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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答辯狀
更新時間:2024-06-08 09: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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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答辯狀

  如果答辯狀的辯駁能夠說服法院,有很大幾率會減免被告人的責任。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法律訴訟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二審答辯狀,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

  答辯人因上訴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依法應享受親屬****工傷死亡之保險待遇。

  在我國的民事審判實踐中,始終遵循著這樣一個規律: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依法判決;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法規判決;法律法規均無規定的,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判決;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均無規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間習俗作出判決。如今,針對本案來說,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均有相應的明確規定。因此,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

  答辯人之親屬****系上訴人單位職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應依法認定為工傷,這已成為答辯人、上訴人之間一個不爭的事實。在賠償問題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又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肇事人****雖然已依法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及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條:“職工的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上訴人*****公司應依法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主張的肇事人****已經賠償了答辯人的相應損失,因此上訴人不應再承擔****的工亡保險待遇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上訴人主張在我國民事法律審判實踐中,這類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賠償的,不能得到雙份賠償。在**年**月**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前,類似案件的確是這樣處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后,從全國法院的審判案例來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權賠償后,仍然判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受害人還投保了人身傷害保險的,還能再取得人身傷害保險賠償款。

  上訴人再三強調原審判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不知上訴人是否意識到自己損害了工亡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應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卻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如今卻反咬一口,說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真是無稽之談。

  更有甚者,出言不遜,竟然說:****是需要第二次埋葬,還是答辯人從****死亡中獲利。令人難以接受,希望上訴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無禮,不要惡語傷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從情理上講,賠償多少也不為過。在訴訟中,講求辯法析理,用自己淵博的法律知識、嫻熟的辯論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響、教育、感染當事人,說服法官,使自己的訴訟意見被人所接納。官司不管輸贏,都要有一個良好的心態,爭取做到讓贏者贏的理直氣壯、讓輸者輸的口服心服,絕不應該惡語傷人。依法提起訴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種理由、借口加以詆毀、中傷。

  二、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發生后,答辯人****曾先后找到上訴人協商于松齡工亡保險待遇一事,上訴人答應等肇事人****賠償相關損失后,再協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之事。**年**月**日,經**人民法院調解,答辯方與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由肇事方****等人賠償答辯方各項損失共計十萬余元。

  答辯人與肇事方的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后,答辯人****又再次找到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依法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又主張肇事方已經足額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考慮到***畢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給付一部分錢作為工傷補償,具體數額再協商確定。于是,答辯人一面與上訴人進行協商,同時于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對***之死進行工傷確認。20xx年7月21日,答辯方收到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號工傷認定書后,又多次找上訴方協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事宜。上訴方始終答應等單位領導抽時間商量一下確定給付賠償數額。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辯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訴人單位法人代表****,答辯人所要求的賠償數額與上訴人所答復的賠償數額產生分歧,協商無法再進行下去。于是,答辯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條例〉第二十三條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所以“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理解為當事人雙方就某一勞動糾紛事宜產生原則性分歧,協商已經無法進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自始至終都在協商,在協商未取得結果且仍在進行的情況下,上訴方同時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況且工傷認定書也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訴人始終承諾給付答辯方一定的工傷補償,在這種情況下,答辯方的權利是否被侵害處于不確定、不知悉的狀態中,同時答辯方也同意進行協商解決問題,從而可以認定上訴人與答辯之間的爭議尚未發生。直到**年**月下旬雙方協商產生分歧無法再進行下去的情況下,答辯方于20xx年11月21日就已經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因此,答辯方的申請并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綜上所述,答辯人依法享受***之工傷待遇,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且沒有超過仲裁時效,河北省**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一審第三人、二審第三人):張,女,1x年11月3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星河城X座33-6號。電話:13x0x316905

  答辯人于xx年x月xx日收到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楊(原審原告)因不服(xx)中區行初字第3x0號行政裁定之上訴狀副本。現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答

