的限制,導致律師在取證的過程中面臨很多的困難。
除此之外,我還擔當了很多主角,諸如整理案件的資料,打印復印材料,送文件,接待客戶等等。在一個多月的實習時間里,我幫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的事情。在空閑時間理,我經常向律師拿一些案例學習,看看他們最終是怎樣處理雙方爭議的焦點。
我最有體會的則是參與了兩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標準的司法程序,真正從課本走到了現實案件,從抽象的專業理論回到了實際生活。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我細致的了解了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了律師舉證、辯論等全過程。這些經歷對于我來說,真是一筆寶貴的財富,讓我對法律有了全新的認識:原先,那些枯燥無味呆板的法律法規,運用到實際生活中,能夠如此的豐富多彩。
(四):
這天有一位客戶帶他的妹妹來咨詢方律師關于合伙合同的問題。正如方律師所說的,正是大家都是好朋友才會一齊合伙做生意的。如果相互間都不是好朋友,才不會一齊合伙做生意。但合伙問題涉嫌的不僅僅是生意問題,還是朋友關系的和諧。涉及到金錢,我總覺得朋友關系很脆弱——不明白是否因為我深受電視劇的毒害呢。先小人后君子成為了合伙的必要。簽訂合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于避免合伙糾紛的發生。即使將來真的發生糾紛也能夠擁有有力的證據。所以,簽訂合伙合同時要慎重注重合同的資料——想像我們處于最糟的狀況下該如何保護自我的權益。
(五):
九時許,林哥突然進辦公室問我方律師是否有交待過司法局的事。我困惑不已,方律師根本一丁兒都沒有談及。之后林哥叫我接方律師的電話。原先方律師忘了叫我替他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那里代班。就這樣,我在什么都不明白的狀況下來到法律援助那里。我簽到時看了看簽到這個月分配的簽到表,發現江門其實有挺多的律師事務所的,只是我沒有發現而已。整整一個早上,僅有一通來電來咨詢。他咨詢問如何到警察局拿證據,坦率說一句我根本就不明白。在這種狀況下,我叫那個實習律師來聽。這就應沒有關系吧可是,我就這樣所以浪費了一次寶貴的經驗。
(六):
這天,我和阿藍在空閑時看了《法苑》介紹的電影《十二怒漢》。坦率地說,我看不明白——無論是那些陪審團的推理還是整部電影的好處。雖說該電影探討的是人性與法律的關系,但我真的是弄不懂——即使我已經不斷重復地回想或重看。也許我在將來的某一天會豁然開朗,弄懂《十二怒漢》想要表達的深層含義。畢竟,對于問題的深層好處的思考是需要必須的人生閱歷為基礎的。
(七):
所謂看人挑擔不吃力。很多人覺得律師是十分簡便的職業,整天不用呆在辦公室里,到處走走,錢就來了。經過這次的實習,我體會到了其實律師工作也不是那么簡單就能完成的,何況當今的社會,這么多的律師,這么多的律師事務所,相互間的競爭如此激烈,每一位律師都十分辛苦的利用畢生所學來服務大眾的。
想到這些,我也不禁聯系到了自我。所謂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經過這次的實習工作,我認識到了自我所學與現實社會的需求之間的差距。
1.理論修養不夠。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我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案件所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在學校以為自我學得不錯,可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我明白的那么少,僅有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這個成語的含義。在以后的時間里,我會異常注意對專業知識的學習和研究,增強理論知識修養,多參加實踐活動,提高實踐本事。
2.缺乏工作經驗。
在學校的時候總是以理論學習為重,缺乏社會實踐。以至于在走向社會的時候,不能很好的適應社會。我會更加注重本事的培養,增強實踐經驗。
(八):
這天早上我一向在等著方律師回辦公室。因為他之前曾說這天早上要回來,叫我在他這天回來時給他看看我的執行書和上訴狀有什么需要修改的地方。可是,他這天早上并沒有回辦公室。我還一向以為他會回呢!最終是他叫我把執行書和上訴狀發到他郵箱里去。其實我昨日早上就已經寫好,只可是我對470那份上訴狀寫得不是很滿意,總體上我對上訴狀的感覺好像是自我在捏造故事似的只可是是多了些法律方面的東西。心理一向忐忑不安,擔心會被方律師罵——雖然這到目前為此仍未發生過。結果,我根本不需要對它們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這天午時,方律師叫我能夠把執行書和上訴狀打印出來,只是把470和471的字體改為楷體gb2312就行。心里的那份不安最終安定下來。總算是踏實了!
(九):
這天,我致力于完成方律師昨日午時交代我寫的三份上訴狀及申請執行書。坦率地說一句,我真的不知該從何入手。心里紛亂不已,有股莫名的煩燥困擾著。但無論怎樣困難,我還是務必得把它完成。總不能因為困難就一向擱之不理,盡管這也是我最愛干的事情。我真的對那個上訴人感到深深的無奈——他既然打官司了,那又為什么全都認了呢。唉!這也把我害慘了——總覺得自我寫的上訴狀實在不好寫。自我當學生的這種死腦筋就是不會靈活變通,老是覺得原告這樣主張而被告又如此合作全認了,這不就歇菜了嗎為什么還要死要上訴呢——盡管我已知上訴人純屬只是在拖時光寫吧,努力地寫吧!
