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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
更新時間:2024-05-19 16: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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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

  認真品味一部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很多感想,何不寫一篇讀后感記錄下呢?千萬不能認為讀后感隨便應付就可以,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歡迎閱讀與收藏。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1

  最近因私事被驚擾,恰逢要翻譯法律史的文章,顏老師就推薦了瞿同祖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給我,讀完了結合生活有一些感悟,記錄下來:

  1、中國古代的社會結構完全是建立在一種嚴謹穩健的等級制度之上,這一制度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父權為核心,不斷向外延伸,形成家族內部的倫理秩序。家族內部的等級制度構成了法律適用的微觀前提,同時也是法律維護與保障的對象。如親屬間的侵犯,侵犯者與被侵犯者之間的輩分關系則尤為重要,以尊犯卑,處分較輕,以卑犯尊,則處罰由重。法律之適用取決于血緣之親疏,而該親疏關系則以服制為中心,形成一條長幼有序的數列,蜿蜒數千年,為中國古代等級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奠下基石。

  2、婚姻關系成為聯結著一個個長幼有序的家庭之間的紐帶,“婚姻者合兩姓之好”,建立在“兩姓”關系上的婚姻制度昭示著代表家族之間的結合關系。無論是婚姻關系的締結還是解除,其核心問題都是家族利益。婚姻關系聯結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在這一以父權為核心的家族等級結構中,一個家族與其妻族的關系極為疏薄,婚姻關系更多是在社會意義而非法律意義上影響兩個家族的關系。婚姻中較有意義的或許是妻的地位問題,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雖有“與己其者”之名義上的平等地位地位,實際上還是隸屬于夫的權威。在中國古代社會,女性僅為家族的附屬品,出嫁之前從于父,出嫁以后從于夫,斷無多少權利可言。而妾的地位更是卑微,“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妾并非家庭的一員,故非“合兩姓之好”,女子在中國古代社會的地位可見一斑。

  3、跳出以血緣關系為核心的家族與婚姻的藩籬,階級便成為在社會層面上劃分等級秩序的標準。家族內部劃分長幼有序的標尺擴張到整個社會,便成為尊卑有別的砝碼。不同的階層有著不同的生活方式,細化至飲食、衣飾、房舍、車馬,均可以以法律作出強制規定。階級間的通婚成為禁止,以維護血統的純正和階級的尊貴。法律針對不同階級作出了區別性的.規定,亦有一根體現階級間差序格局的數列蜿蜒而下,精準地對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作出度量。家族是個體的,在各個家族中以父權為核心形成一個以血緣為度量的同心圓以確認家族內部的秩序,而婚姻關系則使得各個獨立的同心圓之間形成交集。在家族之上,整個社會則是由階級構成,形成一種差序格局。每個個體在這一社會結構中都有自身的位置,或尊或卑,或主或從,或良或賤,每個人都有一個專屬自身社會地位的烙印。針對這一社會結構,中國古代法律也相應地形成一種不對等的規范體系,它建立在長幼有序、尊卑有別的基礎之上,小至于家,大至于國,“等級”二字成為構筑中國社會之核心所在,“法”與“禮”結合,成為維護這一有序的等級結構的工具。

  4、在現代活成封建大家庭的代價太大,不一定一榮俱榮,但必然一損俱損,因為歸因模式已經變化。中國曾經的家庭是父權家長制,父祖是統治的首腦,又因為重視祖先崇拜,且無論是察舉制還是科舉制,考試內容又比較固定,所以曾經的子孫成就往往要歸咎于所謂家風血脈。但獨立意志是現今做學問或者做事業的前提,家風已經很難成為承繼良好品質的介質,往往是固守的傳承,在一個大環境里互相不斷強化,專注于自己的感受。若不想反思,每一個人就要不停扮演長輩曾扮演的角色,循環往復不停成為對方影子的復刻,互相維護彼此然后親親與共,將底色不停固定渲染。而對于權利的貪戀往往會造成許多中國當今父母對于曾經父權家長制的追憶,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親子關系里父母會太入戲,將這個頭銜看作皇帝與官位,要有威權與帝王術要高高在上,孩子要在手下噤若寒蟬隱忍不發積郁成勞,反過來對外宣稱孩子懂事乖巧聽話,往往太平表象之下已有禍根埋下。

  5、要了解輿情,可以不接受一些基于此的規則,但要看透這些規則為什么暗暗盛行,然后不反駁不回應不服從。因為種種社會心理根本改變不了,即使現在已經缺少這樣的土壤,也不能驟然稀釋。環境的捆綁遠遠超出人們的想象,不要企圖期待一個人會與他生長的環境截然不同,除非能夠不停跳脫不停反思諸己,才有一線可能。

