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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答辯狀
更新時間:2024-06-13 18: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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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被上訴人等針對起訴狀、上訴狀的內容進行回答和辯駁的一種文書。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法庭參與的事情越來越多,我們開庭前都會提前準備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民事訴訟答辯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事訴訟答辯狀1

  答辯人:xx,女,漢族,1xx4年x5月x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x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聯系電話13x2。

  被答辯人:xx,男,漢族,1xx1年x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x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x幢2單元2層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號,建筑面積1.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xx元,現市值大約為xx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xx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xx元,與事實不符。該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xx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年2月x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2

  答辯人:劉晟澤,男,56歲,北京市人,漢族,小學文憑,戶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十三陵鎮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丹與劉晟澤于1994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與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 17 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晟澤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有房屋應歸劉晟澤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 1986 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 所以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標的合法、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議規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晟澤

  20xx年3月18號

  附:答辯狀副本1 份。

  其它證明文件 7份。

民事訴訟答辯狀3

  在原告查勇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貴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羅平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辯的權利。現在我根據本案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答辯如下:

  1、 我的當事人只是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承包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沒有代理或者代表第二被告為任何行為。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第二被告只是委托我的當事人做代理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也到場,劉旭作為第二被告的代表簽字后,也順便叫我的當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簽了字。因此,在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并簽字的情況下,真正能代表第二被告的是劉旭,我的當事人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第二被告,更不能代表第二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或其他任何行為。

  2、對于爭議標的的31個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系。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落實工程承包以前,我的當事人想掛靠第二被告,承包以后,第二被告覺得利潤不高,就將工程轉承包給了我的當事人,第一批11個項目中,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600元(含稅收和費用),第二批的20 個就按照每畝7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稅收和費用)。以至于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都不予以追認,因此,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就只是轉承包關系。

  3、我的當事人與原告之間又是轉承包關系。

  由于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只是轉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又不予以追認,因此,在我的當事人與原告所簽訂的合同中,凡是標明屬于第二被告的權利義務就都轉為我的當事人來享有或承擔,對第二被告沒有約束力,但是,我的當事人對原告所履行的權利義務只能在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所簽訂的合同中第二被告對我的當事人履行的權利義務范圍內進行。

  在轉包給原告的兩批項目中,我的當事人只是每畝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給原告了。因此,轉包給原告的第一批11個項目,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500元(含稅收和費用,即所有稅收和費用都由原告承擔),第二批的20 個項目就按照每畝6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稅收和費用)。

  4、進度款支付情況。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轉承包來后,第二被告就派陳陟作為代表對整個工程進行監督,并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相關的進度款。在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我的當事人給陳陟說:“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后都全部算為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在為止,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羅永明、龍濤、陳昌華的賬戶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為:840000元。

  5、工程驗收情況。

  原告對我的當事人說工程已全部完工,叫我的當事人請相關部門來驗收。經相關部門驗收的結果為所有項目都不合格,要求按規定進行整改。我的當事人就催促原告及時進行整改,原告叫龍濤只對其中的幾個點做了整改,上級主管部門來看過后,讓再次按規定進行整改,原告卻以種種借口一直拖著

  不去整改,并說“我情愿不要那幾個點的面積”。因為上級來看的是我的當事人的全部工程,為了不影響全部工程的驗收,直到20xx年8月,我的當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須要整改才行,他說他在威寧的工程把錢占用了,資金很困難。為了顧全大局,我的當事人自己出錢找施工隊去進行了整改,最后才通過驗收。

  6、結賬情況。

  第二被告于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結賬后就立即通知我的當事人來結賬,針對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我的當事人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6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稅收和費用)等于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750(裸包單價)等于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了28838.05元。現已全部結清。

  我的當事人結賬后,就立即通知原告來結賬,原告來后,知道已經超支了,就說他要與他的合伙人商量后再說,隨即就走了。過了大約五六天后,我的當事人聽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說,原告打電話給他說:要起訴。以后就沒有再與我的當事人以及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聯系過。

  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的結賬應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5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稅費和費用)等于30758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650(裸包單價)等于401459.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709048.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130951.05元。

  7、超支的原因。

  第一、由于原告與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是在姑開鄉時就認識的,也是好朋友,原告就憑借熟人的條件盡量向第二被告方的代表陳陟要預付款或是請幫

  借款后用工程款來抵。導致,在第二被告對厙東關鄉范圍內的所有施工人員預支的進度款中,預支給原告的是最多的。

  第二、原告請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幫他借10萬元,按3%的利息支付,并且承諾將所借10萬和從借款之日起到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工程款結清時止的利息作為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預支款,但是先打103000元(含第一個月的利息)的借條。