(十):
我的實際工作主要是整理文書。陳律師細心教導了我格式的寫法,然后把他積存的一大堆資料交給了我。資料雖多,可是熟能生巧,沒幾天,這些法律文書就都搞定了。其實作為律師,在事務所呆的時間并不多。來事務所咨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所以單純地呆在律師事務所里,能學到的東西是相當有限的。幸好陳律師經常帶著我出去走走,比如去監獄會見當事人,去調查取證,去做法律咨詢等等,讓我從中受益匪淺。
(十一):
今日繼續翻閱卷宗。當然不可能再只看不動手了,實踐出真知嘛。劉師姐說準備教我寫法律文書。于是我開始有了實質性的工作——很多的案卷的整理和裝訂。雖然看起來并沒有多大的法律技術含量的歸檔工作,但我還是決定懷著十二分認真把工作做好。尚律師以往說過,法律文書初學者經過閱讀整理過往的案卷,把那些當做范本進行模仿,能夠較快掌握寫作技巧,克服生搬硬套的毛病。另外,很多枯燥的整理裝訂過程中,還很好的培養了我的耐性和細心。
(十二):
這天方律師吩咐我寫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代理詞。之前方律師說到時再送份代理詞,將代理詞潤飾下就行。我還以為這份代理詞是方律師自我寫。直到這天我才明白這份代理詞是要我寫的。當他問我會寫代理詞的時候,我居然說不會寫沒有教過。之后我回家翻閱書時才發現原先我上課時學過,但我居然完全忘記了,真不明白自我當時的腦袋怎樣了。我覺得錄音的有效性這方面很難寫。我翻閱《證據學》從而明白要從證據的三性(合法性、關聯性及真實性)著手。可是我就是不明白該如何寫。所以,我只好先寫自我比較有把握的部分,而錄音的三性容后再思考該如何去寫。
(十三):
無聊的開始了一天的運作。本以為會是伴隨著無聊的結束。結果,方律師在午時四時許回到辦公室。他整理了些文檔資料后就拿出四份民事裁判書吩咐我寫三份上訴狀、一份申請執行書。他說,買賣合同就隨便找個理由塞進去寫,這主要是為了玩程序拖時間而已。而票據追索權糾紛案就從無票據基礎關系這方面寫。我當時聽到票據基礎關系時就愣住,心想:這個是什么東西怎樣心理一點兒概念也沒有票據的無因性我就明白,但票據基礎關系我真的不懂。這也甭管了,直接上網查。網上就說票據的基礎關系是票據原因關系、票據資金關系以及票據預約關系。看了看,就只覺得票據原因關系有點聯系,其他兩個好像沒有什么關系。之后又查了查法條,《票據法》第10條規定了票據與其基礎關系。我就打算按這個來寫。盡管如此,我還是覺得很難著手寫。
(十四):
方律師這天打電話來問我昨日出庭的律師的聯系方式是什么。我一下子懵了,我完全不明白。他又問我說難道我昨日在審判記錄上簽字時沒有注意到嗎。事實上,我真的沒有看。心理壓根就沒有要看對方律師的聯絡方式、哪里人,感覺自我仍未投入到一個律師的主角中,完全沒有這方面的思維意識。方律師并沒有指責我,但這比狠狠地罵我讓我更難受。我昨日我不是抄對方的答辯理由嗎,為什么當時就沒有想過哪怕是多眼地看一下對方律師的來歷呢。其實,作為一名律師應當不僅僅在處理法律事務時要有法律思維更要在日常生活里以法律思維思考問題。
(十五):
今日午時,方律師突然帶客回辦公室。在我做好倒水給客人后,我就回到自我的位子上實行名為看書實則暗暗注意方律師跟客人談話的資料。方律師跟他聊著聊著,看了看他給的資料后說“這專官司必輸,你被別人設計了”。現今中國大陸的鑒定技術對一年內的筆跡鑒定本事有限,通常都檢查不了,更何況此案是在當事人雙方簽字后的兩天把這們客戶告上法庭。更奇怪的是,平常我們簽合同的時候都是一式兩份的,而此案的合同簽訂僅有一份,還是被對方持有。再加上,這們客戶不知是缺少心眼還是怎樣的,在簽名地方上頭有如此之大塊的空白地方居然完全沒有用筆把它涂畫下以防對方在事后加些其他不利于自我的條款。種種的情景都顯示著對這位客戶很不利。方律師說此刻只能盡量減少損失而已,咱們也就只能玩程序拖時間。
(十六):
這天早上九時于倉后法庭開庭。方律師午時三時在惠州還有一宗案件要開庭,所以上午的案件他交托給我開了。說真的,之前的我還是相信自我能夠應付的,畢竟我已熟悉了整個案件,并且方律師又在昨日教了我大概如何應付對方。但預設的情景跟現實的狀況實在太不一樣了。我整體上全過程都處于挨打的份上,法官問我的問題我也啞口無言,不斷地跟方律師發信息求救,但奈何遠水救不了近火。整個過程僅有一個感覺——糟透了!心里的那份苦實在是無法言喻。我這天的行為總結來說就是失敗。我在法庭模擬課情景在現實并沒有上映。心里的承受潛力不是太差了,抗辯性不強——就應說完全沒有才對。
(十七):
今日,方律師又回來辦公室了。最近他回來辦公室的機率似乎大了點。可是,他也只是回來打電話或者干些什么之類的又回去了。當然,他最通常回來都是因為要見客。他在今日早上離開辦公室之際吩咐阿藍把有關股權轉讓的文件全部打印出來后交給我看看。我咋看之下感到十分訝異——這個謝代平的案件不是在三月二十九時日就開庭審判了嗎,為何此刻……之后我再看看方律師的日程表,發現于四月十二日上寫著謝代平案。此刻最終明白方律師在三月二十九日那天沒有帶我去聽庭了。此刻方律師又叫我把這件案件的資料看看,他應當是要于四月十二日那天帶我去聽庭了。因為他有把要帶我去聽庭的案子讓我熟悉的習慣。
(十八):
之前,我一向以為明天開審的那宗案件對我來說只是一宗旁聽的案件。我看資料只是讓我盡量熟悉案件能夠快速把握弄懂整個開庭過程的重點。但事實上不是這樣!這天早上,方律師居然同我講明天這宗案件由我去做訴訟代理人,他就不到場了。頓時,空氣對我而言已經是凝結了。捫心自問,我能行嗎要是輸了,那該怎樣辦我能出承擔這個職責嗎方律師也大概教我明天該怎樣做。但試問,這能假設得了嗎我此刻能怎樣辦呢努力再看看資料,不僅僅要把資料看熟還要看透。在強大的壓力下,我也只能拼死一搏了!
(十九):
今日早上,方律師叫我上網查有關海上救助的資料。我剛上網看了看海上救助的含義和資料及把海商法第九章海難救助的法條復制下來,方律師就回來了。他把相關法條看了看,于是跟我講有件這樣的案件要找律師,他從未接觸過此類案件,所以找找資料看看。林哥笑說,此案標的如此之大,如果方律師接到就好了。之后,方律師自我找了關于強制拍賣船舶的相關規定。坦率說一句,我的海商法真的是白學了。我感覺對它是如此地陌生,壓根連一絲記憶也沒有。這是我的`悲哀,也是我的愚蠢!籍此機會,我要把海商法補回來。
(二十):
經過兩天的休息和自我總結,星期一,我在走進律所門口的時候,想比于上一個星期的好奇和忐忑,多了一份了然和自信。
所里的李律師正要帶上劉師姐去參加他代理的案子的庭審,我聽說了也請求一同去旁聽。在學校學習訴訟法的時候雖然都已經學習過整個庭審的過程,可是書本上的東西總是抽象、難理解、難想象的。而跟隨律師去聽庭審讓我更清楚了解律師在庭審中、整個案件的流程中處于一個什么的主角、地位,處理什么樣的事務,解決什么樣的問題。這次經歷讓我認識到律師在訴訟過程中起的一個什么樣的作用。作為學習法律的人來說,了解自我的專業,了解自我的職業,是十分重要的。而這次的實習讓我從新認識一類人——律師。在社會中、生活中、學校中、家庭中對律師這個職業有著不理性、不全面的了解,甚至而已說是偏見的理解。這樣錯誤的了解不僅僅是我自我,同時社會、生活中的許許多多的人也同樣存在這樣的偏見。如果這次不去中晟律師事務所實習的話,估計這個錯誤的認識很可能一向伴隨著我。
(二十一):
昨日接到陳翰教師的電話,我跟他回顧了我的實習過程,談了我的實習感受。說真的,自我談話的要點覺得經過教師的口說出來感覺就是不一樣,那可我所說的要簡潔有力多了。這種簡單而有力的擊中要點的語言本事是我們要好好學習的。不知這是天賦還是經驗的累積而成就的呢我不明白,但我明白的是我們此刻必然不斷加倍地努力——我們這一輩人似乎總是能夠為自我的懶惰找到的借口,我們的勤奮努力度遠遠不夠。作為一名應屆畢業生,我最終懂了大學生活是應當如何過、如何享受這個過程。但諷刺的是,我即將不是一名在校的大學生了。
(二十二):
今日還是蠻閑,于是跟助理律師聊天,向他們取經。他們聽說我即將要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都向我傳授他們的經驗和教訓,讓我充實了應試信心。
(二十三):
今日早上,有一宗案件在江海區開庭——我看方律師的日歷里圈寫著。我以為他會帶我去開庭。結果,卻不然。心里有點淡淡的失落。雖然實則觀看開庭沒有什么了不起的地方,可是每一次開庭過后,方律師都會跟我談談這個案件出現的一些情景及此刻法律界的一些現實情景。每一次旁聽,我都會有點不多可是總有不一樣的感受利益。這與以前在學校里的法庭模擬課甚至是真實地到法院旁聽的情景不一樣,似乎存在著一種名叫真實有聯系的感覺,不再像以前那樣冷冰冰的,一點兒交流真切的感覺也沒有。今日很難得才有機會開庭,方律師都沒有帶我去旁聽。我看方律師開庭的日程表暫時僅有四月九日的潮蓮那件案件了。嘆息呀!