  辯如下:

  一、張與上訴人,申請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權屬各占50%的不動產所有權證,這一客觀事實屬實。

  購房時張與上訴人已約定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星河城A座33-6所有權雙方各占50%,這一客觀事實已經是(xx)渝五中法民終字第4x05號生效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之后上訴人申請再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又以(xx)渝高法民申字第65x號裁定駁回上訴人楊再審申請。

  二.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101房地產證0x字第13x90號房地產權證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張、上訴人與x聯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依法申請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不動產所有權證。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查相關材料后,認為申請人的內容真實,合法有效,在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所有權證,沒有任何違法之處。

  三.原審裁定認定的上訴人訴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已過起訴期限,其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上訴人在一審中當庭陳訴在xx年1月開始支付銀行按揭款時,x聯公司才將產權復印件等相關手續交給上訴人。這時上訴人如不知訴訟權,也已知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起訴期限應當從xx年1月起算。

  另外,不動產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星河城A座33-6號權屬證上記載時間為xx年8月16日,該不動產在產權登記中心登記的時間最晚也應當在"xx年8月16日"。由于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否則登記失去意義,因此"xx年8月16日"上訴人楊就應當知道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101房地產證xx字第13x90號房地產權證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起訴期限從xx年8月16日起算也成立。

  因此,上訴人訴稱適用年的`起訴期限的理由不成立。

  四、上訴人訴稱一直在主張權利,這與是否過起訴期限無關。

  上訴人把民法中訴訟時效的中斷與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混為一談。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根本就沒有"訴訟時效的中斷"的說法。

  五、上訴人多次向被上訴人寄函要求作變更登記,被上訴人并非行政不作為。

  被上訴人在xx年7月5日以渝地房登函(xx)57號回復上訴人:…權利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申請更正登記應當提交確認土地房屋權利的法律文件或者其他證明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有誤的資料…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然而上訴人沒有提供材料。

  綜上所述,上訴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

此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二審答辯狀3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名山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石,主任。

  答辯人現就Q等上訴人不服"()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一案,作如下答辯。

  總的答辯意見是:一審判決正確,應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具體理由如下:

  一審是以上訴人在一審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駁回起訴的;認定不屬于受案范圍又是基于認為管委會的答復行為是重復處理行為。

  所以,本案的關鍵點是:要查明并析明管委會的答復行為是,還是不是重復處理行為。

  而縱觀上訴人的上訴,卻漫無邊際地大談與此關鍵點無關的所謂事實與理由。

  答辯人認為:

  重復處理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沒有改變原有行政法律關系、沒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新的影響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發生于對當事人歷史遺留問題進行處理后,當事人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行政機關經過審查,維持原有的行為,駁回當事人的申訴。

  本案中,不能因為管委會方的答復中沒有"申訴"二字,沒有"駁回"二字,就不是重復處理行為。從本質上看,該答復完全符合重復處理的`行為特征。一是,沒有改變280號房屋的屬性即"三峽淹沒不予補償";二是,沒有改變原名山鎮人民政府(即現答辯人)按照《關于處理舊縣城房屋搬遷遺留問題的通知》文件精神,與各上訴人分別簽訂的《xx縣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中,所確定的行政法律關系。三是,沒有對各上訴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新的影響。

  行政訴訟制度之所以規定對這類行為不能提起訴訟,主要是基于三點考慮:一是重復處理行為沒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沒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關系;二是如果對這類重復處理行為可以提起訴訟,就是在事實上取消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期間,這也就意味著任何一個當事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通過申訴的方式重新將任何一個行政行為提交行政機關或法院進行重新審查,有悖于行政訴訟設定的目的;三是如果將這類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僅不利于行政法律關系的穩定,而且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信任。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此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名山街道辦事處