  第三、20xx年3月6日,原告向陳昌華所打的22000元借條。因為原告欠白泥村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民工工資,農民工已多次到厙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反映:“要求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從原告應得的工程款中扣取”。厙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要求第二被告一定要配合把此事處理好。經厙東關鄉政府領導和白泥村支部書記陳昌華電話與原告聯系,原告同意從該工程款中扣取22000元人民幣在陳昌華支書的賬上,由陳昌華支書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最后由原告打借條給陳昌華。在第二被告把22000元給我的當事人方,由我的當事人方轉給陳昌華后,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就要求陳昌華把原告打給他的借條直接轉給我的當事人方,視為我的當事人方直接支付了22000元的工程預付款給原告。

  8、違約責任。

  本答辯狀上述第5項已述,原告所做的所有項目當時都沒有通過驗收,也不按要求進行整改。依據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七條之規定,乙方(原告)不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程任務、保證工程順利通過驗收的,應向甲方(羅平)支付每項目20xx元的違約金,然而,該合同中的11個項目都未通過驗收,原告應向我的當事人共支付20xxX11=22000元的違約金,給我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我的當事人保留追訴權;另外的20 個項目,雖然我的當事人沒有與原告簽訂合同,但是比照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簽訂的這

  20個項目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當事人與唐軍、丁紅所簽的合同,違約責任都是:承包方不按規定期限保質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發包方有權扣除10%的工程款作為違約金,我的當事人對原告的這20個項目的總工程款為401459.50元,違約金就應為401459.50X10%=40145.95元,給我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我的當事人保留追訴權。原告總共應向我的當事人支付的違約金為22000+40145.95=62145.95元。

  另外,對于原告已超支的130951.05元。根據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按同期同類商業貸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當事人通知原告結賬之日起計算至退還之日止。

  綜上所述,第二被告在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承包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我的當事人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對于該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與原告之間又是轉承包關系,現在,原告已超支,且違約,還找借口不來結賬。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一被告羅平)的訴訟請求,并且要求原告承擔62145.95元的違約金,將超支部分的130951.05元及利息退還給我的當事人。

  此致

  納雍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董均

  20xx年8月30日

  范文四:民事訴訟答辯狀

  原告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貴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的一項權利為代理答辯,現在我根據案件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答辯如下:

  1、工程先開工后補簽合同

  我的當事人于20xx年8月初向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承包了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工程承包后,雖然承包合同還未簽訂,但發包方要求我的當事人趕緊開工,所以我的當事人把工程轉包后(也沒簽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簽了后才簽。)就先安排施工。合同一直到20xx年8月底才簽訂,隨即我的當事人就向轉承包人簽訂。

  2、第一被告只是作為我的當事人在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項并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任何行為。

  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我的當事人委托第一被告做代理人,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且簽字后,順便讓第一被告也在合同上以代理人的身份簽了字。因此,第一被告只是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作為我的當事人的代理人而已,在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并簽字的情況下,

  真正能代表我的當事人的是劉旭,第一被告并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任何行為。否則,一切都與我的當事人無關。

  3、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轉承包關系。

  在向厙東關鄉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掛靠我的當事人,承包后,我的當事人覺得此項工程利潤不高,又沒時間管理,就將工程轉包給了第一被告。從此,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就只是承包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我的當事人就該承包合同的相對人就只是第一被告,與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無關。

  4、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所簽的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由于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對該份合同并不予以追認,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并且,原告在與第一被告以我當事人名義簽訂合同時,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證明、函件以及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證明第一被告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相關材料,并不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是有過錯的。因此,該份合同與我的當事人無關,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

  5、我的當事人預付工程進度款情況。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承包給第一被告后,就派陳陟代表我的當事人對整個工程進行監督,并向承包人第一被告方支付相關的進

  度款。在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第一被告給陳陟說:“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原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后都全部算為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在為止,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羅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員)、龍濤(與原告一伙的)、陳昌華(白泥村支書,工程民工代表,對此人的打款也是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的要求。)的賬戶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為:840000元。

  6、工程完工后的結算情況。

  我的當事人于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結賬后就立即通知第一被告方來結賬,針對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第一被告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X1600(含費單價)—161660.55(稅收和費用)=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X750(裸包單價)=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現已全部結清。

  總之,第一被告只是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人民政府簽訂合同時作為我當事人的代理人,并不能代理或者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的任何行為。我的當事人與第一被告之間只是轉承包關系,并不是什么掛靠關系。在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簽合同時,第一被告也沒有持有能證明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任何相關資料,第一被告的行

  為并不能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存在過錯。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又不予以追認,故該份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綜上,我的當事人對該工程的合同相對人就只是厙東關鄉政府和第一被告,與這兩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無關系。并且,工程完工后,我的當事人從相關部門結賬后就立即向第一被告方結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致