(二十四):
昨日一口氣把方律師交代要看的兩個案件看完了,盡管棠下的那個物權糾紛案令我感到頭暈——實在是講述案情的資料太厚了,一看到就覺得痛苦。這天,我又試著以無比的耐心去看物權糾紛案。在細看了幾遍后,我最終把物權糾紛案看懂。原先它與教師在課堂上要我們做練習的案情法律適用基本一致,但就是對案情詳略敘述不一,所以我才會對物權糾紛案這個厚厚一疊資料的案件感到頭暈。不是案情的復習性而是厚厚的資料給我打垮,這實在是令人可笑的理由。我定要把這個不成理由的缺點克服。假如我連這小小的事情都不能干好,又何談將來的長遠發展呢
(二十五):
今日我在方律師的書柜里拿《富律師與窮律師》來閱讀。這本書是一位法官經過與很多的律師交流而總結的關于富律師與窮律師區別的一些觀點。這是方律師少數收藏在書柜里的其中一本書。這是否意味著這本書對我們這種想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士有某些啟發的作用。閱讀之后,我不禁自問:我能否熬過那段艱苦而可能沒有收獲的時期嗎在踏入律師征途的初始,律師的生活只能用“工作量大、實效不多”來形容。如果想當一名出色的律師,那么就必須我充分的準備來度過邁向成功之路前的律師生涯初始試煉。
(二十六):
又是一個工作日的末尾,經過一周的工作,我又積累了許多經驗。在跟尚律師分享我的本周實習心得時,感覺能說的資料多了,也自信多了。午時我還在打字室的姐姐教導下,學會了試用傳真機和掃描儀。
(二十七):
今日,方律師同樣沒有進辦公室。其實我感到很困惑——在律師事務所里,我基本沒有看見律師們在辦公室里辦公。而我又常聽聞方律師要出差。如此頻繁地出差,地域涉及的范圍如此廣。讓我感覺地域差異似乎完全不存在。無論是出市還是出省,這好像一般上班族上下班那樣自然,似乎已成為他們呼吸的一部分。也許這就是律師與平常人的其中一個區別。當代的律師涉及的業務范圍不僅僅是訴訟業務,更多的是非訴訟業務。非訴訟業務的開展就要求我們具備更泛更為豐富的知識面。
(二十八):
今日尚律師比較有空,跟我們實習生談了很多。他用了一個很經典的“受賄案”,作為案例給我們說明律師的職責和作用。作為被告人的代理人,必須要盡量的在法律范圍內,為自我的代理方謀利。首先,對于刑事案件,我們必須要根據法條,以三段論的方法來明確罪名的定義。
“受賄罪”的主體是什么,被告的主體是否適格。該罪的客體是否滿足條件、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客觀上是否有其他條件的介入。然后,我們要看看檢方的立場,檢方的證據,針對性的找出證據漏洞,提出辯駁。從而確定檢方提出的該罪是否成立如果罪名成立,是重罪還是輕罪被告是否有法定減輕情節是否有從輕情節檢方在調查取證的程序中是否合法最終,還要從當事人的表現中盡力的發掘其立功表現、自首情節、認罪態度等等,多角度的在法律準許的范圍內程度的保障當事人權益。
(二十九):
今日是農歷年初十一。昨日方律師叫我今日早上八點三十分到律師事務所,今日我不到八點十五分就到了律師事務所。到了八點三十分,我最終盼到律師事務所開門了。我進去后禮貌而又客氣地問其中一名員工——之后我稱呼此人為林哥——方律師是否到了,我是來跟他實習的。他說方律師仍未回,叫我先到坐在一旁等他。我盼呀盼,好不容易才等到方律師,那時已有十時許了。期間,那里的人都不時地聊天,說說新年期間的趣聞,完全還處于放假的狀態。方律師吩咐我把兩個案件(買賣糾紛案及物權糾紛案)看完就出去了。之后,他一整天也沒有回來。今日一整天不時聽到那里的員工在二樓打麻將的聲音。開工的第一天像放假而不是工作。而我,正處于努力適用當中。
(三十):
上周律所接了一個案子,這周案子快審結了,尚律師讓我和另一位實習的同學一齊討論并發表意見。一位老大爺和自我的養女簽訂了此協議,由養女負責自我生老病死的各種事情,而在其死后由養女繼承自我的遺產,而老大爺的親身女卻以遺贈撫養協議不能和本身具有贍養權的人簽訂為由提起訴訟。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理論學說,遺贈撫養協議關系成立的相關主體應是本身沒有撫養權和贍養權的雙方,要是雙方本身具有撫養贍養關系就不必簽訂此協議。因為子女本身就對父母賦有贍養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律所規定的,且這種義務的履行并沒有相對應的“對價”予以對等。而在此案中,雙方簽署“遺贈撫養協議”既是屬于私法的范疇,且法律上并沒有禁止此種協議,到底是認可這種協議還是按照理論學說不予認可即成為本案的焦點。我們傾向于認可此種協議,研究的原因是:老大爺與本身享有贍養自我的養女簽訂此協議,一是并沒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種協議對于保障老大爺的晚年生活有益無弊,三是此協議的資料與形式都沒違反法律的規定。假設老大爺的晚年生活沒有一個人愿意贍養,而老大爺又想享受細致周到的關懷,以此種協議去約束子女無疑是眾多選擇中的。子女在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時老太太可單方面解除協議,此種對于子女的約定約束是比法律的強制規定要好的多。當然我并不很是贊同將此種協議在社會推廣,因為我們的生活中還有些老人自我本身并沒有所謂的“財產”,或是自我的財產與子女的并沒有明確的分割,二是讓老人以財產的繼承要求子女贍養自我于情理上老人做不來。本案代理律師在向法官舉證說明時就是以上述
