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群走網>實用文>答辯狀>交通事故答辯狀
交通事故答辯狀
更新時間:2024-06-20 09:26:27
  • 相關推薦
交通事故答辯狀【精選】

  答辯狀應該要有扎實充足的證據做為輔助,這樣的答辯狀才是有理有據的,才具有說服力。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法庭成為人們處理糾紛的重要途徑,大家開庭前一般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答辯狀,歡迎大家分享。

交通事故答辯狀1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就被答辯人訴我及武警廣東總后勤生產基地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本人應對其所受的損害承擔部分責任。

  本案交通損害的事故是發生于全封閉的高速公路路面的五車連環碰撞事故,事故的過程在交警的卷宗中,應當有詳細的闡述。值得提出的是,本案被答辯人×××,并不是五輛事故車的車主,也非車中的駕駛員或乘客。用其自己的話說是發現粵xxxxx號車發生事故后,到高速公路中央詢問并拔打電話報警而被突然沖上來的車輛撞傷。也就是說,×××是在高速公路中央被車輛撞傷的。

  答辯人無意否定被答辯人被撞傷的事實,也無意否定我方在事故中應負一定的責任。但是被答辯人×××以其自己的傷害損害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被答辯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在于其盲目沖進高速公路。

  本案×××受傷事故,應當運用車輛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使用中的高速公路是一個高度危險、管理嚴格的區域,是不允許行人進入的區域。如遇緊急情況必須施工或施救等作業,一方面應由特殊的人員進行,另一方面必須在設置交通安全標志或安全標志服。但是,被答辯人×××既非指定的作業人員,也在未有任何標志的情況下盲目下車詢問并占道通話,不管被答辯人當時用意如何,但其行為已構成交通違法性是不可否定的。廣東省人大常委通過的《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明文規定:高速公路作業中“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造成通行車輛受損壞、人員傷害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參照這一條規定,被答辯人×××對自己的傷害損害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對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損害數額的計算不合法律規定的標準。

  我們首先撇開責任的劃分問題,僅就被答辯人的損害計算,對照其訴訟請求:

  1、 治療費:應以可認可的醫院出具的實際票據計算;

  2、 誤工費:被答辯人主張年薪15萬元沒有合法證據,應以國有同行業標準計算,其時間基數為103天;

  3、 護理費:因被答辯人所稱的護理人員非醫療單位指定或認可的護理人員,故其訴稱的護理費不能支持;

  4、 對看望人員的住宿費,答辯人亦不予認可,但將服從法院裁判;

  5、 對住院伙食補助費4100,答辯人予以認可;

  6、 交通費:因傷治療、傷殘評定和按交警要求處理交通事故的費用,答辯人予以認可,但雙方洽談過程中的交通費不應計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

  7、 殘疾輔助器具費198元,以醫院或鑒定機關認可的證明根據票據予以認可;

  8、 財產損失因無交警部門認定的證據,答辯人不予認可;

  9、 殘疾補償金95623.68元予以認可;

  10、 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無異議;

  11、 對精神撫慰金1萬元的數額,答辯人不予接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之規定,本案計算傷殘補助金時,已帶有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

  12、 后續治療費和護理費的證據不足,不能計算。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對交通事故中的損害計算不合理應合理計算,分責承擔。

  三、 車輛的權屬和使用的陳述。本案WJ15-58062號大貨車是武警廣東總隊后勤運輸大隊的車輛。答辯人曾被車主聘為司機(有駕駛證為證),后該車由答辯人以包干的形式承包參與民間運輸業務,主要開展深圳業務,于是在20xx年9月答辯人以深圳市升恒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名義購買保險,投保費用由答辯人支付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事故中負有責任,應承擔相應責任。請求人民法院正確劃分責任,合理認定損害賠償的數額予以判決。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交通事故答辯狀2

  答辯人:熊,男,漢族,生于1x年5月2x日,重慶市忠縣人,住忠縣XX鎮XX村二組。

  被答辯人:郭ZZ,男,漢族,廣東省廣州市人,生于1x21年5月x日。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情況屬實。但對廣東省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書責任認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事實及形成原因與事故發生的過程及事實不服。其發生事故時,答辯人駕駛的小車在廣珠東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過程中,在遇紅綠燈處,答辯人駕車在前面行駛,被在隨后無證駕駛無牌的被答辯人從車尾撞上緩緩慢行駛的答辯人的車尾。在本次事故中,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辯人在事故過程中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辯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辯人損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擔,答辯人不承擔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責任,更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同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答辯人駕駛的小車制動系統、燈光系統不合格與被答辯人追尾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沒有任何聯系。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辯答人無駕駛資質、駕駛無牌摩托車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為事故發生為碰刮更與事實不符。發生交通責任事故后,在認定交通責任事故過程中,答辯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出示事故現場錄像未果,認定過程中公安交警認定程序違法,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前后矛盾。因此,本次事故應該由被答辯人承擔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答辯人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