  納雍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唐明晉

  20xx年8月30日

  范文五:民事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十八里堡初級中學 法定代表人朱多元,大學文化程度十八里堡初級中學校長,單位地址:十八里堡鄉十八里堡村

  被答辯人:吳天虎,男,漢族,1999年9月21日生,十八里堡初級中學在校學生,家庭住址:古浪縣十八里堡鄉黃泥崗村四組。 答辯人因吳天虎健康權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免除學校關于吳天虎健康權糾紛一案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原告吳天虎與被告王成龍系十八里堡初級中學同班同學。20xx年6月9日晚自習后,原告與被告因為瑣事發生矛盾糾紛,被告進入原告宿舍對原告實施了毆打,事后學校立即對此事進行了調查了解,并準備妥善處理此事,但是被告王成龍事發第二天即離開學校,不知去向,來學校多次與被告王天才聯系,試圖協調處理此事,但最終沒有結果。此事后經古浪縣公安局黑松驛派出所調查在案。在此期間,原告及其代理人曾經到古浪縣人民醫院、武威市腫瘤醫院、蘭大第二醫院進行了檢查、治療和手術。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十八里堡初級中學作為教育教學機構,對于該案負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不善的責任。

  答辯人:十八里堡初級中學

  范文六:民事訴訟答辯狀范例

  答辯人:李繼傳,男,1977年8月15日,漢族,現屬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鎮騰飛實業公司貨運司機,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華路7號。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但對定殘日的確定存在疑問,希望被答辯人在關于時過七個多月之后才進行定殘鑒定問題上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鑒;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在殘疾賠償金和受害人店內財產損失問題上,我基本認可。但是總的來說,賠償清單列舉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過于粗略簡單,難以使人確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對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上存在疑問,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關于誤工費的計算,根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應屬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此受害人無法提出收入狀況的證據,應當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20xx—20xx年度賠償標準中規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約每天43元。在誤工時間上應為2月1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

  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依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海南數據8293元)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海南數據2556.56元)。本案正屬于此種情形,因此在計算時應當將賠償設計最長年限的20年分開計算,才合理合法;

  關于24萬元的護理費,答辯人認為明顯過高。《最高法解釋》第二十一條有規定,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對于收入狀況和人數我沒有異議,然而將護理期限定為最高的20年并不盡合理,沒有充足理由支撐;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

  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江大隊于20xx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騰飛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20xx)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騰飛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昌平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儋州市江緬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繼傳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答辯狀副本1份

  范文七: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

  審判員: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本案原告李X與第二被告陳XX合同糾紛一案,將我公司起訴至法院并要求支付報酬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理。20xx年元月31號原告李X與被告陳XX簽定協議,并協議約定由原告協助被告陳XX承攬建筑工程,被告陳XX向原告支付報酬,該協議充分表明當事人為原告李X與被告陳XX,并且該協議有且只有兩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原告李X,另一方為被告陳XX,我公司不是該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未從委托任何人從事過居間服務。因此該合同只能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相對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報酬及違約金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

  第二,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從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為居間人,被告陳世奇為委托人,但是在對居間人的`資格,什么人才能從事居間服務方面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民法理論界爭議較大,著名的民商法專家XX民教授認為居間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因為居間活動是一種中介活動,屬于商業活動的范疇,任何一種商業活動都要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的登記或批準,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裝店,目前就這種觀點理論界也基本上達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綜上所述事實可以明確:本案的關鍵在于合同的主體是誰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以上事實和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范文八: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4

  答 辯 人(原審原告):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沙市區北京路245號。

  法定代表人:李 該公司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吳,男,漢族,生于x年8月13日,住xx省xx市xx區南陽路170號37號樓89號,身份證號:xx。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陳,男,漢族,生于x年12月26日,住xx省新鄉市衛濱區高村路27號附56號,身份證號:xx。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電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路x號院4號樓1層16號

  法定代表人:陳 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事由:上列三被答辯人就xx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鄂襄陽中知民第0082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原審判決")分別提出了"民事上訴狀",鑒于其主要上訴理由基本相同,故一并予以答辯。

  答辯請求:三被答辯人在其"民事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既無事實基礎,又無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是不能成立的,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主文合法有據,請求依法維持原審判決。

  答辯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事實清楚,論證有據,符合法律規定。

  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口徑一致地訴稱:"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即指答辯人——答辯人注,下同)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上訴人及其他二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秘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持,認定事實錯誤。"是完全不顧事實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辯人的"商業秘密"之"秘密點"及其載體是清楚、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據,又有證據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從"技術信息"的角度講,答辯人的"電廠汽輪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化學清洗工程技術"(簡稱"清洗技術"),其秘密點為:該清洗技術以表面活性有機化合物清洗制劑為主體,在對電廠發電機組潤滑管路的沖洗過程中采用外部設置大流量清洗泵,連通被沖洗的管路設備,形成一個閉式循環沖洗系統,配之以獨特的沖洗工藝,將管道內污垢油垢分解和剝離而清除掉。本沖洗技術在沖洗過程中不會對設備產生腐蝕和損傷、廢液排放,對生態環境不產生污染。該技術信息載體有x年7月11日xx市科技情報局的《xx省科技成果鑒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結論為: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托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此為載體一;