的理由闡述,并詳細說明了此種協議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沒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則應是此案的見證。最終法官的判決是我們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們所應看到的。私法的原則體現并不是僅僅停留在書面上更應以看得見的方式展現于現實社會。
(三十一):
今日所里接到了一齊關于家庭暴力的案件,涉及到兩個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和夫妻財產分割的問題。案件資料如下:
8月3日,當事人親屬到律所咨詢上述由家庭暴力引發的離婚案件,主要涉及到兩個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和夫妻財產分割問題。當事人長期經受家庭暴力,于最近一次驚動110,遂產生離婚決心。可是由于當事人已經38歲,學歷低,一向沒有工作經驗,且因長期經受家庭暴力導致勞動本事受損,所以要求兩個孩子撫養權都歸其丈夫。當事人在當地法院立案,法院也發出了傳票,可是當事人丈夫躲避在外,傳票無法送達。當事人姐姐前來咨詢,并且期望自我的8000元債務(尚未到期)劃歸到其丈夫身上。
我和另一位同學經過討論,并隨同劉師姐和當事人談話,得出的的初步意見是:當事人要搜集鄰居的證人證言,證明當事人所受的外傷是由于長期經受家庭暴力造成的;主動向法官提出期望孩子的撫養權歸丈夫所有,當事人進取給付孩子每月的撫養費;主動向法官提出關于其姐姐債務的分割問題,期望法庭能給明確答復,到債務到期之時再另起訴訟,要求男方返還。
(三十二):
今日,劉師姐跟隨尚律所出外辦公,我一時無所事事。磨了一會洋工,我決定到別的助理律師那里旁聽他們接待委托人。雖然不能發表什么實質性意見,但學學他們與委托人交流的技巧還是很有收獲。
(三十三):
這天早上,方律師突然叫我把代理詞拿給他看。我的直覺反應就是有點類似反問地回答方律師這個不是明天才要交給他。他說先看看有什么修改的地方明天定稿。我只好把先的那部分交給他看,乖乖地交待著我不懂怎樣寫錄音的有效性。方律師看后,他說我把合同的有效性寫得太過理論以至于容易給審判員以空洞套話的感覺。他同時從證據的三性這方面列了提綱給我,讓我朝著這個方向去寫。于是整個早上我就忙于修改及重寫代理詞。套句俗話“時光飛逝,明月如梭”,我直到感到肚子餓了才發現已經十二點有多了。而此時,方律師也準備離開辦公室。我趁方律師離開后趕快訂餐吃飯。這實在是餓得要命!晚上我把代理詞發給方律師看看,然后他跟我說錄音的有效性要從肯定方面上著筆不要反推。于是我按照他的要求把它修改好再發給方律師批閱。代理詞的終極版就這樣誕生了!
(三十四):
這幾天來,主要是跟隨尚律師去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勞動仲裁委等部門調查取證。在市里幾個區來回奔波,我覺得有點疲勞。有些時候有些想偷懶,但想到這些對尚律師來說是家常便飯,作為年輕人的我卻因體力而怯場,實在慚愧,于是我決定堅持下去。跑一些公共機構取證總要走一堆程序,辦不少手續,有些時候還得被擺臉色,相比于找個人取證,麻煩甚多。我總算明白為什么很多糾紛寧可調節幾回,也不愿走訴訟這條路的原因——耗時、耗力、耗材,結果還不定讓雙方滿意。
(三十五):
我到文檔處理辦公室觀摩律所行政人員的工作。他們主要負責打印、制表、裝訂材料等工作。正好有一個打字員因病請假未來上班,我也就馬馬虎虎暫時代替她的工作。真正坐到電腦前,我才發現之前一向不甚在意的錄入工作實在也不簡單。在畫WORD表格的時候我遇到了很多阻礙,多虧其他工作人員的耐心指導,才勉強把成果做了出來。想到自我的OFFICE技術,還是經不起實際工作的考驗,不僅僅汗顏。
(三十六):
昨日的經歷讓我意識到雖然來到律所實習了一周,我對律師始終不是很了解。過去總覺得律師只要在庭上動動嘴皮子就能夠了,如今看來庭審才明白,律師在庭審中的自如應對靠的是之前辛苦準備超多辯護材料,到各處搜集取證,反復揣摩推敲辯護意見,并與委托人反復溝通才能做到。我把我的所思所想告訴劉師姐,她帶我到幾個主要律師的辦公室參觀。我發現他們真的十分忙碌,電話基本沒怎樣間斷,一向在跟不一樣的人打交道,周旋在幾個利益方之間,為委托人爭取有利的材料。若是沒有電話的,坐一會就離開辦公室到外邊取證或是忙交涉去了。律師行業果然是個高壓力、高勞力、高風險,雖然委托費不算少,但大部分都歸律所所有,總的來說是一個很辛苦的職業。
(三十七):
不知不覺,實習活動走到了尾聲,我有些不舍。午時,我到每個辦公室跟“同事”告別。這一個月里,受到了尚律師、劉師姐等人的熱心教導,學了很多東西。經過此次實習,讓我對律師行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對律師工作有了更加真實的體會。我們總是在電影中看到律師在庭上慷慨激揚的魅力,經過自我犀利的言語改變了當事人命運的神奇。現實中,律師自然有魅力四射、自由自在的一面,同時也有不知所措、夾雜在各種公權力中無奈的一面。但他們始終向往自由、不畏強權、同情弱小、匡扶正義、維護公平。他們的優秀讓我下定決心,在回校后要更發奮學習知識,同時珍惜每一個實踐機會,更好的鍛煉自我!
