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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更新時間:2024-06-24 15: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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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通用15篇]

  答辯狀是被告、被上訴人等根據事實和法律,針對起訴狀、上訴狀的內容進行回答和辯駁的一種文書。在現在社會,人們上法庭的幾率越來越大,開庭前一般都會提前準備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答辯狀,歡迎大家分享。

答辯狀1

  答辯人楊______,女,___歲,漢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廠工人,現住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號。

  因原告李______訴我繼承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我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 原告在起訴書中誣告我對公婆未盡贍養義務,長期婆媳不和,事實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繼謝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眼見婆婆年老體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顧,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關系很觸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10年來,我與婆姿相依為命,對婆婆照顧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邊,給了她極大的安慰,從未發生大的爭執。家里的主要家務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請人修繕。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時主動干點家務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訴中誣告我只顧自己快活,要婆姿為我操持家務,以此證明我未盡贍養義務,實屬居心叵側。倒是原告未對自己的`母親盡應盡的義務,長大結婚都是我與婆婆一手操辦,婚后專顧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親的生老病死漠不關心, 人一死就吵著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有權繼承公婆的房產。

  二、關于遺產的分割,原告在起訴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繼承,我可以繼續住在東屋,對此我堅決反對。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考慮繼承份額時,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考慮繼承人對死者在生前所盡的義務。我負擔全部贍養責任,盡了應盡的義務,理所當然應繼承較大的份額我要求繼承堂屋與東屋〔86平米)。

  總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擔負了養家的重擔;第二,我對婆姿盡了全部贍養義務:第三,我負責對房進行了必要的修繕。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并根據《繼承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并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______________

答辯狀2

  答辯人:

  因常某某訴答辯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首先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

  本案原告應為編號為01xxx69《全國貨物運輸協議書》上甲方代表處所簽的跟常某某無關,因此常某某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對答辯人提出任何訴求。因本案原告不適格,請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二、本案中訴求案由為“財產損害賠償”,不適用合同違約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關于“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本答辯人不是該財產損害的加害方,不應承擔責任。

  在這次事故中,因第一被告張某某的過錯,造成我答辯方的車禍人亡以及原告貨物毀損的后果發生,并且在《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雄關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甘公交人資[xxx2]第0009號)中已經明確認定“第一被告張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光明(本辯護人之夫)不負事故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以及上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責任可以看出,本辯護人不存在過錯責任,不承擔任何過錯責任。

  同時,該財產損害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七條所列“依照其他規定應承擔無過錯責任”的范圍,也不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因此,本案中本辯護人不應承擔任何的責任,更不是所謂的'連帶帶責任了,請法院明察。

  三、就本案的管轄權本辯護人也有異議。

  在此案中,辯護人收到的傳票案由雖為“財產損害賠償”,但收到的舉證通知卻是“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以及起訴書中針對本辯護人的事實理由部分也實際是“合同糾紛”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對合同糾紛案件法院管轄的相關規定,嘉峪關市人民法院不是該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既不適格,答辯人也沒有侵權的過錯,因此本辯護人不應就本案的訴求承擔任何責任。故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還答辯人一清白。

  此致

  嘉峪關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年___月___日

答辯狀3

  答辯人: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答辯人因(x0)樓xxx第xxx號健康權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之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系本案發生之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所致損害后果,應由被答辯人之父母承擔責任。

  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心理和身體發育尚未健全,其各種行為都需要監護人的正確指引,其人身、財產和精神上均離不開監護人的看管和愛護。然而被答辯人之母卻沒有盡到其應盡之職責,放任小孩在如此人多的公共場合獨自玩耍,對小孩玩耍的范圍和玩耍的對象均沒有盡到起碼的注意義務,最終導致如此令人遺憾的結果。