  6、不要嘗試去改變任何人,若有人做了攻擊傷害自己的事也不要急于反擊。不提醒不告知不報復不陷入情緒更不累及無辜孩子,一來臟了自己的手,二來是自己心胸不寬闊的表現。要相信身邊人的認知和格局,從來挨罵的都不是丟人的,罵人的才是。靜觀其變,不阻止任何人幫助曾攻擊自己的人,也不阻止任何將他們推下懸崖的雙手。公道自在人心,把自己該做的禮數做全,可以向身邊人袒露自己的脆弱,相信他們的選擇,接受他們的安慰與支持。

  7、往往一個人如何指責別人便體現了他如何看待自己,很多時候對他人的憤怒往往是出于從別人身上看到了自己的映射,人性最深刻的恐懼便是對自我的厭惡。

  8、永遠不要害怕承認自己的錯誤也不要害怕別人指出自己的錯誤,無論是因為觀念差別還是自己陷入情緒魯莽,要能推己及人冷靜分析因果,了解到自己對他人造成的傷害而不是囿于自己的感受大為光火,能夠跳出風俗習慣格局放寬,對學術觀點的包容要從對生活觀點的包容開始。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2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寫于1939年瞿同祖在云南大學執教期間。這本書運用社會學的方法與范疇來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制度,開創了中國法律社會學研究之先河。該書詳細介紹了中國社會的家族、婚姻、階級、巫術宗教以及儒家和法家思想,并籍此分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討論了中國古代法律自漢至清的重大變化。全書不僅是一本中國法制史,更是一幅中國社會白描。

  一.《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內容概述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全書共分六章,前兩章寫家族和婚姻,中間兩章寫階級,最后兩章,一章寫宗教與巫術,一章寫中國歷史上的禮法之爭。家庭——階級——巫術與宗教——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這樣的行文脈絡體現了瞿老“要了解中國法律的緣起、發生、發展和影響,就必須從底層的階梯逐級而上”的歷史觀。

  瞿老在導論中提出,本書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作者認為,中國古代法律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這二者是儒家意識形態的核心和中國古代社會的基礎,也是中國古代法律所著重維護的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

  在正文中,瞿老首先對“家族”問題作了系統的闡述。他指出,中國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親而論,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屬于同一宗族團體,概為族人。家族被認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單位,是最初級的司法機構,“家長或族長除了生殺權以外,實具有最高的裁決權與懲罰權”。家族團體以內的糾紛及沖突應先由族長仲裁,不能調節處理的再交由國家司法機構處理。家族重視親屬關系中以輩分、年齡、親等、性別等條件為基礎所形成的親疏、尊卑、長幼的分野,推重名分,尤重倫常。身份即是最權威的證據,法律只看名分,不問是非。如法律規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辦理,不必審訊”。反過來,子女對父母須以恭敬順從為本,否則將不容于社會、法律。古代法中有關這一類的規定極為瑣細縝密,不厭其煩,不憚其詳。原則總是一個:家族高于個人,名分重于責任。

  第二章作者對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進行了全面的論述。古時婚姻的意義在于宗族的延續及祖先的祭祀,它是完全以家族為中心的。男性的直系親屬,對子女擁有絕對的主婚權,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無婚姻自主權。男女結婚之后,夫妻名義上是平等的,但在家無二主的最高原則之下,女子被排斥在家長之外,即使夫死,也只能由子或孫繼之為家長。社會習慣和法律還對妻的財產權作了嚴格限制,妻對家庭財產只有行使權,而沒有自由處分權和所有權。除了財產權之外,從夫妻的人格方面的關系來看,妻子是完全處于夫權統治之下的。“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長而妻的地位如卑幼”。在夫妻相毆殺的情形中,對于妻毆夫的,則加重處罰;而夫毆妻的,則減刑處罰。至于婚姻的解除,主要以七出、三不去為條件。“七出”一般指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妒嫉和惡疾,沒有一項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的,全部是關乎家族的延續,與父母的關系等等。“七出”之外,離婚的另一條件為義絕。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奸非罪,及妻對夫的謀害罪等。此外,古代婚姻的禁忌也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三:一是同姓不許結婚;二是外親之中有些親屬之間不準通婚;三是親屬的妻妾與其夫家親屬之間不許結婚。

  第三、四章都是對于中國古代階級的研究。封建社會依照“身份、財富和權力的分配”這三個維度將人與人劃分為不同層級,并且貴賤對立極為顯著,飲食、衣飾、房舍、輿馬、婚儀、喪葬、祭祀等皆有等差。這些差異不僅規定于禮中,而且規定于法中,采用法律制裁來懲罰僭越的人。古代的.法律從來都是“王法”,它們只是貴族用以統治人民的工具,然而貴族卻獨立于法律之外,即所謂“刑不上大夫”,而皇帝是全然獨立于法律之上。此外,古代特權階級的家屬也受庇蔭而獲得異于平民的法律地位,如對榮耀者的推恩和對犯禁者的株連。法律對于階級的不同規定還體現在良賤間的不平等,良、賤相犯,根據雙方身份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如果良、賤之外還有主奴關系,則愈重或愈輕。并且,官吏與平民在司法待遇上也是截然不同的,法律上根本否認士庶在訴訟上平等的地位,涉及到兩者之間的訴訟,無論士為被告、原告,均不使與平民對質,平民也不能當面控訴他。