(三十八):
經過兩天的休息和自我總結,星期一,我在走進律所門口的時候,想比于上一個星期的好奇和忐忑,多了一份了然和自信。
所里的李律師正要帶上劉師姐去參加他代理的案子的庭審,我聽說了也請求一同去旁聽。在學校學習訴訟法的時候雖然都已經學習過整個庭審的過程,可是書本上的東西總是抽象、難理解、難想象的。而跟隨律師去聽庭審讓我更清楚了解律師在庭審中、整個案件的流程中處于一個什么的主角、地位,處理什么樣的事務,解決什么樣的問題。這次經歷讓我認識到律師在訴訟過程中起的一個什么樣的作用。作為學習法律的人來說,了解自我的專業,了解自我的職業,是十分重要的。而這次的實習讓我從新認識一類人——律師。在社會中、生活中、學校中、家庭中對律師這個職業有著不理性、不全面的了解,甚至而已說是偏見的理解。這樣錯誤的了解不僅僅僅是我自我,同時社會、生活中的許許多多的人也同樣存在這樣的偏見。如果這次不去中晟律師事務所實習的話,估計這個錯誤的認識很可能一向伴隨著我。
(三十九):
這天早上九時于倉后法庭開庭。方律師午時三時在惠州還有一宗案件要開庭,所以上午的案件他交托給我開了。說真的,之前的我還是相信自我能夠應付的,畢竟我已熟悉了整個案件,并且方律師又在昨日教了我大概如何應付對方。但預設的情景跟現實的狀況實在太不一樣了。我整體上全過程都處于挨打的份上,法官問我的問題我也啞口無言,不斷地跟方律師發信息求救,但奈何遠水救不了近火。整個過程僅有一個感覺——糟透了!心里的那份苦實在是無法言喻。我這天的行為總結來說就是失敗。我在法庭模擬課情景在現實并沒有上映。心里的承受潛力不是太差了,抗辯性不強——就應說完全沒有才對。
(四十):
這天是周五,明天是周末了,所以早上尚律師抽空把我們實習生叫到跟前,和藹地詢問我們實習一周來的感受和遇到的難題。他還讓我們討論了一個律所最近理解的一個離婚訴訟代理案件,考驗我們的邏輯思維和法律知識儲備。我十分緊張,說來一些自我的觀點。在聽取了尚律師的代理意見后,我感到了我的應試思維與他的靈活經驗和閱歷之間的巨大差距,暗下決心今后要注重實際案例的分析。
(四十一):
這天,一切如常地平靜地開展。自律師事務所開工的第一天后,方律師已連續好幾天沒有踏進辦公室。他當然也沒有再吩咐我要干什么。為了熟悉案情,我再三地看案件以準備后天的開庭。看完后,無聊的我不禁開始漫游太空,心想:這不會又是一次浪費時光的虛度吧!畢竟在這之前的法院實習已給足了我足夠的教訓。想想要是那樣的話,那真的那可怕,而我又是會為此感到深深的不甘以及時失落。雖說我們的青春還揮霍得起,但我們又有多少個這樣的青春能夠供我們揮霍呢我也期望自我能過一個充實而有好處的實習日子。
(四十二):
這天繼續翻閱卷宗。當然不可能再只看不動手了,實踐出真知嘛。劉師姐說準備教我寫法律文書。于是我開始有了實質性的工作——超多的案卷的整理和裝訂。雖然看起來并沒有多大的法律技術含量的歸檔工作,但我還是決定懷著十二分認真把工作做好。尚律師以前說過,法律文書初學者透過閱讀整理過往的案卷,把那些當做范本進行模仿,能夠較快掌握寫作技巧,克服生搬硬套的毛病。另外,超多枯燥的整理裝訂過程中,還很好的培養了我的耐性和細心。
(四十三):
這天要到棠下法庭開庭。這次是我跟著方律師,不用再像上次那樣膽戰心驚。到這天我想起倉后法庭的那次開庭,我到此刻還是心悸尤存。在去的途中,我看見了我所念的高中學校的校門,心中感慨不已。復雜的情緒不斷涌上心頭。正式開庭后,方律師給我的感覺很鎮定——雖然這是每個基本律師都就應具備的素質。開庭對他來說只是小菜一碟。那份沉著、鎮定、理性、謹慎讓我敬佩不已!當事實擺在大家面前,有時候打官司打的是策略。在回去的路上,方律師跟我聊了些此刻司法行業里的一些狀況,讓我獲益良多。
(四十四):
我十分幸運地發現律所里不僅僅有我一個大三生在實習。這天來了一位廣西大學法學院的大三生,他也和我一樣期望到律所理解鍛煉和挑戰。劉師姐帶我們到專門存放結案卷宗的辦公室,讓我們透過閱讀并整理卷宗來盡快找到法律文書的感覺。
我出于對民法的興趣選取了民事代理案件的卷宗。結果發現最多的是債務糾紛,其次是一些侵權索賠糾紛,其中有不少當事人竟然是未成年人。劉師姐告訴我,這類案子總是很棘手,一般雖能以雙方和解告終,但過程總是反反復復。有些時候,往往“犯事”的未成年人往往來自疏于管教的家庭,游離于學校之外,甚至與家庭基本沒有斷絕關系,導致受害人家庭索賠艱難。我覺得,如今青少年違法犯罪率連年上升,一個孩子的錯誤,賠上兩個甚至幾個家庭的痛苦,不能不說是家庭教育職責和社會幫扶職責的缺失造成。
(四十五):
一大早我就坐公車來到了律師事務所,期望給事務所的其他同事、領導留下好印象。推門進到走廊,卻已經看到幾個人在辦公室見奔走忙碌,我不禁感嘆律所工作的繁忙。在一個工作人員的接待下,我找到了負責為我介紹工作的尚律師。他是這家律所的合伙人之一,同時也是律所的負責人。
他熱情的接待了我,并和我聊起了我的專業學習狀況。尚律師由于工作較為繁忙,他個性指定了一個有豐富明白實習生經驗的律師助理來幫忙我盡快適應工作環境。
這位律師助理姓劉,是個很熱情風趣的姐姐,她和我談起她當年到律所實習的經歷,鼓勵我要自信應對實習中面臨的各種問題,遇到疑難必須要用心請教,才能更快提高。也許是同齡人的關系,和她聊天十分簡單愉快,我也從她的介紹中對律所的工作資料、流程有了基本了解。
(四十六):
這天是我實習的最終一天。方律師居然跟我說很抱歉——由于他最近案子接得比較少而沒能讓我學習到更多的東西。不管這是出于禮貌還是事實,我都覺得他不需要這樣跟我說。因為畢竟是我向他學習,求他給我一個學習的機會,就應是我主動地誠懇地向方律師感激他在這段日子給我的指導與照顧。無論如何,實習總算結束了。也許在我的腦海里會自我覺得自我接觸的事情其實很少,但在與同學交流實習狀況時他們總覺得我的實習生活其實已經相當豐富多彩了。捫心自問,其實我也算很幸運——起碼我能遇到一位愿意教我的律師。
(四十七):
快五了,而我也將要結束實習。阿藍整個人都顯得懶洋洋的,對事情完全沒有干勁,一心等待五一假期的到來。這間律師事務所在放假和社保這兩方面是徹底地貫徹國家的規定。這能夠說是相當不錯!據我所了解,其實還存在著超多的工作單位是不買社保,一年僅有幾天的假期。并且我還在網上看見即使是律師事務所也是有的不按照國家規定購買社會保險的。其實,這些都是法律規定務必履行的義務,可是人們在現實中可能還是未能做到全部實現。
(四十八):
這天,方律師的大哥——也是一名律師——到方律師的辦公室跟客戶會面。席間這位方律師多次談到不愿透露他們律師事務所上次接的同類型的案子實際所花費的具體數額。這讓我感覺那里面有太多的貓膩!并且這位方律師在期間打了一通銀行經理的電話查詢案件被告的經濟狀況。銀行不是就應保護客戶的信息不被別人明白的嗎為何這位經理如此輕易地違反他的職業操守呢甚而,這位方律師說這件案子我是約幾們法官出來看誰更愿意接這個案子幫忙他。這又讓我更困惑——案件不是有它的管轄限制的嗎,能如此輕易選取法官審判案件越接觸到一些事情,感覺這個行業的潛規則影響巨大,仿佛世上根本沒有純凈的正義。人們不斷在灰色地帶里活動。
(四十九):
這天阿娟跑進來問我買哪些司法考試資料比較好。林哥、阿娟與我在這方面的交流時十分融洽。并不是我平常跟大家有矛盾,只是我感覺自我始終跟男性有溝通有問題。其實,我跟女性總不能持續一個長遠的聯系。總之,我的溝通交際就是存在著一個致命的缺點。這究竟是我的性格、習慣還是別的原因而導致我此刻所面臨這種困窘呢我很困惑,也很想改變這樣的狀況。這是很迫切而重要的問題!人不可能永遠生活在自我建造的象牙塔里!我深信僅有改變才能迎來我生命里的機遇!