  代書:付律師

  x年xx月xx日

二審答辯狀4

  答辯人:張__ 女 19 年月日出生

  地址:市 號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因上訴人北京___TD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通民初字第1205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依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的入職時間是 __年1月7日而不是__年5月6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__年3月份的差旅費報銷單說明答辯人的入職時間早于__年5月6日,且該報銷單原件是仲裁過程中上訴人向仲裁委提供的。

  __年1月份,答辯人以上訴人單位職工名義參加了倍福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組織的培訓,并取得證書,該證書上有上訴人單位名稱,發證時間是__年1月25日。

  員工登記表的填表時間不能等同于答辯人的入職時間。該員工登記表只是客觀的填寫了答辯人的一些個人信息,與員工入職密切相關的內容,如員工愿從事何種工作、月薪要求,試用期工資、試用期限、受聘崗位、受聘部門意見、總經理意見等均為空白。該登記表不能反映勞動關系雙方的任何意思表示,形式上不能體現它是入職手續的組成部分。

  二、上訴人主張其與答辯人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與事實不符。

  答辯人在上訴人單位執行的是八小時工作制,工資是按月發放,每月的工資是固定的。答辯人在工作期間嚴格遵守了公司的考勤制度。__年10月份之前,上訴人經常派答辯人出差,10月份以后主要在公司工作,很少出差,所以答辯人每天都按時打卡,但上訴人提供的.員工刷卡記錄與事實嚴重不符,是偽造的。

  答辯人的工作崗位是電氣工程師,專業性很強,不是任何人可以隨便接手的,她負責的項目往往有一定的持續性。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工單位終止用工。對于這樣的崗位,公司怎么會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用人呢?那風險豈不是太大了?!事實上,當答辯人提出辭職以后,上訴人仍要求答辯人出差去為客戶解決技術問題,也說明了這個崗位是不適合非全日制用工的。

  既無勞動合同,又無口頭協議,豈能僅憑偽造的打卡機考勤表,就企圖以非全日制用工為借口,逃避承擔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另一倍工資?

  所以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雙倍工資沒有錯誤,應予維持。

  三、答辯人在上訴人單位工作期間經常出差并加班,這是事實,也是答辯人的工作性質決定的。

  上訴人單位的客戶很多都是外地的,而幫助客戶解決設備故障、技術難題是答辯人工作內容的一部分。有時候答辯人在客戶單位要連續工作二十四個小時甚至更長的時間。人可以有雙休日,但機器設備不一定有雙休日!上訴人否認答辯人加班與事實不符!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

  __年__月__日

二審答辯狀5

  答辯人****,男,****年3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區****。

  答辯人****,女,****年9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區****。

  被答辯人****,男,****年8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x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坊黃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審法院是根據被答辯人戶籍登記的住址和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向其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均已簽收。一審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是xxx年11月1日的九點,在等到九點半還不見被答辯人到庭應訴后,審判人員根據郵政詳單的單號上網查詢確認被答辯人已經簽收了相關法律文書,又電話要求被答辯人在十點半前到庭應訴。直至十點半,該案才缺席審理。該案的審判程序及送達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辯人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質證、答辯權。

  另,本案一審原告****和****系夫妻關系,對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享有共有財產權,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本案一審被告僅****一人。綜合來看,本案一審原被告是同一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一審法院對合并之訴均有管轄權,且屬于同一個訴訟程序,因此一審法院對該案合并審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符合節約司法資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辯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辯人并未償還答辯人相關欠款。

  答辯人一審主張的債權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買賣****材料款199382.42元。現分述如下:

  1、被答辯人于 xx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于xxx年6月24日前歸還。

  對該筆欠款,被答辯人應償還本金30000元,并償還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答辯人于xxx年7月24日向****借款1xxx00元,并出具了欠條,于xxx年8月24日歸還了xxx00元,尚欠100000元。欠條中約定應于xxx年1月24日前償還,同時約定了應承擔這100000元借款在xxx年1月24日前六個月的利息5100元。