  第五章解釋了巫術與宗教對中國古代社會和法律發展的影響。在古代中國,雖然法律制裁與宗教制裁是分開的,但官吏因疑獄不決而求夢與神,帝王因災異福報而修刑,執法官因個人福報觀念而影響司法判決等等,都可以看出巫術與宗教和法律的功能關系是相當密切的。

  全書的最后一章瞿老上升到了意識形態的問題,探討儒家和法家在維持社會秩序上的不同主張。儒家和法家都以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但儒家從根本上否認社會是整齊平一的,認為社會應有分工,有貴賤上下的分野,禮便是維護這種社會差異的工具。而法家所注意的是法律、政治秩序的維持,認為國之所以治端在賞罰,何種行為應賞,何種行為應罰,完全是一種客觀的絕對標準,不能因人而異,必須有同一的法律。儒家卻認為無論人性善惡都可以以道德教化的力量使人

  心良善。知恥而無奸邪之心是最徹底的解決方式。法家則更重視客觀的工具,以規矩擬法,主張治國以奸民為對象。秦漢的法律是由法家制定的,魏以后儒者參與了法律的制定工作,儒家思想開始支配古代法律,儒家化成為中國法律發展史上一個極為重要的過程,此后中國古代法律便無本質上的變化。

  二.《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幾點思考

  從《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瞿老引用的歷史文獻、法律條文(《史記》、《唐律疏議》、《刑案匯覽》、《現行刑律》、《明會典》)的級別中不難看出,瞿老運用社會學的視角研究中國古代社會與法律時,僅僅將目光放在官府制定的國家法上,而忽視了在中國這樣一個特殊社會起著重要作用的民間習慣法,忽視了中國古代社會自治領域中的法律現象與社會的關系問題。這就不得不使我們對他所得出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的正確性與完整性提出質疑。就中國古代社會治理方式的特殊性而言,國家法之外的習慣法似乎更為主要地調整著社會生活的秩序,它不但填補了國家法遺留的空隙,甚至構成國家法的基礎。

  其次,社會學是一門產生于19世紀末期西方的學問,當我們用西方的、現代的理論框架支撐下的社會學方法來分析、闡釋中國傳統社會時,許多值得爭辯的問題就很可能會被遮蔽掉。

  三.結語

  瞿老以一個社會學家的敏銳眼光,將中國法律史自漢以來的變化發展,置于一個廣瑈的社會背景之下,然后加以分析論證,并對法律史以往忽視的一些研究對象,如婚姻、家庭、宗教乃至巫術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功效進行了深入的考察,使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史學實現了重大突破。正如瞿老在該書導論中所說的那樣,其真正關心的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具體變化,而是蘊涵于條文變化背后的社會變化。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3

  當年在寫自己的畢業論文時,boss問過這樣一個問題“為什么在你的論文里,看不到引用瞿同祖的段落?”當時自己年輕氣盛,回答“瞿的書偏重社會理論,不重視法律本身,所以未曾采納他的觀點。”boss默默不語,給了個優秀論文。

  年輕人總是看問題太片面,這是經驗不足的'結果。到現在,我依然認為瞿的重點是在“中國社會”上,而非“中國法律”,雖然引用他的文字是法制史學界的一個慣例,但是,與我寫的唐代婚姻制度無關。不過,細讀之后發現,一旦放寬了自己的視野,誰是重點實在是很無所謂的一件事,中國法律正是在其二千多年的發展歷程中,一點一點的影響了中國的社會,反之亦然,這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過程。法律的發展由于受到統治者的左右,總是和社會不一致、不協調,但又有其強大的生命力可以慢慢的糾正這種錯誤,這些都是重讀以后的感受,謹記。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4

  很多年前讀過,都不記得其中的內容了,想要了解中國禮法社會的發展淵源的話值得一讀

  法律與社會有著密不可分的依存關系,它維護了當時社會的制度、道德和倫理等價值觀念,也反映了一定時期的社會結構。中國反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現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這二者也是中國古代法律所要維護的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的支柱。本書依據大量個案和判例,分析了中國古代法律在社會上的實施情況及其對人民生活的影響,揭示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是相關學科研究的重要參考書。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5

  瞿同祖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對于學習和研究中國法律史的人來說可謂是不可不讀之經典著作。筆者初入法律之門時,曾讀過梁治平先生的《法辨》一書,先生在《身份社會與倫理法律》一文中歸納了他讀此書時歸納的兩個命題:“第一,中國古代社會是身份社會;第二,中國古代法律是倫理法律。”在閱讀前述書籍和文章的基礎上,談談我對閱讀該書后的一些認識。