(五十):
這天就是紐邦買賣糾紛案上訴期限的最終一天。方律師跟這件案的委托人談起這件事。他們均對被告的行為感到奇怪。因為通常大家都會耍程序或者什么的,但對方完全沒有這種動作。被告方并沒有暗地里轉移財產,也沒有上訴。更奇怪的是他們也不屬于那種即使強制執行也沒有財產執行的那類,而他們這種完全漠不關心的行徑實在令人感到困惑不已。這也是我第一次親自感受到居然有這種人的存在。真不明白該用哪種形容詞來形容他們。我對他們真的很無語!如果在律師生涯中常遇到這類人,那么律師這行業實在是太好混了!但事實上,這類人是世間罕有的果實,另類的程度不一般啊!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志 篇2
11月19日星期一
隨著近幾年法治宣傳的不斷深入,農民的法律意識也不斷提高。這對我們建設法治社會有這實質性的意義。同時,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也感到欣慰。
今天,所里來了兩位來自窯坑的農民。說是來法律處咨詢的,我和潘律師很樂意得接見了兩位當事人。根據他們的簡單介紹,是當今比較敏感的“土地問題”,應該說他們的法律意識并不弱。案情大概是這樣的:他們村有六十畝耕地,被一家磚廠“租用”。顯然,磚廠是沒有經過合法、正當的程序進行審批的。但是他們已經意識磚廠的行為違法,卻不知道通過什么方式來阻止磚廠這一非法征用土地行為。有一位農民說信訪到上級機關來解決,希望律師幫忙收集質料。潘律師如實告訴他,信訪是個途徑,但效果不大。潘律師還是建議通過上述方式來解決,可兩位農民他們害怕報復。這也是司法實踐中一個大難題。潘律師給出第二個建議希望他們出面解決。不過,媒體是否能報道也要經過審批(中國輿論自由,可不像西方國家)。
最后,還是李律師給出了一個明智的選擇,以村委會名義上述,吩咐兩農民回到村里聯系好所有涉案農民。以集體述訟方式進行,同時,是村委會出面也避免報復。
通過兩位農民的咨詢,在為他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而欣慰的同時,也意識到了當今中國司法體制的不完善。另外,政府部門的不正之風也令人深思。
11月20日星期二
在我這段實習過程中,仍然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這與“司法為民”的宗旨是相悖的。我覺得的很多辦案人員還沒有真正體味到“司法為民”宗旨的價值內涵,沒有真正認識到程序價值對于實現“司法為民”宗旨的意義。
我們知道,實體公正關注的是結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注意的是過程的嚴肅性,實體上的公正是相對的,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具有絕對意義。程序雖然只是一種手段,但如果沒有這一手段就無法達到所要追求的目標,因為有時候在社會公眾的心目中,最終的結果恰恰不是關注的焦點,更關注的是過程的正當性;如果在結果出來以前,人們就已經感到了不公現象的存在,那法律的實現過程就要打折扣。
通過實習,眾多律師和我們這些實習生深深認識到,在處理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方面,一是應該盡可能地追求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和諧統一,即在保證程序公正的同時,盡量查
清事實的真相,給社會一個滿意的交代;二是強化程序優先的理念,當實體上的公正不能實現時,應當追求程序上的公正,也就是程序優先。
因為公正只有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種,當實體公正不能實現時,如果連僅有的程序公正都不能保證時,法律就失去了起碼的價值。
11月21日星期三
今天上午來咨詢的是一個涉及農民維權的問題。農民維權問題,是我們社會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農民占我國人口的絕大多數,由于農村仍比城市落后很多,農民仍處于弱勢群體的地位。因此,無論是訴訟前還是訴訟中,法律賦予農民的訴訟權利和地位,事實上受到很大限制。
農民維權面臨許多問題,但首先是法律意識的問題。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很多人認為“一年官司十年仇”,因而怕上法院,怕打官司,有不少農民甚至認為那是不光彩的事情。其次是經濟基礎的問題,農民收入水平低是不爭的事實,而訴訟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等都需要當事人來支付。這些都讓農民在考慮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時,產生很多顧慮。再者,因對法律常識的欠缺,不少農民在日常生活中對自己的法律行為沒有意識,不知道什么情況下證據是充分的。加上傳統文化根深蒂固的影響,農民懼怕權力,認為與享有權勢的對方當事人對簿公堂,勝訴是偶然的,敗訴是必然的。
由此可見,農民訴訟面臨著很多壓力和阻力。要徹底解決存在的問題,還要全社會各方面的努力,如法律援助,普法宣傳,觀念的更新等,單憑一方面的努力肯定是不能解決根本問題的。
11月22日星期四
近幾年來,學校亂收費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不,今天就來了一對夫婦咨詢學校亂收費問題。事情是這樣的,孩子的家長是來我們這邊打工的民工,夫婦兩人都在我們這邊工作。留著10歲的女兒在家不方便,也順便來上學。想到這邊的教育質量比較高,沒想到報名就讓夫妻兩傷透腦筋,學雜費,書本費且不說,光借讀費、建校費、贊助費就上萬元,讓他們這些打工者實在吃不消,于是就來我們這咨詢一下。我這樣解答到:
1、中小學教育屬義務教育,國家的基本政策是“一個都不能少”,充分保證適齡兒童就學。
2、學校的做法是嚴重錯誤的,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國家出臺的《中小學義務教育收費標準》你可以到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去反映,近來教委對此事很重視,嚴禁中小學亂收費。
3、福建各大媒體對此事曾作過相關報道,每天都會通報好多學校的違規行為,你也可以去它們那反映,請求媒體監督協助解決。
聽完我的解答,他走了,晚上給我打來電話,說學校已經停止各項違規收費,教委還對學校進行了通報批評。
這就我今天在律所主要的工作內容了,想想還是比較有意義的。
12月10日星期一
民間借款合同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存在這諸多缺陷。一旦發生糾紛,債權人往往難以追回債款的風險。
一位中年男士今天來所里咨詢,說是1999年與其好友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0萬元,利息0.2%,借款期限一年。該好友在99年到2000年期間,有陸續的還款,但在一年期滿為止并未還完。直到2005年該好友因發生車禍導致死亡,2005年至今債務人兒子有陸續還款。但還剩余余額7萬元,該男士再主張還款時,屢遭拒絕。債務人丈夫及其兒子表示沒有
義務繼續還款,現該男士向我們咨詢該怎么辦?