  對該筆欠款,因約定了六個月的'利息為5100元,應視為雙方對利率的約定,折合月利率為8.5‰,因此被告除應償還本金100000元外,還應償還自xxx年7月25日起按約定月利率8.5‰計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多次發生買賣聚苯板業務關系,在xxx年6月3日至xxx年8月4日期間,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35元,計價款162114.28元。答辯人又于xxx年2月22日向被答辯人轉讓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60元,計價款37268.14元。上述貨款共計199382.42元,被答辯人至今未予償付。

  以上事實由材料轉讓清單和出庫單等證據為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除應償還貨款本金199382.42元外,還應支付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綜上,被答辯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約定,被答辯人對其中的3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其中的10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xx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計算的利息;對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應承擔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對被答辯人在二審庭審時提交的兩組實體方面的證據材料,首先,被答辯人一審開庭審理時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舉證權;其次,這些證據材料是在一審開庭審理前已經形成并存在的證據,不屬于二審時的新證據的范疇,現在才向法庭提交,顯然已經超過了舉證期限。原則上,答辯人無需對這些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和答辯,但為了更清楚的說明案件事實,略作以下答辯,請合議庭參考:

  1、對其提交的銀行卡取款明細。

  首先,該證據材料系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且未加蓋銀行的印章,其對案件事實無證明力,對其真實性表示異議。其次,從該取款明細的內容來看,其只能說明李文有在xxx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兩筆的行為,并不能說明這兩筆款項的去向及用途,無法證明其提出的系對所欠****借款的償還的主張,與本案爭議事實缺乏關聯性。再次,取款行為發生的日期是xxx年2月28日,而對****出具借條的落款時間是xxx年6月10日,取款行為在借款行為之前,即使該款系用于償還****對****的欠款,那也是償還xxx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與本案所訴的3萬元欠款無關。因此,該證據材料既不具有真實性,也與本案缺乏關聯性,請求合議庭不予認可。

  2、對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條。

  對xxx年3月19日的xxx00元收到條、xxx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條、xxx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條,共40000元,答辯人表示認可,這是對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償還,同意從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減。

  對xxx年3月24日的xxx000元收到條不予認可,這不是針對該案所欠款項的對待給付,而是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公司轉讓合同中約定的第一期轉讓款的給付。

  ****與****簽訂有公司轉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xxx000元,****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轉讓費xxx000元整”的收到條,并辦理了企業交接手續。根據公司轉讓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應于xxx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義務,付款金額為20萬元。該筆付款的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以及收到條中對付款內容的描述與公司轉讓合同中的約定一致,這是對公司轉讓價款的支付,而不是對本案所訴欠款的償還。因該證據材料與本案缺乏關聯性和客觀性,請求合議庭不予采納。

  ****與****事實上存在長期、多次、多種類的債權債務關系,****對****的每一筆付款或還款都出具了相應的收據、收到條等憑證,****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時也都會收回或銷毀相關的欠款憑證。根據常理及雙方的交易習慣,若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相關欠款,理應收回發貨單、欠條等相關憑證,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無證據證明其已經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應對答辯人所訴欠款承擔付款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欠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長期欠款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采納上述答辯意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一月七日

二審答辯狀6

  答辯人:(一審被告)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_______(一審原告)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_______年_______月份,上訴人委托被上訴人購買_______基金,先后______次向被上訴人的銀行賬戶內匯入共計_______元人民幣,被上訴人便用其在_______基金的余額幫上訴人購買了總額為______元的基金,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幫助購買基金后,便一度自己親手把盤,每天能夠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______月_______基金的網站修復,無法打開。故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并未將其轉入的金額進行購買基金這是站不住腳的。

  2、上訴人稱其在______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碼,沒有基金購買人的名字,這是沒有依據的。被上訴人提供的《公證書》已經很明確的提出,初次注冊的用戶需要登記用戶的信息,換而言之,上訴人在剛注冊之時,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時也是要本人的真實姓名才能進行注冊。而這些基金都是登記在上訴人的姓名項下的,上訴人稱基金不能顯示自己的姓名,顯然是沒有依據的。

