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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提交答辯狀可以讓人民法院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判斷是非,爭取最大權益。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人們懂得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民事答辯狀,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冼xx,男,漢族,xxx年10月2日出生,現住在佛山市xx區xx鎮xx村xx街xx巷xx號,電話xxxxxxxxx。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廣州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xx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廈首層xx號。
負責人:黎某某電話0xxxxxxxxxxxx。
答辯人因裝修合同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xxx)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違約金122402.2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工程項目,違反合同約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一項第3條規定工程安裝內容、施工費用、增減項目都需要經雙方簽認后生效。但是,被答辯人將雙方約定的工程總造價7.1萬元增加到13.9006萬元(折后價12.5982萬元),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確認,因此該增加的所謂工程項目和工程款違背了合同約定,超出了答辯人的委托范圍,本身是對答辯人權利的'侵害,不僅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增加的款項,而且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被答辯人所謂答辯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變化,沒有任何證據。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在施工圖紙中“配電系統圖”中簽字確認“開工,以實踐數為準”,就武斷認為被答辯人所從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辯人認可,顯然是荒唐的。一方面雙方在《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規定施工圖須答辯人簽字認可后被答辯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條規定答辯人變更設計或增減項目須書面通知被答辯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時間、材料等,這就說明任何未經答辯人簽字確認的施工一律屬于被答辯人違約,任何未經答辯人書面詳細通知被答辯人的變更行為一律視為未變更。被答辯人拿出答辯人在配電系統圖中的簽字確認,就認為答辯人認可一切施工變更,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即使答辯人同意了施工變更,也只是同意配電系統圖的變更,答辯人并沒有在其他圖紙上簽字確認。
二、被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四項地1條規定工程總價款為7.1萬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別為總價款的50%和35%,即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總價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可是,被答辯人經答辯人確認完成的工程量卻尚未達到總量一半,答辯人不是認真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裝修項目,而是一再單方面增加裝修項目以牟取合同約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辯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與答辯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適應。
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總價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辯人未能完成合同約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只有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才有權要求答辯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的規定,施工圖須在答辯人簽字確認后被答辯人方可以施工,xxx年11月4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的施工圖上簽字,因此被答辯人最早開工時間應該是xxx年11月4日。到xxx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開工不超過26天,答辯人已經支付合同約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裝飾工程合同書》規定兩個月的工期進度,被答辯人尚未完成總工程量半數,就要求答辯人支付95%的總價款,并在xxx年12月22日單方面停工,明顯侵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外,該《裝飾工程合同書》沒有約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辯人即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規定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或通過合法途徑要求答辯人付清工程款,而無權采取停工這種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損害答辯人利益。