  二、答辯人并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置于xx廣場內的離心風機為經檢驗質量合格之產品,不存在質量方面的安全隱患。且該風機的風扇外設有防護罩,并非像被答辯人所稱"裸露在外"。此種小型離心風機的制動原理非常簡單,功率一般不超過750W。也就是說,小型離心風機并非高壓高功率的危險設備,使用起來就類似于日常小家電。很顯然,對于這樣一臺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電器,并不會給周圍環境帶來致害危險,答辯人因此無需對其"特別"關注以防止安全事故,這也是和常理相吻合的。退一步說,即便如被答辯人之父母所述,在離心風機上貼上"危險"、"小心"等字樣的警示牌,對于年幼的、不識字的未成年人而言也是形同虛設。而對于正常的成年人,觸摸轉動中的風扇可能產生何種危險,屬于常識,無需提示。事實上,具體到本案,一臺功能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型風機放在任何地方,它本身都是安全的,不安全的僅僅是人的`行為;導致本案后果的不安全因素也是人的行為:小孩子天真好奇的無知行為和小孩父母對孩子行為的放任和不關心等不作為行為。而答辯人在廣場安排了保安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了救助措施,已經履行了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并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不具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

  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將被答辯人評定為十級傷殘。該鑒定結論是以《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第J)6)條為"參照"之依據,而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并非勞動者,不應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依據《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準》4.10.10關于肢體損傷如何評定傷殘等級的規定,只有在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或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的情況下,方可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而被答辯人經鑒定機構檢驗為"右手掌尺側可見縱行疤痕,右無名指及右小指不能完全伸直,右小指末節屈曲攣縮畸形,功能喪失",顯然達不到評殘標準。故此,請求法庭對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均不予確認。為便于法庭查明被答辯人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事實,答辯人已提交重新鑒定的申請。

  四、本案發生后,被答辯人之父母經常到答辯人的經營場所鬧事,出于正常經營的需要,同時結合人道主義關懷之精神,答辯人支付了1x0元予被答辯人之父母,希望此事能夠就此終結。不料,被答辯人在此之后竟仍然作出在答辯人經營場所向顧客和設備淋糞便的野蠻、荒唐之舉動,造成答辯人數臺機器設備受損。此案答辯人已另行起訴。

  綜上,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樓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答辯狀4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 日,漢族,戶籍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_ 省 _________________ 市__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__________號,現為“_________________食品店”業主,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縣_____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號。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 _________________ 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董事長。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侵權行為事實上已不存在。

  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的侵權事實無異議,但答辯人于 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 日和 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 日 先后共兩次從海寧_____________所購進的“_____________”,每箱48塊,共96塊,在不知該產品為侵權產品的情況下已于原告起訴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購進涉案產品進行銷售。因此侵權行為事實上已不存在,被答辯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請無實際意義。

  二、依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答辯人尊重被答辯人的知識產權,但其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無主觀過錯。首先,涉案產品在外觀上一般人很難辨別其是否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其次,答辯人從未因銷售涉案產品受到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最后,被答辯人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取證后,在明知答辯人存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也沒有及時發出要求答辯人停止侵權行為的警告或請求,也并沒有及時到法院起訴,因此答辯人的行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此外,答辯人所銷售的涉案產品是其從_____________所購進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答辯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公斷。

  此致

  _____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答辯狀5

  答辯人田x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恒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系,但由于伯父田xx無兒,1956年農歷四月初三,經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議,我被過繼給田xx為養子,并立有過繼單。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xx一起生活。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隊干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1986年養父去世為止。養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至于說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于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62年生活并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1987年,被告田x恒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66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閑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閑宅基地上蓋房子。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著我的名字。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對于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但今后我個人仍愿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愿,并不是應盡的義務。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鑒于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狀6

  女方:_________________,漢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_____,漢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協議離婚,現就雙方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權等相關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的'協商,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撫養人__________。雙方協商同意自年月

  日起,女兒隨女方生活,其撫養權歸女方。

  二、被扶養人的撫養費

  1、撫養費:_________________男方不負責任何費用,所有費用由女方一人承擔(直至滿十八歲周歲)。

  三、探視權

  1、男方對孩子享有探望權。

  2、探望時間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雙方協商。

  四、如遇其它未盡事宜或應時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五、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派出所辦理孩子的戶口遷移手續。