  一、本書論點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主要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了家族、父權、教令權、財產權、身份權,推及到婚姻的禁忌、締結、解除、妻子的權利義務,再延伸到社會生活中的飲食、衣飾、房舍、輿馬、婚禮儀式、喪葬、祭祀差別,闡明了貴族特權,人的良賤、主奴之分,之后講到了巫術宗教對法律的影響,最后對儒法兩家思想進行了釋明,得出中國古代法律的家族主義和階級兩個特征。該書分六章,前兩章寫家族、婚姻,之后寫階級,再后寫巫術與宗教,最后上升到意識形態方面的儒法兩家思想。家族主義的核心在于父權,作為一家之主的父有對子女的教令權,有對財產的處置權,能夠決定子女的婚姻狀況,在親屬相犯的事件中,作為尊親屬的父和依托父權產生的其他尊親屬都享有一些優越的權利。代刑、緩刑、免刑的得利者仍是尊親屬,復仇案中也多是子女報父仇。而關于婚姻,更多的是保障夫權,上事夫家宗廟,下繼夫家香火。女子歸入夫宗后,其權利是從屬于丈夫的,夫毆妻減刑,妻毆夫加刑,妻對于夫之尊親屬有諸多義務,遇離婚,妻又處于劣勢地位。父權和夫權正是家族主義的體現。階級的差別體現在飲食、衣飾、房舍、輿馬、婚禮儀式、喪葬、祭祀等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人有良賤、主奴之分,貴族及其親屬享有諸多特權。階級、種族有不平等性。巫術宗教與法律的功能存在著相當密切的關系。古人相信神喜歡正直無罪的人,官吏常因疑獄不決而求夢于神,人君常因天降災異而重理冤獄,又有官吏因福孽報應而為受刑者開脫。秋冬行刑,遇祭祀日停刑,可見法律受神與宗教影響。而害人之巫術又為法律所禁止。意識形態方向上的儒法兩家思想,儒家主張倫常綱記以及禮影響下的貴賤、尊卑、長幼、親疏之別,法家則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儒家主張德治,法家主張重刑。自漢以后,以禮入法,法律儒家化逐漸形成。

  二、讀書感悟

  人的家族身份和社會階級身份的學理支撐在于儒家思想中的禮,禮的實質在于求異,故在家族中產生貴賤、尊卑、長幼、親屬之別,在社會階級上產生貴族、官吏、平民、賤民的'劃分。古人常言:“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簡言之,禮的適用對象主要是貴族、官吏,刑的主要適用對象是平民。統觀全書不難發現,家族、婚姻兩章中,作者在闡述觀點時,清之前多扼要簡述,清代則多引用《刑案匯覽》中的案牘。觀察這些案牘,主體多系平民,對這些犯罪的平民,刑是不可避免,禮的應用只是調節刑罰輕重的依據。而在階級兩章中,犯罪之貴族、官吏適用“八議”、上請、官當,至于死刑亦多能全其體面,而主犯奴、良犯賤,罪要輕很多。此皆賴于身份之取得,維護身份的又恰恰是禮。

  三、婚姻略論

  讀《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時常會想到曹雪芹先生的《紅樓夢》一書。更兼瞿同祖先生在論及喪葬禮制時對秦可卿與賈母的喪事進行比較,更激起筆者通過《紅樓夢》中的人物、故事來簡要論證中國古代社會中的婚姻。“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事。”賈、王、史、薛四大家族。賈政與王夫人結為夫妻,王熙鳳又嫁于賈璉,這種被費孝通先生在《江村經濟》中稱為“上山”型的婚姻,確實使賈府一度達到鼎盛。林黛玉父母的亡故,其自身的體弱多病,“回鄉”型婚姻的不利,使得寶黛很難實現木石前盟。相反薛寶釵條件要好很多,薛姨媽與王夫人是親姐妹,薛家本身又是四大家族之一,在賈薛兩家日漸衰微之際,兩家依婚姻關系的結合在當時情況下是不二之選,金玉良緣已是注定。至于其中涉及明清律禁姑舅兩姨姊妹為婚,弛其禁,清代以例廢律,聽從民便,該律條之禁忌成為具文。婚姻締結中父母有絕對主婚權。早期中國法律中對階級婚姻的禁止,常使筆者聯想到古印度法中的種姓制度,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四大種姓的禁止通婚。與之相比,中國古代階級婚姻文明很多。綜上可見:中國古代法律與社會,受禮教影響之深。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6