  二、答辯人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參加了交強險情況屬實。其被答辯人的損失只能是在交強險范圍內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擔,其他損失由被答辯人自行承擔。

  三、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精神賠償金沒有任何依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辯人自行造成的,根據最高法《關于確定發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依據是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危害后果、獲利情況,侵權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辯人自已造成的,答辯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沒有任何過錯。因此,要求答辯人支付精神賠償金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四、被答辯人主張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被答辯人是一在校學生,要求主張誤工費用的.誤工單位系其親戚(有直接利害關系)開辦的,其主張賠償無效。

  五、關于車輛損失費,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辯人承擔其全部責任,因此,答辯人不承擔其車輛損失費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辯人的自行全部過錯造成的,應承擔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其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并應依法剝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廣州市東莞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二月十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3

  答辯人:劉X 、男、27歲、漢、住滄州市運河區

  被答辯人:王X、男、24歲、漢、住滄州市運河區

  答辯人因王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原告訴求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x年10月25日06時40分,在滄州市運河區迎賓大道,答辯人劉X駕駛寶來牌轎車(牌照號)由西向東正常行駛,與對面王某駕駛的冀J普通貨車相撞......

  [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醫療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誤工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交通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營養費不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6、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被答辯人對自身的損傷存在嚴重過錯,答辯人無過錯,不應承擔對被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此致

  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交通事故答辯狀4

  答辯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劉某

  因劉某訴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劉某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意忽略了劉某具有重大過錯的客觀事實,并作出了錯誤的事故責任劃分,該認定書不應作為法庭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理由如下:

  1、根據廣西×司法鑒定中心[]痕鑒字第3號《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見答辯人證據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見答辯人證據3],可以清楚地知道,劉某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時為騎行狀態,然而交警部門在重新作出的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卻忽略該重要的客觀事實。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的規定,因此,該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劉某的交通行為合法不承擔事故責任"是明顯錯誤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為廖某的超速駕駛,劉某在未確保安全通行的情況下,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強行搶過人行橫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

  從《事故現場圖》[見答辯人證據2]和《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反映的客觀事實有:①公交車與劉某相撞時,劉某是騎在車上的,②公交車右前輪的最長制動印跡長為米,③雙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車右邊。據此充分表明,當廖某發現劉某駕駛自行車意圖搶過人行橫道時,已經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然而在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將要越過公交車的時刻,還是相撞了。假如劉某讓直行的公交車先行,就不會發生本次事故,或者劉某是按規定下車推行或慢速通過,那么,公交車司機廖某就更加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提前減速或避讓,從而避免本次事故的發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劉某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因此,x年1月2x日交警支隊第一次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正確的。

  3、根據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x4年5月1日施行),并沒有規定:在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時,上級部門可以發回原單位要求重新作出認定。退一步講,即使發回原單位重新調查和認定,也不應由原來的經辦人參加,否則難以保障認定結論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門前后出具了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其經辦民警均為施春陽、唐文軍。并且,在基本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卻在前后兩份認定書對雙方的違規行為致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確定,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他們在重新作出的認定書中,他們有意回避了劉某違法騎行通過人行橫道的客觀事實,從而將原來"廖某、劉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的認定改變為"由廖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的改變明顯難以自圓其說,也是沒有依據的,并直接導致了對答辯人一方不公正的結果。

  4、基于(第××[重]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采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劉某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或直接采信x年1月2x日交警支隊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劃分。

  二、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x%的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著明顯及重大的過錯,廖某在發現劉某突然快速橫過路口時已立即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相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賠償責任。

  答辯人認為,本案中,根據劉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x%的損失賠償責任,劉某應自行承擔5x%的損失。

  三、劉某主張的損失金額及賠償金額不合理,法庭應當駁回劉某不合理部分的賠償請求。詳述如下:

  1、對劉某主張的xx46x。4x元醫療費,無異議。

  2、對劉某主張的26xx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

  3、劉某主張的xx2x元營養費不合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營養費應嚴格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及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劉某沒有證據證明因本次事故需要進行的營養治療,或者需要為劉某補充額外的營養,因此,劉某的該主張無依據。

