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被告人提交答辯狀可以讓人民法院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判斷是非,爭取最大權益。在現在社會,人們懂得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開庭前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第三人答辯狀,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三人答辯狀 1
答辯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因被答辯人訴________市人民政府撤銷原________市____區人民政府頒發給答辯人第________________號宅基地使用權證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辯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現提出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事實與理由:
一、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即便被答辯人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過當時的法律法規主張權利,而不應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答辯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1、被答辯人參加工作后于________年從________村遷往呼和浩特,將農業戶口變為____鎮戶口,作為________________市居民至今。故被答辯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在________市擁有住房。
2、被答辯人請求撤銷________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他的名下,違背法律規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所爭議的房產及土地均無任何權利,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之規定,被答辯人的起訴應予駁回。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作為本村村民,自籌資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領取了政府頒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其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而被答辯人在沒有村集體成員身份及已經擁有住房的情況下,鑒于目前房價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驅使,不顧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權威,肆意編造謊言,已嚴重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且被答辯人根本不具備訴爭土地及房產的訴訟主體資格,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人答辯狀 2
第三人:______________女住址
原告:______________住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因不服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揚人社工認字【20__】第_______________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提出如下答辯:_________________
1、第三人對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2、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部(廣陵區__________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3、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1)20__年12月29日早上8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_______________(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生后由揚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2)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敬禮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第三人答辯狀 3
答辯人:_________,女,漢族,1947年8月22日生,____________人。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男,漢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____________人。
因被答辯人訴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撤銷原_________市郊區人民政府頒發給答辯人第1988-______號宅基地使用權證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辯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1988-______號宅基地及其以上房產系答辯人合法財產,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原系_________村村民,參加工作后于1950年從_________村遷往______市,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______市市居民至今。
1975年被答辯人之子_________從______生產建設兵團返回_________村,并于當年與答辯人結婚,當時所爭議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間,但因年久失修,破損不堪幾乎已無法居住,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辯人曾對其子_________明確表示:“有錢你們早點蓋,沒錢就晚蓋幾年,經濟上你們慢慢想辦法吧,反正我們也不準備回去了,以后這個家就是你的,你怎么蓋我們也沒意見。
”答辯人與其丈夫自1976年至1982年,歷經數年艱辛,努力備料,經老人同意,拆掉了破舊的西屋,在1983年春夏之際蓋上了六間北屋,以后幾年又緊衣縮食蓋了一間東屋和大門。
1988年原_________市郊區人民政府對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記造冊,由于被答辯人及其子已非_________村村民,也非農業戶口,且被答辯人在______市擁有住房,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被答辯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體擁有宅基地的條件。
而由于答辯人一直系_________村村民,亦是農業戶口,原_________市效區人民政府于1988年11月30日向答辯人發放了1988-______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答辯人名下。
根據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農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請,經村民討論,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農村五保戶、外遷戶等騰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
及第四十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無房居住,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及其子在1988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記時已不符合在村集體擁有宅基地的條件,_________村民委員會依據當時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將該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給符合條件的答辯人,以及原_________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發放1988-______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由于該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辯人夫婦出資重建,因此答辯人對該宅基地及房產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及所有權。
二、被答辯人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
1、20______年答辯人的兒子結婚,被答辯人專程從______市趕回參加婚禮,在此期間答辯人之夫_________與被答辯人經常談論在村里買樓一事。
_________向被答辯人說明,正是因為宅基地使用權證已經確權在答辯人名下,所以答辯人才有資格用該宅基地使用權證購買了現在居住的______號樓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權證便收歸集體。
后被答辯人于20______年春節回來之際,答辯人之夫_________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及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1988年原_________郊區人民政府將1988-______號宅基地使用權證確權在答辯人名下這一事實至少在20______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辯人于20______年才提起行政訴訟,顯然不符合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已超過起訴期限。
2、退一步講,被答辯人即便于20______年才知道______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已確權在答辯人名下,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亦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訴訟法實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請示的答復,答復如下:“行政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的計算應當適用本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最高法院在承認四十二條溯及力的同時,對溯及時間也做了嚴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才是可訴對象。
而原_________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發放1988-______號宅基地使用權證是在1988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前。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法律未規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批復,批復如下:“行政侵權行為,案發在行政訴訟施行之前,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即便被答辯人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過當時的法律法規主張權利,而不應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三、 被答辯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答辯人參加工作后于1950年從_________村遷往______市,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______市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辯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_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在______市市擁有住房。
被答辯人請求撤銷1988-______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他的名下,違背法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所爭議的房產及土地均無任何權利,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之規定,被答辯人的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為本村村民,自籌資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領取了政府頒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其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而被答辯人在沒有村集體成員身份及已經擁有住房的情況下,鑒于目前房價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驅使,不顧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權威,肆意編造謊言,已嚴重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且被答辯人根本不具備訴爭土地及房產的訴訟主體資格,原_________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此致
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人答辯狀 4
答辯人:______
答辯請求: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20______年11月,第三人______通過朋友認識了被告,經協商雙方于20______ 年11 月8日簽定合同購買了被告的'別墅一棟(產權號為權000______,建筑面積為560平方米)。在購買別墅前,第三人______也到房產管理部門查詢了房屋情況,看到產權證中只有被告一人登記為所有人。在簽訂合同當天,第三人支付了房款,后又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取得了產權證。以上事實,有書證合同、收條、房屋產權證等證實.請法庭依法予以確認.