因此,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既沒有法定依據也沒有約定依據,屬于嚴重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裝修工程量,在收取絕大部分合同約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應工程量的情況下,又單方面停工,嚴重損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未經答辯人簽字認可的新增工程款,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造成答辯人嚴重損失,被答辯人需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履行合同義務。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冼xx
x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xx,女,漢族,1xx4年x5月x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x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聯系電話13x2。
被答辯人:xx,男,漢族,1xx1年x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x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陔p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x幢2單元2層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號,建筑面積1.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xx元,現市值大約為xx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xx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xx元,與事實不符。該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xx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年2月x日
民事答辯狀3
民事答辯狀答辯人:林西____物業管理有限責任
公司地址:林西縣西街法定代表人:________因中昊小區楊東輝訴答辯人賠償丟失電動自行車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原告請求答辯人賠償丟失電動自行車元沒有法律依據。
一、答辯人自接管中昊小區以來,一直嚴格按著《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為小區業主提供著物業服務。對于原告丟失電動自行車一事,一直以積極的態度處理。接到原告稱電動自行車在本小區丟失開始,答辯人及當班門衛人員積極協助原告到公安機關做筆錄,提供證據及相關線索,做到了應盡的義務。而且答辯人屬于物業服務企業,門衛的任務是負責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視小區人群居住情況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時巡邏,發現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時協助相關單位及時處理,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而丟失電動自行車屬于治安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與物業公司無關。
二、答辯人屬于原告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條規定,小區門衛的'職責范圍只是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良好與穩定,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項的協助管理。并且,原告的電動自行車屬于私有財產,答辯人沒有與原告簽訂私有財產的保護合同,也沒有與原告簽訂電動自行車的保管協議,對于原告將其所丟失的電動自行車在停放時,沒有交給答辯人,也沒有告知答辯人的工作人員所停放的具體位置,答辯人的工作人員也并不知情,所以,答辯人不知道所以沒有法定義務對原告電動自行車進行保管,相應的也沒有賠付原告元的義務。綜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原告的訴訟請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故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人民法院
林西縣____物業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___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答辯狀4
答辯人:姓名___性別_____ 年齡___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____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____年__月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20____年__月__日生育了一子(女)____,小孩出生后,使我們的感情越發的深厚。后來由于經濟問題我們偶爾發生爭吵,但從未向原告所述打過原告。答辯人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
2、如果法院判決離婚,要求小孩隨我生活并撫養,由被答辯人每月支付小孩撫育費__元至小孩獨立生活時止或由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撫育費____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____年__月__日生有一子(女),取名____,F在____小學上學。由于被答辯人常年在外,與小孩相處較少,為了不影響小孩的生活和學習,小孩應隨答辯人生活為宜。