  載體二:x年8月21日,xx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出具了荊科鑒字()第09號《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認定該清洗技術為科學技術成果,其密級為二級。

  載體三:xx省科學技術廳經審查,認定"清洗技術"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并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

  從與"清洗技術"相匹配的"實而行之"的"輔助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角度講,還包括與"清洗技術"密不可分的"專用活性劑配方"、"清洗技術規范的商務文本"等,這些都具有商業秘密的法定屬性。因為國家工商局曾發文稱:商業秘密包括:①設計程序;②產品配方;③制作工藝;④制作方法;⑤管理決竅;⑥客戶名單;⑦貨源情報;⑧產銷策略;⑨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就"經營信息"的載體而言,還有原告xx公司創作編制的《技術規范書》、標書文本、報價單等。對此,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十六(諸如xx公司與襄陽電廠簽訂的"工程項目合同"、"技術措施"、"施工記錄"),對這方面予以證實。

  第二,原審判決關于答辯人之"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認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論證充分講理。

  一是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中認為的作為答辯人的清洗工藝之輔助技術,諸如清洗泵制作技術、清洗劑之配方技術、清洗技術規范等以及答辯人公司的經營信息,諸如客戶網絡、工程項目報價等專利權利證書尚未予以披露,并不為公眾知悉。這些輔助技術和經營信息,屬于法定的"商業秘密"的范疇。

  二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與吳、陳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文中涉及的具體的保密內容為據,認定答辯人對自己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據。

  三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公司提交的業務合同,多份生效判決文書確認的陳等長期、連續侵權事實為據,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能夠給答辯人帶來"經濟利益及具有實用性",是有根有據的。

  顯然,原審判決從"不為公眾所知悉,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個方面"論證、評析"了答辯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是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的。

  第三,從實證的角度講,答辯人在長期的業務實務中制訂"技術規范"、"專用商務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獨立創制的,是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答辯人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征,答辯人之清洗技術的研制始于1993年,經過多年的實驗、實踐、探索、總結,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技術成果。在x年7月11日,xx市科技情報局經過鑒定、數據檢索查新,作出了《鑒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稱:"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托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可見,答辯人所研制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征。

  二是,答辯人所研制的清洗技術,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x年8月15日,xx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對答辯人的清洗技術作出《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該鑒定書稱:"該技術突破了常規的酸洗、堿洗、有機溶劑清洗等所帶來的成本高、耗時長、洗滌率低的弊端,在國內電廠汽輪發電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領域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該鑒定還稱:"該技術在國內電力系統八家電廠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中得到了實際應用,收到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x年10月,xx省科學技術廳給答辯人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該證書載明:"經登記審查,認定你單位參加完成的該項成果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特發此證。"

  可見,答辯人的清洗技術能給作為權利人的答辯人帶來經濟效益,這是不爭的客觀存在。

  在長期的實施、實驗過程中,答辯人自主研發了清洗技術,開發了專用活性劑"配方"、創作了清洗技術規范的技術文本。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可見,答辯人在實踐中自行創作而編撰的《技術規范書》以及象襄陽電廠這類特殊的客戶名單,也屬于法定的"商業秘密"范疇。這些"商業秘密"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也是確確實實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答辯人對自己的"清洗技術"等"商業秘密"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答辯人擁有的"清洗技術",既未公開,也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上引查新報告書證實:"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托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實際上,答辯人從來沒有向任何人轉讓過自己的清洗技術,也從來沒有向任何人公開部分或者全部有關清洗技術的資料。不僅如此,答辯人為了防止自己的商業秘密流入"公關口"渠道,在與自己招聘的員工的勞動合同中,訂立了相應的保密條款。原告與被告吳、陳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他們負有保守原告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

  顯然,大量的客觀證據證明:答辯人不僅在主觀上對自己"商業秘密"的保護給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觀上也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證實:答辯人研發的清洗技術及在付諸實施過程研制的配方比率、在商務業務中創作的技術規范書、客戶名單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的。

  二、原審判決認定三被答辯人的行為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秘密",既有事實基礎,又有法律依據,是完全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具體到本案來講,三被答辯人侵犯了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其理由為:

  第一,吳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是有證據予以證實的。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四"(答辯人與吳勞動合同)、證據六(答辯人提交的《承攬合同》等業務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關沮派出所的陳述,崇文派出所對胡秀麗的詢問筆錄,關沮派出所出具的《關于吳身份情況調查的說明》,答辯人提交的被告x公司與深能電力公司簽訂的有"代洪漳"署名的業務合同書,加上陳在原審提交的專利證書之申請人聯署有"代洪章"。布列的這一系列證據形成一個具有邏輯聯系的"證據鏈"。這系統的"證據鏈"能證實:吳曾在答辯人處從事清洗、策劃工作,且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答辯人處"不辭而別",與陳、x公司配合,從事了與答辯人單位經營相同的清洗業務,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第二,陳、吳曾經是本案答辯人的員工。陳、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完全知悉答辯人的商業秘密。尤其是被答辯人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長期擔任清洗工程部負責人,先后參與了答辯人單位承擔的大唐洛陽有限公司、商丘裕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的潤滑油管路沖洗工程。陳、吳離開原告單位后,公然違反與答辯人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保密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第三,x年3月30日沙市區人民法院(xx)沙民初字第961號生效判決書確認的事實證實:被答辯人陳于x年初離開答辯人單位后,先后在xx市三雄科技發展公司(以下簡稱三雄公司)、平頂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xx公司)工作期間,陳與三雄公司、平頂山xx公司共同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并且,該判決書對侵權人給予了判令賠償的法律制裁。然而,陳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直至目前,其侵權行為一直處于持續不斷的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第四,x年1月7日,以陳為"法定代表人",在x市登記成立了"電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x公司登記成立后,被答辯人吳假冒"代洪漳",印制"xx公司"總經理名片,而實為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印制"xx公司"工程部經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電力(河源)有限公司(x年6月)、黃石電廠(x年5月)、襄陽電廠(x年6月)、寧夏大唐國大壩電廠(x年7月)承攬清洗施工業務,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秘密,使答辯人蒙受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xx)民提第16號《民事判決書》在其"本院認為"一節認為:"……x公司指控的侵權行為是,吳詳林和陳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以及陳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鄭洲xx公司明知陳和吳詳林的非法行為仍然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事實清楚地證實:三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確實的。

  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一節用較大篇幅,對三被答辯人是構成侵權,作了有理有據,充分講理的"評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觀真實,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確的。而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共同聲稱的"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及其他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秘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持,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是不顧本案客觀事實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審判決關于三被答辯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確定的賠償數額,既符合本案客觀案情,又符合法律規定。

  被答辯人吳、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知悉和掌握了答辯人的商業秘密。他們倆人離職后,違反法律明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而由陳擔任法定代表人的x公司持續實施侵權行為,是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之侵權行為的共同侵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答辯人在其訴狀中布列了三被答辯人利用陳、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獲取的"商業秘密",先后承接了河源公司、黃石電廠、襄陽電廠、寧夏大唐國際大壩電廠等四家單位的清洗施工業務。

  對上列四家單位的其中三家的業務工程價款的情況,答辯人曾申請中院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在原審開庭過程中也予以了"質證":河源公司20萬元,襄陽公司10萬元、張家口26萬元、黃石10萬元,共計66萬元,按照本案所涉有關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清洗工程利潤率70.57%來計算損失數額,也是持之有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的方法進行,……"。

  《專利法》第65條規定:"侵犯專利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具體到本案來講,尤其是被答辯人陳,根據生效法院判決書確認的"事實",從他離開答辯人單位后,便先后一直持續不斷地與李新初、三雄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實施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x年12月13日中院作出[]鄂荊中民四終字第67號民事判決書后,不僅不停止侵害,而且又先后在平頂山,在注冊同名的""公司,和吳一起變換住所、變換注冊地,假冒他人身份證,遮人眼目地繼續施行侵害行為。這充分證實:本案被答辯人陳、吳根本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理應給予其懲罰性的賠償制裁。

  原審判決關于訴訟費用的負擔判令以及判令被答辯人承擔答辯人聘請的訴訟代理人律師服務費一萬元,也是合理的。

  對此,國務院頒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關于因訴訟需要而合理支出的實際開支及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服務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也應當是應然之理。

  以上證實:原審判決判令三被答辯人停止侵權,并且連帶承擔賠償答辯的人的41萬元的損失,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主文公正合理,應當依法予以維持;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x年12月15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5

  第三人:XXX 女 46歲 住揚州市廣陵區XXXX鄉龍泉村大一組27號

  原告:XXX住所:揚州市東方國際食品城XXXX室

  被告: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揚州市揚子江中路746號

  原告XXX因不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揚人社工認字【20xx】第XXX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提出如下答辯:

  一、第三人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二、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部(廣陵區XX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

  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一)、20xx年12月29日早上8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XXX(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生后由揚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二)、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

  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

  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10 月 9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6

  答辯人:

  ××人民醫院

  住址:××市××路七號

  因×××要求×××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答辯人1998年6月10日與××第二建筑 安裝 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委托來拆除高壓電表柜的`,與答辯人之間不 存在直接合同關系。

  2.××的傷害賠償應由××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 ××的傷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壓電表柜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未盡一個電工 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 案中答辯人與××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 ××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成為該危險作業物的主體,××在 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 己員工的傷害行為,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人民醫院為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人民醫院

  一九X×年四月二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7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男,白族,49歲,住___________,系死者______________之父。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男,36歲,農民,白族,住___________。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____________不應該對______________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______________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______________的死亡。

  2、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晚上,______________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______________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晚上,______________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______________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______________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與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___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______________家屬壹萬貳仟元(元),每人承擔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______________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______________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______________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______________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______________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______________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______________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______________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______________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__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8

  委托代理人:潘月華,山東東方太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要求,具體答辯如下:

  首先,答辯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而無效。

  山東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xx〕201號)規定: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只有房屋買賣的雙方均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綜上,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本案被上訴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至今并非糾紛標的之房屋所在村集體成員。雖然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但其明顯違反了國家關于農村房屋買賣的強制性性法律規定,損害了村集體及社會公共利益,該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答辯人與被上訴人***合同簽訂后,答辯人依照約定交付房屋,而被上訴人卻在未將房屋全部價款支付給答辯人的情況下(至今未支付全部購房款)又將房屋賣與被答辯人,現該房由被答辯人實際占有。答辯人認為,被上訴人已經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已經歸于無效。

  三、被答辯人雖然與答辯人沒有合同關系,但答辯人有權要求被答辯人依法返還房屋。

  四、綜上,原審判決被答辯人依法履行返還房屋義務并無不當之處,被答辯人作為原審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應依合同相對性原則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應另案再訴,而非向答辯人主張權利。

  六、被答辯人提到的“六、一審判決書中出現多處錯誤:……”,答辯人認為即便一審法院對于被答辯人住址書寫錯誤及涉案房屋所在小區名稱錯誤也并不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事由,被答辯人以此理由上訴是故意拖延履行一審判決義務的時間,屬于惡意訴訟,應依法駁回其上訴要求。

  答辯人:***

民事訴訟答辯狀9

  答辯人楊______,女,___歲,漢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廠工人,現住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號。

  因原告李______訴我繼承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我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 原告在起訴書中誣告我對公婆未盡贍養義務,長期婆媳不和,事實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繼謝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眼見婆婆年老體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顧,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關系很觸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10年來,我與婆姿相依為命,對婆婆照顧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邊,給了她極大的安慰,從未發生大的爭執。家里的主要家務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請人修繕。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時主動干點家務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訴中誣告我只顧自己快活,要婆姿為我操持家務,以此證明我未盡贍養義務,實屬居心叵側。倒是原告未對自己的母親盡應盡的義務,長大結婚都是我與婆婆一手操辦,婚后專顧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親的生老病死漠不關心, 人一死就吵著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有權繼承公婆的房產。

  二、關于遺產的分割,原告在起訴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繼承,我可以繼續住在東屋,對此我堅決反對。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考慮繼承份額時,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考慮繼承人對死者在生前所盡的義務。我負擔全部贍養責任,盡了應盡的義務,理所當然應繼承較大的份額我要求繼承堂屋與東屋〔86平米)。

  總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擔負了養家的'重擔;第二,我對婆姿盡了全部贍養義務:第三,我負責對房進行了必要的修繕。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并根據《繼承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并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______________

民事訴訟答辯狀10

  答辯人:____,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____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139872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____的婚姻關系

  我與____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____的婚姻關系。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____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

  日期:______

民事訴訟答辯狀11

  郭年松,男,1928年生,1956年結婚生子,1958年得一子,名叫郭東民。郭年松高中畢業后一直在xx鎮小學任教員,后任校長,住xx縣xx鎮東大街10號。1978年妻子病故。郭東民初中畢業后在縣城當工人,現在縣城x私企當老板。

  郭年松一家人住兩間平房,過著清貧的生活。兒子現在縣城工作,并在縣城安家落戶,平時兒子對他生活不聞不問。只是逢年過節回來看看。因此郭年松平時生活困難不少,幸運的是他得到了鄰居同宗遠房侄兒郭東平的照顧。郭東平既是他的侄兒,又是他的學生,二人關系密切。郭東平對郭年松很尊敬,虛心向他學文化,在生活上十分關心他,經常幫助郭年松家干重活,臟活,累活。特別是郭年松退休以后,郭東平對他關懷備至,使他感到心情舒暢,生活愉快。郭東平照顧郭年松,得到了群眾的贊揚。