  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證書》上,更能表明,上訴人已經完成了委托事項,協助上訴人購買了_______基金。

  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四百是一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正確的。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項,而上訴人在一審中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并無不妥,是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實與理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答辯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二審答辯狀7

  答辯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赫某對蔣某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_____縣人民法院(20xx)環民初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____________

  答辯事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被答辯人赫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赫某和蔣某之間是雇傭關系是正確的,并非被答辯人赫某所稱的承攬關系。

  答辯人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和被答辯人蔣某在給雇主赫某修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某嚴重受傷,就被答辯人蔣某人身傷害賠償一案______縣人民法院對被答辯人赫某雇主地位的認定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某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辯人赫某,答辯人怎么會成為被答辯人赫某所謂的“雇主”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被答辯人赫某的邀請在給其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某嚴重受傷,對于被答辯人蔣某人身傷害賠償應由誰來承擔,現在被答辯人赫某以雙方是承攬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在推卸責任。究竟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某是雇傭關系還是被答辯人赫某和被答辯人蔣某是雇傭關系,我們要看誰是雇主,為誰的利益工作。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某等人經常在農閑時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勞務,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們農村人說的管吃管住__,給誰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__,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傭活動中,是被答辯人赫某提出讓答辯人給其找幾個人蓋房子,工錢多少沒說,意思是平時給別人干工錢掙多少就給多少。應其邀請,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某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辯人赫某沒有準備好蓋房子的材料,被答辯人赫某于是安排我們為其修舊窯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勞動工具都是被答辯人赫某提供,工作場地是其指定的,結果在工作中發生了意外。事實非常清楚,被答辯人赫某是雇主,答辯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實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赫某和被答辯人蔣某都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赫某在上訴中稱答辯人帶架板、架桿去施工純屬捏造事實,構造法律關系。現在被答辯人赫某和人民法院“玩”法律關系已經于事實無補。

  2、我國司法界通常界定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判斷標準就在于是否存在隸屬關系。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系。但是,由于實踐的復雜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據以下標準加以判斷: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設備,原料等)由誰提供。雇傭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三是看工作的內容。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在實踐中,并非任何合同關系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而且后兩個標準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系中的工作場地,生產條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都視為雇傭關系,否則視為承攬關系。因為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標準,而其他兩個標準則為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依據此判斷標準,被答辯人赫某在這次雇傭活動中,一是其安排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某等4人為其修舊窯洞,二是勞動工具和場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資報酬由其結算,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某等4人同被答辯人赫某形成的是雇傭關系。也就是說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某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謂的“雇主”,相互之間和雇主是平行的雇傭關系,不存在誰領導誰和誰管理誰的問題,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證施工場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辯人蔣某的人身傷害和答辯人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某不存在賠償關系,因此一審法院在對答辯人在這次事故中所處的地位認定是雇工是正確的。同時答辯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傷害不怎么嚴重,也存在人身傷害賠償的問題,因為和雇主的特殊關系,所以答辯人放棄了索賠。

  二、答辯人和赫某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

  被答辯人赫某在上訴中稱其受赫某清的委托與事實不符,其一,在整個雇傭過程中被答辯人赫某沒有提及是為赫某清的事務,其二赫某清本人沒有露過面,沒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說他們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但是在一審庭審中被答辯人赫某沒有向法庭舉證證實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在答辯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被答辯人赫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辯人赫某在上訴中稱其是城鎮戶,在______堡有固定住宅,想證實自己不可能為自己修住宅,答辯人覺得滑稽可笑,這和自己雇請別人根本沒有關聯性,沒有證明的效力。

  綜上,答辯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答辯人不具備雇主法律地位,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某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間不存在賠償關系,原審請求有著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被答辯人赫某和蔣某之間的雇傭關系,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赫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