小孩____現正在上小學,每月的生活費、教育費已高達____元,隨著小孩的`成長,各方面費用都要增加。被答辯人的收入較高,而答辯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較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钡囊幎ǎ婷吭聭Ц缎『嵊M____元至小孩獨立生活時止或由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撫養費____元。
綜上,答辯人認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20____年__月__日
民事答辯狀5
一、 一審中對事實方面的反駁
比如:
1、原告訴狀說的是被告借了他一萬元不還。這時被告可以有以下各種答辯的可能,一是過時效;二是借款未到手,或部分到手;三是沒借錢,只是練字,寫欠條借條玩;四是還了,當時原告說過幾天給條子,或說自己撕了條子;五是該條據是給另外一個人打的,沒有寫借誰的錢,是原告偷的借條;六是該筆債務是第三人轉給原告的,我對第三人的抗辯及于原告;七其他等。其他案件參照上述理由結合案情,依據法律規定提出可能多的對已方有利的各種理由。
2、對訴訟請求的辯駁,已實現或無法實現,或請求不合法、無意義。
3、對法律關系的有無及性質辯駁。
4、對主要事實的是非及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的辯駁。
5、對適用法律方面的'答辯,包含實體及程序兩個大方面,包含案由方面的辯駁。
6、其他。
二、民事二審答辯狀
1、針對民事上訴狀的每條理由提出答辯。
2、針對事實,結合證據,邏輯性地批駁。
3、針對一審認定事實、認定證據提出辯駁理由。
4、針對一審適用法律正誤提出辯駁理由。
5、針對一審程序正誤提出辯駁理由。
6、其他。
根據案情不同,可一條或多條適用
民事答辯狀寫作要求
民事答辯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系;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答辯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后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二)正文
1. 答辯的理由
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 答辯請求
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訴請求。如果民事答辯狀中的請求事項為兩項以上,在寫請求事項時應逐項寫明。對上訴狀的答辯請求應為支持原判決或原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要求。
3. 證據
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范文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康xx,男,漢族,58歲,干部,住xx縣新城子鎮雙井村
因原告任xx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 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實際上并沒有借原告錢。
xxx年12月7日,王xx想借任xx的錢,但任xx讓答辯人給他打了一個欠條,王xx又給答辯人打了一個欠條,日期為同一天,金額為2萬元。但答辯人與原告共同找實際借款人王xx要錢,但王xx以各種理由進行推托,一直不愿意還錢。xxx年2月25日,原告從答辯人處拿走了王xx給答辯人打的欠條,并為答辯人寫了一個“證明”,在證明中,答辯人和原告達成了一致協議,約定王xx給答辯人打的欠條由原告任xx取回,此款以頂答辯人的同日欠條。由此可見,答辯人實際上并沒有借原告的錢,雙方已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了。
二、 由原告出具的證明可以看出,雙方已經協議將債權進行了轉移。即答辯人對實際借款人王xx的債權已經轉讓給了原告任xx。原告也已經將王xx出具的借條取走,這一債權轉讓在雙方之間已經生效,只是通知債務人王xx就可以了。
所以,答辯人作為此筆債權的中間人,已經沒有法律上的還款義務。只是答辯人為原告出具的欠條沒有取回,但因答辯人已經與原告達成一致書面協議,故答辯人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實際上已經作廢。假設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那么將造成原告即向王xx主張債權,又向答辯人主張債權,這樣原告就獲得了不正當了利益,嚴重損害了答辯人的利益。
總之,原告與答辯人之間已經達成了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原告也已經將王xx出具的借條取走,故答辯人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實際上已經作廢,人民法院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當予以支持,所以,請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6
答辯人:劉xx,男,漢族,1971198xx年xx月xx日生,現住:蘭州市安寧區xxxx,工作單位:
被答辯人:陳xx,女,漢族,1984年xx月xx日生,現住:蘭州市城關區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我離婚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陳xx的婚姻關系
我與陳xx的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我與陳xx結婚之初感情尚可,但由于在婚姻存續期間陳xx與我在性格方面差異較大,經常無故對我進行指責、謾罵,多數情況我都能克制自己的情緒,出于禮讓的態度,保持沉默,但陳xx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得寸進尺,不斷因為家庭瑣事同我進行爭吵,我稍作解釋回應,陳xx輕則摔砸家庭財物,重則對我進行暴力攻擊?紤]到上述事實發生在其懷孕和哺乳小孩期間,我處處隱忍,但還是沒有讓陳xx悔過,在不斷對我進行侮辱、謾罵、攻擊的同時,還經常對我的父母進行謾罵,對我家的親屬進行語言攻擊,并要求我和我的父母、親屬斷絕關系,我父母在出面調解我們之間的矛盾時,指著我母親口出穢語,將我及我父母的手機摔壞,還誣陷我母親偷區她的錢物,最終導致我母親心臟病發作住院手術。且被答辯人多次在同我爭吵后,叫來其母親,其母親不但對陳xx不勸阻,反而和陳xx抱起孩子就回陳xx父母家,并拒絕我上門看望孩子,剝奪我作為父親的監護、探望權。
我和陳xx走到今天,很大程度是因為我的原因,是因為我對陳xx的態度太縱容、太放任,是因為我處處隱忍,事事隨其愿,才讓陳xx對我及我的父母的惡劣惡略態度不斷升級,導致多年來撫育我長大的母親心臟病發作,并留下后遺癥,隨時都有生命的危險。我常常在反思自己,為什么善良換來的.卻是如此結果?