  4、劉某主張的525x元雇傭陪護護理費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x元部分應予駁回。

  劉某主張的陪護費,其中包括在民族醫院治療期間支付周某x元和支付楊某x元,在醫大一附院治療期間,支付李某125x元,均為5x元/天。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同時需要多名護理人員,另外,劉某在非住院治療期間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劉某的兩次住院時間合計為65天,需要1人陪護,其護理費應為325x元(5x元/日。人×65日)。

  5、劉某主張的誤工費損失13x3x。4x元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劉某提供的××小學出具的《證明》,劉某的月均收入為1x元。另,x年12月1x日為星期三,并且時值學校上課期間,劉某于該日上班途中的x點3x分發生事故應為工傷,因此學校不會扣發其任何的工資,劉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實際扣發了其工資。

交通事故答辯狀5

  答辯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被答辯人(本案原告):劉某因劉某訴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劉某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是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本案中,劉某的實際收入并未減少,故無須賠償。

  6、劉某主張的其母親的誤工費15177。60元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劉某提供的廣西××公司出具的《證明》,不能表明其母親的請假是必須或必要的,特別注意的是,在劉某的非住院期間及傷殘鑒定后,均表明劉某無醫療依賴,生活能夠自理,因此,劉某母親自愿請事假導致的損失不能轉嫁給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承擔該部分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另外,劉某治療期間實際上已有專門的護理人員,如果劉某母親請事假是作為陪護人員,那么該費用系重復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之規定,劉某的本項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7、對劉某主張的殘疾補償金24400元,無異議。

  8、劉某主張的配鏡費2273。20元不合理。該項費用表現為"特殊材料",劉某自己注明為"眼鏡費",明顯過高,應以普通的眼鏡市場價格作為確定依據,認定為500元為宜。

  9、對劉某主張的傷殘評定費600元、自行車維修費150元、車輛保管費84元,無異議。

  10、劉某主張其交通費損失303。6元不合理。對不合理的部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交通費應為劉某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交通費的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劉某提供的交通費票據中出租車票為160元,公交車票為66。60元,均未說明支出時具體的時間、人數等,另外,交通工具選擇應以乘坐公共汽車為主,而不是乘坐出租車,劉某也未能證明其乘坐出租車的合理性。因此,劉某的交通費應綜合認定為100元較為合適。

  11、關于后續治療費的問題。根據劉某提供的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關于劉某交通事故傷殘程序評定意見書》[x8]法鑒字第416號結論為十級傷殘,即表明劉某雖然頭部有部分缺損,形態異常,但屬于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完全自理。另外,也無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所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因此,答辯人至此不存在支付后續治療費的事實和依據。

  通過上述分析,劉某合理的損失應為110151。40元(醫療費78467。40元+營養費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護理費3250元+誤工費0元+殘疾補償金24400元+配鏡費500元+傷殘評定費600元+自行車維修費150元+車輛保管費84元+交通費100元)。按照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計算,答辯人應承擔55075。70元。

  醫療期間,答辯人向廣西民族醫院支付40566。30元[見答辯人證據4],向醫大一附院支付了2萬元[見銀行支付憑證],共計支付60566。30元。

  由于劉某也應承擔事故損失50%的責任,因此答辯人因處理事故而支付的x0元痕跡檢驗費、x元車輛檢測費、260元的車輛停車費等損失合計2460元[見答辯人證據5、6、7],劉某應承擔50%即1230元。

  綜上,答辯人還應賠償劉某的損失為—6720。60元(55075。70元—60566。30元—1230元),即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6720。60元。

  四、答辯人無須向劉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如前所述,本案事故的發生客觀上與劉某的`過錯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劉某違章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未下車推行,存在著明顯的交通違法行為與過錯;另外,劉某經治療后,得到了很好的康復,經傷殘鑒定僅為十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并不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x1]7號)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答辯人無須賠償劉某精神撫慰金。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劉某主張賠償精神撫慰金15萬元的訴訟請求。

  懇請人民法院查明客觀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公交公司

  訴訟代理人:律師

  x9年8月23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6

  答辯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xxx,聯系電話:xxxxx

  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責任劃分、投保情況等無異議。

  二、本案答辯人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 事故發生時,答辯人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仍處于保險期內,并且答辯人所駕車的車輛具有合格的行駛證、答辯人具有駕駛證,駕駛行為完全合法。根據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本案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付。

  三、答辯人為救治原告墊付了16615.89元,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給答辯人。