  由于郭年松辦學有方,使xx鎮小學成為縣,市先進單位,多次受到表揚。他本人也被評為先進教師,多次到縣,市以及鎮上的獎勵。1988年,他用多年積蓄翻建了三間新瓦房,市內也裝修一新。1990年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在家歡度晚年。

  郭年松為了對郭東平多年來的無私幫助表示謝意,于20xx年10月1日邀請本鎮副鎮長王xx,現任鎮小學校長李xx到家,當著他們的面自書遺囑一份;并請他們做遺囑的見證人和執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遺囑上簽了字。10月10日還到縣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遺囑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執一份,另兩份由縣公證處保存。

  郭年松在遺囑中寫明:“我去世后,三間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東平繼承,他人不得干涉。”

  20xx年3月1日,郭年松突發腦溢血死亡。因郭東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為父親送葬。喪失由郭東平辦理。郭東平按照遺囑繼承了郭年松的房子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東民回來,因父親遺產繼承問題,與郭東平發生糾紛,并于5月10日到xx縣人民法院狀告郭東平。

  郭東民起訴狀摘要如下:

  (一)被告郭東平對原告父親郭年松的所謂照顧,并非“學雷鋒,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過對父親的“幫助”,取得我父親的信任和好感,從而使父親糊里糊涂立下遺囑,將房屋贈與他,達到奪取我家財產的目的`。被告奪取我父親全部遺產的舉動,以使他照顧我父親的卑鄙的動機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郭年松的親生兒子,是其財產的法定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有權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我只認法律,不認遺囑。遺囑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而應當服從國家法律。懇請人民法院依法辦事,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三)郭年松是我的生身之父,有血緣關系,我雖在外工作,逢年過節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關系不錯,他不可能剝奪我的繼承權。因此,我懷疑這份遺囑不是我父親真實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騙利誘之下書寫的,懇請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事實真相,宣布遺囑無效,確認我的繼承權,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原告人:郭東民,男,40歲初中畢業,漢族,x私企老板,住xx縣xx街xx號

  答辯人:郭東平,男,30歲初中畢業,漢族,xx廠工人,住xx縣xx鎮東大街14號

民事訴訟答辯狀12

  答辯人:劉,男,56歲,北京市人,漢族,小學文憑,戶籍地址:xx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與劉于x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 年與原告姐姐徐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 17 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有房屋應歸劉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 1986 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 所以徐與劉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標的合法、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議規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徐與劉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xx法院

  答辯人:劉

  x年3月18號

民事訴訟答辯狀13

  答辯人(被告):王某,男,漢族,19xx年4月1日生,四川X縣人,住四川X縣XX鄉XX村七組47號。身份證號:513X3428 ,聯系電話:136X9159。

  被答辯人(原告):代某,女,漢族,19xx年5月23日生,四川X縣人 住四川X縣XX鄉XX村七組47號,身份證號:51303019xxX8528。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代某提起離婚訴訟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6年經人介紹相識,后經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1996年8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婚后生育3個子女,分別為婚生長女王某、次女王某麗、子王某軍。結婚后,被答辯人在家照顧小孩,答辯人出外打工,感情尚好。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沒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認識并逐漸熟悉后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家人把被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

  2、被答辯人稱雙方自婚后長期分居,與事實不符。事實情況是:xx年開始,答辯人、被答辯人為了生活,分別出外打工,小孩交給答辯人的哥哥照料,答辯人每年支付生活費。夫妻倆每年春節期間都回家團聚。

  3、答辯人考慮到自己比對方年齡大,且顧及到被答辯人身體稍有殘疾,婚姻期間雙方為了生活瑣事偶爾也有爭吵打鬧,答辯人每次都是采取忍讓的`態度。答辯人作為丈夫、作為父親,承擔了大部分家庭的重擔,對家人盡到了照顧義務,幾個孩子是他的精神支柱,為了孩子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持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挽救一個完整的家庭。對被答辯人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王某

  x3年7月26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14

  答辯人:XXX,女,漢族,1947年8月22日生,XXXX人。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辯人訴XXX市人民政府撤銷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頒發給答辯人第1988-XX號宅基地使用權證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辯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1988-XX號宅基地及其以上房產系答辯人合法財產,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原系XXX村村民,參加工作后于1950年從XXX村遷往XX市,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XX市市居民至今。

  1975年被答辯人之子XXX從XX生產建設兵團返回XXX村,并于當年與答辯人結婚,當時所爭議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間,但因年久失修,破損不堪幾乎已無法居住,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辯人曾對其子XXX明確表示:“有錢你們早點蓋,沒錢就晚蓋幾年,經濟上你們慢慢想辦法吧,反正我們也不準備回去了,以后這個家就是你的,你怎么蓋我們也沒意見。