  張之洞曾經說過:世運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學。是時,國運頹危,列強環伺,傳統頻遭質疑,西學新知亟亟而入,中華現代學術的轉型完成于該混沌時期,于切磋琢磨、交鋒碰撞中不斷前行。學術與思想的新變,帶動了社會各領域的全面轉型,為中華復興奠定了堅實基礎。 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正是懷著這樣一種精神,將漢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律作為整體進行剖析,加以討論與比較,以達到闡釋中國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目的。除此之外,本書還討論了中國古代法律自漢至清的重大變化,介紹了巫術與宗教,儒家與法家思想,使中國現代學術的成功轉型向前邁了一大步。中國經歷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會時期,封建等級制度森嚴,“親親尊尊”、“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條文中。正如本書第一章所闡述的有關“家族”的相關法律。中國古代歷代法律關于不孝罪的處置幾乎都是以加重主義為原則。不分故意過過失,不分違犯的性質如何,也不考慮出發點如何,只要有了傷害長輩的行為,一律以重罪論處。甚至長輩的自殺只要與晚輩有關,晚輩都逃不了同樣嚴重殘酷的刑事責任,都屬于背禮違法、罪有應得。儒家思想對“孝”的重視與強調,在本章關于親屬的刑罰制度中有了很好的體現。我們不難看出,古代的刑罰制度與儒家思想息息相關,中國古代的人治化,是與封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建社會的等級制度以及統治階級對自我權力的肯定和擴張是密不可分的。

  中國歷史上就是一個不平等的社會,這種不平等表現在政治、社會、生活等各方面。本書令我印象最深的是關于妻子地位的描述。《說文》中寫到,“妻與己齊者也”,名義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古人的傳統思想是“男女之別,男尊女卑,故以男為貴”。女子始終受男子的意志和權力支配,自生至死可謂都處于“從”的地位。在夫妻之間傷害對方的刑罰制度中,妻子傷害丈夫受到的處罰比傷害常人所應受的處罰更為嚴重。甚至強調了:不論是否有理由,妻皆不能行使自衛,即使在情勢危急之下也不例外。然而夫過失殺妻例得不問,即使夫故意致妻死亡都有“妻命為輕,祖宗嗣續為重”為理由而俱入可矜。由此,我終于明白了為什么當今社會仍有“重男輕女”的觀念而且并不是一時之間便可磨滅的理念,這種思想不是一時興起的,而是已經傳承了上千年,要使整個中國都改變這種觀念,是一場仍將要延續很長時間的持久戰。我認為,所謂的“禮”,把人分為三六九等,固化于社會秩序之中。雖然,這種社會結構可以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但是也扼殺了社會應有的活力與創造力。這也是中國落后的原因之一。

  關于中國古代階級之間的等級制度也分的非常清楚,儒家關于君子小人及貴賤上下的理論仍為社會的中心思想。管子云:“度爵而制服,量祿而用材,飲食有量,衣服有制,宮室有度”。由

  此可以看出,當時社會生活方式的差異是至關重要的.。可以說,衣履器物無一不異,“見其服而知其貴賤,望其章而知其勢”,人們的社會地位從外表上便可一目了然。這種差異包括了:飲食的的限制,衣飾的材料、顏色,房屋的大小、裝飾、材料,馬匹使用的限制等各方面。甚至還在婚姻方面加以強制規定。婚姻的選擇不僅受到父母的限制,也受階級之間的貧富貴賤的封建思想制約著。士族必須自愛自重,不能與庶族通婚,為了保持家世血統的崇高,避免低門血統混入,階級之間必須內婚,否則家世變不可永久維護了。在關于階級內婚的規定,法律不但立有良賤為婚的專條,對于違犯者加以刑事制裁,更重要的是根本否認這種婚姻的法律效力,而予以撤銷的處分。這些強制性的規定同樣也與儒家關于“貴賤尊卑”的思想掛鉤,可以看出中國封建思想的進一步嚴重化。

  除此之外,階級之間的差異甚至出現于法律條文之中。許多時代的法律都規定除了得到皇帝的許可外,司法機構不得擅自逮捕審問貴族及官吏。他們犯罪有“不受拘系刑訊、皇帝批準方可判刑、不佩戴枷鎖、不適用普通的司法程序”等特權。雖然,在封建解體之后,不再容許各個政治單位不同的法律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大一統的同一法典,預示著法典不再屬于貴族而是屬于國家。法律是皇帝統治臣民的工具,主權命令全國所有的臣民,治人者和治于人者,貴族和平民都應遵守這部法典,一切人都在同一司法權以下,任何人不能超越,甚至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

  罪”的說法。然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觀念根深蒂固,士大夫仍然會有關于刑罰的特權,他們總是設法壟斷法律。處于當時的社會,絕對的平等主義始終不能徹底實行。因此,我們只能說法律在秦、漢之后有進一步的平等,貴族不再能置身法外,卻斷不能說秦、漢以后的法律已由不平等進入絕對的平等,不能武斷地說貴族和平民處于同等法律地位。

  中國古代“視父權法律化為常理,夫為妻綱,妻受到丈夫的統治,階級間的差異”等這些方面,與當今民主社會以人為本的理念格格不入。閱讀本書之后,了解了中國古代社會的禮法結合,以及封建社會的強烈階級性。與我們現在的社會主義社會相比,封建社會的法律特點是強調貴賤不同、良賤不同,在于一個“異”字。而當代法律強調人人平等,在于一個“同”字。兩字之差,卻代表了兩種社會制度的天壤之別。古代法律是統治者意志的體現,是一種荒唐的霸道!