答辯人認為,______在購買房屋時,并不知道原告對房屋也享有所有權,且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因此,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該房屋應屬第三人所有。請求法庭依法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______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人答辯狀 5
答辯人楊______,女,___歲,漢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廠工人,現住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號。
因原告李______訴我繼承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我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 原告在起訴書中誣告我對公婆未盡贍養義務,長期婆媳不和,事實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繼謝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眼見婆婆年老體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顧,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關系很觸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10年來,我與婆姿相依為命,對婆婆照顧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邊,給了她極大的安慰,從未發生大的爭執。家里的主要家務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請人修繕。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時主動干點家務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訴中誣告我只顧自己快活,要婆姿為我操持家務,以此證明我未盡贍養義務,實屬居心叵側。倒是原告未對自己的母親盡應盡的義務,長大結婚都是我與婆婆一手操辦,婚后專顧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親的生老病死漠不關心, 人一死就吵著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有權繼承公婆的房產。
二、關于遺產的分割,原告在起訴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繼承,我可以繼續住在東屋,對此我堅決反對。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考慮繼承份額時,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考慮繼承人對死者在生前所盡的義務。我負擔全部贍養責任,盡了應盡的義務,理所當然應繼承較大的份額我要求繼承堂屋與東屋〔86平米)。
總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擔負了養家的重擔;第二,我對婆姿盡了全部贍養義務:第三,我負責對房進行了必要的修繕。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并根據《繼承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并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_____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第三人答辯狀 6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山東東方太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要求,具體答辯如下:
首先,答辯人與被上訴人_________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而無效。
山東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______〕201號)規定: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只有房屋買賣的雙方均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綜上,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本案被上訴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至今并非糾紛標的之房屋所在村集體成員。雖然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但其明顯違反了國家關于農村房屋買賣的強制性性法律規定,損害了村集體及社會公共利益,該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答辯人與被上訴人_________合同簽訂后,答辯人依照約定交付房屋,而被上訴人卻在未將房屋全部價款支付給答辯人的情況下(至今未支付全部購房款)又將房屋賣與被答辯人,現該房由被答辯人實際占有。答辯人認為,被上訴人已經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已經歸于無效。
三、被答辯人雖然與答辯人沒有合同關系,但答辯人有權要求被答辯人依法返還房屋。
四、綜上,原審判決被答辯人依法履行返還房屋義務并無不當之處,被答辯人作為原審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應依合同相對性原則向被上訴人_________主張權利,應另案再訴,而非向答辯人主張權利。
六、被答辯人提到的“六、一審判決書中出現多處錯誤:……”,答辯人認為即便一審法院對于被答辯人住址書寫錯誤及涉案房屋所在小區名稱錯誤也并不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事由,被答辯人以此理由上訴是故意拖延履行一審判決義務的時間,屬于惡意訴訟,應依法駁回其上訴要求。
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第三人答辯狀 7
第三人:_________ 性別:___ 年齡:______ 住址: ______市______區____________鄉______村______組______號
原告:_________ 性別:___ 年齡:______ 住址: 住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______室
被告: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市______中路______號
原告_________因不服____________提出如下答辯: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所訴房產中東屋三間為---申請所建,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第一,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記換證申請表》記載,---與原告共有的坐落在---房產來源是繼承--房產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產是房三間,而不是現在房產證上登記的間數。
第二,根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記發證申請書》記載,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三間外,其余的房產分別是--年和--年李乙申請自建的房產。
第三,根據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議臨時建筑工程許可證》記載,李乙申請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
當時,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
第四,根據槐蔭街00號房鄰居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是經李乙申請,由李乙子投資建設的,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
同時,原告亦證明李乙子1982年5月建婚房東屋兩間。
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乙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應為不當得利。
第一,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乙申請所建房屋作為共有房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財產的取得分為因合同取得、因繼承取得、因遺贈取得、因勞動生產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決取得等等。
原告將被繼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請所建房屋,作為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乙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原告將李乙申請所建房產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財產所有人,分割他人財產是違法的。
三、李乙夫妻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遺產。
李乙夫妻長期與父母住在一起。
特別是與母親朱共同生活時間長,并盡了主要撫養義務。
這一點有鄰居證人證言證明。
因此,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3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額的遺產。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人答辯狀 8
第三人: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因不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揚人社工認字【20_________年】第_______________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提出如下答辯:_________________
一、第三人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二、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部(廣陵區__________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一)、20_________年12月29日早上8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_______________(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生后由揚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二)、__________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人答辯狀】相關文章:
答辯狀05-21
答辯狀的經典10-19
應訴的答辯狀05-23
民事答辯狀05-15
答辯狀格式06-13
答辯狀[精]05-27
離婚答辯狀05-16
被告答辯狀05-17
答辯狀范本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