  ”答辯人與其丈夫自1976年至1982年,歷經數年艱辛,努力備料,經老人同意,拆掉了破舊的西屋,在1983年春夏之際蓋上了六間北屋,以后幾年又緊衣縮食蓋了一間東屋和大門。

  1988年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對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記造冊,由于被答辯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農業戶口,且被答辯人在XX市擁有住房,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被答辯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體擁有宅基地的條件。

  而由于答辯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農業戶口,原XXX市效區人民政府于1988年11月30日向答辯人發放了1988-XX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答辯人名下。

  根據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農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請,經村民討論,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農村五保戶、外遷戶等騰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

  及第四十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無房居住,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及其子在1988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記時已不符合在村集體擁有宅基地的條件,XXX村民委員會依據當時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將該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給符合條件的答辯人,以及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發放1988-XX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由于該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辯人夫婦出資重建,因此答辯人對該宅基地及房產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及所有權。

  二、被答辯人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

  1、20xx年答辯人的兒子結婚,被答辯人專程從XX市趕回參加婚禮,在此期間答辯人之夫XXX與被答辯人經常談論在村里買樓一事。

  XXX向被答辯人說明,正是因為宅基地使用權證已經確權在答辯人名下,所以答辯人才有資格用該宅基地使用權證購買了現在居住的XX號樓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權證便收歸集體。

  后被答辯人于20xx年春節回來之際,答辯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及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1988年原XXX郊區人民政府將1988-XX號宅基地使用權證確權在答辯人名下這一事實至少在20xx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辯人于20xx年才提起行政訴訟,顯然不符合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已超過起訴期限。

  2、退一步講,被答辯人即便于20xx年才知道XX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已確權在答辯人名下,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亦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訴訟法實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請示的答復,答復如下:“行政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的計算應當適用本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最高法院在承認四十二條溯及力的同時,對溯及時間也做了嚴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才是可訴對象。

  而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發放1988-XX號宅基地使用權證是在1988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前。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法律未規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批復,批復如下:“行政侵權行為,案發在行政訴訟施行之前,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即便被答辯人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過當時的法律法規主張權利,而不應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三、 被答辯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答辯人參加工作后于1950年從XXX村遷往XX市,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XX市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辯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在XX市市擁有住房。

  被答辯人請求撤銷1988-XX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他的名下,違背法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所爭議的房產及土地均無任何權利,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之規定,被答辯人的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為本村村民,自籌資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領取了政府頒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其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而被答辯人在沒有村集體成員身份及已經擁有住房的情況下,鑒于目前房價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驅使,不顧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權威,肆意編造謊言,已嚴重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且被答辯人根本不具備訴爭土地及房產的訴訟主體資格,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15

  答辯人:_________,男,漢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農民。住址: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女,漢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農民。住址: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

  答辯人因原告_________起訴離婚訴訟與彩禮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原告于______年________月經人介紹相識并訂立婚約,當時原告在家務農,答辯人在部隊服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辯人與原告自愿于東阿縣民政局登記結婚。但由于兩人一直相距太遠,不能經常見面,感情基礎薄弱。后經一系列矛盾,答辯人自認雙方隔閡太深,無和好希望,同意與原告離婚。但原告應退還我彩禮款19000元,鉆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理由如下:

  一、關于答辯人與原告雙方離婚問題

  答辯人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并訂立婚約,但因距離問題聯系不多,后雖兩人自愿登記結婚,但在定娶過程中因細微小事產生矛盾,且互不妥協讓步,終至矛盾升級、事態擴大,繼而造成信任危機,對婚姻的存續失去信心,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之希望,因此同意與原告離婚。

  二、關于答辯人與原告雙方共同生活問題

  答辯人僅在退役后曾在原告家_________同生活二天,在服役期間沒有與原告共同居住。對于原告訴稱“原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月______日、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月______日先后去答辯人所在部隊并與答辯人共同生活”等答辯人不予認可。答辯人在______年_____月自部隊退役,期間一直在部隊服役,答辯人所在部隊有著嚴格的管理模式,故答辯人與原告如何能在答辯人服役期間共同居住三個月之久。上面所述答辯人戰友可證明。故答辯人、原告只共同生活二日,雖存在夫妻關系,但雙方并沒有夫妻感情,也并未履行夫妻雙方的合法義務。

  三、關于退還彩禮的問題

  答辯人在訂婚、定娶過程_________給付原告彩禮款19000元(包括滿水錢,認家錢3000元),鉆戒一枚,借款3000元。按照鄉俗,在定親時說媒人或男女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婚前給付女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首飾等較為貴重的物品是以結婚為目的前提的,屬于實際意義上的彩禮。故原告應退還答辯人彩禮款19000元,鉆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與原告雖因婚姻關系破裂但未履行共同居住的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答辯人同意與原告離婚,但原告應退還答辯人彩禮款19000元,鉆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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