  首先,為救治答辯人,原告直接向醫院交付押金為15500元,xx(原告的外甥女婿)給答辯人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從答辯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條。

  其次,入住時,因需掛號、檢查等答辯人還為原告墊付了1115.89元的醫療費,該筆費用未計算在住院費用清單內,醫療費票據由答辯人保管。

  希望法院將上述答辯人墊付的16615.89元直接判令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答辯人。

  四、答辯人對原告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實。

  1、殘疾賠償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經83歲了,依據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應計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系城鎮人口,也無法證明原告在城鎮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綜上,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五年計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營養費:沒有醫院加強營養的醫囑,不予認可。

  3、護理費:沒有提供護理人員的身份證明、誤工證明、收入證明,不予認可。

  4、交通費過高,請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辯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大同市南郊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交通事故答辯狀7

  答辯人:xxxxx

  答辯人因原告訴我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非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的適格被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乘坐的車輛浙J57315雖為答辯人所有,但該車輛實際的運營使用人為海暢物流有限公司,答辯人與海暢物流已辦理借用手續。

  原告與駕駛員均系浙江海暢物流有限公司員工,該二人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原告履行職務行為而導致的'損害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對該損害亦不存在任何過錯。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原告依法向保險公司索賠后,不足部分應向機動車使用人主張賠償責任。

  二、本案中原告訴求的三級護理依賴與原告實際身體狀況不符,答辯人不應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

  退一步講,即使答辯人為本案的正確被告,原告的三級護理依賴訴求與原告實際身體狀況也不相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xx》的規定:按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十個項目分別評分,每項10分,總分值100分。

  總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動基本自理,為不需要護理依賴。

  總分值在60分以下,為需要護理依賴。

  護理依賴程度總分值在60分~41分,為部分護理依賴。

  總分值在40分~21分,為大部分護理依賴。

  總分值在20分以下,為完全護理依賴。

  而臺州求是司法鑒定所根據《人體損傷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附錄B.1.2的規定,認為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構成三級護理依賴,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適用《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xx》之規定,根據評分標準確定護理依賴級別。

  因此,答辯人對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原告構成交通事故五級傷殘、十級傷殘、三級依賴護理表示異議。

  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雖右大腿中段截肢,但其雙手及左腿均健康存在,若配置殘疾器并輔以相應的訓練,原告定能夠完成上述五項自理行為,從而做到生活自理。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自身非本案適格被告,更不應承擔三級護理費這一賠償責任。

  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做出正確的裁判。

  答辯人:xxxx

交通事故答辯狀8

  答辯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劉某

  因劉某訴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劉某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意忽略了劉某具有重大過錯的客觀事實,并作出了錯誤的事故責任劃分,該認定書不應作為法庭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理由如下:

  1、根據廣西×司法鑒定中心[x8]痕鑒字第3號《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見答辯人證據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見答辯人證據3],可以清楚地知道,劉某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時為騎行狀態,然而交警部門在重新作出的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卻忽略該重要的客觀事實。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的規定,因此,該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劉某的交通行為合法不承擔事故責任"是明顯錯誤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為廖某的超速駕駛,劉某在未確保安全通行的情況下,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強行搶過人行橫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

  從《事故現場圖》[見答辯人證據2]和《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反映的客觀事實有:①公交車與劉某相撞時,劉某是騎在車上的,②公交車右前輪的最長制動印跡長為12。09米,③雙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車右邊。據此充分表明,當廖某發現劉某駕駛自行車意圖搶過人行橫道時,已經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然而在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將要越過公交車的時刻,還是相撞了。假如劉某讓直行的公交車先行,就不會發生本次事故,或者劉某是按規定下車推行或慢速通過,那么,公交車司機廖某就更加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提前減速或避讓,從而避免本次事故的發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劉某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因此,x8年1月28日交警支隊第一次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正確的。

  3、根據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x4年5月1日施行),并沒有規定:在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時,上級部門可以發回原單位要求重新作出認定。退一步講,即使發回原單位重新調查和認定,也不應由原來的經辦人參加,否則難以保障認定結論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門前后出具了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其經辦民警均為施春陽、唐文軍。并且,在基本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卻在前后兩份認定書對雙方的違規行為致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確定,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他們在重新作出的認定書中,他們有意回避了劉某違法騎行通過人行橫道的客觀事實,從而將原來"廖某、劉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的認定改變為"由廖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的改變明顯難以自圓其說,也是沒有依據的,并直接導致了對答辯人一方不公正的結果。