在我母親手術住院和回家療養期間,為了方便照顧我母親,我經常在父母處居住,陳xx不但不來探望,反而誣陷我母親沒有手術,是裝病,并告訴我要和我們家斷絕關系。同時,在得知我母親確實生病事實后,反而在家和我岳母將我家里所有的名貴酒水都喝完,以示對我母親的心臟病進行慶祝。我的父母都是老老實實的老百姓,在陳xx懷孕和生完小孩都對其進行了無微不至的照顧,做飯、洗衣服家務活全包干,在陳xx對我和我父母進行謾罵、砸摔乃至暴力攻擊時,也從來一聲不吭,希望能換回陳xx的良知,我實在不明白為什么換來的卻是如此狠毒的回報。
在我母親病情初愈,我返回家時,家中所有的電器及大部分家具都被陳xx轉移,將結婚照片撕毀,對房屋內設施也進行了損壞。在我要求要探望孩子時,陳xx態度強硬,拒絕我探望,并揚言要找他們家人及社會人員來教訓我,教訓我的父母。
試問是問陳xx,還有沒有天理,還有沒有底限,還有沒有人的基本良知?綜上所述,我對陳xx已經心灰意冷,我和陳xx的感情確已破裂,我同意和陳xx解除婚姻關系。
二、對被答辯人起訴狀相關問題的答復
1.我非常疼愛自己兒子劉xx,我除了言語上不善表達外,我對自己的兒子在感情和物質上進行了全身心的投入,孩子的尿不濕、奶粉都是我和我父母購買。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情況與事實不符,說我不愛男孩,聲稱不要孩子,不管孩子,沒有事實根據。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聲稱我在孩子出生后同一女子外出游玩一月之久。實際情況是我在孩子出生后不堪陳xx的謾罵、侮辱、且其動不動讓我滾出家門,當時我的一個表妹(我舅舅的女兒)正好有事要去外地辦理,需要人陪同,我在安排好自己父母對孩子照顧事宜后才離開,同時我的父母也代我履行了對孩子的照顧義務。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聲稱我不在回家三月之久,事實情況是我母親心臟病發作,需要有人看護,且在心臟手術期間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且20xx年3月27日,被答辯人同我爭吵并對我謾罵,并要求我滾出家門,我為了照顧母親,同時被答辯人不讓我回家居住,因此我不得不在父母處居住以方便照顧。
4.被答辯人聲稱我長期不給孩子生活費用不屬實,被答辯人和我共同居住期間,由于其沒有工作收入,家里所有開支都是我和我父母支付,被答辯人在搬回其父母家后拒絕我探望孩子,也拒絕我去其父母家,導致我不能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聲稱我毆打其母親沒有事實根據,由于本案和其母親沒有直接關系,我不想對其母親發表過多評論,但有一個事實必須闡明,我對其母親自同被答辯人結婚以來都非常尊重,不可能發生毆打的事情,但其母親在陳xx對我進行謾罵、侮辱乃至暴力攻擊時,不但不勸阻反而還經常在一邊幫腔,冷嘲熱諷,說我是和尚,除了吃飯、睡覺、看書外什么都不會,也不和她們說話溝通,即便這樣我也是保持沉默,從來沒有和其母親發生正面沖突。我和陳xx的婚姻走到今天,其母親也有很大的因素。
三、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由答辯人撫養兒子劉xx,且被答辯人無需支付撫養費
1.被答辯人有嚴重的暴力傾向,且有酗酒的惡習,其心態不同于正常母親,經常對孩子的照顧采取放任的態度,孩子目前還不滿一歲,不能翻身,其經常放任孩子在爬臥的姿勢下啼哭,且孩子經常啼哭至窒息,被答辯人開脫說為了治孩子哭鬧的毛病。如果孩子隨被答辯人生活,孩子的生命安全將受到威脅。
2.被答辯人性格暴戾、具有攻擊性,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嚴重缺失,不利于孩子成長,其同答辯人以及被答辯人父親都有嚴重的家庭矛盾,如果孩子由其撫養,很難保證孩子不受其不良性格的影響,從有利孩子品德健康的角度,懇請法院考慮。
3.被答辯人哺乳期已經結束,孩子目前已經停止母乳,全部食物營養均由奶粉提供。
4.被答辯人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來源,不可能保證孩子正常生活開銷。答辯人有穩定的工資收入,物質上對孩子的成長提供保障,同時答辯人的父母都有穩定的收入,答辯人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答辯人父母愿意無償幫助答辯人共同撫養孩子成年。
5.答辯人的性格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答辯人性格善良,通情達理,沒有不良惡習,對待生活的態度積極向上,能夠在今后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發揮積極的作用,能夠保證被答辯人的探望權。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法院采納。
此致
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辯狀7
答辯人:李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XX。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精神,實用法律并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為停車費110元不屬于直接財產損失,對于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于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為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于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于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夠后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墒,投保人發生保險事項后,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戶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零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8
答辯人:XX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XX省XX區XX號
法定代表人:XX,職務:XX
因原告XX有限公司訴我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要求支付服務費及違約金于法無據
1.已完成的兩項目,原告未開具發票并送達答辯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且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并未完全按合同的約定來履行,而是按雙方形成的交易習慣及相關財金制度的規定,先票后款。因此,原告主張自相應日期起支付服務費及違約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2.日期顯示為XX年XX月XX日簽訂的.“XX”《技術服務合同書》,實際為意向性合同,需要答辯人實際中標該項目后方可實施,且該合同并無雙方法定代表人的簽署及日期,合同效力處于待定狀態。因答辯人未中標該項目,原告及答辯人均未針對該項目開展實質性工作,雙方簽訂的合同也存在客觀上的履行不能!捌ぶ淮,毛將焉附”,原告的主張于法無據。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予以調減至日萬分之三以內較為合適
如前所述,本案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為每日千分之五,這一約定嚴重違背了違約金設立的意義及功能,依法應予以調減。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O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9
答辯人: ××,男,漢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答辯人因與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上海市××區人民法院業已受理并向答辯人送達了訴訟副本,現針對其《起訴狀》中的請求及所敘述的事實和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父親駕駛的牌號為××的燃油助動車應為機動車;原告父親存有過錯,答辯人無任何過錯;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一)原告父親所駕燃油助動車不符合助動自行車技術要求,應為機動車。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助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主要技術要求:
(一)汽油發動機工作容積不超過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事發時,原告父親所駕車輛時速高達29公里/小時,遠遠超過上述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的技術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動車的標準;另外,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發動機工作容積是否超過36立法厘米,事實不詳,請求法院依法委托相關部門進行鑒定,以進一步確定該車輛是否為非機動車。