  男方: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答辯狀7

  在我國,夫妻雙方如果想要離婚的話,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進行,第一種是比較緩和的方式,叫做協議離婚。雙方對于孩子撫養權問題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都已經清楚了,之后就可以簽署離婚協議書,此時就可以到民政部門來辦理離婚手續了。第二種需要鬧到法院的叫做訴訟離婚。通常這種情況之下,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和精神來講都是一個比較大的折磨。

  一旦沒有辦法協商離婚,一方就可以向法院來提起離婚的訴訟。這個時候,雙方就必須要經歷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上交一系列的文書。

  一、離婚的起訴狀:

  1.具體來講,想要起訴的一方作為原告,需要向法院來提交訴訟狀,法院會在立案之后一段工作日之內把訴訟狀的副本交給被告,被告在接到這個訴訟狀之后,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寫一份離婚的答辯狀。這個答辯狀的書寫是非常關鍵的,法院會根據答辯狀的內容來作為證據和當事人的意愿進行審判,是要被參考的。

  2.那么離婚的這個答辯狀到底應當怎樣寫才能夠最符合自己的利益呢?其實這是比較簡單的,由于被告的一方是不太想離婚的,所以答辯狀的內容也是說服法院來不要接受原告的離婚請求。

  二、應對離婚訴訟的答辯狀:

  具體的重點可以由以下幾個方面。

  1.第一,在我國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理由是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點一定會寫在原告的訴訟狀當中,所以在答辯狀當中要寫明這一點,并不是像原告所說的那樣,也就是說想盡辦法來證明雙方的感情并沒有破裂,對方所說的感情已經破裂的情況,只是屬于小打小鬧,并沒有真正到達離婚的程度。

  2.第二,由于原告一定會在訴訟狀當中寫明被告的一些行為嚴重影響到家庭生活,那么此時被告就需要在答辯狀當中對于原告寫出的內容作出回應,包括原告所說的內容到底是否屬實,以及是否嚴重到了這樣的地步。總之是要說服法院來認為原告給出的各種理由其實都是言過其實的。

  3.第三,面對原告強硬的離婚訴求,被告應當表現出一定的.良好態度來請求和好和人民法院的調解,所以在這里面一定要寫出自己在以后會做到的事情,來做出一些承諾,請求原告能夠不離婚繼續的和好過日子。如果是因為一些誤會的話,要把誤會澄清,如果是原告對于被告的態度,行為不滿的話,被告可以在這里做出承諾和保證,以后不會再出現那樣的態度和行為。

  通常有了這樣的答辯狀之后,原告也可以做出一定的反應,如果覺得被告言辭非常懇切,態度非常誠懇的話,也有可能會接受調解和解。那么雙方在調解的階段就可以把問題解決了,沒有必要進行開庭審理,所以答辯狀對于這段問題的解決來講還是非常重要的。

  離婚的答辯狀大致來講就可以分為以上幾個方面,當然這是被告不想離婚的情況下,如果被告已經執意可以離婚的話,就在答辯狀當中對于財產和孩子撫養權問題作出解釋就可以了。

答辯狀8

  辯人:__________,男,生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漢族,住__________縣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村上壩社號。

  答辯人因李訴答辯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李未確保行車安全應承擔部分交通事故責任,事發后由于李索賠過高,故雙方未達成協議。

  1、答辯人于x年2月28日駕車從通惠開往__________縣城,行至五一二加油站路段,同向行駛的李駕駛摩托車與答辯人相擦掛,李與答辯人發生交通事故屬實。

  2、雖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答辯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根據事情發生的實際情況,李未注意行車安全應當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當時的實際情況是李對道路上的情況估計不足,駕駛摩托車沖到答辯人前面,因對面來車靠邊避讓,李未確保安全,停車時左腳離答辯人車輛太近,導致其左腳被車輪壓傷。

  3、交通事故發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居中調解,李提出的`賠償費用過高,所以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應當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據,且應當依照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李請求賠償的項目除醫療費外,其余賠償項目均不符合相關規定,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發生時沒有發現李有明顯傷情,為何產生275.14元的醫療費,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懷疑。醫療費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收款憑證,結合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李應當提供正規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相應的醫藥費票據。