  4、基于(第××[重]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采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劉某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或直接采信x8年1月28日交警支隊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劃分。

  二、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著明顯及重大的過錯,廖某在發現劉某突然快速橫過路口時已立即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相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賠償責任。

  答辯人認為,本案中,根據劉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損失賠償責任,劉某應自行承擔50%的損失。

  三、劉某主張的損失金額及賠償金額不合理,法庭應當駁回劉某不合理部分的賠償請求。詳述如下:

  1、對劉某主張的78467。40元醫療費,無異議。

  2、對劉某主張的2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

  3、劉某主張的8720元營養費不合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營養費應嚴格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及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劉某沒有證據證明因本次事故需要進行的營養治療,或者需要為劉某補充額外的營養,因此,劉某的該主張無依據。

  4、劉某主張的5250元雇傭陪護護理費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x0元部分應予駁回。

  劉某主張的陪護費,其中包括在民族醫院治療期間支付周某x0元和支付楊某x0元,在醫大一附院治療期間,支付李某1250元,均為50元/天。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同時需要多名護理人員,另外,劉某在非住院治療期間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劉某的兩次住院時間合計為65天,需要1人陪護,其護理費應為3250元(50元/日。人×65日)。

  5、劉某主張的誤工費損失13730。40元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劉某提供的××小學出具的《證明》,劉某的月均收入為1907元。另,x7年12月19日為星期三,并且時值學校上課期間,劉某于該日上班途中的7點30分發生事故應為工傷,因此學校不會扣發其任何的工資,劉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實際扣發了其工資。

交通事故答辯狀9

  答辯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就周雨訴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所主張誤工費16512.56元,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1、發生事故時,原告是羅村農民,并不在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工作,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是虛假的,沒有證據效力。

  2、誤工時間,必須以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結合其住院病歷等為準,但從原告提供的病假證明來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時間為一個月30天的病假證明,加上其住院時間(1+18+15),一共只有64天。

  其從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開具的誤工證明稱誤工時間是359天,與事實不符。

  3、原告在中心醫院第一次出院(20xx年1月16日)時,在住院病案首頁的出院情況一欄記載原告的治療情況是:“治愈并且沒有給其開具病假休息證明,說明原告的傷情已經治愈,不是持續誤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講,即使原告有誤工,必須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存在虛假性,并不能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即使有勞動關系,也應該提供休息期間的“考勤表”和“工資表證明其收入確實減少,但是原告并沒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資表,因此,原告的誤工費的主張缺乏證據,被告只承擔應由其承擔的部分。

  二、關于護理費部分,被告不予承擔。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護理費證明不足。

  護理費應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但原告提供的證據沒有醫院出具的護理意見,也沒有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

  因此,被告不予承擔護理費。

  三、交通費的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費憑據,未能提供時間、次數、人數情況。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淄博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原告在張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計算,34*6=204元。

  五、殘疾賠償金4208.9元有異議。

  原告應提供其戶口簿,證明其受傷時戶口性質。

  六、理療費沒有法律依據。

  七、原告父母親撫養費,應按原告的傷殘等級,結合原告父母親戶口,年齡以及原告有無其他兄弟姐妹綜合計算。

  八、摩托車修理費300元,被告不予承擔。

  被告車輛受損也有修理費發生。

  以上費用只是原告的理論損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責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擔其中費用的60%。

  以上答辯意見,敬請法庭參考采納。

  答辯人:xxx

交通事故答辯狀10

  答辯人(被告): XXX

  被答辯人(原告):XXX

  答辯內容:不同意賠償全部醫藥費,對診療及用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原告僅住院13天,并未進行手術治療,即花費近15000元的醫藥費,明顯屬于擴大損失,因此被告申請對原告產生的醫藥費進行診療及用藥合理性司法鑒定,只賠償具有合理性的部分。并且原告是否在醫療終結時進行傷殘鑒定與傷殘等級有著密切的關系,被告同時申請對醫療終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