  中國古代的不平等,是荒唐到不能再荒唐、霸道到不能再霸道的。社會最基本的單位就是個人,對于古代對個人權利的漠視,當今社會是斷然不可接受的。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7

  大約兩年前,一位考上政法系統公務員的朋友推薦了這本書,雖然看得費勁,但終究還是看完,沒有半途而費。他推薦的理由也很特別:好玩,而這個理由已足夠吸引我看下去。

  確實,書里很多案例用今人眼光看,足夠新奇,有的甚至可以說足夠怪誕。不過,可能這才是傳統中國社會的本來面目吧,而且通過一些最日常真實卻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來表現,既反映社會日常運行的規繩,也反映這種運行的微觀面目。如此,以前對中國傳統社會的了解,似乎有大而化之之嫌,了解的是作為整體的人們在當時如何怎樣,但這個整體形象卻往往缺少個體際遇作為支撐,缺少現場感和真實感。再對照這本書,理論的探討和描述是建立在一個個真實生動的案例之上,顯然說服力更強、論據更充分,讀者也更容易形成概念。于是想到,所有研究中國傳統社會的'人其實都應該重視法制史方面的史料,而不僅僅局限治法制史的人,著名學者黃忠智先生早年幾本著作在這方面其實就已經做了很好表率。

  讀這本書,形成的概念有幾個方面,其實從前也從理論上有所了解,但顯然還沒成為腦海中的“概念”:

  其一,父權、夫權的權威,以及士大夫與庶人貴賤之別超過想象;其二,容隱是一種原則;其三,復仇是一種責任;其四,妾的地位如此之低;其五,官吏與官吏家屬的特殊地位原來古今同一;其六,法律對行巫蠱之術者處之極重;其七,儒家以禮治世,法家以法治世,西漢之后儒法爭辯已無形消失,儒家思想支配古代法典是中國法系的一大特色;其八,德治衍為人治。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8

  打算讀一本關于法制史的書后,看了推薦書目,最先吸引我的就是這本書的名字。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國,法律的歷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輾轉相承,綿延不斷,形成了悠久的、特色鮮明的法律傳統,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律歷史之林,我想這本書里一定敘述了迷人、豐富的中國古老的法制文化和在經過戰爭、歲月和外來文化洗禮后,煥發出新的生機的中國轉型后的法制文化。我讀的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張晉藩的第一版次的《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出版時間為20xx年。

  作者張晉藩,著名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研究生畢業,曾任國務院第二屆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研究生院院長,1987年被評為國家重點學科法制史學的帶頭人。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并兼中國法律史學會的專業顧問、中國法文化研究會會長等社會職務。

  本書從多角度研究和剖析了中國法律的悠久傳統,極大地豐富了對中華法系的認識,并從理論與實際的結合上,闡述了近代法律的轉型,理出了中國法律古今的脈絡。

  書中將法律制度與文化和歷史人物的活動與重大事件疊現,探討法律傳統特征,具有強烈的歷史真實感和可讀性。

  中國古代法律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既有內在的連續性,又有因時因事而異的可變性和轉化性,這二者并不是矛盾的。相反,沒有可變性的法律傳統是僵死的,不可能形成不同歷史階段的特殊風貌。

  但,傳統決不意味著腐朽、保守;民族性也絕不是劣根性。傳統是歷史和文化的積淀,只能更新,不能鏟除,失去傳統就喪失了民族文化的特點,就失去了前進的歷史與文化的基礎。我們需要從固有的法律傳統中,引出滋潤了五千年中國的源頭活水,需要科學的總結和吸收有價值的因素,經驗證明,對傳統的.反思越深刻、越徹底,越能準確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從而創造出反映新時代特色的中華法系。

  從本書的第一部分入手,講的是中國法律的傳統,中國法律思想的歷史與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一樣久遠。書中是縱向的介紹中國古代傳統的法律制度,結合我們現在所學的曾憲義主編的《中國法制史》橫向可將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概括為四個發展時期。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9

  任何社會的法律都是為了維護并鞏固其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而制定的,中國古代法律也不例外。它與風俗習慣有著密切的聯系,維護當時的制度和道德、倫理等價值觀念,反映了一定時期、一定社會的社會結構,竭力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瞿同祖先生在其大作《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中詳細地闡述了產生這一法律的社會背景,研究并分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揭示了法律的意義和作用。通過他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國古代法律的發展脈絡,了解其演變的規律和不同階段的基本特色,由表及里,由現象到本質,深入了解其實質。