(二)原告父親存在嚴重過錯,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原告父親未戴頭盔超速行駛,且闖紅燈,存有嚴重過錯。
事發時,原告父親未戴頭盔駕車,是本次慘劇發生的直接原因。車輛經過十字路口,駕車人本應減速行駛,原告父親不但未減速,還試圖高速通過,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親明明知道前方是紅燈,依然駕車高速通過,放任事故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明顯存有故意,原告父親以上所作出的種種行為都存有嚴重過錯,理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原告父親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不按規定路線駕駛。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時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
(二)不準在機動車道上駕駛;
(三)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助動自行車;
(四)不準駛入機動車專用道路……”
事發時,原告父親并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存有過錯,并且,原告父親擅自駕車駛入機動車道,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也是釀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辯人遵守交通法規,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事發過程中,黃燈亮時,答辯人所駕車輛已越過停車線,正繼續通行,這可以從答辯人所駕車輛內設置的攝像機所錄視頻予以確定,當然,法院也可以向相關交通管理部門調取十字路口的監控錄像,以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同時,答辯人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時,有一輛大貨車在左轉彎處待轉,遮擋了答辯人的視線,原告父親這時從大貨車前方闖紅燈高速通過,讓答辯人始料未及,純屬意外,這才釀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發之后,答辯人立即停車,采取必要處置措施,對原告父親進行積極施救。從答辯人以上一系列行為來看,答辯人在通過十字路口的過程中,無任何過錯。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機動車,應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原告父親存在過錯,答辯人沒有過錯,原告父親應承擔責任。退一步說,即使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非機動車,但是原告父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未戴頭盔闖紅燈,高速行駛,而答辯人正常駕駛機動車,事發時,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也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不實,答辯人不予認可;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法庭應一并解決賠償問題。
(一)原告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二)原告所主張全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有重大過錯,并最終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答辯人并沒有過錯,故答辯人不應再承擔或者應免除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經要求了數額較高的死亡賠償金,即該死亡賠償金同時也代表了對原告的精神補償,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復提出請求,法院依法也不應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本案中應該免除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須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也由于和死亡賠償金重合而不能重復計算。
(三)原告所主張其他賠償費用標準于法無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故,原告主張醫療費,應出具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惫,原告主張護理費應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就本案而言,事故發生后,原告父親一直在上海住院,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張住宿費沒有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惫试嬷鲝埥煌ㄙM的有關憑證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并且,對原告所主張的清障拖車費、財產損失費因證據不足,答辯人不予認可。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發生的費用,而且過高,也不應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適當核減。
(四)法庭應一并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且保險公司為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時起訴答辯人和保險公司,法庭應一并解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同時,因答辯人家屬史昱長期失業在家,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故請求法庭予以適當照顧。
綜上,由于本案原告父親駕駛機動車闖紅燈高速行駛,存有過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告父親應承擔全部責任。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須承擔部分責任,也應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請求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不實,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與死亡賠償金重復計算,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也缺乏依據,故法庭應當依法核準。并且,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庭應予以適當照顧,同時應一并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答辯狀10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男,白族,49歲,住___________,系死者______________之父。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男,36歲,農民,白族,住___________。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____________不應該對______________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______________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______________的死亡。