  關于醫藥費以外的其他賠償項目,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及數額的,應由本案另一被告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關于傷殘賠償金:12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發生當日入院時,影像診斷報告為“腰2椎體壓縮骨折并伴有12椎體發育畸形”,即僅有一個椎體壓縮骨折,診療時醫生明確說明原告因有老傷未愈,無需入院治療,回家靜養即可,原告也認可醫院說法,回家靜養。而在經過7日后即20xx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療時,診斷結果已變為腰1-3椎體骨折,與發生交通事故當時的受傷情況嚴重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懷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又發生了其他擴大損失的事故,也就是說原告在回家靜養期間,可能二次摔傷,導致再次入院時診斷結果加重。由此,我們對傷殘鑒定的'結論也持有異議,申請重新進行傷殘鑒定或補充鑒定,并對腰一、三椎體的壓縮性骨折的損害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綜上,原告的醫藥費產生過大,明顯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藥。且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存在舊傷未愈,在二次到同一醫院就診時,傷情明顯加重,被告認為一定存在發生了擴大損失的事實。因此,被告申請進行用藥合理性司法鑒定、醫療終結時間司法鑒定及損害與交通事故間的因果關系鑒定,并依據該因果關系鑒定結論重新進行傷殘鑒定,只有這種鑒定結論才可以作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觀真實性的賠償依據。被告不應就原告未愈的舊傷及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再次發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答辯人:XXX

  20xx年 月

交通事故答辯狀11

  答辯人:曾XX,女,漢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現住在XX市XX區XX路XX號XX家園6B。

  被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答辯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辯人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有權依法承擔被保險車輛所造成的人身損害。

  被答辯人根據保險合同,有義務對投保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必要共同訴訟人,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原告的申請列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辯人作為原審被告出庭并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也符合保險公司存在的社會責任。

  至于被答辯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合同相對性”、“另有約定”云云,既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也與《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相沖突,明顯是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一種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謂廣州、東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辯人所言遵循“具體約定”原則來裁判真實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這些案件并非發生在XX因此沒有任何司法實踐意義,更何況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所以被答辯人的意見完全是一家之言。

  2、駕駛人馮XX是否離開案發現場,不影響被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答辯人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在交強險的范圍內優先賠償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辯人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只適用于被答辯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糾紛,不得對抗第三人,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訴爭取法律支持。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1、原審參照的《廣東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依法有效。

  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本案是在20xx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適用的是20xx年5月15日頒布的賠償標準,當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應當按照20xx年度的標準執行,是被答辯人的錯誤理解。

  2、原審判決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

  答辯人的醫療費按照《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答辯人提供了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足以認定答辯人實際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所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與交通事故無關,但是被答辯人卻沒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證據來證明前者與交通事故完全無關,因此該意見應當被駁回。

  答辯人的護理費用,是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導致答辯人支付了護工支出費用,當然要以答辯人的實際付費為基準。至于所謂參照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只是在答辯人無法舉證的情況下才適用。

  答辯人的傷殘賠償金,鑒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單方面委托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只是單方面的臆想,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生命的蔑視和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答辯人的交通費用,一方面答辯人有私家車,加油票據當然屬于有效憑據,不能設想一旦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就必須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辯人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據留存,所以原審法院酌情支持20xx元合情合理。

  答辯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法定的賠償內容,一方面交強險并沒有否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義務,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辯人的所謂公司條款只是公司內部規定,不具有普遍社會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所謂“意思自治”原則,只適用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糾紛,需要另案處理,與本案無關。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相對于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而言,遠遠不能彌補,何況被答辯人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數額畸高。

  關于司法鑒定費,是答辯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而導致,屬于答辯人的實際損失,作為保險公司的被答辯人理所當然應該予以賠償,以彌補答辯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從而對答辯人構成“二次傷害”。“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及時依法判決,維護受害人的正當權益,避免本案的過分拖延。

  此致

交通事故答辯狀12

  答辯人: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北海市海城區路匯宇廣場小區______棟______號。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鏡同手機轉。

  就原告董、董訴被告勞______、南寧市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______之間是什么身份關系?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愿意承擔。對董燁______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鄧毓______向董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后在董燁______的喪葬會上又委托鄧毓______支付了20xx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______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______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復核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復核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為,本案應當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為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為"董燁______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于‘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之規定。"

  1、關于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志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志為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______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______的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于董燁______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燁______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于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20xx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后的車檢,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于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為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于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系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于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燁______為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為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后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13

  答辯人:

  住址:

  聯系方式:

  被答辯人:

  住址:

  聯系方式: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就事實與理由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針對原告的起訴書提出不同的意見):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有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晚,答辯人于_____路段騎著一輛______車由____向_____正常行駛。突然,被答辯人在_____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現。答辯人見狀立即剎車,可是由于當時被答辯人離______車的距離比較近,仍沒能阻止______車撞上被答辯人。當時,答辯人行駛至十字路口時,明明人行道上是紅燈,可是被答辯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才導致該場事故的發生。