  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審答辯狀8

  答辯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AAA,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4_____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順義區GGG村村民,現住該村。

  答辯人就原審被告GGG村民委員會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針對上訴人提出的第一項“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的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完全是為了拖延承擔答辯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審答辯狀9

  答辯人:陳xx,

  男,

  漢族,

  1980年12月7日生,

  住址:石家莊市長安區XX街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xx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20xx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XX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以下內容可在閱讀后自行刪除。

  1.本合同文本及具體條款,不是標準及最終法律文本,僅聲明:

  供參考。

  2.本文本不能作為您的決定或行為的支持依據,使用前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具體內容進行更改。如不能確定,建議咨詢相關律師。

  3.文書中需填寫的內容應在電腦上填寫完畢后再打印出來,除簽名外不應手填。

  法律知識之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

  確認合同無效的條件:

  1、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效。但有兩例外:事后經權利人追認的',有效;事后取得處分權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實,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3、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二審答辯狀10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答辯人因xxxxx訴我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按原告起訴狀內的陳述,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我公司調查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是我公司轄下xx的業戶,經營x行業已多年。xx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是xx的名字,并由xx一直在xx經營到xxxx年x月。

  二、xx在xx年xx月xx日用原告xx的集貿款票據抵頂了xx元的應交經營費用,同年xx月xx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x元。

  按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x元及xxxx年xx月xx日xx個月的'攤位費xx元。

  綜上,請貴院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切實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材料x份。

二審答辯狀11

  答辯人:曾XX,女,漢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現住在XX市XX區XX路XX號XX家園6B。

  被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答辯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辯人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有權依法承擔被保險車輛所造成的人身損害。

  被答辯人根據保險合同,有義務對投保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必要共同訴訟人,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原告的申請列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辯人作為原審被告出庭并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也符合保險公司存在的社會責任。

  至于被答辯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合同相對性”、“另有約定”云云,既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也與《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相沖突,明顯是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一種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謂廣州、東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辯人所言遵循“具體約定”原則來裁判真實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這些案件并非發生在XX因此沒有任何司法實踐意義,更何況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所以被答辯人的意見完全是一家之言。

  2、駕駛人馮XX是否離開案發現場,不影響被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答辯人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在交強險的范圍內優先賠償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辯人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只適用于被答辯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糾紛,不得對抗第三人,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訴爭取法律支持。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1、原審參照的《廣東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依法有效。

  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本案是在20xx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適用的是20xx年5月15日頒布的賠償標準,當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應當按照20xx年度的標準執行,是被答辯人的錯誤理解。

  2、原審判決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

  答辯人的醫療費按照《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答辯人提供了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足以認定答辯人實際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所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與交通事故無關,但是被答辯人卻沒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證據來證明前者與交通事故完全無關,因此該意見應當被駁回。

  答辯人的護理費用,是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導致答辯人支付了護工支出費用,當然要以答辯人的實際付費為基準。至于所謂參照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只是在答辯人無法舉證的情況下才適用。

  答辯人的`傷殘賠償金,鑒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單方面委托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只是單方面的臆想,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生命的蔑視和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答辯人的交通費用,一方面答辯人有私家車,加油票據當然屬于有效憑據,不能設想一旦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就必須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辯人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據留存,所以原審法院酌情支持20xx元合情合理。

  答辯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法定的賠償內容,一方面交強險并沒有否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義務,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辯人的所謂公司條款只是公司內部規定,不具有普遍社會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所謂“意思自治”原則,只適用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糾紛,需要另案處理,與本案無關。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相對于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而言,遠遠不能彌補,何況被答辯人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數額畸高。

  關于司法鑒定費,是答辯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而導致,屬于答辯人的實際損失,作為保險公司的被答辯人理所當然應該予以賠償,以彌補答辯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從而對答辯人構成“二次傷害”。“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及時依法判決,維護受害人的正當權益,避免本案的過分拖延。