  中國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現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這兩者是儒家意識形態的核心和中國社會的基礎,也是中國法律所著重維護的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中國歷代法制都明確限定了人們在社會以及家族內的身份等級,并且無論刑事、民事、訴訟、行政諸多方面都與這種身份等級密切相關。瞿先生花費了大量筆墨分析了家族、婚姻和社會階級,揭示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突出了儒家思想對法律的深刻影響,我個人覺得這一部分寫得最為精彩,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讓我看到了古代中國社會法律的發展軌跡,了解了古代中國家國一體的牢固格局,明白了當代中國某些法律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歷史緣由……

  與歐洲社會早期國家產生不同,在中國國家的形成過程中,血緣的聯系非但沒有被打破,反而愈加緊密,宗族成為政治結構的主要單位,穩固宗族關系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早在西周時期就確定了以男性為中心的宗法制血緣關系網并根據了尊卑、親疏、遠近程度不同,確定了“五服”制度,因此喪服不僅是簡單的服喪衣飾,更主要是確定親屬之間關系和等級的標志。中國家族主義的主要特點體現在其父權本位上。“父為子綱”,父對子孫擁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對子孫有支配和懲罰的權力,不僅對子孫的日常生活加以嚴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決定),甚至對子孫有生殺予奪的權力,正所謂“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對此種行為一般都會網開一面,從輕甚至不用追究責任。子孫對父母要絕對服從,不許忤逆、違背父母,不然會被法律、社會當成罪人。“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五刑之屬三千,最莫大于不孝”,對于父母等至親尊長的不孝行為,歷來被當作罪大惡極的事情,法律都要對其加以嚴厲懲罰,隋朝確立的“十惡”中有一類是被認為嚴重侵犯家長權的,如惡逆、不孝、不睦、不義(部分),內亂等,這些罪行都要受到嚴厲打擊,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所謂“常赦所不原”。而且貴族官員犯有這些罪行,也不得援引八議、收贖之類的特權來逃避刑罰,從中可以看出父的絕對權威。“為親者諱”,儒家認為父子之間應該互相隱瞞犯罪,不應互相告發,這才算“直”,這種“直”當然是超乎法律之上,是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制原則為準繩的。不過,在法律上,父告子是可以從輕甚至不用承擔責任的,而子一般是不能告父的,不然會受到嚴厲懲罰,就算所告是實情,也要接受懲罰。……講到家族,不可避免地要談到婚姻,因為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礎,“婚禮者,禮之本也。”而婚姻的目的則被認為是“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也”,婚姻主要是被作為可以祭祀祖先、延續后代的手段。婚姻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基于血緣、等級和特殊事件等設定了許多限制,如同姓不婚等,婚姻的締結一般都要經過繁縟的程序。“夫為妻綱”,夫就如同是妻的家長,對其行為負責,要求妻對夫百依百從,決不能有半點怠慢,夫也可以納妾,甚至可以以“七出”單方面解除婚姻,休棄妻子(雖然有“三不去”對夫單方面休妻的限制,但是夫休妻的權利還是很大)。妻對夫的毆打等侵害行為,只能默默忍受,不能付諸訴訟,更不能加以反抗,否則會受到嚴厲懲罰,就算侵害嚴重甚至造成死亡等,夫也會照凡人有所減罪;而妻對夫的侵害行為卻要受到更為嚴厲的懲罰,妾則會受到更加嚴重的懲罰。總之,妻妾對夫要絕對服從,勤懇祭祀祖先,延續后代,才可以免遭被休棄的命運——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的健全,父子、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有了一步一步的改變,當代社會不會再強調父權、夫權的絕對權威,也不會在法律里規定“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父子、夫妻更多是平等、互相扶助。但是,家族主義、父權夫權思想在當代還是有一定影響。在許多農村,重男輕女、暴力干涉婚姻等現象依然存在,這些都是幾千年來家族主義、父權夫權思想的痕跡。為此,有關法律規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條文,以次來削弱家族主義、父權夫權思想的勢力。