  2、責任認定有誤

  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而被答辯人負次要責任。該責任認定明顯有誤。答辯人是屬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駛,而被答辯人闖紅燈,違法交通規則,所以,被答辯人應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原告主張的部分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缺乏法律依據。

  1、醫藥費,原告主張_______元,現今答辯人醫院開具的醫藥收據是______元,對于其余的'________元醫藥費,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證據證明,所以答辯人只認可_______元醫藥費。

  2、護理費,原告主張_________元,答辯人對護理期限沒有異議,護理費標準過高,應以______元一天計算。即護理費應為______元。

  3、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________元,本答辯人對原告所作的法醫學鑒定書沒有異議,但原告至今未給付答辯人其身份證及戶口簿的復印件,使得答辯人現在無法確定其是城鎮人口還是農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賃合同和財產合伙租賃協議,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證人證言,兩人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故答辯人認為上述合同和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夠給出公正裁決。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

  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交通事故答辯狀14

  答辯人: ××,男,漢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答辯人因與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上海市××區人民法院業已受理并向答辯人送達了訴訟副本,現針對其《起訴狀》中的請求及所敘述的事實和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父親駕駛的牌號為××的燃油助動車應為機動車;原告父親存有過錯,答辯人無任何過錯;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一)原告父親所駕燃油助動車不符合助動自行車技術要求,應為機動車。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助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主要技術要求:(一)汽油發動機工作容積不超過36立方厘米;(二)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事發時,原告父親所駕車輛時速高達29公里/小時,遠遠超過上述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的技術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動車的標準;另外,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發動機工作容積是否超過36立法厘米,事實不詳,請求法院依法委托相關部門進行鑒定,以進一步確定該車輛是否為非機動車。

  (二)原告父親存在嚴重過錯,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原告父親未戴頭盔超速行駛,且闖紅燈,存有嚴重過錯。

  事發時,原告父親未戴頭盔駕車,是本次慘劇發生的直接原因。車輛經過十字路口,駕車人本應減速行駛,原告父親不但未減速,還試圖高速通過,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親明明知道前方是紅燈,依然駕車高速通過,放任事故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明顯存有故意,原告父親以上所作出的種種行為都存有嚴重過錯,理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原告父親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不按規定路線駕駛。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時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二)不準在機動車道上駕駛;(三)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助動自行車;(四)不準駛入機動車專用道路……”

  事發時,原告父親并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存有過錯,并且,原告父親擅自駕車駛入機動車道,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也是釀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辯人遵守交通法規,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事發過程中,黃燈亮時,答辯人所駕車輛已越過停車線,正繼續通行,這可以從答辯人所駕車輛內設置的攝像機所錄視頻予以確定,當然,法院也可以向相關交通管理部門調取十字路口的監控錄像,以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同時,答辯人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時,有一輛大貨車在左轉彎處待轉,遮擋了答辯人的視線,原告父親這時從大貨車前方闖紅燈高速通過,讓答辯人始料未及,純屬意外,這才釀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發之后,答辯人立即停車,采取必要處置措施,對原告父親進行積極施救。從答辯人以上一系列行為來看,答辯人在通過十字路口的過程中,無任何過錯。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機動車,應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原告父親存在過錯,答辯人沒有過錯,原告父親應承擔責任。退一步說,即使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非機動車,但是原告父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未戴頭盔闖紅燈,高速行駛,而答辯人正常駕駛機動車,事發時,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也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不實,答辯人不予認可;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法庭應一并解決賠償問題。

  (一)原告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就本案而言,從原告所提供戶籍證明來看,其難以證明原告父親的戶籍性質,故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為312880元(具體算法如下:15644×20=312880元),而不是原告所計算的803760.00元(40188.00元乘以20年)。

  (二)原告所主張全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有重大過錯,并最終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答辯人并沒有過錯,故答辯人不應再承擔或者應免除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經要求了數額較高的死亡賠償金,即該死亡賠償金同時也代表了對原告的精神補償,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復提出請求,法院依法也不應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本案中應該免除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須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也由于和死亡賠償金重合而不能重復計算。

  (三)原告所主張其他賠償費用標準于法無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故,原告主張醫療費,應出具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故,原告主張護理費應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就本案而言,事故發生后,原告父親一直在上海住院,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張住宿費沒有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故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有關憑證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并且,對原告所主張的清障拖車費、財產損失費因證據不足,答辯人不予認可。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發生的費用,而且過高,也不應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適當核減。

  (四)法庭應一并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且保險公司為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時起訴答辯人和保險公司,法庭應一并解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同時,因答辯人家屬史昱長期失業在家,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故請求法庭予以適當照顧。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xx區xx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xxx手機xxxxxxxxxxxx