首先,從訴訟時效角度開說,最后一次還款時間在2005年5月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債權人喪失了勝訴權。第二,“父債子還”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文的規定,因此她兒子沒有繼續還款的義務。第三,律師提出一個建議就是如果雙方可以再重新訂立一份合同,則剩下債務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聽潘律師說這是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而給出的建議,但實際上能不能重新訂立合同還是個問題。
一個看似簡單的借款合同案件,涉及訴訟時效,繼承等方面的相關知識,還真似受益匪淺。
12月11日星期二
對于律師這個行業,雖然發現她不一定如心中想象的那樣金碧輝煌,她也有艱辛與汗水,但如果我將來做了律師,就決定做個快快樂樂的律師!下面就是對將來做律師的感言。
前國家足球隊主教連米盧先生曾提出過“快樂足球”的理念。雖然國足在世界杯賽上鎩羽而歸后。包括球員在內的很多人都對這一理念表示質疑,但筆者對這些反應卻不以為然。事實上,無論足球還是其它行業,一旦失去了“快樂”的因子,恐怕也就失去了前進的原動力。
做一個樂觀向上的律師,這個目標本不遙遠。但目前律師圈兒內確實常常飄蕩著一些浮躁甚至頹廢的氣息。歸納起來,無非是收入不平衡、執業環境不理等等。也許這些都是事實,但這就是生活,是需要我們以快樂的心境去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律師應當擁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精神風貌,時刻保持自己獨立思考和獨立判斷問題的能力。盧梭有一句名言:“生而快樂的人卻處處被套上枷鎖。”那么,當我們面對某些“枷鎖”時仍然能夠笑看云卷云舒,這實際上是一種樂觀而徹悟的人生態度。我希望,當有人問起:律師啊,你過得快樂嗎?我們能夠挺直胸膛,意氣風發地告訴他們,我們是一支樂觀向上的隊伍。當然,如果這個問題注定問得多余時,那倒更是一件好事。
12月12日星期三
今天突然對律師這個職業有點自己的想法:做律師還是要謙卑一些,但不是說就要掩蓋了大氣。律師對不同的當事人不應分等級對待,都應當給予相同的尊重。要成為一個讓人尊重的人,認可的人,就要先去尊重別人。律師應當告別自我中心,真誠地去對待他人,與人做適度的感情交流,把握好人際間的交往距離,注意空間分寸,謹慎言行舉止。古語云:君子不失足于人,不失色于人,不失口于人,言語之美,穆穆皇皇。就是說在與人交往時要注意體現出君子的風度,坦然自若,不卑不亢,談話時也要有君子的風范。律師,平和的心態很重要。律師這碗飯不是人人都能吃得開的,律師職業對律師的內涵,律師的素質,各方面的要求都很高,說白了,律師先是一門做人的學問,其次才是做事的學問。一名成功的律師,要有雄辯家的敏捷口才,哲學家的思辨能力,心理學家的洞察眼光,政治家的處事技巧以及高度的社會責任感。要做成功的律師,就得從現在開始,想做個成功的律師就得從自己的身邊的小事做起,努力用自己的汗水去爭取。
12月13日星期四
對于各個法院、各個審判員的證據采信標準是不一樣的。但司法實踐中,所普遍認可的證據采信標準還是不能夠否定的,這就要求律師在舉證的過程中,盡量符合司法實踐所認可或已被實踐過的證據采信標準。
余大媽因被鄰居打傷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訴訟請求中包括: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撫
慰金、交通費、醫療費等。余大媽并沒有請律師,而是委托了一個法律工作者。在一審中,醫療費8000余元地得到了支持。而其他訴訟請求被縣人民法院駁回,余大媽心里很不服。所以,來到我們律師事務所咨詢,打算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首先,余大媽受傷后,經公安機關鑒定為輕微傷,故被告人夠不成犯罪,只是要受治安處罰、拘留。另外,余大媽事后還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不構成傷殘等級,故所請求的精神撫慰金也得不到支持,因為沒有法律依據。第二,很重要的是誤工費,余大媽提供的是一張她所在單位蓋章的工資一覽表,存折。因為其真實性值得懷疑,故法院沒有采納,也許是她沒有委托律師的緣故吧!潘律師說在司法實踐中最后提供納稅憑證以及社保憑證,才能證明其實際工資。存折本來也是非常重要有利的證據,可能由于各個法院證據采信的標準不一樣,所以也得不到支持。
因此,在證據收集過程中,不但要符合證據本身固有的性質,而且還要聯系司法實踐,盡量作到符合這樣的標準。
事務所作為多家公司的法律顧問,要定期為該公司所簽訂的合同進行法律上的審查并出具法律意見。這幾日,跟著蔡律師他們進行的審查活動,收獲頗多。使我知道了審查同合同時應該注意的基本問題。
首先在使用合同統一文本時要注意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例如本是加工承攬合同,卻使用購銷合同文本,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適用法律條款增添了爭議。
其次要注意列明每項產品的單價。如果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多類商品,就要注意在合同中不能只明確各類商品的總價款,一定要確定具體每種產品的單價,否則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產品的價款。
第三要注意用詞嚴謹。不要在合同中使用模零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
第四要注意合同條款必須具有對等性。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尤其是格式合同,如果己方權利多、義務少、責任輕的,發生爭議時另一方就可能以該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辯。
第五就是要注意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當前,經營單位的性質、種類、背景比較復雜,有關部門的管理不到位現象比較普遍。在此情況下,為防范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非常有必要考慮交易對方的主體資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況等。主體資格方面應當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件。因為有的企業因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12月14日星期五
我對律師的收費制度一向都不清楚。除了訴訟費是交給法院的以外,我發現律師代理費由誰承擔的問題根本沒有明確的標準。有時有勝訴方支付,有時由敗訴方承擔。對此,我認為律師代理費應該由敗訴方來承擔。
首先,當事人之所以聘請律師是由于敗訴方的侵權或者是違約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當事人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則就是由于敗訴的侵權或違約所造成的直接損失,這是敗訴方強行加給勝訴方的成本。
其次,由敗訴方支付的律師費則增加了敗訴的危險,可以避免。敗訴方濫于起訴,減輕勝訴方的壓力,使司法資源更有效率的得到利用。
最后,有敗訴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可以增加當事人違約,侵權的成本,從而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有利于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所以我的觀點就是由敗訴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用,以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與正義。
12月17日星期一
經過這一階段在實習活動中的所見所聞,同時對一些事件觀察和了解,我對律師職業加深了認識,并且發現律師在調查取證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律師在調查取證權利太小,不利于律師開展工作。
1、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不充分。律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這些規定實際意味著證人,有關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律師的調查取證,使律師的調查取證處于極為艱難的境地,等同于一般的代理人,限制了律師發揮應有的作用。
2、律師部分調查取證權依附于與其相對的控方不合理。刑訴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實際上這是將律師應有的調查取證權變為‘申請權’,使辯護律師處于不對等地位,不利于收集控方證據。
3、對律師提供證據的要求過于苛刻。律師法和其他法律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要吊銷律師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對律師執業中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給予懲處是應該的,必需的。但是,必須科學嚴謹,范圍必須嚴格限定,莫要造成律師無故被追究的情況發生,莫使調查取證權成為律師執業中的桎梏。
12月18日星期二
今天下午我又和李律師一起去開庭,我因為跟著整個案子所以在那旁聽,對方律師是一個年輕女孩子和一個中年男子,我本以為中年男子是主攻,不想居然這個女孩才是主角!我正心里暗自佩服不久,就對她接下來的表現無語了,先是對法官的一些問題無法回答,在那忙得一頭汗,顯然是對案子準備不充分,證據都還沒搞清,再是我方不承認錄音資料是我公司職工,法官問她意見,她一急居然說我們賴皮.接著是我方質疑運費問題,法官要她們拿貨單對證,她居然說,因為運費很低所以要我們出!法官先是無語一陣,然后馬上發飆!(最后她才說,那么多的貨單,我們哪找得出來是哪張.全場再昏……
12月19日星期三
今天在省高院看《歷年卷宗》的時候看到這樣一個案卷,內容是有關《盜用電腦密碼套取現金如何定性》這樣一個問題的:
具體的案情如下: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擔任陜西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某證券營業部委托交易柜柜員期間,發現可利用營業部證券交易系統軟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現金。同年9月,王某將這一秘密告訴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預謀套取營業部現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該證券營業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員的上機密碼,由王某用該密碼上機,在崔某的股票賬戶上操作,套出資金、買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證券營業部另開賬戶取出現金。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來的其同事的電腦操作密碼上機,將營業部的69.9萬元資金劃入崔某的股票賬戶,買成滬股四藥股份、青島海爾和四川長虹(當時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證券營業所售出,共提取現金67.9萬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萬余元、崔某分得37萬余元、任某分得6萬元,其余贓款共同揮霍。