  2、李受傷極其輕微,也未住院治療,不存在因誤工而減少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誤工費毫無道理。李只是普通的農民,即使有誤工損失也只能按照農林牧漁行業的標準計算,不清楚李是如何計算出3000元誤工費的。

  3、李只是極其輕微受傷,生活完全能夠自理,無需他人護理,其請求賠償450元護理費無從談起。

  4、李請求賠償100元交通費明顯是獅子大開口,顯而易見與實際的交通費損失不符。李家離縣城任一家醫院都很近,最多就是去醫院檢查一下,往返乘坐公交車不超過四塊錢,其主張100元交通費是實際損失交通費的幾十倍。

  5、本案案由為人身損害賠償,李請求賠償車輛保管費285元、皮鞋損失150元及請人開車損失10元不屬于人身損失而是財產損失,不屬本案審理的范圍,李應當另案起訴。此外,事發時李穿的是舊皮鞋,150元至少可以買兩雙那樣的新皮鞋,李請求賠償150元皮鞋損失過高。

  6、李受傷極其輕微,于其身體并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可能有多大的精神痛苦,其請求賠償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

此致

  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答辯狀9

  答辯人: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年月日出生,住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關于被答辯人不服(________)民初字第003號裁定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了節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

  眾所周知,相比民事訴訟的二審終審程序,勞動糾紛案又多了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這樣一來勞動糾紛在審理中實際是要經過仲裁、一審、二審三次審理才能終審,因此程序繁瑣,負擔沉重。

  在本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后,雙方都是針對仲裁裁決提出訴訟請求,其實質是圍繞著仲裁請求進行對抗。因此從本質上來說,一審法院只需要針對仲裁請求進行判決即可解決當事人雙方的糾紛。

  故此,在既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糾紛,又能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負擔的情形下,細心體察一審裁定深層理念,入情入理,與民方便。

  二、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之規定,假若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也應是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況且一審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書,并未涉及實體審理內容,不具備發回重審的條件,更談不上原合議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由二審法院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了節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答辯人:

  年月日

答辯狀10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答辯人(被告): 男 年齡: 民族: 籍貫: 住址:

  因______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原、被告雖是經他人介紹,但婚前有經過一段時間的彼此了解,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基礎。婚后,通過幾年的共同生活,已建立了相對牢靠的感情基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孩子和雙方之長遠與根本之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民法典》規定,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準予離婚。我認為我與感情并沒確已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以上答辯請求,希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 年 x 月 x 日

答辯狀11

  答辯人(第三人)。

  答辯人現就XXXXTFTF不服"()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9號--00051號"行政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案,現答辯人統一作如下答辯。

  一、一審裁定正確。

  因這一裁定既與事實相符,也與法律不悖。

  雙方對以下事實本身是沒有爭議的:x年3月25日,原豐都縣人民政府北岸城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下發《關于處理舊縣城房屋搬遷遺留問題的通知》,決定對豐都縣舊縣城淹沒區內x年5月10日后修建的符合有關條件的房屋給予適當補助,對原名山鎮居民符合條件的住房授權由原名山鎮人民政府負責簽訂補助協議并組織兌現。原名山鎮人民政府(即本答辯人豐都縣人民政府名山街道辦事處)按照《關于處理舊縣城房屋搬遷遺留問題的通知》文件精神,與上訴人分別簽訂了《豐都縣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對上訴人在舊縣城淹沒區內x年后修建的原名山鎮中華路280號前樓房屋給予了補助。前樓房屋后由縣北城管委會予以拆除。

  但雙方對該事實是否符合超過起訴期限的法律規定產生了不同觀點。

  前述事實證明,上訴人至少在x年就已經知道拆除、補助行為發生。最高法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訴人不屬于不知道的的情形。