2、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晚上,______________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______________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晚上,______________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______________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______________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與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___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______________家屬壹萬貳仟元(元),每人承擔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______________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______________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______________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北景府斒氯巳阶栽高_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______________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______________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______________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______________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______________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______________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__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答辯狀11
答辯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職務:
出生日期:
聯系電話:
答辯人因xx訴我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按原告起訴狀內的陳述,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我公司調查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是我公司轄下xx的業戶,經營xx行業已多年。
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是xx的名字,并由xx一直在xx經營到20xx年3月。
二、xx在20xx年5月11日用原告xx的集貿款票據抵頂了2140元的應交經營費用,同年9月9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4000元。
按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1860元及20xx年3月至9月六個月的`攤位費600元。
綜上,請貴院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切實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12
答辯人:******
答辯人因上訴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依法應享受親屬****工傷死亡之保險待遇。
在我國的民事審判實踐中,始終遵循著這樣一個規律: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依法判決;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法規判決;法律法規均無規定的,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判決;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均無規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間習俗作出判決。如今,針對本案來說,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均有相應的明確規定。因此,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
答辯人之親屬****系上訴人單位職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應依法認定為工傷,這已成為答辯人、上訴人之間一個不爭的事實。在賠償問題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又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肇事人****雖然已依法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奔昂颖笔趧雍蜕鐣U蠌d關于印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條:“職工的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钡囊幎,上訴人*****公司應依法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主張的肇事人****已經賠償了答辯人的相應損失,因此上訴人不應再承擔****的工亡保險待遇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上訴人主張在我國民事法律審判實踐中,這類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賠償的,不能得到雙份賠償。在**年**月**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前,類似案件的確是這樣處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后,從全國法院的審判案例來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權賠償后,仍然判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受害人還投保了人身傷害保險的,還能再取得人身傷害保險賠償款。
上訴人再三強調原審判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不知上訴人是否意識到自己損害了工亡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應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卻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如今卻反咬一口,說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真是無稽之談。
更有甚者,出言不遜,竟然說:****是需要第二次埋葬,還是答辯人從****死亡中獲利。令人難以接受,希望上訴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無禮,不要惡語傷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從情理上講,賠償多少也不為過。在訴訟中,講求辯法析理,用自己淵博的法律知識、嫻熟的辯論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響、教育、感染當事人,說服法官,使自己的訴訟意見被人所接納。官司不管輸贏,都要有一個良好的心態,爭取做到讓贏者贏的理直氣壯、讓輸者輸的口服心服,絕不應該惡語傷人。依法提起訴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種理由、借口加以詆毀、中傷。
二、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發生后,答辯人****曾先后找到上訴人協商于松齡工亡保險待遇一事,上訴人答應等肇事人****賠償相關損失后,再協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之事。**年**月**日,經**人民法院調解,答辯方與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由肇事方****等人賠償答辯方各項損失共計十萬余元。