  此致

二審答辯狀12

  答辯人:韶關市湞江區地質礦產局

  地址:韶關市韶瑤路10號

  電話:

  負責人:楊(該局局長)

  因徐煥東、余世年訴我局行政處罰及行政損害賠償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關于行政處罰事宜,我局請求法院維持我局對余世年所作出的韶湞地礦罰字[xx]第011號《地礦行政處罰決定書》。理由如下:

  1、本局對余世年實施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是清楚的。

  本案中,上訴人余世年對所運輸煤炭說不清具體合法來源,因此,我局認定,上訴人屬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進行采礦,故認定事實是清楚的。

  2、我局對余世年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①主體合法,根據《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我局為適合的執法主體;

  ②我局對余世年實施行政處罰是根據《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處罰范圍與幅度。

  3、我局對余世年實施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表現為:

  ①我局對余世年實施行政處罰是有事實依據的(見調查筆錄),且我局并未拒絕聽取上訴人陳述、申辯,所以不存在違反《行政處罰法》41條、31條、32條的規定問題;

  ②我局在對余世年實施處罰前,已口頭告知其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但上訴人未行使該權利,所以我局并未違反《行政處罰法》第42條之規定。

  二、關于上訴人請求判令我局返還原告捌仟元及返還其利息的問題。

  上訴人方的這一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因我局屬依法對上訴人實施行政處罰,所以上訴人要求我局返還其捌仟元人民幣無法律依據。

  三、關于上訴人請求我局賠償xx年6月13日至7月8日共26天的.車輛停運損失10000元人民幣及停車費375元的問題。

  上訴人方的這兩項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其一,實行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賠償義務機關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執行公務,依法對余世年實施行政處罰,所以不是賠償義務機關;其二,上訴人方提起行政賠償的程序不合法,違反《國家賠償法》第12、13條條文的規定。所以上訴人方的這兩項請求應予以駁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發生的背景是在我國各地大力貫徹中央指示精神,著力整頓亂開亂采礦產資源行為的非常時期,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的上訴人方行為已涉嫌觸犯我國刑律第343條的相關規定,在此,我局正告上訴人需認清形勢,盡早撤回起訴,否則我局將酌情及時將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由上訴人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答辯單位:

  法定代表人:

  xxxx年

二審答辯狀13

  答辯人,男,__年3月__日生,漢族,住__市____區。

  答辯人,女,__年9月__日生,漢族,住__市____區。

  被答辯人,男,__年8月__日生,漢族,住__市__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___坊黃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審法院是根據被答辯人戶籍登記的住址和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向其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均已簽收。一審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是__年11月1日的九點,在等到九點半還不見被答辯人到庭應訴后,審判人員根據郵政詳單的單號上網查詢確認被答辯人已經簽收了相關法律文書,又電話要求被答辯人在十點半前到庭應訴。直至十點半,該案才缺席審理。該案的審判程序及送達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辯人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質證、答辯權。

  另,本案一審原告和系夫妻關系,對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享有共有財產權,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本案一審被告僅一人。綜合來看,本案一審原被告是同一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一審法院對合并之訴均有管轄權,且屬于同一個訴訟程序,因此一審法院對該案合并審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符合節約司法資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辯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辯人并未償還答辯人相關欠款。

  答辯人一審主張的債權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買賣材料款199382.42元。現分述如下:

  1、被答辯人于 __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于__年6月24日前歸還。

  對該筆欠款,被答辯人應償還本金30000元,并償還自__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答辯人于__年7月24日向借款1__00元,并出具了欠條,于__年8月24日歸還了__00元,尚欠100000元。欠條中約定應于__年1月24日前償還,同時約定了應承擔這100000元借款在__年1月24日前六個月的利息5100元。