  就原告董xx、董xx訴被告勞x、xx市xx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x之間是什么身份關系?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愿意承擔。對董燁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xx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鄧毓x向董xx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后在董燁x的喪葬會上又委托鄧毓x支付了20xx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x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復核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復核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為,本案應當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為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為“董燁x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于‘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之規定。”

  1、關于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志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志為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x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x的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于董燁x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燁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于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xxx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后的車檢,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于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為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于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系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交通事故答辯狀15

  答辯人: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漢、住安徽省銅陵市X,電話:X

  被答辯人: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漢、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答辯人因原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被答辯人訴求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不需要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xx年8月20日06時,原X駕駛“綠化”牌電動車由南陵縣籍山鎮經一路未靠

  路口中興點的右側左轉彎時,與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皖G/X 號“黑豹”牌輕型普通貨車相碰撞,造成原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交通事故時間:20xx年8月20日6時55分

  交通事故地點:南陵縣籍山鎮籍山路與經一路交叉口處

  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1、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漢、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2、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漢、住安徽省銅陵市X,電話:X 事發地段為東西走向,籍山路面。事發時系晴天,視線良好。

  責任認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X駕駛車輛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X因為疏忽大意,未能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1、答辯人在事發時為正常行駛,并未違反交通規范。

  2、原X嚴重違反交通規定導致事故發生,負有重大過錯。

  3、事故認定書中因疏忽大意而導致事故發生缺乏事實依據。且其依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為概括性條款,作為責任認定的依據有失偏駁。

  4、答辯人在事故應不負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傷殘賠償金根據當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齡結合傷殘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根據其戶籍應當認定為農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鎮石鋪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只可表明被答辯人已經失去土地和申請低保,無法證明被答辯人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且有相對固定的收入,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其應當按照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5285元計算傷殘賠償金。綜上,傷殘補償金為31710元。請法院對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張。

  2、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對于被答辯人第二次住院提出異議。根據第二次出院記錄,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側外傷后皮下積液”。第一次出院無出現此種情況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當地醫院自己治療。故而對于積液的產生被答辯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醫療費用不應當由答辯人承擔。綜上,醫療費應為第一次住院費用。請法院對超出醫療費部分依不予支持。

  3、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答辯人認為,第一,由XX電器公司提供的有關被答辯人固定收入的證明不提出異議。第二,對于被答辯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中“休息兩個月”提出異議,根據《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兩個月休息期過長而不符實實情,一個月時間適宜。而且休息時間過后被答辯人應當已經具有勞動能力,不應計算至鑒定日之前一天。綜合以上,誤工時間為133天,誤工費為8865.78元。對于超出不合理誤工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該的請求。

  4、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不合理。首先對于護理天數,被答辯人提出的天數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出院記錄顯示出院休息后已經具備自理能力故無需護理,被答辯人需要護理期限應為兩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時間即123天。其次對于護理日費用,由于被答辯人未提交有關聘請護工的證明,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發布20xx年度安徽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和相關規定,護理日費用為75.55元(27576/365)。綜上,護理費為9292.65元。對于護理費超出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5、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對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用的一定補助。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營養費賠償缺乏醫療機構“加強營養”的證明,說明被答辯人無需加強營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請求。

  7、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未提供相關的交通費用的發票等票據,無法證明費用的真實產生。請法院依法不予主張。

  8、物品損失根據受害人物品相關損失情況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物品(電瓶車)損失有修車票據證明符合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9、司法鑒定費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票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司法鑒定費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10、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精神痛苦等確定。答辯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表明被答辯人在事故發生中負有主要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被答辯人對自身的損傷存在嚴重過錯,應當適當減少數額。同時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被答辨認請求數額過高。綜上,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適宜。對于超出部分,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南陵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相關文章:

交通事故答辯狀05-27

答辯狀05-21

答辯狀范本02-02

應訴的答辯狀05-23

被告答辯狀05-17

經典反訴答辯狀06-14

答辯狀[精]05-27

答辯狀格式06-13

民事答辯狀[精選]06-07

民事答辯狀05-15

久久一级2021视频,久久人成免费视频,欧美国产亚洲卡通综合,久久综合亚洲一区二区三区色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AV激情 | 中文字幕亚洲日韩欧美一区 | 亚洲第一天堂国产丝袜熟女 | 亚洲专区中文字幕专区 | 日韩欧美动漫国产在线不卡 | 日本亚洲精品色婷婷在线影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