答辯人與肇事方的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后,答辯人****又再次找到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依法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又主張肇事方已經足額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考慮到***畢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給付一部分錢作為工傷補償,具體數額再協商確定。于是,答辯人一面與上訴人進行協商,同時于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對***之死進行工傷確認。20xx年7月21日,答辯方收到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號工傷認定書后,又多次找上訴方協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事宜。上訴方始終答應等單位領導抽時間商量一下確定給付賠償數額。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辯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訴人單位法人代表****,答辯人所要求的賠償數額與上訴人所答復的賠償數額產生分歧,協商無法再進行下去。于是,答辯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薄秳趧硬哭k公廳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條例〉第二十三條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所以“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理解為當事人雙方就某一勞動糾紛事宜產生原則性分歧,協商已經無法進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自始至終都在協商,在協商未取得結果且仍在進行的情況下,上訴方同時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況且工傷認定書也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訴人始終承諾給付答辯方一定的工傷補償,在這種情況下,答辯方的權利是否被侵害處于不確定、不知悉的狀態中,同時答辯方也同意進行協商解決問題,從而可以認定上訴人與答辯之間的爭議尚未發生。直到**年**月下旬雙方協商產生分歧無法再進行下去的情況下,答辯方于20xx年11月21日就已經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因此,答辯方的申請并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綜上所述,答辯人依法享受***之工傷待遇,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且沒有超過仲裁時效,河北省**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民事答辯狀13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惠州市XXX實業有限公司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答辯人兼反訴被告(原告):XXX(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惠州市XXX實業有限公司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于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存在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的部分,望法院查明事實后駁回其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本單位工人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XXX收購合同》,被答辯人委托答辯人收集并清理其指定的廢料,該合同顯然屬于承攬合同;合同中又約定廢料作價出售給答辯人,該合同又屬于買賣合同。無論是承攬合同還是買賣合同,被答辯人都沒有義務向答辯人支付人工費,該人工是直接為被答辯人清理廢料所支付,且該員工屬于被答辯人單位職工,顯然應該由被答辯人支付工資,要求答辯人承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XXX收購合同》顯然上述條款顯失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2、被答辯人要求XXXX元沒有事實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4月2日,長期存在收集并清理廢料、收購廢料的復式合同。20xx年度答辯人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XX元,20xx年至20xx年度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XX元,20x年7月XXX元貨款已經付給被答辯人,因此合計XXXX元應當予以扣減,即被答辯人只能要求XXXX元欠款。
二、關于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反訴人開具20xx年1月11日以來XXXX元的增值稅發票,并承擔XXX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11日起,反訴人開始為被反訴人收集、清理并收購被反訴人指定的廢料,雙方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文件、傳真文件、銀行轉賬等形式確認并結算。從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3月2日,反訴人先后向被反訴人支付XXXX元的廢品款,但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這說明在買賣交易中,開具增值稅發票本質上系出賣方必須履行的一項稅法義務。《增值稅條例》第四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鑒于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反訴人不能依法進行稅額扣抵,蒙受了不要必要的損失。顯然,被反訴人有義務向反訴人開具該增值稅發票,以彌補反訴人XX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正因為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反訴人才不得不從20xx年3月2日起拒付廢品貨款。顯然被反訴人過錯在先,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此致
惠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惠州市XXX實業有限公司
二Oxx年六月二十日
民事答辯狀14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一、按原告起訴書中的陳述內容,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我公司調查了解,原告_____和其丈夫_____是被答辯人轄下______的客戶,經營_____行業已多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是__的名字,并由________一直在______經營到______年______月。
二、_______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用原告__的集貿款票據抵頂了______元的應交經營費用,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______元。
按照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______元及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______個月的`攤位費______元。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均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懇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民事答辯狀15
答辯人:趙,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xxx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20xx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120xx.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xx.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20xx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20xx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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