看完這個案情之后,對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謀,利用其擔任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巨大,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職務侵占罪。
而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過程中并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只是利用其在單位工作中知悉的電腦操作系統存在的漏洞及容易接近犯罪對象的方便條件,即利用熟悉作案環境易于接近犯罪目標的工作之便,秘密竊取了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盜竊罪。
而在我看來我還是比較同意第二種看法:
具體理由如下:首先,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雖然同屬侵犯財物所有權的犯罪,主觀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二罪在犯罪構成上的'根本區別是客觀行為不同。構成職務侵占罪,客觀上首先要求行為人必須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不能構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須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利用職務之便實施了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盜竊只是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之一。而盜竊罪的行為表現是采取秘密竊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行為人始終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崗位職責是接受客戶委托進行滬、深兩地股票交易,并同時進行有關證券方面的咨詢業務。雖然他的行為侵害了本單位的資金所有權,但他在犯罪過程中,始終沒有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即沒有利用其擔任證券委托交易柜柜員的職責之便,在接受客戶委托從事股票交易過程中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王某只是利用了在工作中發現的證券營業部電腦交易系統存在的漏洞、熟悉營業部的工作操作流程和易于接近犯罪對象的方便條件,侵害了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為是利用王某熟知證券營業部交易系統存在的技術漏洞,盜用其他柜員的上機操作密碼,冒用其他柜員之名進入交易系統進行操作,進而套出單位資金,且犯罪數額巨大,所以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12月20日星期四
被告人姚某因搶劫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不服,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經過認真審查和審理,發現被告除了犯搶劫罪外還犯有強*罪,于是裁定撤消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原審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重新判處姚某有期徒刑12年。為此,姚的父母大喊“冤枉”,并以“上訴不加刑”為由到處上訪,也多次到所里要求找律師幫助姚某申訴。很顯然,姚的父母對“上訴不加刑”的理解是片面的。
“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但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對于原判事實認定不清,有遺漏重大罪行的,第二審法院可以以事實不清,裁定撤消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做出的判決仍屬一審判決,如被告人不服,還可以上訴。因此,姚的父母若對重新審理做出的判決不服,可在征得姚某的同意后,提起上訴。
姚的父母還說,親戚朋友們都說“上訴是和司法機關對著干,哪有好果子吃?”我向他們解釋說這也是一種錯誤的想法。上訴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訴訟權利,是為了糾正和避免法院可能發生的錯誤判決,并不是什么“與法院對著干”,應解除不敢上訴的顧慮。
12月21日星期五
最近律師事務所有許多來咨詢法律問題的群眾,針對目前比較現實的情況,我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專門組織了典型案例的答問,我作為實習生,特地記錄了下來,對我也有很大幫助。
李某與王某2001年登記結婚。2002年底,李某在得到單位的批準后,從單位領取了5萬元的買斷工齡補償金。今年1月份,李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王
某則提出李某領取的5萬元買斷工齡補償金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李某認為這5萬元應作為她的個人財產。請問:買斷工齡補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買斷工齡”這個名詞是企業改制中出現的產物,是在國有企業員工“終身制”,且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尚未完善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項制度。買斷工齡補償金是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支付的經濟補償。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未就買斷工齡補償金明確列入夫妻共同財產中,對其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買斷工齡補償金是針對勞動者本人今后再就業、養老、就醫等方面的救濟和補償,不是勞動者一般意義上的工資、獎金所得,且其與勞動者個人身份有著密切的關系,是勞動者放棄長期穩定的勞動收入為代價換來的。雖然它的取得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它是一種期待利益的提前兌現,其性質與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一樣,應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而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實質上都是指當前現存即得的財產,不包括期待的利益。所以李某從單位領取的5萬元“買斷工齡補償金”應屬于李某的個人財產。
12月24日星期一
庭前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未開庭之前,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民事權益爭議,化解雙方當事人矛盾的一種訴訟活動。它依據案件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當事人自愿原則進行。本案的順利調解,是院領導決策正確、合理,適用程序法的具體體現,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結果。加強調解是人民法院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一項舉措。
有輿論認為,我國將成為一個經濟大國,也將成為一個訴訟大國。積案過多、壓力過大必然成為各級法院面對的一大難題。在這方面,訴訟調解制度所發揮的巨大作用,彌補了判決所無法實現的功能優勢。
在調解工作中,人民陪審員配合法官做了大量工作。他們以特有的‘平民化’調解方法調解糾紛,容易拉近與當事人的距離,社會效果比較好。所以,人民陪審員在調解工作的作用已經越來越明顯。今后,應高度重視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工作,多次邀請人民陪審員召開座談會,介紹調解對于化解民間矛盾,提高審判效果的意義,增強廣大人民陪審員的調解意識。還應從調解業務方面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教育和培訓,通過邀請人民陪審員觀摩和參與調解的方式,讓他們熟悉調解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逐漸適應從陪審員到調解員的角色過渡,提高參與協調解決糾紛的能力。
然而,在一些地區的司法實踐中,正是基于調解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和多變性,使得訴訟調解附上了強制和功利的色彩。如以“隱性強制”的做法促成案件結案,具體表現在“以勸壓調、以判壓調、以拖壓調”,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調解的成功率。首先,要推行審判工作“信息化”,變“找上來”為“走出去”。法庭成立初期,對本案件搜集各種信息,同時與各個當事人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為日后的快速調解打下基礎。其次,他們推行調解標準“亮化法”,變“暗箱操作”為“亮化調解”。法庭參照各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在此基礎上做調解工作,難度大大降低,成功率明顯提高。第三,他們推行調解角度“換位法”。法官變“背對背”的說和,為“面對面”的調解,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原、被告換位思考,消除成見,化“敵”為友。把程式化的民事庭審變成極具人性化的庭前調解,有效避免矛盾激化,使雙方當事人建立起互諒互讓、和諧友好的調解氛圍。第四,他們推行調解形式“多樣化”。法庭變“立了、審了、判了、僵化了”為“收了、調了、事了”。注重實效性,不留后遺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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