  一審據此認定上訴人的起訴早已經超過起訴期限,駁回起訴。也即,一審與答辯人方的觀點相同。

  二、上訴人的觀點錯誤。

  一是,行政訴訟中沒有訴訟時效一說,上訴人硬生生一再以訴訟時效說事。

  二是,上訴人制造出一個邏輯,行政機關自己糾正違法行為,行政相對人不需要計算訴訟時效。上訴人把102次會議紀要說成是在糾正違法行為,系杜撰——該紀要分明是在處理與上訴人原設定的權利義務無關的、案外人的遺留問題,何來違法?即便違法,也因是與案外人相關的法律關系,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發生影響。上訴人又稱行政機關自己在糾正違法行為,行政相對人不需要計算"訴訟時效",這更是杜撰。試問,何處有此規定。

  三是,上訴人徹底誤解了起訴期限的法律意義及構成要件。

  起訴期限與行政相對人"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一要件緊密相聯。本案中即:上訴人至少在x年就已經知道拆除、補助行為發生,就應"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期限就得從此時起算。怎么可能如上訴人的上訴中所稱:行政機關自己糾正違法行為,"所以訴訟時效不需要計算"?難道此時就沒有"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既然沒有,又為什么要起訴、要上訴?

  謹此答辯,懇希采納。

此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QQQQQ

  代書:付律師

  x年xx月xx日

答辯狀12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一、被告黃余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答辯人在被告黃余明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答辯人與被告黃余明形成雇傭關系。對于被答辯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被告黃余明作為雇主,存在選任不當、疏于監督管理的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答辯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

  作為雇員的被答辯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自身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使自己從三樓摔下受傷,自己有一定的過錯,應減輕被告黃余明的賠償責任。

  三、答辯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黃余明以包干價的形式承包了答辯人位于大鵬山莊東六巷三號的房屋裝修工程后,被告黃余明再口頭雇傭被答辯人進行房屋裝修工作。因此,答辯人與被告黃余明是承攬合同關系,被告黃余明與被答辯人是雇傭關系,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雇傭關系。

  被告黃余明雖然沒有在勞動部門申請從業資質,沒有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但被告黃余明已經從事室內裝修的承包事務多年,亦曾承包過類似工程而具備相當施工經驗,因此,答辯人有理由認為被告黃余明是具有從事室內裝修資質的,答辯人在承包人員的選任上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答辯人屬于承攬合同關系中的定作人,而且盡到選任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答辯人作為定作人,假如在從事房屋裝修人員的選任上存在過失,也只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應與被告黃余明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答辯人將房屋裝修的勞務部分承包給被告黃余明,兩者之間應定性為承攬合同關系,而非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把一般的家庭裝修納入建設工程合同的調整對象,因此本案不適用該條法規的連帶責任。

  2、雖然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的規定,但該《辦法》是20xx年5月1日實施的,在20xx年11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xx]24號)第三十三項、第五十六項的規定,已經分別取消了對建筑裝飾資質及室內裝飾行業企業資質的審查。

  3、現今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個人承攬一般的家庭裝飾裝修的勞務業務需要資質,也沒有明令禁止個人不能承攬家庭裝飾裝修的勞務業務。答辯人的房屋裝修屬于規模較小且投資費用較少的家庭裝修,不需要裝飾裝修資質。

  4、本案中,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答辯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選任過失,即便過失成立,法院也應當按照選任過失的大小,將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按比例從被答辯人應獲得的賠償中劃分出來,而不能籠統的與被告黃余明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1月18日

答辯狀13

  答辯人:xx

  地址: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

  被答辯人: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

  風險提示:

  一份嚴謹的民事訴訟答辯狀,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于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

  因xx縣xxx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xxx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

  制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進而有取舍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為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xxx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某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xxx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xxx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xxx廠與席某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xxx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xxx廠與席某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xxx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xxx廠只不過是xx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xx省xx縣xxx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xxx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xxx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xxx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某簽訂的《買賣協議》,與xxx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某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某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xxx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xxx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風險提示:

  在答辯時,答辯人(被告)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

  附: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材料xx份。

答辯狀14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區××路155弄25號。

  因被答辯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被告)××××建設有限公司(20xx)×民二(商)初字第1645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的名稱已于20xx年5月日由××××建設有限公司變更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有限公司的企業已經不復存在。眾所周知,訴訟主體應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為準。被答辯人以變更前的名稱起訴,顯屬主體錯誤。附:企業(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轉載于:www.cSSyq.co m 書 業 網:解除買賣合同的答辯狀)(均為復印件)各一份。

  二、經20xx年10月12日對帳(《混凝土結算清單》被答辯人已提供)后,本公司于月日和月日先后兩次支付了貨款30萬元,至今已共支付了85萬元。顯然,被答辯人在不間斷地供貨,答辯人在不間斷地向被答辯人支付貨款,并沒有較長時間拖欠貨款的事實。

  三、被答辯人起訴的第一請求稱“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貨款人民幣444359.25元”沒有事實依據。經查: 被答辯人提供的混凝土《購銷合同》的未約定貨到付款,而是按照合同約定定期付款。根據雙方于20xx年3月20日簽訂的《上海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載明,建設工程“結構封頂驗收后一個月內支付砼款總額的50%”。現本工程結構尚未封頂,被答辯人亦未提供其供貨工程結構已經封頂的相關證據。按照被答辯人提供的.《混凝土結算清單》記載,貨款總數為143.6208萬元,已付85萬元,占59.2%。已超過約定付款期限內應付款的數量。

  四、被答辯人起訴的第二訴訟請求稱,判令被告償付逾期付款違金75941元更沒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首先,不存在逾期付款,豈用償付逾期付款違金?其次,即便逾期付款,其期限也只能從貨款結算后應付款日起計算。被答辯人提供的經雙方簽名蓋章和《混凝土貨款結算清單》上明確記載,貨款結算日為20xx年10月12日,那么貨款結算前就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了。且20xx年3月20日的購銷合同上有“20xx年所欠未款不計違約金”記載。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不但起訴所指被告主體錯誤,且對自己提出的主張缺乏證明以上事實存在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據此,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謝謝!

  呈××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OO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附:1、營業執照付本復印件1份;企業(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1份;2、付款憑證2份;3、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狀15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

  就與的勞動爭議仲裁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迄今未簽訂勞動合同,系被答辯人自身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所致,故其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______年2月,被答辯人進入答辯人處工作,從事車工工作。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1個月,月工資1500元,期滿后雙方再簽訂正式書面勞動合同。

  ______年3月,答辯人提出與被答辯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被答辯人表示簽訂合同意味上保險自己也要負擔部分費用,今后發放的工資會減少,由于自身經濟困難,暫時不需簽訂勞動合同。后答辯人多次要求與被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都被被答辯人以各種理由推諉。如今,被答辯人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向答辯人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答辯人不得不嚴重質疑被答辯人當時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動機。

  二、雙方口頭約定被答辯人的月工資為1500元,而實際答辯人每月發放給被答辯人的月工資均超過20xx元,其中已經包含了加班、加點費。

  一直以來,答辯人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安排生產,發放工資。因答辯人所在行業是生產性行業,有淡季旺季。6個月以來,被答辯人每月平均工作天數在21—25天,每天平均工作時間也只有8—9小時。對于確實因生產需要安排被答辯人加班的,答辯人已經在每月應發放的工資中增加了幾百元作為津貼發放給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所陳述情況與事實不符合。

  三、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違反公司紀律長期擅自離職,其以答辯人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要求經濟補償毫無依據。

  _________年2月以來,被答辯人曾兩次沒有任何理由,就擅自離崗礦工數星期。答辯人從未向被答辯人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故被答辯人稱因答辯人無故解除勞動關系,要求答辯人支付經濟補償金毫無任何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一直以來,答辯人關心被答辯人,在被答辯人遇到困難的時候,答辯人曾伸出援手予以幫助。如今被答辯人的.做法,實在令答辯人不解,也感到心寒。

  鑒于被答辯人的所作所為,給答辯人聲譽造成了影響,經濟上帶來了損失,答辯人將另案對被答辯人提起訴訟,追究被答辯人的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仲裁請求。

此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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