  歐洲社會早期國家權力的形成主要是循著經濟發展的路徑,而中國的國家權力是通過政治性的'集權方式得以形成的,所以統治階級更加注重王權的鞏固,建立了君主專制制度。儒家便是維護這一制度的“忠實奴仆”,儒家向往禮制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異同、明是非也。”(《禮記曲禮》)“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左傳》莊公十八年)荀子說得更明白:“故先王案為之,制禮義以分之,使貴賤之等、長幼之差、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得其宜。”(《荀子禮論》),禮成為早期國家劃分并確定社會成員尊卑貴賤地位及其相應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依據。“序上下,正人道也”(《白虎通德論》卷一,《禮樂》)統治階級通過法律在政治、經濟、軍事、宗教、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一切重要領域建構了一套貴賤有等、上下有序,極具嚴肅性和威嚴性的規范體系。統治者將社會成員劃分為天子、諸侯、各級貴族、平民以至賤民等階級,不同階級在社會中有不同的地位,各異的權利義務,權利從天子遞減,義務則是從天子遞增,權利義務并不對等。不同等級的人應遵循不同的生活方式規定,服裝、飲食、房舍、輿馬等都有嚴格的限制, "見其物而知貴賤。"(《新書》卷一,《服疑》。君主在整個社會中處于最高地位,對臣民擁有根本性權威,“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主對臣民生殺予奪的權利是毋庸質疑的。臣民對君主要絕對服從,任何時候都要為君主著想,不得侵犯君主的權威,否則會成為“十惡不赦”的罪人,逃不了嚴厲的刑罰。地位高的階級一般都能享受特權(如“八議”制度等),而且能支配、統治地位低的階級,對地位低的階級的侵害行為一般也能較凡人減等,而且可以以贖官法、官當法等逃避法律的懲罰,而地位低的階級承擔了大量的義務,對地位高的階級惟命是從,不得侵害他們的權利,不然等待他們的只能是嚴刑竣法。不同階級一般也不允許通婚,所謂“門當戶對”是基本準則,特別是地位高的女方不得嫁給地位低的男方,不然會受到社會的唾棄。等級一般是世襲的,特權階級永遠是特權階級,而賤民階級只能世世代代做牛做馬,不可能成為特權階級,而且,不同種族中也有不平等,特別是在少數民族統治中國時,這種不平等的情形異常顯著,人民都被劃分為層次井然的階級,無論政治、法律及社會各種待遇都依其順序而定其高低…… 幾千年過去了,中國法律得到了健全和完善,許多不合時宜的法律制度都已剔除,法律向著平等、公平的方向發展,但是,儒家思想在中國還是根深蒂固,階級觀念還是在不少人心目中存在,有些官員自以為是特權階級,整天魚肉百姓,凌駕于百姓之上,而且官官相衛,形成了新時期的官僚集團,而百姓竟以為自己是弱者,不敢加以反抗,更不用說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且,“世襲制”也沒有完全消失,市長的兒子再差也能當個官,而百姓想當官卻要費勁周折,這樣,真正的英雄只能無用武之地。悲哀!法律究竟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怎樣才能真正做到“平之如水”呢?我想最重要的是在執法過程中和社會活動中都要剔除階級觀念,真正做到法律、社會面前人人平等,給以公平的機會,則真正的平等指日可待。

  儒家成功地將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統一起來,在儒家心目中,家族和社會身份是禮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會秩序的基礎。家是國的基礎,國是家的延伸,建立了以“親親”、“尊尊”為中心的不平等但有序列的社會格局,強調了君父的絕對權威,構建了家國一體的牢固格局,這種格局維系了幾千年,成為各個朝代的社會基礎。直到現在,我們似乎還可以窺見其痕跡,國人的家國觀念還是很濃重,這或許也是一件好事。

  法律反映著社會,也深刻影響著社會。可以說,法律和社會的發展腳步是一致的。故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一部中國法律史,便是一部中國社會史!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10

  所謂“驚為天書”,大概指的就是這種書了吧,這也是看過所有的有關法學類的學術書籍中,迄今為止最震撼我的書籍之一。洋洋灑灑400來頁,多有古文,卻是沒有感到枯燥無聊,文章也絕不佶屈聱牙,使得學術書籍也飽含趣味性和可讀性。

  首先,這本書語言樸實無華,卻生動活潑。作者對古代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闡述,盡量使用簡潔純樸的.文字,將與近現代社會截然不同的法律現象呈現出來。

  其次,案例是一大特點。這本書引用了大量的案例來佐證作者的觀點,準確來說,是將案例與古代法律條文規定互為印證,兩者相輔相成,作者只是從浩如煙海的古籍文獻中篩選出來。但僅僅是這項工作,怕也是皓首窮經,非常人所能為之。

  第三,作者的治學嚴謹從這本書中可見一斑。文中幾乎每頁都有注釋,且這些注釋至少對許多法律人來說,都是鮮有耳聞的古籍文獻。當然,也許對作者這樣的大家并不算得什么,可在當時的法學學術時代,已經有如此嚴謹規范的注釋體例和自覺意識,殊為可貴。須知,即使是改革開放后,我國法學事業重新迅速建設和發展,如此規范的注釋體例,也是90年代中后期的事情了。

  瞿同祖先生的著作不多,卻都堪稱精品,尤以這本《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稱道,可謂我國法律史中的經典名著了。對瞿同祖先生的身世,難免也有唏噓之感,倘若沒有那失去的十年,怕還會有更為精彩的著作出世吧。

  歷史可以假設,卻無法實驗,謹向瞿同祖先生致以誠摯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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