  對該筆欠款,因約定了六個月的利息為5100元,應視為雙方對利率的約定,折合月利率為8.5‰,因此被告除應償還本金100000元外,還應償還自__年7月25日起按約定月利率8.5‰計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多次發生買賣聚苯板業務關系,在__年6月3日至__年8月4日期間,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35元,計價款162114.28元。答辯人又于__年2月22日向被答辯人轉讓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60元,計價款37268.14元。上述貨款共計199382.42元,被答辯人至今未予償付。

  以上事實由材料轉讓清單和出庫單等證據為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除應償還貨款本金199382.42元外,還應支付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綜上,被答辯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約定,被答辯人對其中的3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__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其中的10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__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計算的利息;對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應承擔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對被答辯人在二審庭審時提交的兩組實體方面的證據材料,首先,被答辯人一審開庭審理時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舉證權;其次,這些證據材料是在一審開庭審理前已經形成并存在的證據,不屬于二審時的新證據的范疇,現在才向法庭提交,顯然已經超過了舉證期限。原則上,答辯人無需對這些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和答辯,但為了更清楚的說明案件事實,略作以下答辯,請合議庭參考:

  1、對其提交的銀行卡取款明細。

  首先,該證據材料系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且未加蓋銀行的印章,其對案件事實無證明力,對其真實性表示異議。其次,從該取款明細的內容來看,其只能說明李文有在__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兩筆的行為,并不能說明這兩筆款項的去向及用途,無法證明其提出的系對所欠借款的償還的主張,與本案爭議事實缺乏關聯性。再次,取款行為發生的日期是__年2月28日,而對出具借條的落款時間是__年6月10日,取款行為在借款行為之前,即使該款系用于償還對欠款,那也是償還__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與本案所訴的3萬元欠款無關。因此,該證據材料既不具有真實性,也與本案缺乏關聯性,請求合議庭不予認可。

  2、對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條。

  對__年3月19日的__00元收到條、__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條、__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條,共40000元,答辯人表示認可,這是對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償還,同意從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減。

  對__年3月24日的__000元收到條不予認可,這不是針對該案所欠款項的對待給付,而是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公司轉讓合同中約定的第一期轉讓款的給付。

  與簽訂有公司轉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__000元,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轉讓費__000元整"的收到條,并辦理了企業交接手續。根據公司轉讓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應于__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義務,付款金額為20萬元。該筆付款的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以及收到條中對付款內容的描述與公司轉讓合同中的約定一致,這是對公司轉讓價款的支付,而不是對本案所訴欠款的償還。因該證據材料與本案缺乏關聯性和客觀性,請求合議庭不予采納。

  與事實上存在長期、多次、多種類的債權債務關系,對每一筆付款或還款都出具了相應的收據、收到條等憑證,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時也都會收回或銷毀相關的欠款憑證。根據常理及雙方的交易習慣,若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相關欠款,理應收回發貨單、欠條等相關憑證,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無證據證明其已經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應對答辯人所訴欠款承擔付款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欠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長期欠款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采納上述答辯意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年__月__日

二審答辯狀14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_______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______年______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_____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______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二審答辯狀15

  答辯人:甲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王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聯系電話:

  關于被答辯人不服(xxx)民初字第003號裁定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了節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

  眾所周知,相比民事訴訟的二審終審程序,勞動糾紛案又多了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這樣一來勞動糾紛在審理中實際是要經過仲裁、一審、二審三次審理才能終審,因此程序繁瑣,負擔沉重。

  在本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后,雙方都是針對仲裁裁決提出訴訟請求,其實質是圍繞著仲裁請求進行對抗。

  因此從本質上來說,一審法院只需要針對仲裁請求進行判決即可解決當事人雙方的糾紛。

  故此,在既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糾紛,又能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負擔的情形下,細心體察一審裁定深層理念,入情入理,與民方便。

  二、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

  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之規定,假若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也應是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況且一審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書,并未涉及實體審理內容,不具備發回重審的條件,更談不上原合議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由二審法院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了節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

  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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